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6-22
文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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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2日

 

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件数、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等,具体样式详见附件。纳税人可登录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在“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表格下载—其他”栏目中自行下载使用,网址:www.hljtax.gov.cn.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七条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八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的方式代替贴花。

 

  第九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一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印花税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登记簿》的;

 

  (二)按规定建立《登记簿》,但未如实登记或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三)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核定纳税人应纳印花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 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30%—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 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 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20%—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的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第十四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分类别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类应税凭证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各类应纳税凭证的具体核定比例,公告施行,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其他有关规定缴纳(代征)的印花税款,纳税人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当期不足抵扣的,可结转抵扣。

 

  第十六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二十二条 地税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8]47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8]169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解读《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近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地税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经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第10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有关管理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有6章31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公告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强调依法治税和信息管税两项原则,并要求地税机关应当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第二章 税源管理。共2条,对纳税人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提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统一明确了《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样式,并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予以刊载,便于纳税人自行下载使用。同时对地税机关在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三章 税款征收。共16条,重申了印花税征收管理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税方式。明确了汇总申报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次月15日内)。规定了适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具体情形、地税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依据和方法,并对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提出要求。明确了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第四章 减免税和退税管理。共4条,明确了印花税减免税管理方式、报送资料和管理依据。同时,对印花税退税问题进行了重申。

 

  第五章 风险管理。共3条,指出了印花税征收管理中较为典型的风险点,对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第六章 附则。共2条,规定了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以及公告施行时间,并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8]47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8]169号)同时废止。

 

  三、施行时间

 

  考虑到《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为新增内容,应为纳税人留有充足时间。同时各市(地)地方税务局需要以公告形式公布本地具体核定征收率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规定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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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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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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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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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