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津财防控[2020]3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项实行“不见面办理”便利措施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部署,便捷、高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资产管理日常工作,按照“线上报、不见面、保安全、高效办”的原则,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审核、审批事项实行“不见面办理”有关便利措施通知如下:


  一、适用事项


  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应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或审批的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立项和核实、产权登记、报表统计及涉及改革的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二、便利措施


  (一)简化审批程序。对市级各有关单位按照防控工作统一部署调拨、处置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产的,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0]9号)执行,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事后统一备案。


  (二)报送电子材料。市级各主管部门申请市财政局进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审批事项,可通过我市政务专网将申报文件及附件材料的电子版报送至市财政局邮箱。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市政务专网报送的,还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等方式报送。事项简单、附件较小的,也可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三)用好视频会议。需要双方研究沟通的事项,可通过“学习强国”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确需面对面协商的事项,可提前与市财政局资产处联系,在市财政局设置的外来办事人员独立接待室进行(限1人,须佩戴口罩、检测体温、身份登记)。


  (四)加强信息公开。疫情防控期间市财政局印发的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凡属于主动公开的,除在我局官网公布电子版外,还将通过微信等方式,将加盖我局公章的扫描件发送到市级各有关单位,便于单位进行公文处理;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文件,点对点发送到相关单位。


  (五)加强政策宣传。疫情防控期间市财政局印发的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和布置开展的重点工作,将及时进行政策解读,编写“明白纸”,便于各单位掌握政策、传达落实。


  (六)丰富培训方式。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2019年度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报表以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改革事项的培训,通过录制培训视频、在线培训、线上答疑、远程协助等方式进行。


  (七)改进报表统计。尽量减少Excel表统计方式,将需要统计的资产盘活情况等信息,嵌入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减少单位审核汇总工作量。


  (八)加强咨询服务。充实微信服务群值班人员力量,日常政策咨询事项,除电话咨询外,可在微信群内留言,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给予政策解释或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九)确保七天无休。实行弹性工作制期间,周六、周日均有工作人员正常办理业务,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随时联系。


  (十)防控工作优先。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重、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深入防控工作一线的单位,相关资产管理事项可由市级主管部门单独与我局沟通,特事特办,共同研究解决。


  三、相关要求


  (一)规范报送。各单位报送申报文件时,应注意格式规范、签章齐全。对于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不便于扫描传送的材料,可报送电子版文件,但要将签章页及关键内容部分扫描一并上传,待疫情结束后统一补报纸件。


  (二)确保安全。利用电子邮箱报送材料的,请按照《天津市互联网政务安全邮箱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密文件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衔接。各单位应在申报文件中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在报送材料后及时与我局进行电话确认,确保衔接到位。


  (四)落实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资产监管主体责任,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做好资产管理日常工作,加强对申报事项的审核,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确保申报程序规范、事由清晰、要件齐全。


  疫情结束后,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相关“不见面办理”便利措施可视实际需要继续推广执行。各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发布本部门、本区相关措施,实际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其他意见建议,也请及时与我们沟通,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资产管理处


  邮政编码:300042


  联系电话:23205521、23205519、23313740


  传真:23205516


  电子邮箱:sczjzcglc@tj.gov.cn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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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津财防控[202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会[2020]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市政务服务办,各区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行政管理服务“零见面”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根据我市深化“政务一网通”改革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部网上办理。同时,为坚决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我市发布的《关于暂停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的通告》要求,对于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暂停线下窗口现场办理,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承诺审批”。围绕通知发布、审批办件、变更备案、咨询投诉等方面,精准对接代理记账机构和申请人需求。完善网上操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发挥“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线平台优势,利用好QQ管理群和微信公众平台等服务功能,做好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线上受理、高效办理。


  各区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津政发[2019]30号)要求,持续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改革,继续做好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工作,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机构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注重总结经验做法,从“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工作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均须向所在地的区财政局进行年度备案。


  (二)年度报备工作流程


  1.网上填报。本次备案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备。代理记账机构须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进行填报。数据填写完成后,在预览界面打印年度备案表,须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扫描,保存为图片或PDF格式文件,并通过“附件——电子版年度备案表”功能上传至网站。


  2.备案要点。机构进行系统填报时,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1)基本信息表中:“机构负责人姓名”:填写机构法人姓名;“机构人员数量”:是指专职从业人员及业务负责人的数量(应与填报的“专职从业人员信息”数量相等)。


  (2)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分支机构数量,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变更办公地点的,填报信息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信息不一致时,应当先向区财政局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后再进行年度备案。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有新增的,应通过“附件——新增专职人员书面承诺书”功能上传书面承诺书。


  (3)首次提交后,应及时关注审核反馈意见,被退回需要修改的,应及时按修改意见调整后再次报送,直至“单据状态”显示为“备案通过”。


  (三)工作要求


  1.时间要求。即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2.组织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组织,全市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各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各自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每一家代理记账机构,做好政策解释,精心审查核实,督导按时完成。


  3.责任要求。各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区财政局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各区财政局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四)其他事项


  各区财政局要根据备案情况,填报《2020年代理记账年度备案数据汇总表》(电子版可在“天津代理记账行政管理QQ群文件”下载),并形成本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协会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请各区财政局于2020年5月15日前(如受疫情影响,最晚可延长至5月31日)将汇总表电子版、加盖公章的报告和汇总表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zjliuzining@tj.gov.cn


  三、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相关工作


  天津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做好信息维护、日常备案等工作,并在4月30日前(如受疫情影响,最晚可延长至5月31日)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履行向行业管理部门的报备义务,确保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在日常管理和服务会员方面,行业协会应勇于探索创新,以服务行业发展为基础,以服务会员为核心,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信用评价、信息公开、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协助政府部门健全新型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促进共治,形成合力,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依法依规反映行业发展的合理诉求及问题,推动形成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良性互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代理记账行业行政监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在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的前提下,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着力推行精细化、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管理方式。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检查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代理记账机构,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动态监测行业指标,定期汇总评价数据,密切关注本地区行业发展近况,畅通政企沟通机制,真正发挥监督员作用。


  各区财政局、审批局,要把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完善信息通报、动态交流机制,顺畅衔接、密切协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人:刘子宁,电话:23205772,QQ工作群:287641299。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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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津财会[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0]2号 天津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金融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二、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


  五、对于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依据第一、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期核定。


  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照划型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其中,相关部门已经有2019年末划型结果的,直接采用划型结果;没有划型结果的,根据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2019年末统计资料以及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纳税申报系统数据等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结果执行。


  七、企业划型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确认后,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www.hrss.tj.gov.cn)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调整划型结果。划型结果仅作为此次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依据。


  八、企业(含工程建设项目)已经缴纳的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应减免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2月份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与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免征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减征企业的未减半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缴费,避免人群聚集。


  十、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4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一、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十二、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风险防控,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于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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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规[2020]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5日


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更有针对性加大“六稳”工作力度,以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提升渡过难关的信心和能力,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阶段减免税费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负。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工商户凡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2020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符合《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阶段性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结束的当月末,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2020年2月1日前欠缴的费用仍按原标准收取,已预收的费用退还缴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促进就业稳岗


  (六)支持企业用工保障。发挥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人员招聘、用工输送等针对性服务。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


  (七)稳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


  三、降低要素成本


  (八)缓解用能成本压力。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不停供。提前执行天然气淡季价格,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降低10%。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计收电费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各区人民政府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督导转供电主体,将电费减免的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电力用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市水务集团、全市燃气经营企业,各区人民政府)


  (九)给予房租优惠。对承租本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具体政策期限按照《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经营用房减免的租金让利全部传导到实际租户。(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相关规定,确保采购的金额和比例。持续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坚决杜绝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四、强化金融支持


  (十一)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总量增加成本下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对防控疫情作出贡献、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贷需求的基础上,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用好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十二)缓解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要采取展期、变更还款安排和付息周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继续提供金融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于融资所需非必须的申请材料允许“容缺后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贷款付息日期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对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商户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十三)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降到1%以下,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对于疫情期间政策性担保机构发生的相关代偿不良,给予当事人免责。(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风险损失。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提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抵抗疫情风险能力,创新设立保险产品,合理厘定费率,拓宽保险范围,在2020年度内,根据保险机构实际理赔额度,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机构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各保险机构)


  (十五)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率。建立受影响企业理赔服务机制,简化报损、索赔程序,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出口企业,合理缓缴保费,在定损核赔时予以酌情处理。(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五、优化服务保障


  (十六)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建立市、区两级帮扶机制,帮助协调解决在员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方面遇到的困难,指导有序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对外贸企业能够证明是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免费为企业出具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指导中小微企业妥善处理贸易纠纷,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约的中小微企业加强专业化服务,防范化解法律风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简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工贸易办理手续。对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手(账)册设立、核销等业务申请,加快审核办理速度。中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可按照需求向海关申请临时延长手(账)册有效期。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内销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凭相关说明向海关申请延期办理有关手续。(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十九)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便利。鼓励本市中小微企业应用“码头集港”作业模式,在港口结关前24小时内直接将货物运输至码头,海关对已提前申报出口货物进行优先查验。对出口动物及产品注册登记在本市的中小微企业,需要推荐国外注册登记的,采信企业自我声明,免于实施现场考核,直接上报海关总署对外推荐。对复工复产的本市出口食品中小微企业,有针对性地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能力水平,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天津海关)


  (二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审批服务。依托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审批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办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立即受理、立即审核、及时审批。申请材料不全的,实行承诺审批,采取“容缺后补”、“信用承诺”、“以函代证”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


  (二十一)简化中小微企业抵押登记流程。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在34家金融、担保机构实现除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外的所有抵押登记不见面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开辟企业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合并、优化登记环节,采取查勘现场时一并受理登记的方式,确保24小时内办结。对于紧急登记事项,通过预约等方式定时定点提速办理,满足申请人的登记需求。(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十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督促及时改正,依法免予行政处罚。适当放宽资质维护期限,对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办理。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现的失信记录,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暂不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妥善降低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二十三)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四)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零见面”,优化网上办事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线下办理的登记事项,通过电话、邮箱、传真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指导。放宽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可直接向经营场所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五)放宽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条件。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时间至2020年底。在延长期内,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的,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鼓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推出各类年报帮扶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助力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六)顺延相关许可有效期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含特殊食品)个体经营者所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规模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七)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开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用工信息平台,服务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有关政策、分类防控指南和要求。(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1.问:《天津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文件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相关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要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2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更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措施。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这些政策措施需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出台的政策措施高度重视,市领导同志要求结合天津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更有力度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保持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此,市工业和信息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起草政策,及时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二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市中小微企业数量占全市企业总量的99.9%左右,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市的84%以上,税收贡献占全市的66%左右,是扩大就业、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重要力量,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保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样,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生了严重冲击,目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复工复产、成本上升、资金断链、用工紧缺、收益下降、订单违约、信用受损、信心受挫等诸多问题。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希望市政府出台更有力度、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帮助企业和商户渡过难关、保持发展。


  2.问: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文件的主要内容共五个部分,27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是阶段性减免税费,包括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负、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五个方面具体措施。


  第二部分是促进就业稳岗,包括支持用工保障、稳定劳动关系两个方面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是降低要素成本,包括加大缓解用能成本压力、给予房租优惠、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力度三个方面具体措施。


  第四部分是强化金融支持,包括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总量增加成本下降、缓解资金流动性困难、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风险损失、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五个方面具体措施。


  第五部分是优化服务保障,包括指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加强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简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工贸易办理手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审批服务、简化中小微企业抵押登记流程、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放宽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条件、顺延相关许可有效期限、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十二个方面具体措施。


  3.问:若干措施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落实国家政策比较全面。疫情发生后,国家出台的主要政策措施,都吸收到文件中。二是回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诉求比较全面。对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复工复产、成本加大、资金断链、用工紧缺、收益下降、订单违约、信用受损、房屋租赁等方面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三是政策措施比较全面。包括阶段性减免税费、促进就业稳岗、降低要素成本、强化金融支持、优化服务保障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多方面、多角度、多途径支持企业。四是含金量比较高。拿出真金白银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吸纳就业、房屋租赁、缴费纳税、因疫情损失等方面给予支持。比如,对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吸纳1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承租我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对给予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疫情风险保险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机构实际理赔额度,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机构不超过50万元等。五是政策时效性比较高。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困难的时候,及时提出了许多阶段性、针对性支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渡过难关的政策举措。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应是很解渴的。六是操作性比较强。每项政策措施具体清楚,便于企业了解掌握,同时责任部门明确,便于操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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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5
文号:津政办规[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医保局发[2020]18号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保障待遇支付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期限


  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用人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应减征的部分由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减征单位,在减征期间职工医保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二、关于适用范围


  减征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纳入减征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


  三、关于滞纳金


  参保单位2020年2月份应缴未缴的职工医保费,于3月底前补缴不征收滞纳金。减征期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缓缴单位”),可申请缓缴减征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单位具体范围和办理手续参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政策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应缴未缴职工医保费的视同中断缴费,补缴中断缴费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关于补缴费政策


  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缓缴单位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确保职工按规定享受退休后相关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为职工或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足医保缴费年限的,以及补缴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前的历史欠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减半征收。


  五、关于医保待遇判断


  缓缴单位在缓缴期限内按规定对缓缴期间职工医保费进行补缴的,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职工医保费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的,补缴费月份视同为正常缴费月份,作为判断职工医保待遇的依据。滞纳金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关于职工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不实行减半征收。用人单位2020年2月份应缴未缴的职工生育医保费,于3月底前补缴不征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未按规定及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补缴费月份视同为正常缴费月份,作为判断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据。


  七、关于医保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缴费,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医保待遇。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八、关于申报缴费


  减征期间,减征单位的未减半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避免人群聚集。


  九、关于基金风险防控


  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通过严厉打击欺诈骗保、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药品集中招采制度改革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医保管理绩效和基金使用效能,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十、关于政策宣传解读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职工医保费减征执行期限、范围、流程等,提高社会对减征政策知晓度。同时,要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和个人权益等问题准确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打消后顾之忧,为稳定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此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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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津医保局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同时也不方便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二、邮寄地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负责接收我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辖区的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的,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邮寄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桃园路73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邮政编码:301600,联系电话:022-59522655,联系人:王位。


  三、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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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税函[202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市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一、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困难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一)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工商户凡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三、对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2020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2月份至疫情结束当月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类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2.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纳税人;


  3.市发改委、工信局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纳税人;


  4.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减免租金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


  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办理,填报减免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从其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


  (二)政策依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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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津税函[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政策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政策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共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公众于2020年4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税政处),邮编300042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czjzhangjian@tj.gov.cn


  3.电话及传真:022-23311562


  反馈意见来信来函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政策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8日



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政策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结合本市实际资源储量和开采情况,本市应税资源的具体税目、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天津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地热部分中的特殊用途是指洗浴、娱乐、温泉旅游;其他用途是指供暖、居民生活、农业种植养殖、工业生产等。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热管理需要对特殊用途和其他用途范围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海盐、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地热应纳税额按照开采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其中,其他用途地热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开采量-回灌量)×未回灌量对应税率+回灌量×回灌量对应税率,如没有回灌,则公式中回灌量为零。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但在本决定所附《天津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未予列明的应税资源,市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在本市储量、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适时提出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并调整修改《天津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损失额可以抵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当年应缴纳资源税的30%。


  五、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地热部分资源税税率分步施行,具体施行时间详见《天津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附:天津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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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会[2020]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0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现将《2020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


  2020年,我市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市委、市政府和财政部有关部署,紧密围绕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中心工作,打牢基础、提高效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会计力量。


  一、提升会计制度实施质量


  (一)营造会计法治体系宣传氛围。


  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围绕促进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加强会计法治宣传推广力度。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会计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坚持会计法治建设与会计诚信建设相结合,夯实各单位会计法律主体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作为违法会计行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提升各单位会计工作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社会公众会计法律意识,为会计行业、会计职业、会计人员营造良好的会计法律环境。


  (二)围绕重大任务筑牢会计基础。


  按照疫情防控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等重大工作任务安排,统筹调整全市会计管理工作。围绕疫情防控期间财产物资内控管理、捐赠等会计核算需要,做好制度规范、协调与咨询;围绕扶贫支援和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等主要任务,帮助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制度,确保帮扶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强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涉农会计制度体系的实施指导,高标准提升农业农村经济主体会计工作能力和会计信息质量,为疫情防控战和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奠定坚实的会计工作基础。


  (三)深化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成效。


  对我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持续跟踪走访,做好新冠肺炎防疫期间捐赠业务等的指导和答疑,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制度实施首年对部门决算工作和政府财务报告编报的影响,增强财政会计工作与国库、预算等工作的协调协同,支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落地实施;结合财政部新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等,持续开展政府会计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各区师资力量的培育和指导,提升街道、乡镇等基层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质量;针对公共基础设施、自然资源资产、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特定业务事项,开展重点调研,确保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不留死角,政府会计改革落地见效。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有关通知,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对财政部拟出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中国共产党党费会计核算办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政策,做好意见征询和贯彻实施工作。


  (四)扎实做好内部控制规范实施。


  继续深化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继续发掘、总结典型案例并进行推广,指导和推进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内控建设和实施,督促其有效运用内部控制基本方法,重点加强预算业务控制、收支业务控制,贯彻从严从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过紧日子的管理要求,全面提升财务风险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强化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内控体系,坚决扭转各单位“大手大脚花钱”的思维惯性,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核查内控报告信息质量,总结形成天津市年度内控报告并上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核查机制,充分运用内控报告成果并与审计监督联动,依托全市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其他专项核查工作等形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核查,扩大核查范围,推动内部控制工作从“立规矩”向“见成效”转变,从全面推广向重点关注转变。


  (五)提升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质量。


  贯彻宣传财政部修订印发的各项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分部门、分行业深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培训,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健全与市国资委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新修订或新发布准则的实施情况调研,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形成会计专家答疑解惑主流渠道和发布机制,切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六)引导单位强化管理会计职能。


  充分整合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领域优势资源,加大管理会计知识体系宣传培训力度,挖掘我市管理会计应用案例,有效展示管理会计在现代经济体系下的重要作用,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管理会计建设上由被动变主动,由认识到应用,以信息化为依托推动管理会计深入实践,体现管理职能,赢得管理效益。


  二、增强会计人才服务能力


  (一)落实会计职称制度改革任务。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安排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加强考务政策宣传指导,为考生提供便捷高效的考试公共服务;加强考试组织管理、流程管理,为考生营造公平环境,维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良好社会声誉,畅通会计人才职业资格晋升通道,增强广大考生的自信心和获得感。深入研究会计人才改革方向,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原则,报请市人社局出台我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在组织会计职称评审时严格落实,最大限度释放改革政策红利,形成会计人才政策高地效应,吸引更多优秀会计人才来津发展。


  (二)加快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步伐。


  组织对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及使用情况的调研,修订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优化选拔培养结构,突出服务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职能。指导培养基地做好第五至第七期会计领军人才集中培训、考核答辩、毕业典礼等工作,继续实施已毕业会计领军人才知识更新计划。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简报、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扩大高端会计人才的社会影响力,打造我市高端会计人才品牌。指导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行业内的高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指导市会计学会积极发挥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作用并深入参与我市会计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头雁”的引领作用。做好财政部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和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报名推荐工作,组织参加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三)推进会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


  探索会计人员职业情况信用评价考核制度。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加大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和会计后备人员不断提升会计诚信意识。贯彻落实财政部拟出台的《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推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地,指导督促会计人员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切实维护财经纪律和会计秩序。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四)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印发《2020年度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并指导各区财政局、财政综合事务中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社会机构做好继续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严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关。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线下培训政策,鼓励在线教育。指导涉农区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培训,提升农村财会工作质量,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三、支持会计服务行业发展


  (一)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指导做好会计服务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落实“告知承诺”制,大力推行会计行政管理服务“零见面”,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承诺审批”,探索“电子证照”、“一网通办”,最大限度优化流程、高效办理。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任务,及时修订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和业务流程,提高行业监管效能。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领域,着力发展高端、增值服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探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指导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质量控制建设,及时纠正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散等问题,实现“有进有出、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指导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效发挥服务、协调、监督、管理职责,追踪年报审计工作,协调解决行业遇到的系统性难题,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专业服务。


  (二)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


  持续做好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依托代理记账信息化管理平台,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后续监管,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推动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指导市代理记账协会加强能力建设,紧跟市场需求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代理记账新形势,全力支持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会计监督体系建设


  (一)加强会计监督基础规范建设。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新时期财会监督的使命、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定位等组织学习调研。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管职责,有效发挥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单位自律的各自优势,争取其他监管部门支持协同,切实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管,指导、督促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得到有效落实。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警示教育,督促严守审计质量生命线。梳理会计监督法规制度,深入开展会计监督工作调研,加紧建立完善符合天津特点的会计监督基础性制度规范,夯实会计监督工作的制度基础。定期举办从事会计监督特定业务的培训,加强对会计监督业务的督促指导。


  (二)强化会计监督组织能力建设。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与其他监管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管案件线索,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情况的重点检查,依法惩处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及会计中介机构低价恶性竞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机制,拓展日常监管方式及手段,加强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同,整合监管资源,协调监管政策,共享监管信息,完善综合评价,提升监管效能,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打造天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财政部拟印发的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披露和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利用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平台等媒介,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开通报,充分发挥诚信机制作用,推动构建联合惩戒格局。


  五、发挥会计理论指导作用


  充分发挥市会计学会的会计学术理论研究平台作用,指导其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在既有会计重点科研项目、会计研究活动、会计论文评选、会计刊物媒体等学术载体基础上,加强改革与创新,加强学术智库建设,委托市会计学会组织2021-2023年任期的会计咨询专家选聘工作。做实做精学术交流、成果总结等工作,推动会计学术公共服务产品转型升级,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突出时代性、战略性,为财政、会计事业发展做出更大支持和贡献。


  六、加强会计管理队伍建设


  (一)坚持党建引领业务发展。


  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续深化,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大抓基层、抓实基础,突出服务群众、改进作风,以创建“学习型”处室为抓手,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将理论学习和提高自身素养相结合,不断找差距、抓落实,全面提升支部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支持会计行业“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统筹党建与业务发展,以党建引领会计领域高质量发展,实现两不误、双促进。


  (二)推进会计管理提质转型。


  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对现行各类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总结汇编,发布会计准则制度电子工具手册,充分开发、利用各种培训形式开展会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推动知识更新、素养提高,增强财政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干部在新形势下驾驭和解决复杂问题的本领。启动《天津市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打开头脑上的“津门”,探索新的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思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从“管理型”加快向“服务型”转变,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中心工作,提升和改善本市会计管理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质量水平。


  (三)完善会计服务协调机制。


  加强对财政综合事务中心、财政检查局等业务指导,密切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代理记账协会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加强与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磋商、信息共享、提升效能、形成机制。做好各区财政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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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8
文号:津财会[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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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收征管需要,为保证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2件。


  三、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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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注协[2020]29号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放防疫物资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0年4月21-22日召开了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讯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相关决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保障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广大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复工安全,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前期已经免收我市2020年度本级会费的基础上,将再向我市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分所)免费发放防疫物资(医用防护口罩和防护手套)。发放的防疫物资将由市注协通过正规渠道统一购买。


  一、防疫物资的发放范围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并在我市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防疫物资的发放数量


  (一)医用口罩


  按照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实际人数(以截止到本通知的前一日为准)每人10支的数量计算,并在此总数的基础上,每个事务所再增加50%的发放额(即按照每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师实际人数*10*1.5计算)。


  (二)防护手套


  按照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际人数(以截止到本通知的前一日为准)每人5副的数量计算,并在此总数的基础上,每个事务所再增加50%的发放额(即按照每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师实际人数*5*1.5计算)。


  三、防疫物资的发放地点和时间安排


  (一)发放地点:河西区广东路67号(市注协),会计之家1楼(109房间)报名大厅


  (二)发放日期:2020年5月9—15日(节假日除外)


  (三)发放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6:30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单位领取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应遵守会计之家防疫规定和工作秩序,如遇领取人员较多的情况,请避免聚集并自觉保持领取距离。


  (二)各单位领取人员应听从市注协工作人员安排,按照规定的领取数量签署本人姓名方可领取。由于防疫物资属于卫生防护用品,务请当场确认防疫物资的数量及质量,过后发现问题将不予更换、补充等。


  (三)请领取人员视本单位注师人数,配备相应运输工具和包装用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时间及时领取,逾期领取市注协将无法保证相关服务。


  联系电话:2328.7883  2328.7885  2328.7886  2339.9408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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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7
文号:津注协[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8号第一税务分局(邮政编码300041),并在信封上注明“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


  第七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八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实施分级管理,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分两级依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列名大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天津市税务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为列名大企业提供咨询辅导。


  第十三条 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可组建联合工作团队开展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对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开展合作,主动从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搜集公开信息,丰富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的列名重点大企业(以下简称“列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是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加强名册信息管理,了解、掌握我市重点大企业组织架构、资产关联关系、税收收入变化及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等,有助于税务机关提高重点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大企业纳税遵从水平,完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省税务机关可参照制定名册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制定《公告》,进一步明确我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规范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方式、理顺内外部关系,对于完善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体系、提高重点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大企业纳税遵从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选定列名大企业


  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为了解、掌握一些重点企业的组织结构、基本财务等情况,加强相应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公告》规定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也均纳入列名大企业范围。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定,按年度发布。


  三、如何调整列名企业


  根据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列名大企业名单保持总体稳定、个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年初由市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


  四、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哪些项目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具体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六、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七、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八、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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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规[2020]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日


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制定以下举措。


  一、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一)加强项目谋划建设。列入天津市2020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按以函代证和承诺制有关要求办理;对其中的新开工项目,开辟审批建设手续绿色通道;对其中的在建项目,达到环保要求的,鼓励连续施工;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低息贷款申请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聚焦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编制“十四五”规划、更好发挥中心城市引领作用等重点领域,连续不断谋划和推进高水平项目,形成滚动接续的项目储备。加快大运河管控区合规项目审查审批实施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相关单位)


  (二)加快谋划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围绕城市更新,结合智慧城市建设,谋划布局5G基站项目。围绕能源互联互通,结合电网外受电能力提升,谋划建设天津南特高压变电站扩建工程。围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小区停车位建设,年内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4000余个。围绕民生改善,结合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谋划布局城际高速铁路、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围绕先进制造,结合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谋划建设工业互联网项目。围绕现代产业体系,结合生产性服务业提质升级,谋划建设大数据中心项目。围绕科技创新应用,结合先进计算等技术,谋划建设人工智能项目。围绕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谋划重大科技、产业技术创新等公益属性基础设施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三)补齐社会领域短板。积极谋划建设学前教育、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生态环保等民生项目。合理扩大小学和初中学位供给,有序推动优质教育资源下沉。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提升养老服务兜底保障能力。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加强各级疾控中心能力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做好“平战结合”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整体水平。加快推进736平方公里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875平方公里湿地自然保护区升级保护、153公里海岸线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谋划推进冰雪世界、海洋旅游等体育休闲娱乐及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支持北京医疗、教育、央企总部、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优势资源落户天津或合作共建,深化京津双城联动发展。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承接平台建设标准工业厂房向引入企业销售,加速项目落地投产,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


  (四)提升应急储备能力。围绕提升应急物资储备能力,谋划布局冷链物流项目和防疫物资储备项目。围绕公共卫生应急基础设施补短板,谋划建设医院、急救站等防疫防灾设施项目。围绕重要农产品保障,谋划建设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集散基地和产地保鲜项目。围绕能源保障,谋划实施供电供气供热旧管网提升改造、管网互联互通、清洁能源等项目。围绕水资源应急保障,谋划推进南水北调中线、东线和引滦入津供水保障工程、海水淡化应急储备项目;加强防洪防潮与调蓄相结合,压采地下水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统筹谋划水利应急保障项目。(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


  (五)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强滨海新区社会事业、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补短板,完善城市功能,提升承载能力。加快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谋划实施天津港重大项目,建设海陆联运、辐射“三北”地区的集疏运项目。推动滨海新区搭建自主可控基础软硬件兼容适配平台,支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支持滨海新区产业升级,搭建人工智能重大应用场景,建设京津冀特色“细胞谷”,打造世界级航天装备产业基地,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依托液化天然气资源,开展冷能综合利用示范,争取布局建设国家级冷链物流基地项目。依托石化基地,加强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争取国家支持在南港工业区布局建设重大石化项目,加快中石化南港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工程、北京燃气LNG应急储备项目建设,打造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发挥沿海优势,推动海洋经济、高端服务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六)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对于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设施、城市智慧灯杆建设,优先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对于医疗物资、能源、水资源等应急储备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扩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储备,分批向社会公开推介,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参与。有效利用民间资本,适时发布投资项目清单,推动落实投资主体。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重大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推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等相关单位)


  (七)强化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统筹用好财政性建设资金,合理安排政府投资规模,优先保障国家和市级重大项目、民生项目,优先支持手续完备、已完成立项审批拆迁环评等各项手续和前期准备工作、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发挥项目引领作用,统筹前期费用,调动各区、各部门谋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积极性,及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及时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八)提高消费能力。结合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推动城乡居民有活干、有钱赚。落实调整完善后的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吸引更多外来劳动者落户。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丰富规范投资理财产品,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助贷业务,降低消费贷款融资成本。鼓励各区发放餐饮、家电建材等领域消费券。加大农民转移就业、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等支持力度,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从源头保障劳动报酬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


  (九)挖潜汽车消费。扩大本市汽车消费,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适度增加个人增量指标,制定盘活废弃指标措施,更好满足消费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持续合理增长,落实国家相关补贴及减免税政策,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在本市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打折让利,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或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十)提升商业业态。以消费市场活起来为导向,组织“购天津·春风行动”,推出“e购津城津春有你”、“乐活津城商超热购”、“网罗津城带货比拼”、“惠聚津城家居生活”等十项促消费行动。改造提升金街步行街、古文化街、鼓楼、南市食品街等一批商业街。发展首店经济,吸引国际一线品牌、国内知名品牌进入天津市场。支持商户采取团购、无店铺等方式销售。发展小店经济,鼓励中小型门店开展网络营销拓展业务,试点放宽小餐饮入网经营与食品配送准入条件。用好文化地标,打造网红“打卡地”。鼓励传统实体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搭建线上平台,设置无人值守货柜、无人便利店等。推动超市和便利店企业会员制业态发展。制定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标准,支持便利店向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智慧化方向发展。支持电商快递物流企业构建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末端物流配送体系,推广应用智能快递站、无人仓、无接触配送等新模式新设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邮政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旅游集团)


  (十一)活跃夜间经济。打造可持续高品质夜间经济2.0版,实施夜市改造提升、商旅文体联动、特色活动打造、智慧夜市建设等十大工程。发布夜间精品消费路线、旅游路线,形成夜生活地标。在夜间消费场景中植入灯光秀、3D全息、创意灯饰等,凸显天津文化特色。鼓励实体商业运用快手、抖音等应用程序直播带货、促销引流。支持夜间经济数字街区建设,打造扫脸支付一条街、口碑街等。结合夜间经济与文旅消费,推出大型文艺演出、沉浸式话剧,打造“夜游海河”、“夜游津城”等多元化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旅游集团)


  (十二)丰富文体旅游产品。加大海洋旅游开发力度,丰富东疆湾沙滩景区等亲海旅游项目,开发都市海洋体验旅游线路。推广冰雪体验旅游,打造蓟州奥悦冰雪体育旅游度假综合体。开发“津体惠”,举办“云上运动会”。提升邮轮母港免税店、无线网络等基础设施,促进邮轮旅游产业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庄、特色民宿、房车营地等业态,建设文化旅游村。挖掘非遗资源,指导开展博物馆游,鼓励非遗组织、文化场馆开展研学游。支持旅游企业对接互联网企业,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发展线上经济。引导企业向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社交电商方向转型,增加差异化、多元化消费场景数量。支持文化企业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全息成像等新技术开展线上演出。加快培育电子竞技、互动影视、数字文博等数字文化娱乐新业态。支持互联网医疗创新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推进远程医疗和双向转诊,支持发展社区居家“虚拟养老院”。在中小学推动“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应用,鼓励在线教育企业与本市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开展合作,建设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信息消费。加快5G网络建设,实现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各开发区、行业应用热点区域全面覆盖。加快5G和智慧广电融合发展,优化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针对困难群体推出优惠资费套餐。推广云消费模式,开展云直播、云购物、云展会、云剧场、云健身、云体验。加快发展虚拟现实、可穿戴设备等新型信息产品,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和产业支撑平台建设。结合金街步行街和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开展智能售卖、智能停车等应用,设计开发统一运营的小程序、公众号、应用软件等,助力商户智慧服务,打造智慧商圈。推动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在重点领域规模部署蜂窝车联网(C-V2X)网络。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构建为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


  (十五)加强品牌建设。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推动老字号企业体制机制改革、技术改造、营销模式创新,更好满足消费需求。实施农业品牌振兴行动,培育“津农精品”农业品牌。积极参加2020年“中国品牌日”活动,打响天津消费产品知名度,培育壮大更多天津自主品牌。用好对外交流品牌活动,大力宣传推介天津文化和旅游优秀资源,积极融入“美丽中国”品牌形象塑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


  三、推动经济平稳运行


  (十六)促进产业生产秩序恢复。推进农业稳健发展,推动做好春管夏收,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引导工业企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有效增产扩能。对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依赖程度较高的环节,及早寻找替代或加速技术攻关,有效缓解全球疫情变化带来的冲击。加快推进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业复商复市,积极拓展线上经济、平台交易,发挥好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相关单位)


  (十七)稳住外贸基本盘。稳定外贸企业在手订单,多措并举开拓市场。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帮扶力度。支持企业出口转内销。强化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帮助外贸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低法律风险,及时为企业出具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十八)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建立信用融资快速响应机制,发挥好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作用,优先对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授信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纯线上信贷产品,开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期间,免费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服务,助力企业融资。加快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税收、社保、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发挥好“一企三人两员”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宣传解读,推动解决困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急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做大做实新动能“底盘”。加快发展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壮大节能环保、数字创意、高技术服务业产业规模。办好第四届世界智能大会,推动一批新动能项目签约落地。围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结合新动能引育,研究制定随同企业和机构转移来津人员实现更好生活和发展的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


  (二十)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统筹天使、创投、并购三类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在津设立投资基金,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支持。探索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投资扶持机制,设立直投资金,重点支持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分担高成长项目早期创业风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天津证监局、市财政局)


  此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举措中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政策解读


  日前,市委、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台了《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包括3个方面20条具体举措,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要切实增强紧迫感,抓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在稳的基础上积极进取,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积极扩大有效投资,释放消费潜力,恢复正常经济秩序。市委常委会会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发展,用好用足国家宏观政策,加强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激发消费需求,稳住经济基本盘,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战双赢”。


  今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前所未有。全市上下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经过艰苦努力,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经济社会运行逐步趋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2月上旬,市政府出台“惠企21条措施”;3月中旬,又出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7条措施”,主要是支持企业减轻负担、渡过难关。本次推出《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着眼加大政策对冲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支持措施。


  二、主要内容


  此举措主要涉及3方面20条具体举措。一是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包括加强项目谋划建设、加快谋划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齐社会领域短板、提升应急储备能力、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强化财政资金引导7条具体举措。二是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包括提高消费能力、挖潜汽车消费、提升商业业态、活跃夜间经济、丰富文体旅游产品、发展线上经济、支持信息消费、加强品牌建设8条具体举措。三是推动经济平稳运行。包括促进产业生产秩序恢复、稳住外贸基本盘、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做大做实新动能“底盘”、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5条具体举措。


  三、主要特点


  此举措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侧重宏观推动。20条举措突出投资的关键性作用、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和产业的支撑作用,主要目的是明确用力方向,加强预期管理,不涉及微观层面的具体措施。二是侧重合力攻坚。与我市最近出台的支持微观市场主体的“惠企21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7条”等措施形成了错位,有助于发挥各自作用,汇聚互补效应,成为有机整体。三是确保务实管用。认真梳理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已有经验做法,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动向,紧密结合天津实际,研究提出一批有基础、可实施、能见效的硬举措,有力保障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四、实施期限


  此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举措中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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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2
文号:津政办规[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规[2020]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做好稳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制定资金使用方案,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动金融机构与园区开展合作,利用“线上银税互动”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推动京津冀地区、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产业转移合作。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实际需量计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降低用电用能和物流成本。支持大型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平台建设,实现供应仓储、城市配送等精准对接。支持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供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开展“津品网上行”系列活动,加大品牌培育力度。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欠薪欠费。统筹做好被裁减人员领取失业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鼓励社区生活服务业态聚集发展。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动医学(疗)中心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建设一批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本市企业推出新车型,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扩大在岸外包业务,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本市项目建设,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市政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补短板项目。推进市区零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推进天津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支持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政策措施。取消出口退税预申报手续,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建立法律服务机制,为企业海外应诉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引导大型跨境物流企业落户天津,加快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实施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应用发展和产业聚集。推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中新天津生态城、海河教育园区、天津港等一批示范场景。落实国家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生活费补贴提高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留用奖励提高至每人3000元。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项目。公开招聘一批基层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人员。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单亲、低保家庭人员和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下同)、其他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养老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下同),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1/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临近退休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可再安置1次。


  五、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重点创业人群(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下同)、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开发特色培训课程、孵化载体开展创业实训,并给予补贴。


  (十四)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五)给予创业房租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


  (十六)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注册经营满1年、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提供优质孵化服务、在孵初创企业(重点创业人群、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办)30户以上、户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孵化载体,可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上浮50%;每新增1户孵化企业、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每年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十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津创业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创业人群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全额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规定利率的50%贴息。完善市、区创业担保基金调剂机制。允许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及信用等方式申请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开展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业务,为重点创业人群、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鼓励经办银行通过免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直接办理贷款。


  (十八)支持举办多层次创业大赛。举办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选手和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各区各行业系统举办创业大赛,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获奖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


  六、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十九)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适应新兴产业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项目定制培训,适时研发新职业标准,增设新职称专业。深入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完善新型学徒制、名师带徒、大师带培等技能人才梯次培养体系。


  (二十)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按照国家要求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奖助学金覆盖面。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师学院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鼓励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对积极开展培训的职业院校给予绩效工资政策倾斜。


  (二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共建共享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资源。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


  七、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二)优化就失业登记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就失业登记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在常住地办理。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开展1次跟踪服务。


  (二十三)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归集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岗位、基层项目岗位等信息,在本单位和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各区归集各类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市级归集。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归集岗位信息的,给予补贴。


  (二十四)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最高600元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给予奖励。


  (二十五)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优质孵化载体承担公共就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鼓励其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十六)搭建智慧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智慧就业”信息系统,搭建全市集中统一的求职招聘信息发布平台。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流程,推进网上办理,实现大数据共享比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八、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二十七)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八)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九、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九)落实稳就业工作责任。落实政府稳就业主体责任,将稳就业目标纳入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平台稳就业职能作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十)加强稳就业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落实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资金保障,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十一)强化就业监测和应急处置。建立多维度风险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对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制定稳就业措施。探索建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应对规模性、突发性失业风险。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三十二)营造稳就业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媒介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营造稳定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多,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天津市就业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压力,稳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复杂。


  制定《实施意见》,主要是为了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实就业创业服务,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实施意见》除总体要求外,共包括几部分内容,通过哪些举措促进稳就业工作?


  《实施意见》共8部分32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共4条。主要从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等方面,帮助企业稳定岗位。


  第二部分,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共4条。主要从挖掘内需、加大投资、稳定外贸、培育壮大新动能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依托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


  第三部分,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共4条。主要从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加强托底安置就业等方面,明确帮扶劳动者多渠道就业的具体政策。


  第四部分,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共6条。主要从创业培训、首次创业补贴、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举办创业大赛等方面,明确了创业全过程的支持政策。


  第五部分,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共3条。主要从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培训规模、加强培训能力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培训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


  第六部分,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共5条。主要从就失业登记服务、岗位信息归集、用工输送奖励、公共就业服务补贴、智慧就业平台建设等方面,明确了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的具体措施。


  第七部分,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共2条。主要从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困难人员保障措施。


  第八部分,加强组织保障,共4条。主要从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资金保障、强化监测和应急处置、营造良好氛围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实施意见》有哪些特点?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党中央“稳就业”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要求,并适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出符合天津实际、体现天津特色的工作举措。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立稳就业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将落实国家政策、梳理现有政策、借鉴外地做法相结合,完善就业政策,形成了八个方面的政策框架体系,既有落实就业优先的产业投资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内需外贸政策等宏观政策,还有援企稳岗、多渠道就业、鼓励创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促进政策,将推动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协同联动,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实现了“一个文件管就业”。二是实现政策优化创新。《实施意见》围绕补齐短板、提高质量、守住底线,着力推进政策创新,提出了多个政策创新点。比如,首次提出创业大赛补贴制度;将孵化范围由大学生扩大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群体。在支持高质量就业创业上,对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增加了岗位补贴、延长了社保补贴年限;对各类人员创业的,新增了首次创业补贴政策,提高了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标准,降低了创业贷款门槛,加大了贴息力度,增强了创业政策“含金量”。三是突出政策效果导向。《实施意见》在政策设计上既力争政策效果最大化,又兼顾各方承受能力,注重转变工作理念,提高政策精准度。比如,在就业困难人员安置上,引入了购买服务方式,明确提出向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购买社区服务型岗位,给予一定补贴,安置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实施意见》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上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上主要有四条措施:一是降低成本,继续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二是加强金融支持,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三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增强企业活力。四是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


  五、《实施意见》在支持就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围绕多渠道促进就业明确了六项支持政策:一是开发更多就业岗位,通过挖掘内需、加大投资、稳定外贸、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相关企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二是加强技能培训,通过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三是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通过拓宽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加大青年到基层就业的政策支持。四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加大了对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以及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力度。五是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其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六是加强托底安置就业,通过遴选一批服务型岗位和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六、《实施意见》在支持创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围绕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完善了面向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创业房租、创业孵化、创业贷款、创业大赛等全方位的支持政策。一是给予创业培训支持,对重点创业人群(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下同)、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均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二是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三是给予创业房租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房租补贴。四是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认定的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五是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在津创业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相应要求,可按规定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六是支持举办创业大赛,按相应规模给予补贴,对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


  七、《实施意见》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着力从五个方面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一是优化了就失业登记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就失业登记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常住地办理。二是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归集机制,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三是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向重点缺工企业输送用工的,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四是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经常化、多形式、针对性的服务活动。五是搭建智慧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智慧就业”信息系统,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八、《实施意见》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了两项措施:一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将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九、如何确保《实施意见》落实落地?


  《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稳就业工作组织保障的系列要求,特别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提出了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的明确要求。《实施意见》印发后,同步出台具体配套政策,比如在创业方面,配套制定了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孵化、创业贷款、创业大赛等具体政策,明确了具体经办流程,确保了《实施意见》印发后就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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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2
文号:津政办规[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会[2020]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举措不断深化,财政部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在放宽了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规定。为持续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与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日常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变更事项时,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20日内向我局申报备案,其中,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资料要求真实、完整。


  为做好日常备案接待工作,我局将持续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依托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采取电话咨询、网上申办、证书邮寄等方式,全程落实业务办理“零见面”要求,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将对报备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对报备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将按照《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做好年度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就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内部治理情况等向我局进行年度备案,并做到专人填报、专人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将于2020年5月18日至5月31日进行(具体工作要求详见附件),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对照法定设立条件认真组织自查,按时完成年度备案。


  我局将对年度备案工作继续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措施,采用邮件报备和系统报备相结合的网上报备模式,同步利用报备工作QQ群在线指导,进一步为会计师事务所减负。对未按规定报备的,将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三、核查业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


  对未按规定报备的,我局也将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理。同时,将对上述业务备案信息做好统计和监督,对发生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注册会计师人均出具报告数量畸高等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切实规范本地会计服务市场秩序。


  四、做好服务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申请执业许可。我局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等网络大数据,对申请人资质实行严格审核,并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主动加强与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并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引导、帮助事务所完成整改,同时将行政监管寓于高效服务之中,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局将按照《办法》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情形将推送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对在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将按照《办法》第六十四条给予警告等处理。


  备案联系人:刘子宁,联系电话:23205772


  电子邮箱:czjliuzining@tj.gov.cn


  服务管理QQ群号:207067784


  附件: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须知等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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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4
文号:津财会[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zip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


  第七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八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实施分级管理,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分两级依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列名大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天津市税务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为列名大企业提供咨询辅导。


  第十三条 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可组建联合工作团队开展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对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开展合作,主动从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搜集公开信息,丰富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的列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是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加强名册信息管理,了解、掌握我市重点大企业组织架构、资产关联关系、税收收入变化及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等,有助于税务机关提高重点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大企业纳税遵从水平,完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省税务机关可参照制定名册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在此背景下,通过制定《公告》,进一步明确我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规范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方式、理顺内外部关系,对于完善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体系,提高重点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大企业纳税遵从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选定列名大企业


  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为了解、掌握一些重点企业的组织结构、基本财务等情况,加强相应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公告》规定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也均纳入列名大企业范围。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定,按年度发布。


  三、如何调整列名企业


  根据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列名大企业名单保持总体稳定、个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年初由市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哪些项目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具体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六、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七、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八、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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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税务局实施应用机动车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2020年6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


  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不仅提高了办税效率、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申报错误,同时也可以简化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申报流程和办税资料,为我市广大购车人提供更加方便、优质的办税服务。


  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市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税务机关将直接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自动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只需对生成的纳税申报表签章确认后即可直接办理纳税申报。


  为配合新措施的实施,天津市税务局还对车辆购置税线上办理纳税申报业务范围进行扩展。今后,不论纳税人在本市还是外地购车,都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或者下载安装“天津税务APP”自助办理申报缴税,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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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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