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2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四川、陕西、辽宁、安徽、山东、贵州、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下属全资企业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办法的请示》(中电财[2005]10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145万元和4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1: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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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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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11
文号:国税函[2005]2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两家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4]40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分别提取1535万元和15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1.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2.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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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12
文号:国税函[2005]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辽宁、河北、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化公司关于向成员企业收取2004年度集团管理费事宜的请示》(中化财会[2004]3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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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12
文号:国税函[2005]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3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江西、黑龙江、湖北、江苏、河北、湖南、四川、甘肃、河南、吉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4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航空财[2005]155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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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12
文号:国税函[2005]3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3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税前列支2004年度上级管理费的请示》(建一财字[2004]52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87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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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12
文号:国税函[2005]3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上海、广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江苏、湖北、辽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2004年度管理费用向下属公司分摊的申请》(万字[2004]185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该公司2004年度按5518万元的限额(详见附件)向其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在规定限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限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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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26
文号:国税函[2005]37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3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陕西、安徽、江苏、河南、湖北、贵州、吉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中航一集团2004年度管理费收支预算的请示》(航财[2004]70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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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27
文号:国税函[2005]3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河南、山西、山东、江苏、湖北、四川、新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4]31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所属机构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050万元(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新兴(集团)及所属机构2004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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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5-09
文号:国税函[2005]4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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