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疫情防控[2020]15号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浙江省疫情防控[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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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决策部署,通过省市县联动、政银企协同,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紧密结合“三服务”活动,落实落细惠企助企活企政策,以最大力度推进减负降本,以最大惠企政策对冲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力争全年新增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1500亿元左右,确保完成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主要任务


  (一)最快速度落实减税政策,力争实现减税90亿元左右。


  1.迅速落实落细国家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至1%;允许支持疫情防控的公益捐赠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期限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相应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二)最大程度加大减费支持,力争实现减费930亿元左右。


  2.全面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费549亿元。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4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345亿元。(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减半征收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124亿元,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下调至0.5%,减费7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减费1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


  3.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返还105亿元。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至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4.全力减免公路通行费和港口收费,减费139.7亿元。全省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不少于13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7日至国家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结束;全省收费公路对安装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的三、四类客车通行费实行8.5折优惠,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ETC的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实行8.5折优惠,减费不少于3.6亿元,执行期限为国家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结束后3个月;调整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递远递减”政策,从10个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公路网,通行费统一按6.5折收取,并取消车次费,2020年全年减费不少于0.6亿元,该政策长期执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5亿元,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减费0.47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5.全力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减费98.9亿元。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减费1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减费40.5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减费4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降低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通气城市燃气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0.14元/立方米,降低企业(不含天然气发电企业)到户价格10%,减费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建设厅)降低企业到户水价10%,减费1.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6.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减费2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联)


  7.全力减少政府性收费,减费19.5亿元。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共减费8.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全面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取消采购文件工本费,减费1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降低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2日至12月31日,共减少企业资金占用160亿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实验室,减费0.5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省级和部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技术机构减半收取产品检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免标准咨询服务费用,减费0.36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6日至4月1日;减免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减费0.2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4月1日;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用,减费0.1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8.全力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成本,减费2亿元。减收企业融资担保费1.2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减收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0.8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最大限度落地减租费用,力争实现减租80亿元左右。


  9.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减租27.54亿元。减免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承租省市县国资管理部门管辖的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租金27亿元,其中省属国有企业减租3.77亿元、市县国有企业减租23.22亿元,执行期限从2020年1月23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减免承租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省机关事务局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租金0.5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


  10.切实降低承租商场经营户租金。充分发挥龙头商业企业减免经营户租金的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实现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经营主体减免租金46.6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1.切实降低开发区企业租金。对受疫情影响、承租开发区国有经营性房产的非国有生产经营性企业,减租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2切实降低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租金。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减免经营户摊位租金3.5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13切实降低科技创新企业租金。减免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的在孵企业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1.8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最大力度扩大减息优惠,力争实现减息170亿元左右。


  14.大力降低部分行业企业应付贷款利息。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省内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给予1个月的应付贷款利息优惠,减息5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企业的存量贷款,实施到期展期、延长还款期限、续贷等措施,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1000亿元、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1500亿元。(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5.大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商务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的中型企业贷款减息力度,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不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减息力度,共减息9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6.大力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充分发挥央行专项再贷款等政策性低息资金的降成本作用,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运用低息资金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减息27.3亿元(含中央财政贴息5.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确保全年信贷总量只增不降,贷款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7.大力降低重点项目融资成本。建立融资总量不少于500亿元的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贷款,减息2亿元,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以及金融扶贫、科技创新、小微企业转贷,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建立企业债券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加大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2020年全年新发企业债超过350亿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最大幅度加大政府减支,力争实现减支230亿元左右。


  18.大幅压减政府开支。坚决落实减支幅度,统筹用于疫情防控和稳企业稳发展,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压减幅度不低于10%,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压减幅度不低于5%,“三公”经费压减幅度不低于5%,减支156亿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收回根据建设进度可以延后安排或者确实无法支出的项目经费34亿元,收回部门预算结转资金4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保障措施


  (一)体系化推进机制。聚焦目标任务清单,夯实责任分工,形成省市县联动、省级部门协同、部门内部专班化运作的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工作体系。锚定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政策百分百兑现,健全行动有方案、实施有细则、操作有流程的政策体系。建立目标量化、进度晾晒、绩效评估、先进推广、落后约谈的落实体系。


  (二)闭环管理机制。省级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将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工作目标分解到市县,实施分级定量管理,并确保原有税收、社保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设立线上问题反馈窗口,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开展第三方评价,迭代完善落实举措,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优服务促落实机制。深化“三服务”活动,发挥好驻企服务员和驻企健康指导员作用,主动做宣传、答政策、送服务,打通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打造整体、智治的现代政府,确保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政策“一次能看懂、一次能办好、一次能兑现”。


  已有政策与本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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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