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总局下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办法》),对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方式方法进行统一规范,其中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为切实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998年以来,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先后推行了较为规范的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涉外税务审计等办法,同时对跨区域经营涉外企业试行了联合税务审计办法。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办法是加强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随着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的需要形成一个信息共享、运转有序、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通过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各地要以推广纳税评估为契机,有机融合上述管理办法,在纳税评估中既发挥好各自优势,又避免出现相互掣肘、重复工作的现象。

  (一)将审核评税工作纳入规范的纳税评估工作之中。《纳税评估办法》是针对近年来税源管理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在总结涉外企业审核评税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的更为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更为科学的分析指标体系,对申报资料进行深层次分析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纳税评估也是对审核评税工作的拓展,各地应把审核评税工作纳入到纳税评估工作之中。

  (二)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纳税评估的部分环节结合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既包括企业填写年度申报表并按时缴纳税款的事项,也包括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税款多退少补的事项。因此,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一般性审核与纳税评估的初评和案头分析有相同的要求,两者应该结合开展。

  (三)将涉外税务审计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手段。《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审计规程》)

  体现了现代的审计技术和科学的工作流程,是税务机关对涉外企业实施日常检查和提供优质服务的有力手段,各地要继续发挥好涉外税务审计的作用,做好《审计规程》的推行工作。在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为提高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的能力,无论是案头分析还是实地调查核实环节都应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将纳税评估与涉外税务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四)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更高层级税务机关负责。大型涉外企业特别是跨区域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生产经营较为复杂,对其实施纳税评估应运用更为规范的技术手段,也需要更高层级税务机关的协调和处理。各地可以按照《纳税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在基层税务机关实施初评的基础上,需要进行案头分析和实地调查核实的,由更高层级税务机关的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具体工作

  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工作环节较多,既要开展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要利用《审计规程》实施日常检查,因此,要在将上述工作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做好纳税评估有关环节工作。

  (一)纳税评估初评。初评是指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这一阶段要在确保申报表逻辑关系准确性的基础上,注重收集整理纳税人各方面申报信息,并为形成基础数据提供素材。各地应在5月底以前,对所有参加汇算清缴的涉外企业的申报资料逐一进行初步评核,并注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4.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二)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指利用涉外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审核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合理性的过程。这一阶段要求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当期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发现疑点问题,确立实地调查核实项目;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以后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的主要对象。重点对以下企业进行审核:大型涉外企业,亏损企业,免税企业,减税企业,零申报企业,税负率偏低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利润率偏低企业以及有关联交易的企业。

  2.审核的方法。应充分运用《纳税评估办法》中的通用分析指标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同时可利用《审计规程》中的分析性复核方法对相关指标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为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提供线索,以确立实地调查核实项目。

  (三)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实地调查核实是指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实施现场审核的过程。实地调查核实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以后实施。对财务会计制度相对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的涉外企业应运用《审计规程》中现场审计的相关技术和要求,以提高调查核实的科技含量。同时,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纳税评估,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应按照总局下发的《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四)纳税评估案件移送。对于按照《纳税评估办法》要求需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和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和避税行为,各地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数据资料等信息的移送工作。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案件移送的具体工作程序。对于在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前已发现企业避税疑点的,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在纳税评估调查核实阶段一并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

  三、措施保障

  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把纳税评估作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切实提高工作质量。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行业税负的监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指标预警值的测算、具体评估方法的制定和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好上述职责。

  (二)积极试点,完善指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附属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是在总结部分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提炼而成的。鉴于各地涉外企业在注册类型、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存有差异,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需要更大规模的实践来验证。因此,各地应在充分运用已有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注重收集并及时向总局反映实际操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建立与完善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指标体系提供决策依据,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

  (三)强化考核,提高绩效。各地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总局将对各地工作予以考核通报。同时,各地要建立层层考核的工作机制,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附件: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上报单位名称:                  所属年度:年                 单位:户、万元

image.png 

  说明:此表随同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年度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在报送纸质的同时上报电子文档(用EXCEL工具制作);

  调减栏用负数表示,净增(减)栏为净减时用负数表示;

  如初评与案头分析一并进行的,相关数据可以合并填写在案头分析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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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5-17
文号:国税函[2005]4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4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一季度,各级税务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围绕组织收入中心,坚持依法治税,突出规范化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汇算清缴工作,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较高增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据税收快报统计,一季度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1063.4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300.33亿元,增长39.4%。

  (一)国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国税系统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566.0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78.67亿元,增长46.1%.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北京131.31亿元;上海74.82亿元;江苏43.16亿元;黑龙江34.22亿元;辽宁32.29亿元;浙江25.48亿元;广东24.91亿元;山东22.13亿元;湖北17.82亿元;河北14.40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内蒙古245.6%;辽宁178.2%;河北152.4%;海南130.8%;山西128.9%;厦门126.7%;吉林99.6%;深圳94.7%;大连88.2%;江苏81.9%。

  (二)地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地税系统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497.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21.66亿元,增长34.2%.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浙江66.48亿元;江苏52.30亿元;广东48.38亿元;上海47.53亿元;北京28.20亿元;山东27.97亿元;河北26.39亿元;宁波21.66亿元;河南20.68亿元;山西15.8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山西86.5%;青海81.9%;内蒙古79.1%;河北73.4%;云南64.7%;河南62.6%;上海53.8%;甘肃53.0%;陕西49.2%;四川43.2%.

  二、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特点

  一是收入增长幅度稳步提高。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39.4%,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提高了9.9个百分点。

  二是一季度收入增、减起伏较大。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绝大多数地区增幅较高,其中国税系统有六个地区增幅超过了100%;同时,有3个单位收入负增长,其中,2个单位的下降幅度达到两位数。另外,2月份企业所得税收入共有23个单位负增长。

  三是重点税源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势头。一季度,列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前10名的地区,其累计收入达到745.58亿元,占总收入的70.1%.其中,北京及华东地区的收入达到624.32亿元,占总收入的58.7%。

  四是重点行业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动力。一季度,石油、石化、烟草、金融、电力、保险、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行业的收入达到458.3亿元,占总收入的43%,其中烟草、石油和房地产行业增速最快,分别增长153.3%、93.3%和81.1%。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其主要原因:

  (一)经济增长、效益提高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奠定了税源基础。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一季度GDP增速达到9.5%,工业累计增加值增长16.2%,前两月全国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7.4%,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能源类产品价格高位运行,企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拉动了企业所得税税源快速增长。

  (二)加强征管,落实政策,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一季度,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对重点税源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新办企业的监控和征收管理力度,大力清理欠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三)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各地抓得细、抓得实,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企业进行自核、自缴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另外,一些重点税源大户效益持续好转,去年应缴未缴所得税甩尾至今年汇算清缴入库数额增加较多,有力的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四、下一步组织收入的主要工作

  2005年,各地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工作开局良好,一季度的收入快速增长为完成全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今年仍有一些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各地必须保持高度重视。要按照去年底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继续加大组织收入力度,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一)继续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加大组织收入力度,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定期分析。各地应每月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和增减幅度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变动的原因,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监控,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弹性关系,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收入增减幅度变化较大的地区,应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原因分析清楚并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三)抓好汇算清缴的入库和总结、统计分析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税款入库工作,并抓紧做好汇算清缴的总结、统计分析工作,按时上报总局,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圆满完成。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应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反映。一季度,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广东、湖北、云南、贵州、新疆、陕西、甘肃国税局,北京、吉林、山东、广西、陕西、青海地税局向总局报送2004年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弹性分析情况较好;内蒙古、吉林、山东、河南、浙江、安徽、贵州、青海、陕西、大连、青岛、宁波国税局,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江西、云南、深圳地税局向总局报送2005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情况较好;天津、江西、湖南国税局,福建、湖南地税局向总局报送有关工作情况较好。对以上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

  1.2005年一季度分地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表(略)

  2.2005年一季度分地区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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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5-17
文号:国税函[2005]4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进口料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2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二)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三)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四)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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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5-20
文号:国税函[2005]48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6]1278号 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所属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6]306号),请求明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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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28
文号:国税函[2006]12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303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实施方案,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向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要求,做好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按照《汇缴办法》,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纳税人不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扣除的项目。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应及时办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允许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要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办法》的要求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算清缴时间由汇缴企业在《汇缴办法》规定范围内确定,成员企业应逐级向上级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确保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使用修订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要求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及时向纳税人下发纳税申报表并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软件,不得随意改变纳税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顺利进行。

  四是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根据《汇缴办法》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及行业数据比照分析,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企业和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进行评估,分析原因,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五是注重汇算清缴总结的质量。各地应注重汇算清缴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汇算清缴总结应针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地要将汇算清缴总结和汇缴数据质量及报送时间作为考核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依据。

  三、做好纳税申报表与汇算清缴汇总表口径衔接工作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管理软件已不适应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将该表进行修订,更名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有关《汇总表》汇总上报问题。国税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新申报表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所做的规定,汇总上报《汇总表》(包括全部经济类型的总表和分经济类型的分表);地税系统结合实际按照汇总表的口径汇总上报《汇总表》。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要求,根据汇总表口径的结构和内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新申报表与汇总表口径衔接应用工作,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 

  (三)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及总结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汇算清缴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上报,汇算清缴总结以WORD格式上报。 

  (四)报送《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总结的时间、内容等应按照《汇缴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9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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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31
文号:国税函[2006]130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6]1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上述2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2家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2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2家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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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31
文号:国税函[2006]130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6]1310号 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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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31
文号:国税函[2006]1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01号 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手段。

通过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一个年度所得税申报、征收和管理情况实施全面、综合的审核和评定,既可发现企业申报纳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能发现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的不足。各地要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严格工作程序,确保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二、强化内部培训,加强纳税辅导,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能力。

各地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释和培训辅导,确保税务专业人员和纳税人理解、掌握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规定。一方面,要加强对税务专业人员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岗位工作技能。另一方面,要针对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问题和常见错误,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予以重点辅导,确保申报数据的正确性。

三、建立四级审核网络,加大汇算清缴数据审核力度。

各地要继续强化责任意识,把好数据质量关。要通过建立健全汇算清缴数据质量审核分级负责、上级复核的机制,形成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地市局、省局和总局四级数据审核网络。各地要熟练地掌握和应用审核工具,上报总局数据前应分地区利用审核工具进行预会审,对发现的错误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列示的错误和疑点提示信息及其描述,逐条、逐项分析原因进行核实,及时修正错误,确实无法修改的也要说明原因。要认真核实2005年度企业基本信息,与以前年度不一致的,特别是纳税人识别码,主管税务机关要加以确认并进行修改,确保汇总数据的正确性。

四、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一)汇算清缴数据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汇总、传递汇算清缴数据前应查杀计算机病毒,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和传播;

(三)使用计算机制作、处理、存储交换汇算清缴资料时,应对计算机硬盘、软盘等设备采取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保密措施,防止有关内容被无关人员知悉或获取;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专机管理汇算清缴数据,避免数据丢失,且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以光盘等存储介质备份电子汇算清缴数据,并专档保存和管理纸质汇算清缴文档。

五、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提高汇算清缴效用。

一是要有针对性地统计分析相关数据。为便于各地统计和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总局在汇算清缴系统中新增分外资区域、分投资规模、分投资区域的情况统计表或指标表,连续亏损三年或五年亏损企业的分户亏损情况和汇总统计表,以及企业年度亏损弥补与结转情况分户表等7张统计表和指标表(式样见附件1至7),汇算清缴系统将自动生成上述表格,供各地参考。二是要抓好对两类企业的调查工作。为了摸清外资企业零申报及亏损的真实原因,今年的汇算清缴软件中,总局完善了零申报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填报内容(表格见附件8至17)。各地在汇算清缴数据录入时,要根据软件提示,选择录入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的详细数据。同时,要利用汇算清缴软件提供的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的分析功能展开分析、调查和研究工作,并形成专题报告,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一并报送总局。

六、按时保质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

各地应严格按汇算清缴工作规程要求报送A类汇总表、B类汇总表、A类指标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情况分析图表和年度比较表;各地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和工作报告以及省地市下发的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应制作光盘,于2006年7月31日前以特快专递报送总局,超过时限或数据无法打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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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24
文号:国税函[2006]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277号 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2月2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税务总局在对金税工程增值税信息系统数据分析过程中发现,系统中存在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以下简称“存根联滞留票”)信息。据调查了解,除因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企业或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货方购进货物为固定资产或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货方在认证之前发生退货、销货方因未收到购货款将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交给购货方等正常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大量滞留外,还存在购货方为了达到隐瞒销售收入的目的,对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大量滞留。这种现象在商贸企业中较为严重。为此,税务总局决定对存根联滞留票异常的商贸企业开展专项核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根联滞留票的定义

  存根联滞留票是指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稽核系统内有存根联数据而无相对应抵扣联数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存根联滞留票核查的目的

    通过核实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其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三、核查对象

  200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有存根联滞留票且存根联滞留票金额占其全部进项发票金额(滞留发票与认证抵扣的进项发票之和,下同)比例较大的商贸企业的存根联滞留票(具体核查名单和存根联滞留票信息由税务总局下发)。

  四、核查工作步骤

  (一)确定核查企业名单

  1.2007年1月10日前税务总局从稽核系统中提取数据,产生分省核查企业名单和分企业存根联滞留发票明细信息。

  2.CTAIS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尚未集中到税务总局的湖北、江苏两省于2007年1月5日前通过“总局FTP://center/流转税司/申报评估处/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名单确认”目录下载待确认名单,补充NSRMC(纳税人名称)、SWJG_DM(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代码)两字段信息后,于2007年1月9日前将所确定的核查商贸企业名单通过上述目录上报税务总局。

  3.2007年1月10日前税务总局将购货方核查企业名单及购货方存根联滞留发票明细、销货方协查发票明细信息通过“总局FTP://center/流转税司/申报评估处/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清分至购销双方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

  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税务总局下传的销货方协查发票明细信息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及时开展发票协查工作。接到税务总局下传的购货方核查企业名单及购货方存根联滞留发票明细信息后,做好存根联滞留发票异常企业核查的准备工作。

  (二)销货方税务机关协查

  2007年1月11日至2007年2月11日,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协查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按照《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销货方协查单》(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对每张存根联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登陆税务总局内部网http://130.9.1.55:7005填写或上传《销货方税务机关存根联滞留发票协查结果情况表》(见附件2),上报截止日期2007年2月11日。

  (三)购货方税务机关核查

  2007年2月15日前税务总局对《销货方税务机关存根联滞留发票协查结果情况表》的信息按购货方进行归集整理后,通过http://130.9.1.55:7005清分至购货方省税务机关。

  2007年2月16日至4月30日,购货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结合税务总局下传的存根联滞留发票协查结果,对存根联滞留异常企业进行核查。

  (四)核查工作总结暨统计报表上报

  2007年5月15日前,各省应将核查工作总结及《存根联滞留发票购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表格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3、4)上报税务总局,工作总结的电子文档上传至“总局FTP://center/流转税司/申报评估处/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目录下,《存根联滞留发票购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通过登陆税务总局内部网http://130.9.1.55:7005直接填写或上传。

  五、核查工作组织

  此次核查由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征管、稽查、法规、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核查,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达到立案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

  六、核查工作要求

  (一)核查存根联滞留票,目的是为了核实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核查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认真开展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与协查工作,及时反馈各项结果信息,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销货方税务机关在协查过程中,应保证取证资料与原件内容相符,在取证复印件的空白处注明取证来源、并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税务机关具体的协查人签字。销货方税务机关还应妥善保管调查取证资料,当购货方税务机关核查时,应及时提供《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销货方协查单》和相关取证资料。

  (三)购货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43号)规定的程序和评估方法,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据,逐一说明每张滞留票未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对其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核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达到立案标准的,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为企业开脱责任,提供虚假证据,违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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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28
文号:国税函[2006]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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