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
现就我区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税地字〔90〕第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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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财[税]发[2016]1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我区园区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过程中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与《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7]823号)中规定的征收范围、地段等级出现较大差异,原有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土地已经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条件。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公平企业间的税负水平,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政函[2016]13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见附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宁财(税)发[2007]823号同时予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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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审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主要负责审理宁夏区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审理标准为拟罚款500万元(含)以上。
二、各市税务局审理标准
各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为本级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审理标准为拟罚款50万元(含)以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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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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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停机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业务办理时间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的统一安排,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1月23日—31日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并库,在此期间暂停对外办理涉税业务。为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1月25日—31日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系统)白天手机端、网页端和扣缴客户端正常运行,纳税人可照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晚间23时至次日7时暂停服务。
为保证在2月份征期顺利办理预扣预缴税款和专项附加扣除业务,请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有关ITS系统配套并库的服务安排,抓紧并错峰完成纳税人专项附加信息的填报,扣缴义务人上传前期收集的本单位职工电子模板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本单位职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和网页)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扣缴客户端重新提交基础信息A表工作。
感谢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局将尽最大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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