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7]5号)《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号)等规定,现将2020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9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19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首页-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提供的下列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个人扣缴明细汇总表》(扣缴端系统截屏)。


  (三)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四)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19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特此通告。


  附件: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电话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7日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7]5号)《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号)等规定,现将2020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9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19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首页-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提供的下列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个人扣缴明细汇总表》(扣缴端系统截屏)。


  (三)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四)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19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特此通告。


  附件: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电话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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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公交车辆,是指经本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活动的车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按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无须提供有关资料,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应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的运营车辆使用性质转为非公共交通用途后,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公交车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公交车辆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名录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公交车辆企业名录对公交车辆开展核验,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规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车辆的认定范围。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认定范围,确保公共交通企业能够自行判别并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二)《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对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管理由备案类办理调整为优惠资料备查式管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简化了公共交通企业办理免税手续。


  (三)《规定》明确了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形。针对一些公交车辆存在使用性质转为非公交用途的情形,规定了此种情形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四)《规定》加强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定了“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的条款,提出了按照“公交车辆企业名录”核验的管理方式,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五)《规定》明确文件执行的起始时间和有效期。鉴于《规定》对公交车辆认定范围以及优惠政策办理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给予公交车辆纳税人一定时间熟悉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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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本市应税资源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三、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从量计征。


  五、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


  六、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七、地热的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执行,实行从量计征。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市可以根据其损失程度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九、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施行)

image.png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image.png

注:T指出水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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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0]1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将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9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6%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高龄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此外,对于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四)适当倾斜


  1.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376元的,补齐到3376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376元的,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3376元。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今年1至7月份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并补发。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政策问答


  一、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什么时候调整,什么时候发放?


  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此次调整的范围为什么不包括离休人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不参与此次调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另行增加离休费。


  四、此次调整的幅度如何确定的?为什么?


  总体增幅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这一增幅为平均增幅,不是简单地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照5%调整,具体到每个人,其调整标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年龄、缴费年限等具体情况相关。


  五、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如何调整?


  今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调整与适当倾斜等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完全统一的挂钩调整办法,与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


  定额调整,对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挂钩调整,一是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二是按照退休、退职人员本人2019年末月基本养老金的1.6%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1分的部分按1分计算(向上取整)。挂钩调整既激励长缴长得,又激励多缴多得。


  高龄调整,对女65~70周岁人员,每月增加5元,对70~75周岁、75~80周岁、80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30元、50元、70元。


  适当倾斜,一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倾斜后不足3376元的,补齐到3376元。二是对低收入人员适当照顾,对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倾斜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376元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超过一年,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最高增加到3376元。


  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是否仍与在职人员待遇调整挂钩?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和在职人员待遇调整脱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部分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职业年金待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挂钩调整部分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不包含职业年金待遇。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部分的计算基数不包括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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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9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津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关减征政策到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确保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减轻纳税人在我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按照有关要求,我局对《通知》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政编码30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限行减征车船税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4日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我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我市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规定。



关于《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津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关减征政策到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此,我们起草了《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共2项条款。现将《修订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要求,我市将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政策实施后机动车一年中将有近50天不能上路行驶,由于车船税是按年一次性征收,造成车主缴纳了一年的税款,而只能上路行驶十个月。为减轻我市纳税人在交通限行期间车船税负担,体现惠民精神,从2014年起,我市开始制定实施车船税优惠政策。


  二、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了哪些内容?


  《修订征求意见稿》重新修订了相关减征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减征政策适用哪些纳税人?


  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减征政策适用于本市乘用车辆纳税人。


  四、减征税款的数额是多少?


  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我市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五、本次车船税减征政策的实施期限?


  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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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税协发[2020]26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经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现将《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专家人才推荐表


  2.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专家人才活动情况表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8月3日



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税务师行业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业务研究,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业务培训、辅导活动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是按照专业精湛、职业道德良好、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结构优化的标准,选聘相关业务方面的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入选人员,按照专业特长,分为行业专家、税务专家、业务专家三个类别。


  第三条 入选条件


  (一)行业专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高层管理人员或业务经理、业务骨干。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爱岗敬业,勤奋好学,诚实守信,本职工作业绩突出。没有违规执业和失信不良记录。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实践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税务师职业资质或注册会计师、律师资质,并从事税务师行业工作3年以上。


  4.业绩突出,具有专业特长、业务授课或课题研究能力。


  5.关心、支持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热心税务师行业的集体活动。


  (二)税务专家。税务机关相关业务方面的领导及业务骨干。


  (三)业务专家。在职或从事过财政、财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与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相关工作的专家型人才。


  第四条 选聘方式


  (一)行业专家。按照事务所推荐、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审批、颁发聘书的程序进行。


  1.事务所推荐。按照上述条件,由事务所选择、推荐本所内1至3名专业人才,填制《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业内专业人才推荐表》报市税协;


  2.协会秘书处审核。对事务所上报的推荐材料,由秘书处进行审核,根据总体推荐情况和专业类别,提出审核意见;


  3.会长办公会审定。根据秘书处审核意见,会长办公会进行综合评议,研究确定入选人员;


  4.颁发行业专家聘书。


  (二)税务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税协与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颁发税务专家聘书。


  (三)业务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税协与有关机关、行业协会沟通协商,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颁发业务专家聘书。


  第五条 库内人才工作任务


  (一)行业专家


  1.承担或参与专项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参与有关业务咨询、指导活动;


  2.参与行业自律检查、执业质量评价等专项工作;


  3.担任市税协安排的业务培训、专题辅导的师资;


  4.按照市税协安排,参加中税协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专题或师资培训。


  (二)税务专家


  1.参与税收政策的解读、宣传、培训辅导活动;


  2.落实三方沟通机制,参与税务机关与税务师行业沟通协调和专题研讨;


  3.参与研究、解决税务师行业在涉税服务中的疑点、难点、争议问题。


  (三)业务专家


  1.为涉税专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政策业务服务和专业指导;


  2.参与或指导税务师行业的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培训辅导、业务检查等专项工作;


  3.参与研究、解决税务师行业在涉税服务中的疑点、重点、争议问题。


  第六条 工作报酬


  (一)按照市税协安排,参加师资培训、相关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据实报销;


  (二)担任市税协安排的业务培训、专题业务辅导任课师资的,参照相关讲课费标准支付讲课费;


  (三)承担专项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工作任务,其成果通过评审的,参照稿费、讲课费标准支付;


  (四)在担任业务培训师资,开展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参与行业自律检查等专项工作做出贡献,或取得的成果在国家税务总局、中税协报刊等刊物登载或在税务师行业内采纳推广的,参照市税协特殊奖励办法给予特殊贡献奖。


  第七条库内人才聘任期为2年。符合聘任条件,经审核审批,可连聘连任。


  对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完成市税协委托或安排的有关工作的库内人才,报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聘任,收回(注销)聘书。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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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3
文号:津税协发[2020]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税协发[2020]27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行业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经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现将《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8月3日



天津市税务师行业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行业师资管理,发挥行业师资人才在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教育培训深入开展,提高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师资人员从行业人才库人员中选任。


  三、选任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精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规定;


  2、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实践工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备教育培训的业务能力。有从事教育培训的经历,能够提供教育培训课题课件或专题研究课题成果。


  四、师资工作职责


  1、承担市税协安排的业务培训及税收公益讲堂课程的授课工作;


  2、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宣传、业务培训工作;


  3、参与市税协组织的培训课题项目开发、公益性税收宣传及税务师事务所业务互助学习小组的业务培训、专题辅导等活动;


  4.按照市税协安排参加中税协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师资培训。


  五、课题课件的选择和确定。采取师资人员自报和协会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报课题课件。师资人员于每年12月份,上报本年度课题课件(1至3件)和下年度课题研究、课件准备计划,报市税协秘书处。


  2、市税协秘书处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筛选,


  按照同一课题,确定1至3个备选方案,报市税协教育培训宣传领导小组。


  3、市税协教育培训宣传领导小组审评师资课件,根据培训工作总体安排,分业务课题类型分别排列、选定,列入师资课题库。


  因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可由市税协教育培训宣传领导小组指定师资准备课件。


  六、建立师资课题库。市税协秘书处对领导小组选定的课题课件进行排列,建立师资课题库,并在行业内公告。做到资源共享,以及时满足行业会员和纳税人的需求。


  七、师资课题课件的运用。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提高宣传教育培训效能。


  1、利用市税协网站和微信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线上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宣传教育培训覆盖面和效率。.


  线上培训视频课件要求:课题明确、内容完整、表述准确、注重实效。时长一般在1小时左右,特殊情况,可按集或分篇编辑、播放。


  2、根据业务需求,组织实施线上专题培训或通过市税协网站、市税协微信群登载,提高培训辅导的覆盖面和工作效能。


  3、根据社会和纳税人需求,对外推介。


  4、组织开展公益性税收宣传和专题讲座。


  八、课题研讨交流。每年组织1至2次培训课题研讨活动,总结工作实践,交流工作经验、展示教学成果以适应新需求、开拓新思路、开发新课题,拓展新业务。


  九、管理措施。按照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规定,一并对师资实施动态管理,年度考核。


  对不认真履职的师资人员,经协会教育培训宣传领导小组研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调整。


  对年度考核、师资人员调整情况,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十、工作报酬及奖励。按照行业人才库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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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3
文号:津税协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工作办理流程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要求,现对我市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工作办理流程等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由纳税人自行按照45号公告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金。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以下办理流程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一)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50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所报资料,经核实,纳税人所报资料不符合50号公告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办理流程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所报资料符合50号公告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材料上报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


  (三)市局处对上报资料进行复核,对资料符合规定的,通过公文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服平台”)(纳税人端)“抵扣勾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对逾期扣税凭证信息完成“逾期抵扣申请”操作。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前,暂不得在综服平台中对逾期扣税凭证信息进行“逾期抵扣申请”操作。


  对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市局通过制发《纳税人逾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申请资料审核反馈单》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复核结果。


  (四)市局对纳税人通过综服平台提交申请的逾期扣税凭证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综服平台进行稽核比对,比对结果通过的,综服平台自动将比对结果信息推送至纳税人端,纳税人可以通过综服平台(纳税人端)上述模块,对比对相符的逾期扣税凭证信息完成“逾期抵扣勾选”操作。


  纳税人具体操作方法可在综服平台(纳税人端)下载操作手册查询。


  (五)纳税人申报抵扣上述逾期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金,暂填报在勾选操作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35行“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栏次;申报抵扣上述逾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金,暂填报在勾选操作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相应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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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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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有关事项的警示公告

为规范我市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89号令”)等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许可有关事项警示公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须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后执业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申请执业许可。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后,方可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审计业务。(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可在天津会计网“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栏目中下载www.tjkj.cz.tj.gov.cn),如需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也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在“事务所信息查询”栏目查询。


  二、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89号令第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正在开展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工作。对尚未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限期30日内开展整改:符合发证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时补办执业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依法注销企业主体);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依法注销企业主体。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五条和89号令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如存在未获得执业许可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情形,将依照89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欢迎社会监督


  无证执业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已成为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必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社会公众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应注意核验其是否持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如发现上述“有照无证”情形的,欢迎将相关线索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


  电子邮箱:sczjkjc@tj.gov.cn;


  联系人:刘子宁;联系电话:23205772。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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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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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医保局发[2020]69号 天津市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推动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本市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步提高居民医保筹资缴费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具体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高档1070元、中档900元、低档550元,学生儿童档550元;对持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2021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同步调整。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0年本市居民医保各档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40号)执行。2021年各档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高档910元、中档560元、低档280元,学生儿童档260元。


  (三)完善筹资缴费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家要求,合理调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和各档缴费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升筹资水平,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


  二、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四)坚决做好新冠肺炎救治医疗保障工作。本市城乡居民在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所在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不设等待期,按照“即参即享”原则享受相关待遇。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和财政全额支付。根据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要求,临时放宽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持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全力做好资金保障。


  (五)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保各档缴费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达到70%。巩固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制度,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功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和服务。


  (六)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政策,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20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1202元。落实大病保险惠民政策,起付线至10万(含)、10万至20万(含)、20万至30万(含)费用段,支付比例为60%、65%、70%。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报销政策,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和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统称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普通参保居民的50%,支付比例在普通参保居民基础上提高5%,取消封顶线。


  (七)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全额资助困难群体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及时划转救助资金,实现参保连续和待遇稳定。继续实施门诊、住院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梯次减轻困难群体负担。做好2020年度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解决边缘困难人群费用报销问题。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让群众少跑路,减轻垫资压力。


  三、高质量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任务


  (八)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继续做好困难群体医疗保障工作,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做实身份识别、保费征缴、台账管理等,保证人费对应、足额缴纳,确保动态应保尽保。做好困难群体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联网结算管理和服务。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九)持续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合理设置医疗保障待遇水平,防止不切实际过度保障和住院率畸高、小病大治大养及欺诈骗保问题。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研究建立医保扶贫长效机制。


  四、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签订协议等流程管理,以及经办服务规程和规范。加强协议履行绩效考核,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


  (十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付费总额管理,做好2019年度年终清算和2020年度指标分配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合理确定分组付费标准,加强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控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信息系统支持,启动模拟运行。规范按病种、按人头收付费运行管理,合理确定和调整收付费标准,加强入组率考核。通过实施更有效率的医保支付,更好发挥医保对医药服务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


  (十二)加强医保目录管理。落实国家2019版药品目录,完成首年增补品种消化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将更多救急、救命好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以困难群体为切入点,合理控制政策范围外费用占比,逐步缩小实际支付比例和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的差距。


  五、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坚持现场检查全覆盖,适时开展复查、抽查、飞行检查,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公示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大数据应用,持续开展智能监控。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兑现待遇。


  (十四)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管理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医保基金运行分析,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研究完善收支预算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做好承办大病保险和意外险商业保险机构资金的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十五)做好参保缴费工作。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巩固2020年度基本医保参保覆盖率。根据国家政策,做好参保情况清查和重复参保清理工作。全方位启动和部署2021年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稳定持续参保,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做好困难群体的资助参保工作,及时比对身份和参保状态,确保不落一人、不落一户。依托经办窗口、街道等,开展参保扩面宣传,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


  (十六)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巩固和优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本市医疗保障系统政务服务改革2.0版事项清单,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继续深入推进“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广“承诺制”。认真抓好系统行风建设,推进实施“好差评”制度。在扎实做好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基础上,加快推进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不断扩大人员、机构和地域范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患者待遇支付。


  (十七)推进医保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积极做好国家医保编码规范落地实施工作。全力推进医保信息平台研发建设,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医保领域的应用,确保医保信息数据安全。加快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金医宝”APP,实现医保线上线下连通。


  七、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居民医保工作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区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要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强化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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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7
文号:津医保局发[2020]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规字[2020]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潜能,以一流的人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及本市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一)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劳动关系所在区人社局审核,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申报人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社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开展职称政策宣传、申报受理等服务。


  (二)民营企业委托市或区具有人事档案存放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人事代理服务的,可按第一款规定程序,委托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称申报服务。积极探索通过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三)建立职称兜底申报机制,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开设面向全市的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设面向滨海新区的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受理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民营企业可按第一款规定程序,由专门窗口提供职称申报服务。


  (四)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3年内可在原单位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五)全市各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要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审政策。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评审专家。


  (六)组建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企职称评委会”),重点聚焦新动能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随时申报、单独评价、精准评价、一年多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向民企职称评委会申报职称,也可向本市工程技术系列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七)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自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经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三、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八)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各职称系列(专业)制定评审标准,要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坚决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对民营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或市级“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凭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的业绩证明函替代论文。


  (九)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职称评审标准的制定,各职称系列(专业)制定评审标准时,要广泛征求本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积极吸收借鉴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人才评价标准。根据本市民营企业行业变化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适时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公布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方式开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均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民营企业岗位数额限制。


  (十一)扩大民营企业用人自主权,除“以考代评”职称专业外,民营企业可自主聘任初级职称;民营企业可对博士、博士后或取得助理级职称2年以上的硕士,自主聘任中级职称;在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出站后继续留在本企业工作时,可由该企业自主聘任副高级职称。


  (十二)民企职称评委会探索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维度评价方式,全面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情形,确实不能参加现场答辩评审的,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远程评审,减轻专业技术人才负担。


  (十三)对于本市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专业),可申请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有关政策,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的衔接,避免重复评价。


  五、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中,要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既要坚持业绩导向,重点评价申报人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市场认可度,以及人才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又要坚持严格标准,不设置评审通过率,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准确把握评审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十五)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及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抽查、巡查。对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等情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权。


  (十六)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专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评价、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六、提升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水平


  (十七)各区人社部门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搞好职称政策解读,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


  (十八)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取消职称申报表档案部门盖章,逐步实现民营企业职称无纸化申报、人才一次不用跑。社会化评审、自主评审和自主聘任等方式获取的职称均发放电子职称证书,并提供网上查询验证服务。


  (十九)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的依据。


  各区人社部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社局。


  本市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政策问答


  一、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有哪几种?


  答:有3种渠道。一是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人社局申报;二是向集体委托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三是向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


  二、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的程序是什么?


  答: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后,可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人社局、集体委托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报送申报材料。


  三、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有哪几个?


  答:有2个。一是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开设面向全市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二是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设面向滨海新区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


  四、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范围是什么?


  答: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机械、电气、设备、电子、计算机、化工、环保等专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既可向全市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也可向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五、民营企业可否申请职称自主评审?


  答: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经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具体程序要求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执行。


  六、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突出评价民营企业人才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民营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或市级“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由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业绩证明函,用于替代论文。


  七、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方式有哪些特点


  答:有3方面的特点。一是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的海内外引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均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二是扩大民营企业用人自主权,除以考代评的专业外,民营企业可自主聘任初级职称;民营企业可对博士、博士后或取得助理级职称2年以上的硕士,自主聘任中级职称;在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出站后继续留在本企业工作时,可由该企业自主聘任副高级职称。三是对于本市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可申请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有关政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可与职称进行衔接对应。


  八、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中,要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既要坚持业绩导向,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市场认可度,以及人才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又要坚持严格标准,不设置评审通过率,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准确把握评审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九、咨询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政策的渠道有哪些?


  答:有3种渠道。一是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官方网站和对外服务电话;二是可拨打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三是可拨打全市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咨询电话23269010。


  十、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的途径是什么?


  答: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


  十一、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职称后有什么用途?


  答: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民营企业可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十二、其他非公组织是否可参照执行?


  答:可以。本市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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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1
文号:津人社规字[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加强天津市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情形下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天津市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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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提示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2020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按照《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津财社[2020]41号)的文件要求,提示如下:


  1.2020年我市残保金的征缴期限为9月16日至11月30日。


  2.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如果国家有新的调整,按照国家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4.2020年,用人单位缴纳的2019年度残保金按照2019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76元)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2021年起,用人单位缴纳的上一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财政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请您务必于征期内完成申报缴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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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办发[2020]123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效能,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参保单位和群众全月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求,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


  (一)在本市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二)在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申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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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6
文号:津人社办发[2020]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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