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务流通[2016]9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11
文号:津商务流通[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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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94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自2016年4月1日起,受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国家税务局负责天津自贸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试点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参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称560号文)执行,现就天津市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在我市自贸区注册的内资租赁企业申请融资租赁业务须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委流通处(一式两份)。


(二)市商务委会同天津国税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天津商务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委、市国税局联合下达确认试点的批复文件,企业持批复文件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业务。


为便于加强监管,对于按照本通知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二、推荐企业条件


天津自贸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经市商务委、天津国税局进行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推荐企业应具备56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后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等特点,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一)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如: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促进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等。


(二)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


三、材料要求


(一)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纳税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当年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提供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十二)关于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四、有关要求


(一)自贸区申请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指导试点申请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直属企业在天津自贸区注册拟申报试点的,亦应向市商务委提出申报。


(二)经确认的试点企业,应在一周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按时完成信息季报年报工作(由市商务委配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口令牌)。并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自觉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不按要求报送企业相关信息,一年以上无经营行为或有异常经营的,市商务委将其列入异常名录,进行重点排查,确有问题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市商务委将会同市国税局取消该企业试点资格。


(四)自贸试验区外的租赁企业申报试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联系人:市商务委:王晓龙   市国税局:魏峥


电话:022-58665730  电话 :022-24465642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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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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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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