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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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0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1号)、《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7]45号)、《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厦府办[2009]176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时间


  年度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至5月31日。


  日常参保登记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


  (二)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


  2.在本市居住、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


  3.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其父或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4.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的在册学生及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和外籍学生)。


  (三)参保受理


  在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申请,其他城乡居民通过户籍(暂住地)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接到城乡居民申请、进行参保信息采集后,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未停保且人员身份未变化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只需在缴费期内缴纳医保费款。


  二、缴费标准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厦门市政府公布为准。


  三、缴费


  (一)缴费时间


  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至25日。


  日常参保的缴费时间为参保次月4日至25日。


  (二)缴费方式


  1.个人自缴:参保人可使用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医保健康账户代缴、银联在线缴费等方式进行缴费。参保人于2020年5月31日前已办理有健康账户代缴登记或一卡通委托代扣的,税务部门将于集中缴费期内从其相关健康账户或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账户扣缴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对日常参保人员,税务部门于其参保次月4日至25日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相应年度城乡医疗保险费。


  2.学校或居(村)委会代缴:学校或居(村)委会在上述缴费时间期限内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参保人于集中缴费期内完成缴费,方能确保自2020年7月1日起即享受2020年度城乡医保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补参保。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城乡居民,可在集中参保登记时间段内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时间的,可在每月4日至月底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参保登记手续。


  (二)补缴费。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或厦门税务网站,使用“社保缴费及查询”进行补缴,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采用居(村)委会或者学校代缴方式缴费的,由居(村)委会或学校统一代缴。


  (三)在居(村)委会参保的年满18周岁人员被系统停保后的续保。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以2020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时点)的原身份为“未成年人”的参保人,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停止其2020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此类人员如需以其他身份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通过居(村)委会重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四)参保信息变更与停保。参保人需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或停保的,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通过居(村)委会或学校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


  (五)学校对毕业生参停保的处理。对已毕业离校学生(不含尚未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办理好停保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具体流程详见附件参保缴费指南。


  (六)办理渠道。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需要,城乡医保参保和缴费工作仍按原规定由村居或学校统一受理后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站办理,缴费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集中办理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我局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村)委会]参保缴费指南(2020医保年度)


  2.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指南(2020医保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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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逸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驳回了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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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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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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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