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委[2020]350号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20-05-19
文号:沪自贸临管委[2020]35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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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新片区管委会2020年5月15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集聚境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和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完善临港新片区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功能,推进临港新片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着力营造一流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的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一)境内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业务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含国内律师事务所分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联营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


  (三)其他有利于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


  二、支持内容


  (一)机构落户奖励


  1.鼓励境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或业务机构;鼓励相关机构或个人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各类法律服务机构。


  (1)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上一年度入选世界著名法律评级机构榜单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前来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所或代表机构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50万元。


  (2)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的律师事务所,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评定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50万元。前来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所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20万元。


  (3)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中外或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


  (4)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


  (5)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20万元。


  (6)经中央国家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批准同意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有利于推动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专项奖励。


  (7)落户临港新片区,对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组织或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奖励。


  (二)办公用房扶持


  2.对在临港新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法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和用途,经测量核实确认后,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1.00元/平/天的补贴标准,拨付至楼宇(园区)运营主体,由运营主体视具体情况统筹分配。对在临港新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按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给予补贴。


  3.对在临港新片区建设法律服务集聚区的开发主体,按装修设计和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给予补贴,并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三)人才保障与便利


  4.人才生活保障和便利。按照临港新片区相关人才引进与保障政策,法律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人才享受专项奖励等人才奖励,人才公寓、公租房等安居保障,以及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便利条件。


  5.直接贡献奖励。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人才,可以申请认定为高端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对临港新片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6.人才出入境及停居留便利。在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外籍法律人才享受电子口岸签证便利;对拟长期工作的,进一步放宽其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可一次性给予2年及以上的工作许可;符合认定标准的,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缩短审批时限。在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入外籍留学回国人员,可直接办理长期(最长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免办工作许可。


  (四)高端法律服务奖励


  7.经济贡献奖励。对落户临港新片区的法律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对临港新片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为临港新片区提供实质帮助、重要信息、主导推进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贡献度的招商引资等项目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奖励。


  8.专业服务奖励。为临港新片区各级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海外企业的重大政府/商事谈判、诉讼、仲裁、调解、主导国际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参与国际条约制定或修改等涉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突出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产生重大国内外影响的法律服务机构,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组织外部评议后,给予最高100万元专项奖励。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仲裁机构、G20 成员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取得胜诉裁判,或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9.举办活动奖励。对在临港新片区召开与法治营商环境、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主题相关的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会议、论坛或培训的,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40%的标准,给予每场活动最高5万元、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20万元的补贴。


  (五)其他扶持措施


  10.支持临港新片区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收付款指令直接为法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11.探索针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无税无票不申报”制度,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免于办理部分税种的申报纳税。对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境外法律服务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二)扶持对象应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起,5年内不迁离临港新片区,否则应返还已领取或享受的相关奖励与补贴。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类奖励与补贴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扶持期内对临港新片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


  (三)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四)本政策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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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