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为统一标准,现通知如下:


  1.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忪费。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2.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审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可以按照有争议部分(金额或者性质)的债权金额计算诉讼费。


  3.管理人债权审查的结论以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结果应当作为确定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因素,并在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时加以考虑。


  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审理完毕后,确定由债务人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结合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合理确定其清偿顺序。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层报省高院立案庭、民五庭。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注协[2020]3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选聘行业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从事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研究,积极为行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业务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进一步提升行业在该领域的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经研究,决定在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设立“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在行业内公开选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热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愿意为行业建设与发展服务;


  (二)在审计、会计等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在政府购买服务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行业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领域:


  1、绩效服务类:预算项目评审、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


  2、内控服务类: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等;


  3、债务服务类:政府专项债财务评价等;


  4、政府采购类:政府采购项目评价等;


  5、会计、审计服务类:政府部门(审计、纪检、科技、工信、医保等)委托的专项审计或核查等;


  6、其他类。


  (四)担任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务;


  (五)近五年以来没有受过行业惩戒或刑事、行政处罚或党纪处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选聘人数与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委员会暂定20人。人选由行业内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专业人士自愿报名,省注协秘书处从中择优提出建议人选,报请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聘任。


  三、报名方法


  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填写报名表,经所在机构同意,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请于2020年7月15日前发送至395396387@qq.com。


  未尽事宜请与省注协研究发展部联系,电话:0571-85179573。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选聘报名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15
文号:浙注协[2020]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甬财政发[2020]420号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执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12号)等文件,精准帮扶受困行业及小微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及口径


  (一)对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文体旅游、批发零售、物业服务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体业指文化、体育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鼓励引导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已依法享受除困难减免外的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条前三项的困难减免政策。纳税人同时符合不同条件的困难减免政策的,可择一从高享受。


  二、提高办理效率


  对于企业提交的困难减免申请,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切实提高减免税办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要辅导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申请困难减免事项。


  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各地要主动向困难企业开展政策宣传辅导,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等方式让企业知晓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及大数据分析,及时获取企业名单,积极主动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确保减免税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四、及时做好统计分析


  各地应及时统计疫情防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加强分析测算,做好相关台账,确保减免税工作的规范、统一。


  五、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



关于《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文体旅游、批发零售、物业服务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鼓励引导经营性房产业主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在本次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经营性房产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免租月数或者减租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在本次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政策的解读机关为宁波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74-89388202。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05
文号:甬财政发[2020]4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金税办建[20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对金华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婺71号建议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跨区域迁移影响税收管辖范围问题的建议》收悉,6月12日,经市税务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市区税收管辖原则


  税务机构改革以来,为确保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同一纳税人税收执法主体的唯一性,保障“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的高效运转,我局遵循按纳税人注册地划分其基础管理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原则,即属地管理原则。“五证合一”以后,工商信息实时发送至税务部门,纳税人无需上门即可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商事制度改革客观上为企业跨区域迁移提供了便利。企业迁移后,虽然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了变化,但是税收政策执行上仍然保持一致,在政策适用上并无差别。


  二、意见回复


  (一)关于“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税收管辖区域”的建议。目前,“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税收管辖区域”的建议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也违背税收管辖权原则。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有自由选择经营地址的权利。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加以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有依法办理登记、准确履行申报纳税等法定义务,纳税人经营地发生变更,其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后税务部门要及时进行相应变更。省税务局制定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事项的通知》(浙税函[2018]185号),进一步改进和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县(区)迁移变更登记流程,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自由迁移。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应有之义,也是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关于“招商引资不得在市辖区间进行”的建议。目前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市投资促进中心已制定《金华市项目招大引优实施办法》,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强化全市“一盘棋”和项目为王的理念,理顺招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统筹协调。二是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是各地招商引资的常用举措,但是具有成长价值的企业往往更看重的是营商环境。鉴于此,我局将商请市财政局合理确定财政收入基数,对市区相互划转企业的财政补贴加以限制或设置最高补贴比例,防止招商过程中的盲目攀比,杜绝将变更地址作为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发生。三是完善税务与财政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市税务局将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具体税费入库数据,由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分配各区之间的可用财力和超收分成。财政部门将根据具体纳税人清册进行收入结算,有效解决以往税费由谁征收财政就归哪一级政府的问题。


  联系人:钱威豪  联系电话:0579-82468323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6-12
文号:金税办建[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集中处理统一配送范围的通告(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常态化要求,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快速、便捷地完成各项涉税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分批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集中处理,实行“不出门、无接触、即受理、急配送、安全达”。涉及的发票、文书等纸质件通过实行统一、免费、快速邮寄配送,纳税人、缴费人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场所领取。在第一批集中统一配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配送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集中处理统一配送事项(同第一批)


  (一)发票领用,涉及的发票种类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六联);


  3.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


  4.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折叠票);


  5.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三联无金额限制版210mm*139.7mm);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汇总代开以外);


  (三)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部分免税发票代开、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发票代开、汇总代开以外);


  (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五)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六)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七)转开税收完税证明。


  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集中办理快速配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通过邮政快递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加快配送服务。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第一批实现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塘新区(限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区域集中配送的基础上,增加萧山区、余杭区、钱塘新区(全区覆盖)区域实行资料集中配送。


  三、纳税人、缴费人如有疑问,可咨询12366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甬建发[2020]56号 宁波市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障和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土地市场平稳


  (一)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强化精准供地,保证住宅用地市场平稳有序。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动态巡查机制,强力推进已供项目加快开发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二)从严核定新出让地块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调整住宅用地出让竞价规则,严格控制楼面地价。


  二、调整限购区域范围


  (三)限购区域范围调整为北环西路—广元路、广元路延伸段(规划)—西洪大桥(在建)—秋实路—鄞县大道—机场路—鄞州大道—鄞县大道—宁波绕城高速G1504—东环南路—东环北路—北环东路—北环西路所围区域。


  (四)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购房人申请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的,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调整为市五区行政区域。


  2014年10月1日起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及2016年7月13日起市五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被征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迁人持协议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除上述规定外,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认定、人才购房、限售等条件和标准,以及房屋交易登记等业务办理流程,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强化金融政策监管


  (五)严格执行差异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购房人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家庭住房套数、住房贷款等情况的审核认定。


  (六)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后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政策。


  (七)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未达到规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不得支出商品房预售资金。


  四、保障自住住房需求


  (八)本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并已连续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或家庭成员属于本市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可以在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住房楼盘销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五、强化市场销售管理


  (九)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政策,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


  (十)持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公开摇号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对房价地价差低于正常水平的,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对捂盘惜售、虚假宣传、信贷资金违规入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加大查处力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后网签住房买卖合同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前购房人已签署认购书、支付相关款项并取得发票,但未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之前有关限购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各区县(市)及杭州湾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调整有关政策措施,报市住建局备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银保监局

2020年7月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06
文号:甬建发[2020]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高企认[2020]2号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含宁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要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7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0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分批次申报、受理和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受理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除宁波)。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分两批开展,各地认定管理机构上报的截止时间分别为8月15日和9月20日。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采取全封闭网络评审方式。第一批评审未通过企业可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参加第二批评审。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自主编写完成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国网”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网”),新申请认定企业先完成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对照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上传相关附件,附件要求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上报材料不涉密。纸质材料按清单(附件1)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每一部分用彩页分割,封页采用A4铜版纸装订,加盖页码,并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备案。企业在国网两批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分别不晚于8月1日和9月5日,具体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政务网”提交材料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以下简称“政务网”),进入省科技厅窗口,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网络申报界面,填报企业自评表。


  3.“省网”状态查询


  为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科技大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网址:http://202.107.205.11:8612/,以下简称“省网”)今年起省网将对接国网、政务网导入企业申报材料实现数据共享,企业提交的材料、申报认定评审等状态均可在省网查询。一评未通过企业可在省网完善材料。


  (三)地方汇总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要点参考附件2)。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在上报截止时间前要一并完成国网、省网的审核工作,并由省网汇总生成“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纸质加盖认定领导小组公章(无领导小组章也可加盖三部门公章)报省认定办,一式1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特别是针对疫情影响和“后疫情时期”特点,多为企业着想,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和提升服务水平,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今年我厅将录制培训视频,请各地认定管理机构积极组织企业和专家观看。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要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强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出具相关材料。


  (二)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严把审核关。要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各级认定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完成申报材料的指导和服务,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三)落实好企业承诺制。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提供企业科研诚信承诺书(附表3)。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将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地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真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券等相关政策,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认定办反馈。


  (五)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为由诈骗钱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请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提醒有关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省网”办事指南。


  附件:1.申报材料和要求.docx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形式审查要点.docx


  附件:3.企业承诺书.docx


  附件:4.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联系方式.docx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7月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浙高企认[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20]13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部分政策调整并明确如下: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为“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同时,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按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


  对上述四大行业以外的企业兼营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业务,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对应的自用房产、土地给予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四、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0年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0日



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主要内容


  (一)延长四大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鉴于疫情仍在持续,“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期限由“免征3个月”延长为“免征2020年度”。


  (二)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根据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明确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参照小微企业执行。


  (三)明确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为便于操作,减轻负担,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均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同时,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按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以注册之日至申报减免之日为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周期。


  (四)明确四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营业务的优惠政策。鉴于部分企业商业模式复杂、经营业态多元,不符合上述四大行业企业条件,为精准帮扶严重受困行业,对其从事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业务对应的房产、土地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明确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六)明确减免租金优惠政策口径。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同月数的2020年实际应缴纳房产税。例如:因疫情影响,甲企业给乙企业减免2020年1—2月份房租,3—12月实收租金40万元,则在3—12月中相应减免2个月房产税,减免房产税金额为40÷10×12%×2=0.96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例如,因疫情影响2020年甲企业给乙企业减免1-2月份房租,减免2个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税政处,电话:0571-87056552。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浙财税政[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人社发[2020]3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规范政策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执行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做好社保费减免工作,不得执行其他各类减收增支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执行范围和划型标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8号)规定执行。延长政策实施期限按费款所属期确定。


  二、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已核定未缴纳的费用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统一核销;如上述人员主动申请缓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受理并为其办理缓缴手续。2020年度缓缴月份的社保费用允许其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心组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社会保险主体责任,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09
文号:浙人社发[2020]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金[2020]3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实施“融资畅通工程”,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奖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实施“融资畅通工程”,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试点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引导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防范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三条 试点奖补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联合组织实施。试点奖补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适时完善试点奖补资金分配政策。


  第四条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试点奖补资金预算安排、试点申报方案确认、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地方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各设区市财政局联合经信、科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试点申报工作,制定评审方案,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促进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确定试点奖补资金规模、支持重点,并联合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等部门确定申报要求,下发试点申报通知文件。


  第六条 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有意向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方案编制工作,确定绩效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各设区市财政局提交申报方案。


  第七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联合经信、科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遴选,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报送的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每年择优推荐本辖区内试点县(市、区)1个。年度间试点县(市、区)可重复申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根据确定的遴选结果,省财政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每个试点县(市、区)安排适当资金予以奖补。


  第九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财政厅及时提前下达资金预算指标,纳入扶持范围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资金列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经省人代会批准后6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获得扶持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条 试点奖补资金由试点县(市、区)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及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创新金融服务,助推实施“融资畅通工程”。试点县(市、区)应注重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通过政府引导和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着力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试点县(市、区)工作绩效情况,重点评价四个方面内容:一是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情况;二是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三是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四是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联合经信、科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对试点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按规定对上年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等材料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不定期抽评。绩效评价和抽评结果作为省级试点县(市、区)所在设区市申报中央有关试点项目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三条 参与申报的各县(市、区)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下一轮周期不得再申报。


  第十四条 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01
文号:浙财金[2020]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附件《浙江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当月起一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


  (二)开采销售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半征收资源税;


  (三)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开采低品位矿的,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三、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税目征税对象税率
1能源矿产原矿6.0%
选矿4.5%
2石煤原矿2.5%
选矿2.0%
3地热原矿每立方米3元
4 
 
 
 
 
 
 
 
 
 
 
金    属    矿

 
 
 
 
 
 
 
 
 
 
 
 
 
 
 
 
 
金    属    矿
 
 
黑色金属
原矿4.0%
选矿2.0%
5原矿5.0%
选矿2.5%
6原矿5.0%
选矿2.5%
7 
 
 
 
 
 
 
有色金属
 
 
 
 
 
 
 
 
 
 
 
 
 
 
 
 
 
有色金属
原矿3.0%
选矿2.0%
8原矿5.0%
选矿3.0%
9原矿3.0%
选矿2.0%
10原矿3.0%
选矿2.0%
11原矿2.5%
选矿2.0%
12原矿3.0%
选矿2.5%
13原矿5.0%
选矿4.0%
14原矿6.0%
选矿3.0%
15原矿6.0%
选矿3.0%
16原矿6.0%
选矿3.0%
17原矿6.0%
选矿3.0%
18原矿6.0%
选矿3.0%
19原矿6.0%
选矿3.0%
20原矿6.0%
选矿3.0%
21原矿6.0%
选矿3.0%
22原矿6.0%
选矿3.0%
23原矿6.0%
选矿3.0%
24原矿6.0%
选矿3.0%
25 
 
 
 
非    金   属    矿

 
 
 
 
 
 
 
 
 
 
 
 
 
 
 
 
 
 
 
非    金   属    矿

 
 
 
 
 
 
 
 
 
 
 
 
 
 
 
 
 
 
 
 
 
 
 
 
 
 
 
 
 
 
 
非    金   属    矿

 
 
 
 
 
 
 
 
 
 
 
 
 
 
 
 
 
 
非    金   属    矿
 
 
 
 
 
 
矿物类
 
 
 
 
 
 
 
 
 
 
 
 
 
 
 
 
 
 
 
 
 
 
矿物类
 
 
 
 
 
 
 
 
 
 
 
 
 
 
 
 
 
 
 
 
矿物类
高岭土原矿4.0%
选矿2.5%
26萤石原矿7.0%
选矿3.5%
27原矿5.5%
选矿4.0%
28石灰岩原矿6%自用或者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从量计征,按每吨2元征收。
 
选矿6%
29硫铁矿原矿4.5%
选矿3.0%
30硅藻土原矿6.5%
选矿5.0%
31脉石英原矿7.5%
选矿5.0%
32膨润土原矿8.0%
选矿4.0%
33耐火粘土原矿7.0%
选矿5.5%
34伊利石粘土原矿6.5%
选矿5.0%
35陶瓷土原矿6.5%
选矿5.0%
36原矿6.5%
选矿5.0%
37原矿6.5%
选矿5.0%
38长石原矿6.5%
选矿5.0%
39天然石英砂原矿6.5%
选矿5.0%
40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原矿每吨2.5元
选矿
41明矾石原矿2.0%
选矿1.5%
42沸石原矿4.0%
选矿2.5%
43珍珠岩原矿7.0%
选矿5.0%
44方解石原矿7.0%
选矿6.0%
45硅灰石原矿7.0%
选矿6.0%
46叶蜡石原矿5.0%
选矿4.0%
47重晶石原矿7.0%
选矿5.5%
48云母原矿7.0%
选矿5.5%
49透辉石原矿7.0%
选矿5.5%
50白垩原矿7.0%
选矿5.5%
51 
 
 
 
 
 
 
 
 
岩石类
 
 
 
 
 
 
 
 
 
 
 
 
 
 
 
 
 
 
岩石类
 
 
 
 
白云岩原矿3.0%
选矿2.0%
52石英岩原矿7.5%
选矿5.0%
53花岗岩原矿8.0%
选矿4.0%
54大理岩原矿6.0%
选矿4.0%
55玄武岩原矿2.0%
选矿1.5%
56凝灰岩原矿2.0%
选矿1.5%
57闪长岩原矿2.0%
选矿1.5%
58辉绿岩原矿2.0%
选矿1.5%
59安山岩原矿2.0%
选矿1.5%
60片麻岩原矿2.0%
选矿1.5%
61板岩原矿2.0%
选矿2.0%
62页岩原矿2.0%
选矿1.0%
63砂岩原矿2.0%
选矿1.0%
64含钾砂页岩原矿5.5%
选矿4.0%
65泥炭原矿5.5%
选矿4.0%
66砂石原矿4%自用或者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从量计征,按每吨2元征收。
选矿3%
67水气矿产矿泉水原矿2.0%
68海盐2.0%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0月16日起第五条第二项条款废止。


  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先行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选取部分新办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宁波电子专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二、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宁波市代码3302,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宁波市税务局依托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试点纳税人应当使用税务UKey开具电子专票。税务机关向试点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四、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试点推行电子专票。试点纳税人由宁波市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具体名单由宁波市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http://ningbo.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五、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条款废止]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六、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七、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九、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十、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发《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推行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部署安排,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部分新办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工作。


  二、电子专票具有哪些优点?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加简洁。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二是领用方式更加便捷。试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前台、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多种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领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大幅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


  三是远程交付更加高效。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远程交付电子专票,减少现场领取、邮寄等环节,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并可避免出现发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


  四是管理成本更加低廉。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可以大幅节约因开具纸质专票产生的打印、交付、保管等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五是签章手段更加先进。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可以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三、税务机关为开具使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高效的“非接触式”办税服务?


  一是“非接触式”的发票申领服务。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取电子专票,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或采取邮寄等方式领取空白纸质专票。


  二是“非接触式”的发票开具服务。试点纳税人在完成对应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并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电子专票。


  三是“非接触式”的发票勾选服务。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后,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直接确认电子专票的用途,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购买扫描设备办理发票认证事项。


  四是“非接触式”的发票查验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电子专票信息;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为何将试点纳税人范围确定为宁波市海曙区、慈溪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部分新办纳税人?


  从有利于试点工作尽快启动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首批选择宁波市海曙区、慈溪市作为试点地区,并选取部分新办纳税人作为试点纳税人,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推广电子专票,有利于整体试点工作的平稳开展,有利于各项服务保障措施落地落实,有利于纳税人逐步适应业务流程变化,有利于防控整体推行风险。宁波市税务局将结合实际情况,遵循风险可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逐步扩大电子专票推行范围。


  五、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为何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考虑到电子专票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推开,非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能对电子专票试点工作情况了解不足,为增强对受票方纳税人的辅导服务,通过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向受票方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和答疑,第一时间消除受票方纳税人使用电子专票的疑惑,避免出现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被受票方拒收或退回等情况。在顺利完成试点工作,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宁波市税务局将按照风险可控、分批分次、服务保障、平稳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纳税人扩大到全国其他省市。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公告》第一条规定,电子专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税务部门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七、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在销售方或购买方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后,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八、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是否需要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九、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电子专票具有永久保存的优势。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纸质打印件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并通过后,下载原电子专票。若纸质打印件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十、纳税人在使用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税收风险?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或重复列支等税收风险,不得虚开、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鉴于《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2019年度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10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有效期为一年(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度)。我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再行明确。现将《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规定,对《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其有无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公开征求对《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16日前反馈。


  反馈方式:海宁市党政网市税务局收发室、来电(0573-87280678税政一股),或来函(海宁市海洲街道文苑路318号税政一股)



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企业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工业企业实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纳税人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明确如下: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对象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及原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公益事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除外),统一执行本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一)亩产效益属于行业A类的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房产税30%。


  (二)亩产效益属于行业B类的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0%,减征房产税20%。


  (三)亩产效益属于行业C、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对新建供地项目(指按海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新划入小城市四级范围的在建用地,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可列入暂不评价范围)等暂不评价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列举的属于淘汰类、禁止类行业的企业和列入政府关停计划的企业,单位能耗、单位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土地竣工违约的企业,以及上一年度因违反市场监督、财政(会计)、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实行一票否决,具体名单由各职能部门提供给市税务局。


  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期自2020年1月1日起算),由市税务局组织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

2020年9月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6日起,将电子专票试点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具体名单在宁波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ningbo.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二、电子专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09-1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制发了《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


  基于宁波市海曙区、慈溪市试点情况,从有利于扩大试点样本量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纳税人选取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稳妥有序推广电子专票,有利于继续稳步推进整体试点工作,有利于落细落实各项服务保障措施,有利于纳税人逐步适应业务流程变化,有利于防控整体推行风险。宁波市税务局将结合实际情况,遵循风险可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切实做好电子专票试点扩围工作。


  二、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为哪些?


  试点扩围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将在纳税人自愿参与的基础上,从2020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中,选取部分纳税人参加电子专票试点工作并予以公布。


  三、试点期间电子专票的受票方有何限制?


  试点扩围期间,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这主要是考虑到电子专票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推开,非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能对电子专票试点工作情况了解不足。而对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建立试点期间“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向受票方提供面对面的辅导和答疑等方式,加强对受票方的辅导服务,第一时间消除受票方使用电子专票的疑惑,从而避免出现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被受票方拒收或退回等情况,以有效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在试点工作积累一定工作经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宁波市税务局将按照风险可控、分批分次、服务保障、平稳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扩大到全国其他省市。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今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印发)规定,现就浙江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如实填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三、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次年3月底前,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四、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缴纳义务人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或到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今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规定,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浙江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公告》,确保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为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公告》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须向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如实填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三)《公告》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期限的基本规定,同时明确了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四)《公告》明确了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


  三、实施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为按时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2020年一、二季度应缴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医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一)企业缴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医保部门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缴费基数等。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按照各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通过用人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自助终端等渠道进行缴费。已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人社、医保部门缴费渠道同时停止。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1日至8日,企业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暂停办理,自2020年11月9日起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办理,参保人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人社、医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参保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好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确保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医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发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内容分为四部分,即: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缴费渠道和其他事项。


  (一)明确征收范围。结合广西实际,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明确征收方式。一是明确企业缴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企业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申报缴费基数等相关业务,并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二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按照各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明确缴费渠道。为优化便民缴费措施,拓宽缴费渠道,提高服务水平,税务部门为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通过用人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等渠道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自助终端等渠道进行缴费。已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人社、医保部门缴费渠道同时停止。


  (四)其他事项说明。一是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相关部门均需要时间进行申报缴费系统改造和联调测试,为确保征收顺畅,2020年11月1日至8日,企业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暂停办理,自2020年11月9日起恢复办理。二是明确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办理,为了及时解答参保人疑惑,参保人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人社、医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参保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三、《通告》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11月份新增及优化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优化缴费服务,提高征缴效率,压缩纳税时间。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在全省新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微信端)、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发票担保申请、税收调查企业数据采集、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五项功能,优化关于财务会计报表“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提示提醒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微信端)


  对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以通过微信端为本人或代他人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


  企业使用企业账号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通过“社会保险费”-“单位社保费缴纳”实现为本企业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三、发票担保申请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用发票的,使用电子税务局“发票担保申请”功能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交发票担保申请。


  四、税收调查企业数据采集


  为参与税收调查的企业,在电子税务局提供以下三张表的数据核对、修改、填写和确认等功能:《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XXB信息表)》《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0企业表)》《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1货物劳务服务表)》。


  五、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


  对已经标识为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提供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即时办理功能。对以下五张表的数据进行核对、修改、填写和确认:《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基本信息表(XXB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B1表)》《月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B2表)》《季度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B3表)》《重点税源企业景气调查问卷(季报)表(B4表)》。


  六、优化关于财务会计报表“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提示提醒


  根据《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重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事项提醒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保障“三张表”报送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电子税务局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优化填报提示提醒功能,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确保数据项目齐全、内容准确。


  七、其他事项


  (一)上述新增、优化功能操作手册,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操作规程”查看或下载。


  (二)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1-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2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7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六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7批).doc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doc


  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doc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六批).doc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车型主要参数.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0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392393394395396397398399400401402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