鄂税函[202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我省阶段性免征减征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鄂税函[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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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我省阶段性免征减征社会保险费各项政策在税务系统落实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免征减征我省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我省疫情实际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纾解我省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提振市场活力,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税务总局党委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增强落实好免征减征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做到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缴费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进一步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社会保险费减免及征缴服务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我省《实施意见》和《通知》,深入细致、原原本本学到位,吃透免征减征对象、期限、延期缴纳、缓缴、退费抵缴等核心政策要义。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社保、办公室、征科、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信息中心等多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完善“一竿子插到底”的指挥系统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和重点任务清单,对标对表,压茬推进,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二、密切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要在政府工作协调机制下,进一步加强与人社、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免征减征的各项工作要求,协商解决免征减征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征收工作平稳、社会预期稳定。要进一步争取理解和支持,统一业务处理规则,完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系统,实现征收费额与减免对象、减免费额数据在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之间交换,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扎实做好征收和核算工作奠定基础。


  三、强化培训宣传,优化缴费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人社、医保部门共同开展培训宣传,使税务一线征管服务人员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此次免征减征政策,确保政策准确解释和执行落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要求,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进行广泛解释辅导,加大对社会保险费免、减、延、缓、返措施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灵活运用网络直播、在线解答、宣传动漫等使缴费人第一时间了解政策要点并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增强政策获得感。要继续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工作要求,将线上办理作为缴费服务的主渠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引导缴费人采取“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通过电子税务局、银行端查询缴费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四、开展核算统计,加强收入分析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征管信息化优势,深化与人社、医保等部门间数据共享,提升数据质量。要落实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和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社会保险费统计核算工作部署,协调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掌握享受免、减、延、缓征政策的企业情况和退抵费情况,并按月、分户共同做好减免政策效应分析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社保费收入统计核算体系,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报表口径和数据来源,做好数据比对工作,分析数据存在的差异及具体原因,确保统计核算结果准确、口径一致并按时报送。


  五、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落实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好社会保险费免征减征政策是硬任务的理念,加强调研指导,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及减免政策享受期间社会保险费征缴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密切跟踪我省《实施意见》和《通知》贯彻执行情况,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对出现的问题要迅速应对解决,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同时,要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明工作要求,扛牢压实责任,将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情况纳入绩效考评,确保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减尽减”。对政策落实不力、统计核算把关不严以及在宣传辅导、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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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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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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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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