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津财税政[2019]3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附件: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担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业务企业名单


  1.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


  3.天津市东丽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天津贯庄国家粮食储备库


  5.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分公司


  6.天津利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7.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8.天津塘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9.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10.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粮食储备库


  11.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2.利达粮油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13.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


  14.天津市宝坻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5.天津市宝坻京东粮油储运贸易有限公司


  16.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


  17.天津市武清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8.天津运东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19.天津雍阳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0.天津津武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1.天津静海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22.天津市静海县第二粮库


  23.天津市静海古城粮食储备库


  24.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粮站


  25.天津利达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26.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7.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第一粮库


  28.天津市宁河区苗庄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9.天津市西青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0.天津西青国家粮食储备库


  31.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2.天津市西青区军粮供应站


  33.天津利达华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34.天津市蓟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5.天津市蓟州区上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6.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7.天津市蓟州区邦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8.天津市北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9.天津市北辰区朱唐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0.天津北仓国家粮食储备库


  41.天津市津南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2.天津津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43.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4.天津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45.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


  46.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47.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48.天津市全兴源牛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49.天津市友诚万象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50.天津市津张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51.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2.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


  53.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4.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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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文号:津财税政[2019]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发[2019]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施行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专项扣除办法》),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重大意义


  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转变的关键一步,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广大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改革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扣除办法》,切实把改革政策精准落实到位,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动力,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平稳落地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专项扣除办法》及其操作办法,掌握政策要义,分解工作任务,确保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要及时广泛开展对扣缴单位和自然人的辅导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上门辅导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统筹好税收征管信息资源,做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应用普及;要创新举措搞好纳税服务,指导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信息采集,辅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填报扣除信息;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事后抽查,防止虚假抵扣申请。


  三、健全协同保障,构建信息共享共治管理格局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共同推进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内部联动、社会协同的税收共治格局。市网信部门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引领作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的工作机制。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外事、教育、人社、医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形成大数据与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及时比对,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工商联、行业协会、居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便民中心等单位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协税护税组织体系。涉税中介机构要发挥行业专业作用,为自然人办理涉税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四、搭建信用平台,推动自然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100多万自然人纳税人,管理要求高。要积极推进自然人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完善纳税信用跨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推送失信信息,视违法情节实施联合惩戒,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确保《专项扣除办法》有序推进实施


  落实《专项扣除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宣传中既要讲清申请专项附加扣除的权利,又要宣传违规扣除的后果,引导自然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真实准确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觉防止道德风险和廉政风险发生,提高税法遵从度。要加强舆情引导,防止有人借机炒作负面信息,确保好事办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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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津政办发[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发[2019]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现就推进本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树牢“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落实“非禁即入”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努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具体包括:


  1.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2.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等区级部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中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实施改革试点。


  3.有关中央驻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落实清单管理制度


  (一)加强清单统一管理。制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清单(附件1、附件2),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本市严格执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许可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调整,由市政务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严格执行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落实“非禁即入”要求。清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类实施改革措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生产经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取消的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必要条件和评分依据。充分发挥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作用,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从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提取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按照告知方式办理,不得将现场踏勘、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备案事项的办理环节和申报材料,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全面推行网上备案,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实现当场办结、只跑一次。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当责令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或进行更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和公布的有关清单,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生产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将有关事实和处理建议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四)优化审批服务。营造痛快办事、快乐服务的氛围。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企业申请的事项只说怎么办、不说不能办,做到“不说不行、只跑一次”。要继续深化“五减”改革,采取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一网通办、延长或取消证件有效期限、压缩审批时限等具体改革措施,坚决杜绝和纠正擅自增加前提条件和各类证明的行为,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鼓励各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创新举措。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管理,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在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上实现相关应用功能,将经营范围填报方式优化调整为“选条目”的便利化形式,由申请人自主查询并选择规范条目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生成的信息及时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提取相关信息,办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等应用系统的业务协同。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及时归集至共享交换平台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国家部委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市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家部委,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多应用系统的综合归集、信息共享。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事项一标准”原则,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改革,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操作规程,消除隐形门槛,规范和压减自由裁量权。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在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一网通办”。市政务服务办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的“温暖度”。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加强审管衔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要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级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出台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细则与标准,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者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发挥便民专线服务平台“一号响应”机制作用,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等方面工作。各区、各部门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专人做好落实工作。要与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任务相结合相衔接,密切协作,合力攻坚,确保高水平完成改革任务。


  (二)强化任务落实。各区、各部门要从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宽度适用政策,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要求,保证全部实施到位;加强应用系统开发,加快信息推送共享;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培育更多优质市场主体;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实行“联合惩戒”,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强化宣传推动。各区、各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主要内容与具体举措,让企业知晓政策、用足政策。要落实容错免责机制,让干部担当作为、主动改革。要加强检查指导和协调推动,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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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津政发[201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注协[2019]134号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领取2019年度行业奖励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完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行业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注协[2017]36号)的有关规定,协会开展了2019年度行业奖励工作,经过有关单位自行申报、协会内部审核等环节的工作,已将奖励情况进行了公示,现将有关领取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行申报的奖励部分


  (一)情况说明


  按照“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时上报了申请材料。从申报的项目来看,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建设、鼓励做大做强、人才队伍建设、内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内容。协会受理申报后,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部室根据奖励条款,对照申报的项目和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其中的相关申报项目召开了专家评审会进行论证,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到现场参加了应询。并将综合审核的结果在协会网站进行了公示,以接受行业内外的监督和反馈。


  本次自行申报部分的总奖励金额为230000元,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共计200000元,资产评估机构及个人30000元。


  (二)领取方式


  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根据本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奖励明细表”(附件1)和“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奖励明细表”(附件2)中所列款项本单位的金额合计,持统一开具的发票,并注明“行业奖励--自行申报”字样,到协会办公室(605房间)领取奖励支票。


  请涉及个人奖励的有关人员,根据本通知的“个人申报奖励明细表”(附件3),向协会提供本人的开户行名称及开户行账号,并签署本人姓名后,由协会直接划转。


  二、关于对参加过2018年度市注协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补助和表彰的奖励部分


  (一)情况说明


  在“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其作为“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参与行业建设”(第四条第六款)的其中部分,2018年度已实际支付检查费用(奖励金额)73000元,其中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费用52200元,已支付资产评估机构检查费用20800元,表彰优秀费用3200元。


  (二)领取方式


  由于这部分的奖励内容和奖励金额已于2018年按期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此次领奖不含这部分奖励金额。


  三、关于其它事项


  (一)做好行业奖励的表彰宣传工作


  请受到奖励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和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的表彰奖励工作,大力宣传协会关于行业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那些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要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全面树立先进典型,确保协会的行业奖励工作取得实效。


  受到行业奖励和表彰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个人,今后有义务、有责任将自身的先进经验在行业介绍推广和总结分享,共同推动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于获得自行申报部分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要统一开具发票,并需要注明“行业奖励—自行申报”字样,到市注协办公室领取奖励支票。


  (三)对于涉及个人奖励的有关人员,应向协会提供本人的开户行名称及开户行账号,并签署本人姓名后,由协会直接划转。


  (四)关于行业奖励领取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领取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20日。联系电话:2328.8500。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奖励明细表


  2.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奖励明细表


  3.个人申报奖励明细表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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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8
文号:津注协[2019]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暂不报送。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制本公告列明之外的其他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分部报表、原始财务报表、明细披露等表单、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报送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容。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利润表”包括《利润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反映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经营成果的报表。


  (四)本公告所称“日”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降低税费遵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服务质效,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降低税费遵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需要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


  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暂不报送。


  三、会计报表的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四)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四、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五、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报送期限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现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六、我市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的会计报表报送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我市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附报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告》的实施日期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报送属期为2020年1月(含)以后的财务会计报表时,按本《公告》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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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函[2020]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9日


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优化本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决策部署,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优化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全面优化本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提前落实压缩登记办理时间要求,在已实现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符合登记要求的工业、仓储类的转移登记即时办结,抵押登记(包括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银行端申请的)以及企业办理转移登记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可通过本市信息资源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提取,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要件,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土地管理质量指数,营造全国领先的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信息共享集成。发挥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共享集成机制效用,提高信息质量和利用效率,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


  1.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加快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或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进度,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要件。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身份户籍人口基本信息、门牌号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民事调解、协助执行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税务部门的契税缴纳或减免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社团组织登记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物业备案证明、公房出售、直管公房接管认定信息以及接管取得的单位产住房和批准调拨、划拨的非住宅房屋的划拨土地核查等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地名等信息。(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天津银保监局、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负责,持续推进)


  2.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推动本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建立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模式,加快实现线上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服务,实现服务企业和群众零距离。不断扩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服务覆盖面。推动核税“一站式”服务,实现个人在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手续时,缴税后台办理、自动审批、一网通办、清单告知、一键缴纳。推动实现网上核税、费和网上缴税、费等功能。尽快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负责,持续推进)


  3.夯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加快存量数据整合与质量提升,完善所有登记数据成果。按照国家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共享交换平台有序衔接,为及时共享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委网信办负责,长期坚持)


  (二)推动流程集成


  1.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继续做好个人办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网签合同或协议、代征税核定、登记申请的“一窗受理”,增加“一窗受理”窗口数量,加快推进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的“一窗受理”,统一对外、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要件,并行办理,减少当事人办事环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持续推进)


  2.取消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对于登记前已由责任部门审查的相同事项,登记环节不再重复审查。将不动产登记登簿和制证环节、缴费和受理环节合并,提高办事效率;拓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银行端合作范围及业务种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对于已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的项目,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查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3.精简申请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据设置的登记要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开展)


  对因行政区划调整、门牌号码变更等非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4.优化测绘成果获取方式。加强测绘成果的信息共享,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预销售等形成的测绘成果,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测绘机构的数据互联互通。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验收、人防验收测量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涉及的地籍测绘、房屋登记测量“多测合一”。加强对测绘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全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投诉机制,加强对测绘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测绘服务机构能够直接提取利用测绘成果的,不得重复收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负责,长期坚持)


  (三)改善大厅环境推动人员集成


  1.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的硬件水平和服务设施。解决部分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狭窄、拥挤,登记档案存放场所面积不足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设施,配备满足精度要求的高拍仪等设施。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2020年底前)


  2.推动税务部门负责企业核税的人员入驻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与不动产登记实现“一窗受理”。(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四)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指数,全面提升营商环境


  1.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化解和分流风险,探索建立登记责任保险等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2020年底前)


  2.通过法院公布一审中土地争议的统计数据,提升土地纠纷解决指数。提高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审理效率,公开相关统计数据。(市高法院负责,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有序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实现目标。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业务衔接和经费保障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推动不力、进度滞后的督促整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


  (二)做好宣传引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强化对改革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充分按照多媒体融合发展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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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9
文号:津政办函[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发[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渡过难关,统筹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应对疫情期间,实施如下措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补短板


  1.强化防控项目资金保障。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各级疾控机构等战时应急项目,以及急需防护用品生产、物资储备、冷链物流等基本保障项目。用好国家疫情防控应急贷款,专项用于应对疫情直接相关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重点设施建设等。健全医疗防护应急物资储备机制,进一步明确储备物资品种,加快储备库建设,建立生产供应企业清单,确保战时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生产、收储、调运等全链条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


  2.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对列入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信用承诺,24小时内办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因前后置手续交叉不能按时办结的,先开工开建,相关手续后补。对因疫情影响,已供应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开工、竣工期限,可自动延期,不再办理续期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


  3.扶持“菜篮子”保供基地。采取后补助方式,实施特殊时期“菜篮子”蔬菜保供基地生产扶持项目,对列入的生产经营主体种植指定品种的,每亩补贴800元,对蔬菜集约化育苗计划补贴种苗1亿株,其中生菜每株苗补贴0.04元,油麦菜、快菜每株苗补贴0.02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涉农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企业服务稳预期


  4.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和原辅料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帮助企业解决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人员、用电、运输等要素保障问题,加速相关资质认定和手续办理,推动企业开满打足、释放产能。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金融机构予以信贷安排,市财政全额贴息。对于企业购买升级设备,可给予技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5.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N95口罩等急需医用防护物资的企业,疫情结束后富余的产量,符合标准的全部由政府收储,并在疫情结束后有序纳入储备体系,继续收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


  6.支持批发零售平台建设。对于市商务局认定的网络批发零售自营或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网络综合型平台的建设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货源组织和政府储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确保水电气暖等要素供应企业正常生产。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确保能源资源不间断供给;对于新增需求,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


  三、实施援企稳岗保用工


  9.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四、支持科研创新助攻关


  12.引导企业技术攻关。启动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的抗病毒药物、疫苗、检测试剂、医疗和诊断技术研发和临床研究,推动有关产品和技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及取得产品证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


  13.给予企业研发贴息支持。对受委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物研发、疫苗研究、防护用品研发设计或供应链支持、提供医学诊疗方案等服务外包机构和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4.缩短政策兑现周期。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线上融资对接。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5.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6.特许放宽社保政策。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17.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深化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实施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支持企业应用“码头集港”作业模式,在港口结关前24小时内“抵港直装”,进一步压缩边界合规时间。(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


  六、强化金融支持


  18.强化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应贷尽贷快贷,不抽贷、断贷、压贷。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首批60亿元紧急融资,推动天津市属主要法人银行以低于同期市场利率水平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加强保险服务。对受疫情影响遭受损失的企业,保险机构要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和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线上理赔,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简化索赔受理要求,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确保应赔尽赔。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为企业进口防疫物资及设备业务,提供免费海外供应商名录报告和资信调查、特别优惠费率等专项服务,在信用限额审批上给予支持,开设专项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受理要求。(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


  21.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鼓励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应收租金展期和新增融资投放,积极提供差异化优惠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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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津政办发[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会[2020]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按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参加主体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内容按照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执行,并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学习;专业科目内容按照当年《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见附件1)执行。


  三、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计量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0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高端人才考试(包括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考试、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考试等),或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天津市会计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参加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为准;


  (四)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六)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已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九)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行业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每学时(45分钟,下同)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行业协会确认的年度为准;


  (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一)参加经市财政局登记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二)参加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三)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及知识更新计划等),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十四)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等专题培训且通过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十五)作为评委参加本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工作开展的所属年度;


  (十六)按照市人社局公需科目学习要求完成公需科目培训学时的,每学时折算为公需科目1学分(学满累计最多3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前,应确保已在我市会计诚信平台(“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中登记个人信息,未登记的应通过“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进行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窗口办理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查询打印继续教育登记信息等事项。前述继续教育形式,第(一)至(十)项、第(十六)项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个人申报入口”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办理学分登记确认。第(十一)、(十二)项由市财政局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办理学分登记;第(十三)至(十五)项由市财政局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学分登记。


  五、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鼓励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促进我市会计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


  (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指导监督,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的考核监督,对经确认的继续教育机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三)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四)各涉农区财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农村会计人员培训,提升农村基层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技能,加强基层农村财务管理水平。


  (四)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image.png

附件:2020年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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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1
文号:津财会[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预[2019]8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财政局,市税务系统各征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


  12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现转发你单位,并按照国家要求和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和区分担机制


  (一)留抵退税分担比例。


  自2019年9月1日起,我市分担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部分,参照国家办法并结合市对区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予以分担。具体情况:一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四分局”)征管企业,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按中央级50%、省市级50%比例分担。二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征管的市级大企业,以及按市级大企业管理的区县代征市级企业,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按中央级50%、省市级25%、地市级25%比例分担,其中地市级25%部分中,15%由市级大企业收入下划区直接负担,10%由各区按上年增值税地市级分享额占比分担。三是其他企业,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按中央级50%、省市级25%、地市级25%分担,其中地市级25%部分中,15%由企业所在区直接负担,10%由各区按上年增值税地市级分享额占比分担。


  (二)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具体操作办法。


  在办理留抵退税时,除四分局征管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全部由市级负担外,其他企业参照财政部办法,按照“市级垫付大头、各区按比分担”原则办理,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确保留抵税款及时退付。具体情况:一是对三分局征管的市级大企业,以及按市级大企业管理的区县代征市级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部分先由市级财政垫付,次月再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留抵退税分区数据,按照各区留抵退税分担比例办理调库。二是对其他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部分中,35%先由市级垫付,15%由企业所在区直接退付,次月再由市和各区财政部门根据留抵退税分担比例办理调库。


  二、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一)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各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时,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以下情况填列:一是对四分局征管的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50%填列。二是对三分局征管的市级大企业,以及按市级大企业管理的区县代征市级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50%填列。同时市税务局应建立企业台账,参照市级大企业管理模式,每月提供市财政局办理调库。三是对其他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35%、地市级15%填列。


  (二)2019年已发生的留抵退税调库处理。


  12月26日前,各税务部门对自2019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留抵退税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调整留抵退税科目,国库部门依据税务部门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市财政局根据市税务局调库后的相关收入数据,通过两级结算办理财力补助或上解。


  三、关于财政调库


  (一)市与各区留抵退税调库规模。


  市与各区留抵退税调库规模主要根据以下数据确定:一是对于中央调增或调减我市的收入,由市财政根据市和各区上年增值税收入比重共同分享或分担;二是对于市财政多垫付的留抵退税,根据各区应负担比例测算负担规模;三是对各区之间应按比例分担的10%留抵退税,根据各区上年增值税收入比例分担。


  (二)财政调库处理。


  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调库,根据市和各区应调库数额,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发起,并通过相应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


  1.区财政调库:每月上旬,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应调库数额,向区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应调库收入由区级调整至市级。各区国库依据财政部门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2.市财政调库:每月市财政局测算市级应调库数额,待区财政调库后,向市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应调库收入由市级调整至区级。市分库依据市财政局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每年1月,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办理上年12月的调库,调库收入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不计入上年收入。各区级国库在上年12月31日向市级金库报解最后一份日报表后,整理期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


  四、滨海新区对下预算管理有关事项


  (一)留抵退税负担比例。


  一是市级大企业以及按市级大企业管理的有关开发区代征市级企业,应由新区负担部分,新区本级企业全部由区财政负担;各开发区企业,由新区本级与相关开发区按照50:50比例负担。


  二是其他企业。应由新区负担部分,按照企业归属,由新区本级或相关开发区全额负担。


  (二)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具体操作办法。


  在办理留抵退税时,按照“明确企业归属、每月收入调库”原则实施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确保留抵退税及时退付。对其他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部分中,新区直接负担的15%部分,按照企业归属,由新区本级或相关开发区全额负担。每月上旬,新区财政根据新区税务提供的资料,测算新区本级和各开发区调库数据,作为调库依据。


  (三)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各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时,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以下情况填列:一是新区本级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35%、地市级15%填列。二是各开发区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35%、区县级15%填列。


  (四)关于财政调库。


  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调库,根据新区本级和各开发区应调库数额,分别由新区财政局和各开发区财政局发起,并通过相应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其中:企业所在地开发区财政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各开发区财政局通过调库方式按月由“区县级”调为“地市级”;企业所在地开发区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新区财政局通过调库方式按月由“地市级”调为“区县级”。


  1.各开发区财政局调库


  每月下旬,相关开发区财政局根据新区财政局提供的应调库数额向各开发区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应调库收入由区县级调整至地市级。各开发区国库依据相关开发区财政局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2.新区财政局调库


  每月下旬新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和相关开发区财政局退税测算应调库数额,向新区本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应调库收入由地市级调整至省市级和区县级。新区国库依据新区财政局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的相关事项,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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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4
文号:津财预[2019]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税函[202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1日



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


  一、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4项“缩短政策兑现周期”中的涉税内容为“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一项内容


  (一)申报标准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无需事先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2019年度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受疫情影响暂未领取证书的企业,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查询《我市2019年第二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和《我市2019年第二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获得国家高企认定办备案批复的企业,如未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暂先通过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领取证书后,将证书留存备查。


  (三)报表填报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应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之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指标,以及应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按照填报说明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之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提示:对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建议选择优惠力度更大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5项“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一)针对“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4.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延期申报情况,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事项模块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对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文书查签模块下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针对“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照片。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包含《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账单打印日期应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并加盖银行印章。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在疫情期间,若不便于去银行打印《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和对账单的,纳税人自行提供《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账单可提供申请当日的银行账户余额电子截屏、照片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纳税人提交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事项模块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对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文书查签模块下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针对“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控制需要,无法开工生产或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报送资料


  (1)房产、土地权属证明;


  (2)财务报表;


  (3)减免税申请(申请中应详细描述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


  3.注意事项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是疫情期间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起始时间自2020年2月起,终止时间原则上为疫情基本稳定,多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当月止。


  截至目前,疫情仍在持续,因此减免税的终止时间无法确定,建议纳税人在疫情基本稳定,社会生产基本恢复后,再前往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区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


  (2)受理


  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准确后,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按困难减免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2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批,向纳税人反馈审批结果。


  (四)针对“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项内容


  1.扣除凭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发生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凭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开具的捐赠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并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2.申报流程


  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在季度预缴申报时,相应捐赠支出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报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2行“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税收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五)针对“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项内容


  1.申报标准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办理流程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六)针对“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一项内容


  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无需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留存合同等资料备查即可。


  三、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0项“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及第16项“特许放宽社保政策”中涉及社保费的相关政策


  由于税务部门只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因此这部分内容建议参考人社部门的配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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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1
文号:津税函[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防控[2020]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我市财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部署以及财政部统一要求,当前我市各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会计行政管理服务“零见面”


  按照我市发布的《关于暂停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的通告》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注册会计师注册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暂停线下窗口现场办理,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承诺审批”。对于注册会计师年检、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等服务事项,灵活采取电子邮件、线下邮递等方式,推行“零见面”服务。对于会计人员日常事务、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等服务事项,发挥会计诚信平台、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等在线平台优势,做好线上受理、高效办理。


  二、加强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内控管理


  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熟悉把握疫情防控期间的政策要求,在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环节开放“绿色通道”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紧急状态下的内控机制,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认真梳理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防控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设置防控资金备查簿,详细登记每笔资金收入和支出;建立健全物资领用分发制度,设置物资登记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件物资出入库和领用分发情况。应当加大对资金异常事项的风险监控力度,严防假借防控疫情名义的骗取、盗用资金等行为,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提升防疫财物捐赠会计信息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宣传、指导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红十字会等预算单位,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分别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四、协同推进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


  市财政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做好与客户沟通工作,根据疫情发展做好相关业务工作计划的调整;同时,加强与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妥善安排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暂缓发放;需要补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过“天津会计”网站(tjkj.cz.tj.gov.cn)下载补办申请表并按程序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申报。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进行部署,各区财政局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考生复习备考,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六、适当调整会计人才培养培训计划


  我市将根据财政部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的实施进度,适时调整我市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训计划,各区财政局应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政策宣传、参训人员调配等工作。


  七、畅通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公告会计管理服务事项,公布联系方式,切实加强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财政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tjkjc@vip.163.com;电话23205715。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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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9
文号:津财防控[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防控[2020]17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做好《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中“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租减免政策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出租的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的,纳入减免政策范围。鼓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控股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二、减免起止时间


  从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20年2月7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前三个月全免,后三个月减半。具体实施时间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由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商定。


  三、承租单位资格确认


  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屋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确认,公建配套菜市场根据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文件进行确认。


  四、审批流程


  (一)承租单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书面申请,一并提交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单位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


  (二)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核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


  (三)承租单位应于2020年8月7日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申请,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为简化审批流程,减免房租事项不需再报市财政局审批。各主管部门和出租单位应留存好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五、房租减免方式


  符合政策的房租减免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承租单位已支付2月7日至8月7日房租的,减免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单位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单位;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承租单位。


  (二)承租单位未支付2月7日至8月7日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六、工作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在落实房租减免工作过程中,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单位要向承租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对间接承租的企业,要确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二)各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房租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备案(见附表)。


  (三)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承租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房屋的,按照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做好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房租减免政策的监督执行。


  相关附件: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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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津财防控[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20]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2019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民政局

2020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9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1、天津市冯骥才民间文化基金会


  2、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天津市王克昌奖学基金会


  4、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


  5、天津市网球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7、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


  8、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9、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10、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


  11、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天津中国民航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天津市宏志教育基金会


  15、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16、天津市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天津市滨海社会救助基金会


  19、天津市福老基金会


  20、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


  21、天津市景华公益基金会


  22、天津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3、天津市南开菁英教育基金会


  24、天津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25、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26、天津方放秘书学与公文写作学研究基金会


  27、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


  28、天津市孙洪森助学基金会


  29、天津市力高慈善基金会


  30、天津城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天津市仁爱教育基金会


  32、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33、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34、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35、天津市桃源居社区公益组织发展基金会


  36、天津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7、天津市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大海助学基金会


  38、天津市天后妈祖文化发展基金会


  39、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


  40、天津市春晖孝慈公益基金会


  41、天津市圣言爱心帮扶基金会


  42、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3、天津市凯尔翎公益基金会


  44、天津市蓝盾基金会


  45、天津市崔玉璞慈善基金会


  46、天津市大疆公益基金会


  47、天津市九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48、天津市金桥慈善基金会


  49、天津市融创公益基金会


  50、天津市澳朗助学基金会


  51、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2、天津市心羽公益基金会


  53、天津市益民助老公益基金会


  54、天津市鸿英医疗救助基金会


  55、天津市天津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天津市天地仁慈善基金会


  57、天津市和平社区公益基金会


  58、天津市恒银慈善基金会


  59、天津市石学敏中医发展基金会


  60、天津市永相随助学基金会


  61、天津市天士力公益基金会


  62、天津市北方医学发展基金会


  63、天津市瑶华公益基金会


  64、天津市赛恩正屹慈善基金会


  65、天津市点滴公益基金会


  66、天津市国民慈善基金会


  67、天津市天津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8、天津市益众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69、天津市伯苓公能体育基金会


  70、天津市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1、天津市慈善协会


  72、天津市红十字会


  73、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74、天津市滨海新区慈善协会


  75、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滨海义工协会


  76、天津市开发区慈善协会


  77、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服务志愿者协会


  78、天津市和平区红十字会


  79、天津市河西区慈善协会


  80、天津市河东区慈善协会


  81、天津市南开区慈善协会


  82、天津市津南区慈善协会


  83、天津市西青区慈善协会


  84、天津市武清区慈善协会


  85、天津武清和平之君儿童福利院


  86、天津市蓟州区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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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津财税政[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防控[2020]2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捐赠管理,提升捐赠业务会计信息质量,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我市财会服务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0]11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业务会计核算通知如下:


  一、强化捐赠资产内控管理


  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纪律要求,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实相符、公开透明。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真实的收据。对捐赠资金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捐赠款物按规定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疫病救治和困难患者救助,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及时高效。


  二、把握捐赠会计确认原则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中,不确认捐赠收入:(1)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此种情形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2)对于口头承诺捐赠款物但未实际履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不确认捐赠收入,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三、做好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一)捐赠款物的会计计量。


  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捐赠款物主要账务处理。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捐赠收入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2.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负债)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转赠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四、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


  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和公立医院、红十字会等预算单位分别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指导,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管职责,有效发挥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的各自优势,切实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管,指导、督促《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得到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捐赠等相关业务会计核算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电子邮箱sczjkjc@tj.gov.cn;电话23205715。


  附件: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案例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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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5
文号:津财防控[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防控[2020]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防控物资的管理和调配,提高流转效率,防范不当使用和流失,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资管理范畴


  本通知所指防控物资包括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管理的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和接收社会捐赠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以及用于储存、运输上述物资的器皿和交通工具等。


  二、规范和加强物资管理


  (一)服从统一调度。各单位要在履行好本部门职责基础上,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服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防控物资统一调配,协同做好全市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二)简化审批程序。在疫情期间,各单位跨级次、跨部门调拨防控物资的,本着急事特办的原则,可履行主管部门内部程序后实施,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确保防控物资及时有效调配到疫情防控一线。达到市财政审批权限标准的,留存好相关依据、资料,事后进行统一备案。


  (三)加强内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物资验收入库管理,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的及时登记入账。加强领用管理,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流向清晰。加强使用管理,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防止损失和浪费。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采购管理、预算管理、财务核算、仓储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定期对防控物资进行实盘,对账实不符的及时核查原因。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及时将物资储备、领用、使用、调配、库存等情况向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严禁超标配备。各单位严禁“搭车”使用各类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物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和完善防控物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核算、统计、处置等环节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各环节责任明确到人。各个环节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资管理工作。


  (二)提升管理水平。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结合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物资管理制度。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统计分析,确保物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为防疫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督促所属单位切实履行防控物资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待疫情处置善后工作结束后自行废止。有关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疫情防控中若有其他相关资产管理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相关政策。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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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8
文号:津财防控[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资[2020]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委、局,集团<控股>公司及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我市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以下简称“2019年度决算”),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准确界定报送范围,确保应报尽报


  我市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2019年度决算,包括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市委办局所办所属国有企业和各区国有企业。其中,中央下放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按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汇总)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合并(汇总)范围的企业。


  二、严格执行财会制度,确保数据准确


  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三、组织落实决算工作,严格审核要求


  各委办局、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和各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组织所属企业按要求做好数据填报工作。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所属企业报送的决算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完整。


  四、提高财务分析质量,加强数据应用


  各报送单位应高度重视数据分析应用工作,以科学的分析方法,认真撰写相关分析材料,强化对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行业整体形势、面临困难、提高市场竞争力措施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照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对财务情况说明书进行丰富和补充,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五、按时报送决算资料,配合参加审核


  (一)报送方式。2019年度决算仍采用离线端报送方式。


  (二)报送内容和时间。各委办局、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和各区财政局需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


  1.纸质材料。包括2019年度合并(汇总)决算报表(系统打印)、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相关附注,请加盖单位公章后于4月20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天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521室,邮编300042)。


  2.电子材料。包括审核后的合并(汇总)及全部单户企业决算电子数据(jio格式)、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相关附注资料电子版。电子材料请打包成压缩包,名称为“××单位企业财务决算”。压缩包请发送到邮箱juesuanshenhe@126.com,邮件标题同压缩包名称。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版还须上传至决算软件中的附件信息表。电子材料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上传和报送。如财政部报送时间推迟,我市将相应调整。


  (三)资料下载。本通知文件、单机版软件及参数、填报手册等资料可从天津市财政局官网(http://cz.tj.gov.cn)“资料下载”栏目、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载专区”栏目,或公共邮箱(guoqijuesuan@126.com,密码:23205521)、QQ群(160180565)共享文件下载。


  (四)审核安排。今年决算报表集中审核工作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另行研究确定。各单位应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人员开展2019年度决算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决算工作进行总结考评。


  各委办局、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和各区财政局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人:李高亮、于娜;联系电话:23205521、23205519;传真:23205516。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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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2
文号:津财资[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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