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20]1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06
文号:浙财综[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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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主管部门。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承担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具体工作,协助省财政厅对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印刷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全省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的政府采购工作,确定全省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并颁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及财政票据监制章。每次采购承印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参与投标的印刷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承印财政票据所需的生产设备、技术能力、专业人才,近三年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未处于被接管、破产等不良状态;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五条 财政票据印制费由各级财政分别结算支付。


  第二章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管理


  第六条 根据政府采购结果,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及时签订“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刷合同”,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建立财政票据印制、保管和运输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运输安全。


  第八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因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财政票据损毁、丢失等情况,印刷企业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转让财政票据印制权。印刷合同期满,不再承印下一年度财政票据的印刷企业应及时将印制财政票据的所需用品、资料交还财政部门。


  第三章 财政票据印制、运输管理


  第十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单》及规定票样印制财政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及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建立财政票据监制章专人管理制度,严格领用手续,保障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防伪标志由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定并定期更换。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按规定印制防伪标志,严格保密防伪技术。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承印企业要建立财政票据仓储管理制度,库房实行单门双人岗位负责制。定期盘点库存,确保账实相符,并将库存信息及时上报所属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严格按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的规定包装和运输财政票据,包装封签的内容与所包装票据对应一致。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按指定方式、时间、地点运送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送达后,应按规定与接收方办理验收、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的印刷合同执行情况、票据印制质量、仓库安全、票据运输、保密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如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财政票据质量问题或发送错误等情况,各级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尽快予以处理,并及时上报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合同约定取消其财政票据承印资格:


  (一)财政票据印制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财政票据在包装、仓储、运输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


  (三)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改未有明显改善;


  (四)转让财政票据印制权、转包财政票据印制业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被撤销财政票据印制资格的,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收回《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监督承印企业对财政票据库存进行清理。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1〕4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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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23.67亿元基金违规避税案例分析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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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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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操作四步流程

  第一步:

  通道隔离。设置两家下属金融机构作为中间层,隔离银行自有资金,规避监管穿透核查,隐藏真实单一机构持有人身份;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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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4天因“不胜任工作”被辞退?法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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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工作仅仅4天后,逸某公司便以钟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其辞退。钟某实际出勤4天,公司仅向其支付了4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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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