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评协[2020]13号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8
文号:浙评协[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19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宁波不发),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任职资格管理,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效能,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等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的现状,经研究决定,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主要采取委托各市注协属地检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省执业资产评估师。


  年检期间,已在原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转出但尚未在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正式办理转所手续的资产评估师,应在原资产评估机构参加年检。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八)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检查的情形


  (一)截止2019年12月31日自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的;


  (二)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资产评估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六)资产评估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20年度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


  (七)所在资产评估机构重大内部矛盾尚未处理完毕的;


  (八)未按规定完成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


  (九)其他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的情形。


  四、检查时间与地点


  在疫情防控期间,今年的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将按属地原则,全部委托各市注协就近进行检查。


  为了大力推动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坚持以党建促业务、以业务强党建,有效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经研究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杭州市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行业联合党委的原省评协直管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划转到杭州市注协管理。


  各市注协最迟于6月3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将《2020年度通过年检资产评估师名单》(附件1)连同《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2020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附件3)和《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核查表》(附件4)上报省评协。具体检查时间与检查地点,由各市注协另行通知。


  五、检查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与申报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检查前,应当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资产评估师人员信息与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2.是否存在兼职挂名、资产评估师已辞职但未办理转所或注销登记手续等情形;


  3.是否能够确保省评协实地抽查时随时出具所有资产评估师劳动合同、五险一金缴纳、人事档案存放、工资等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检查时,按照下列顺序提供材料:


  1.《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资产评估师本人在“资产评估师签名”处签字。


  2.《2020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未专职执业、已辞职并离开行业等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同时报送《注销登记申请表》(资产评估师本人签字,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3.资产评估师人员信息与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省评协、市注协就近检查和实地抽查


  各市注协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1.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人员和资源,及时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参加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在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2020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协助省评协实地抽查。对2019年新设立的、受到行业惩戒、有投诉举报的评估机构和需要重点检查的资产评估师,应进行重点实地核查,并填写《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核查表》。


  (三)省评协公告与报备


  省评协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年检情况上报中评协确认,并通过中评协网站、省评协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


  年检信息将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行业管理平台”系统中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中体现。


  (四)资产评估师打印使用《登记卡》


  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登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打印《登记卡》并使用。年检公告后,资产评估机构所出的资产评估报告需附有2020年年检通过标识的登记卡。


  《登记卡》是资产评估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明。


  联系电话: 0571-85179671(省评协资产评估部)


  附件:


  1.2020年度通过年检资产评估师名单


  2.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3.2020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


  4.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核查表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4月28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