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33

各设区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要求,现将《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加大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力度,打通降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将降价的政策红利传递给终端用户,进一步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转供电主体将我省2018年以来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用户临时调增低谷时段时长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减收非高耗能行业工商业用户电费5%的政策红利全部传递到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准确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不乱加价乱收费。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终端用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2020年以后新增接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终端用户实现用电“一户一表”,现有转供电主体“一户一表”改造或供电企业抄表管理改造200户。


  二、工作内容


  (一)切实摸清转供电主体底数。各地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再进行细致排查,依托电网企业建立和完善转供电环节收费管理信息系统,为每个转供电主体建立台帐,准确掌握转供电主体的基本信息、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转供电主体数量增减变化情况。


  (二)多渠道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各地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再集中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主动上门、印制宣传单以及在电网企业营业场所公示政策、在给转供电主体的电费通知单上提示政策等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对转供电主体的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实现全部覆盖、无一遗漏。让他们了解、熟悉相关价格政策规定。


  (三)转供电主体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转供电主体应在各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的指导下,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转供电价格政策规定的方式结算电费,是否及时将2018年以来先后8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是否在转供电环节存在乱加价、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非法谋利行为,对存在的问题主动整改,及时纠正违法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准确统计终端用户情况、每户电量和收取电费的构成,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建档备查。


  (四)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加价行为,予以公开曝光。福州、厦门市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其它地区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检查中发现转供电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方式结算电费的,可从是否及时将2018年以来国家历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加以认定。发改部门、电网企业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沟通,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持续推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终端用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电网企业要对具备条件的新增接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按“一户一表”要求建设。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的转改直工作力度,对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实现电网企业“一户一表”直供到终端用户,确保转供电主体数量逐步下降。鼓励和支持电网企业集中抄表后向转供电主体提供总分表电量抄表数据。


  三、时间安排


  (一)3月15日至4月15日,开展转供电主体摸排、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调查和督导工作。


  (二)4月16日至5月15日,部署转供电主体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


  (三)5月16日-7月15日,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


  (四)电网企业持续推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终端用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


  四、工作分工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转供电价格政策制定、宣传解释和调查督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转供电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电网企业负责转供电主体“一户一表”改造工作,转供电环节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周密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扎实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降价政策效果的,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肃问责有关责任人。


  (二)建立工作情况月度报送制度。各设区市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转供电环节收费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从5月份起,每月10日前会同电网企业按月报送上月辖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内容要具体翔实,可溯源。


  (三)疏通终端用户维权渠道。清理规范工作要向终端用户延伸,充分利用电网企业渠道优势,向广大终端用户广泛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投诉举报途径,鼓励终端用户向政府部门反映转供电环节收费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线索。


  (四)加强转供电主体的供电服务。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指导转供电主体规范内部计量方式、电费结算方式,协助转供电主体准确厘清终端用户电费。定期对转供电主体的电工开展培训,提高转供电主体内部用电管理水平。推广能源托管服务,为有意愿的转供电主体提供终端用户自动抄表采集延伸服务。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