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商发[2016]91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21
文号:黑工商发[20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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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字[2016]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是为2016年12月1日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积累实践经验,试点地区的任务是先行全面实施四部门联合制定的改革方案,并从制度、技术、改革效果和社会反应上,进行观察、监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应对建议。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应急预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发挥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主力军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贯彻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改革方案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两证整合”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省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目前,税务总局正着手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修订完善前,对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以《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为准,严格按照《意见》进行操作。


  三、严格业务流程,提高管户数据质量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熟练掌握《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保证数据采集质量,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和向税务部门传输数据,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管户信息比对工作,提高管户数据质量,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一方受理,另一方共享数据”,减轻个体户负担。


  四、加快技术改造,保障信息交换畅通


  全省自9月25日起进入“两证整合”登记业务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测试准备阶段。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执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统一数据传输要求,确保数据传输不出问题,在9月23日下班前办结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无在途数据)。


  各地要通过登记大厅张贴公告、报纸公告、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提示申请人因业务系统转换原因,自9月23日起停止受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9月25日至9月30日为测试准备阶段,自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要切实做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宣传和解读,使申请人理解为适应“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所进行的前后工作衔接,引导申请人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顺利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改革适应性


  各地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特别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心和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展现改革积极效应。


  六、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反馈试点开展情况


  从10月1日起至12月1日,各市(地)、省垦区、省直管县级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需在每周五中午12时前分别对口向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送上一周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社会各界的反应以及工作建议(见附件)。


  各工商所(市场监管所)应每日向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遇重大紧急问题,应及时向对口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报表及重大紧急情况报告途径如下:


  省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 冯志民,联系电话:0451-84572612 ,电子邮箱:hljsgsj2011@163.com;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陈进一、周璇,联系电话:0451-53611075,电子邮箱:jj_gsj@126.com;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刘海峰  联系电话:0451-53602447,(电子件发内网邮箱),外网邮箱(备用):lsslll123@sina.com。


  七、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反响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可在《意见》基础上制作宣传小短片、操作手册等,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登记,在发生涉税事宜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


  1.“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工商)


  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税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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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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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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