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税机关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及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舟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及代开增值税发票。各级地税机关仍由原征收机关在原征收场所按原有征收流程受理经办纳税申报、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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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按期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7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的1月15日前。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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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浙地税函[2018]11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已公开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局应抓紧时间布置落实,从5月份的征期开始执行新的征收标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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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精神,现将杭州市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杭州市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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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杭州市国税系统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关于修订〈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和《关于修订〈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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