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0]1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27
文号:鄂政办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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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7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赴湖北指导组工作要求,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制定如下稳就业工作措施。


  一、全力推动安全有序复工返岗


  (一)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分类分时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以及农业生产等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明确企业清单,设立服务专员,通过组建“用工联盟”、实施“共享员工”“调剂用工”等方式,指导企业进行劳动用工余缺调剂。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精准输送返岗。强化外出务工人员安全有序返岗就业服务保障机制,推动我省“健康码”与其他省(区、市)互认,做好返岗复工人员的健康检测、防控防护和交通运输保障,提升对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加强与输入地劳务协作对接,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组织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对采取“点对点、一站式”包车、包厢、专列等方式,统一组织务工人员跨区域外出务工的,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力支持企业减负稳岗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和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将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医院纳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加快稳岗返还实施进度,加快推进全程网上办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企业用工扶持。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力促进多渠道就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制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充分挖掘当地产业园区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开发一批就业岗位,重点做好滞留当地劳动力与急需用工企业的协调对接,引导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吸纳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和2021年省属国有企业要连续扩大对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积极争取中央企业特别是在鄂中央企业提高招收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比例。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招录招聘规模。2020年全省公务员招录计划增加20%,选调生招录计划增加50%,事业单位招聘计划30000名以上,鼓励县乡机关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除按规定需要优先录(聘)用的人员外,各级事业单位2020年和2021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公开招聘20000名基层教师、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社区(村)专职工作者等充实基层服务力量。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2020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录2000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录800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录3600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军区动员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就业帮扶。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疫情结束后,全面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吸引更多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对2020届湖北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引导用人单位延长招聘时间,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对贫困家庭、身体残疾等毕业生实行“一对一”帮扶。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帮扶。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实施“阳光自强支持行动”,对感染新冠肺炎青年给予就业帮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力推进创业带就业


  (十二)加大政策推进落实力度。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省级财政部门按首次发放贷款额度的0.5‰予以奖励。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加大贴息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20%(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拓宽创业担保贷款增信渠道,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信用贷,逐步取消反担保。对已发放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偿还,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电子化审批。(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深入推进“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按规定对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力实施就业扶贫


  (十四)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优先支持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鼓励重点企业和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加强贫困劳动力跨区域劳务协作。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临时增设的防疫消杀、值守等岗位吸纳贫困劳动力的,可参照当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带贫益贫减贫企业、参与东西部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各地可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力做好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六)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申领期限,尽快实现网上申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力做实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八)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组织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参与、服务疫情防控正常生产企业对新招用、转岗职工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各类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在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提高20%。(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组织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千岗万校·就业有位来”线上招聘会等。持续开展线上“春风行动”,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就业服务。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加快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健全各级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加快岗位信息向省级归集。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优化用工指导,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力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省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实施经办能力提升计划,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落实就业优先。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执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政策牵头部门应提前听取同级人社部门意见,制定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就业的影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表扬激励。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研究制定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督促落实。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省人社厅、省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牵头,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未明确实施期限的,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全力确保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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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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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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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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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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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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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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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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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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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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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