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委[2020]350号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20-05-19
文号:沪自贸临管委[2020]35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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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新片区管委会2020年5月15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集聚境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和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完善临港新片区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功能,推进临港新片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着力营造一流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的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一)境内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业务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含国内律师事务所分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联营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


  (三)其他有利于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


  二、支持内容


  (一)机构落户奖励


  1.鼓励境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或业务机构;鼓励相关机构或个人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各类法律服务机构。


  (1)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上一年度入选世界著名法律评级机构榜单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前来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所或代表机构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50万元。


  (2)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的律师事务所,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评定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50万元。前来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所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20万元。


  (3)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中外或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


  (4)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


  (5)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20万元。


  (6)经中央国家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批准同意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有利于推动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专项奖励。


  (7)落户临港新片区,对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组织或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奖励。


  (二)办公用房扶持


  2.对在临港新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法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和用途,经测量核实确认后,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1.00元/平/天的补贴标准,拨付至楼宇(园区)运营主体,由运营主体视具体情况统筹分配。对在临港新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按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给予补贴。


  3.对在临港新片区建设法律服务集聚区的开发主体,按装修设计和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给予补贴,并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三)人才保障与便利


  4.人才生活保障和便利。按照临港新片区相关人才引进与保障政策,法律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人才享受专项奖励等人才奖励,人才公寓、公租房等安居保障,以及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便利条件。


  5.直接贡献奖励。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人才,可以申请认定为高端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对临港新片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6.人才出入境及停居留便利。在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外籍法律人才享受电子口岸签证便利;对拟长期工作的,进一步放宽其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可一次性给予2年及以上的工作许可;符合认定标准的,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缩短审批时限。在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入外籍留学回国人员,可直接办理长期(最长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免办工作许可。


  (四)高端法律服务奖励


  7.经济贡献奖励。对落户临港新片区的法律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对临港新片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为临港新片区提供实质帮助、重要信息、主导推进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贡献度的招商引资等项目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奖励。


  8.专业服务奖励。为临港新片区各级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海外企业的重大政府/商事谈判、诉讼、仲裁、调解、主导国际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参与国际条约制定或修改等涉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突出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产生重大国内外影响的法律服务机构,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组织外部评议后,给予最高100万元专项奖励。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仲裁机构、G20 成员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取得胜诉裁判,或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9.举办活动奖励。对在临港新片区召开与法治营商环境、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主题相关的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会议、论坛或培训的,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40%的标准,给予每场活动最高5万元、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20万元的补贴。


  (五)其他扶持措施


  10.支持临港新片区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收付款指令直接为法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11.探索针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无税无票不申报”制度,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免于办理部分税种的申报纳税。对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境外法律服务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二)扶持对象应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起,5年内不迁离临港新片区,否则应返还已领取或享受的相关奖励与补贴。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类奖励与补贴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扶持期内对临港新片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


  (三)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四)本政策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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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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