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注协[2020]24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03
文号:浙注协[202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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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4月3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以下简称“行业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行业帮扶机制,切实帮助解决业内从业人员的特殊困难,营造和谐关爱、健康向上的行业人文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关爱基金来源为省注协会费收入。每年年初按上年会费收入3-5%的比例计提行业关爱基金,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划转关爱基金专户。


  第三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具体用途可分为三方面:用于帮扶因疾病、事故等重大变故导致家庭困难确需救助和其他需要慰问的行业从业人员(省、市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可酌情参照);承办行业人文关怀类相关专题讲座和活动的执业机构经费补助(不含继续教育培训);慰问在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行业典型人物和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第四条 关爱基金的主要救助和慰问对象:符合关爱基金补助和慰问条件的从业人员、直系亲属和相关执业机构。


  第五条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建立健全与省注协行业关爱基金相配套的关爱基金,共同打造全行业互帮互助、真心关爱的帮扶体系。


  第二章 行业关爱基金管理


  第六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行业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由省行业工会负责)。


  第七条 省注协开设行业关爱基金专账,用于基金筹集和有关款项支出,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如当年度有节余的,则滚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省注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以通过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个人或机构,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所补资金,并视情节予以失信通报。


  第三章 行业关爱基金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行业关爱基金。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重大疾病主要指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正常工作生活的危及生命的病例(医保支付以外,自费数额在人民币贰万元以上的)。关爱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每人次贰万元;


  (二)因其他重大意外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情形。重大意外主要指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重大交通、自然灾害等变故的,(除保险理赔外,自理费用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关爱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次叁万元。


  第十条 配合承办省注协人文关怀类专题讲座和活动的执业机构,根据其对专题讲座和活动组织管理工作的服务情况,按当期其他执业机构实际参加人数给予经费补助(不超过200元/人·场)。


  第十一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涌现的行业典型人物和参与救助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进行慰问(额度不超过2000元/人·家)。


  第十二条 其他确需行业慰问、关爱的情形,按不高于1000元标准确定(不含省、市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四章 行业关爱基金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三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申请和发放采取“一事一报、会议审查”方式。(一)申领对象为个人的,由本人向其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报市注协审核后,提请省注协复核;(二)申领对象为机构的,由机构直接向省注协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省行业工会对申请资料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经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行业关爱基金申请的相关材料:1、《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2、申请者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工商登记证书等);3、医院疾病诊断书或残疾鉴定报告;4、相关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证明;5、医疗费用结算单;6、专题讲座和活动总结材料等。


  第十六条 申请者因同一原因只申报一次行业关爱基金。


  第十七条 关爱基金的发放应做到事实清楚、结报及时;财务人员应及时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同时省行业工会建立关爱基金发放台账和资料保存,详细登记每一笔关爱基金的发放情况,包括发放日期、申请者情况、发放基金数额等信息,并由申领者签字确认。


  第五章 行业关爱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业关爱基金定期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十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定期将行业关爱基金的管理发放情况向省注协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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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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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