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2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等85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28
文号:沪税发[202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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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等8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201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1310000501767840K上海市老年人体育协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251310000501770900A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2310000094280786X上海医疗质量研究中心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3310000501783015Y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5513100005017829959上海市标识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653310000MJ49539401上海枫林植物科技发展基金会2019.06.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753310000501782792E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853310000MJ49540708上海市和平鸽慈善基金会2019.10.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951310000501771153J上海市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1053310000MJ49534731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2018.06.01-2022.12.31奉贤区税务局
11513100005017719468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25131000050178275X4上海市信息化企业家协会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351310000501783154U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451310000MJ4900806K上海市山东济宁商会2017.11.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552310000MJ49250509上海海创园创业服务中心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653310000MJ4951734J上海市慈航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753310000MJ4953908M上海睿远公益基金会2019.04.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852310000MJ4930482W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2019.09.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953310000MJ4954003A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9.09.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053310000MJ4953748E上海长益公益基金会2019.02.01-2023.12.31普陀区税务局
2152310000310546981N上海惠众绿色公益发展促进中心2019.01.01-2023.12.31普陀区税务局
22523100003216231457上海德博蝴蝶宝贝关爱中心2019.01.01-2023.12.31普陀区税务局
2352310000753163664L上海纺织博物馆2019.01.01-2023.12.31普陀区税务局
2453310000MJ4953975K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2019.08.01-2023.12.31普陀区税务局
2551310000MJ49037592上海大连商会2019.07.01-2023.12.31闵行区税务局
2612310000425010001C上海市儿童福利院2019.01.01-2023.12.31闵行区税务局
2751310000MJ4903556D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2019.03.01-2023.12.31闵行区税务局
2853310000MJ4954054J上海上善公益基金会2019.10.01-2023.12.31闵行区税务局
295231000009421763XN上海七宝德怀特高级中学2019.01.01-2023.12.31闵行区税务局
3053310000MJ4950176K上海尚笙湾公益基金会2016.06.01-2020.12.31杨浦区税务局
3151310000501770492D上海市显微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3251310000321682671L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2019.01.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3351310000341477106U上海市民间收藏研究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34513100005017808854上海纺织协会2019.01.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3551310000MJ490361X6上海市山西商会2019.04.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3653310000MJ49539326上海浅橙公益基金会2019.05.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3751310000501769491K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3853310000341491039G上海市杨浦区延吉社区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39513100005017687128上海市药理学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4053310000501779550K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41513100005017699268上海铝业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4253310000501779155C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4351310000MJ49036361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2019.04.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4453310000MJ4953713U上海立洋慈善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杨浦区税务局
4553310000501780420H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4651310000501769053Y上海市金属学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4752310000MJ4930386K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2019.05.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4851310000501773458H上海市预防医学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4951310000501769192M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0513100005017686084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15131000050176800X3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251310000501780025G上海广告设备器材供应商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351310000501768528G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451310000501772789H上海市集邮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551310000MJ4900523B上海市医药质量协会2017.02.01-2021.12.31黄浦区税务局
5651310000501769774U上海市计算机学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753310000501779454A上海市科普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851310000MJ49004197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2017.01.01-2021.12.31黄浦区税务局
5951310000MJ4903767W上海市工商联环境保护商会2019.08.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053310000MJ4954046P上海立信德豪公益基金会2019.10.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153310000501783349F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2513100005017810874上海股权投资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351310000501781060C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453310000MJ4953916G上海初心为爱公益基金会2019.05.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551310000501768181A上海医药行业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6651310000501776376D上海市跆拳道协会2016.01.01-2020.12.31黄浦区税务局
6751310000501775154J上海行知教育促进会2018.03.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853310000501782557E上海宇兴爱心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953310000MJ4954062D上海证券期货文化发展基金会2019.10.01-2023.12.31虹口区税务局
7052310000763958700T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2019.01.01-2023.12.31虹口区税务局
7151310000MJ4903679E上海市新疆昌吉商会2019.05.01-2023.12.31虹口区税务局
72513100005017696355上海港口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7351310000MJ49036879上海市社会文物行业协会2019.05.01-2023.12.31虹口区税务局
7451310000MJ4903644U上海泰州商会2019.04.01-2023.12.31虹口区税务局
7551310000MJ4903783J上海市工商联国际物流商会2019.08.01-2023.12.31青浦区税务局
7651310000501777336G上海宋庆龄研究会2019.01.01-2023.12.31长宁区税务局
7753310000MJ4953983E上海威启伊墨慈善基金会2019.08.01-2023.12.31长宁区税务局
7852310000MJ4930458C上海利生公益服务中心2019.08.01-2023.12.31长宁区税务局
7953310000MJ49540115上海达尔威公益基金会2019.09.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8051310000MJ4903820Q上海卒中学会2019.09.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8151310000501776798C上海市呼叫中心协会2019.01.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825231000032050315XA上海盛德护理院2019.01.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8351310000MJ4901075H上海市橄榄球协会2018.06.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45231000075759965XN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2019.01.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8551310000MJ4903855B上海市绍兴商会2019.09.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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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4天因“不胜任工作”被辞退?法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

  入职仅短短四天,员工就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用人单位所谓的“考核期”,是否能成为随意“炒鱿鱼”的“免罚金牌”?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这起案例。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工作仅仅4天后,逸某公司便以钟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其辞退。钟某实际出勤4天,公司仅向其支付了400元工资。

  钟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逸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驳回了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