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1268号 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对各地报税务总局备案的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票样分析,结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的情况,目前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印制发票时擅自改变字体、字号;字间距不符合标准;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数字与汉字未对齐或数字上下未对齐;发票开具时随意涂改;纳税人保管不善,发票发生皱折等,影响了数据采集和认证的准确性,给纳税人的正常抵扣带来困难。为了配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同时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的准备工作,现就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新版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有关文件规定及税务总局下发的票样进行印制,切实保证印制质量,保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实施。

  二、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的印刷误差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见附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误差要求及示意图”)。

  三、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联次内容及顺序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印制,抵扣联和报税联必须采用52克干式复写纸。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和保管行为,指导纳税人做好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工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五、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如出现使用的电脑中国家标准字库无法打印汉字的现象,可以手工填写,但需在手工填写的汉字上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指发票联、注册登记联),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组织检查本地区内已印制完毕的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货运发票,一律收回;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发票,在推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前使用完毕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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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27
文号:国税函[2006]12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200号 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二、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解释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

  三、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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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15
文号:国税函[2006]12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218号 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新疆、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14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外运(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由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对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中国外运安徽公司、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中国外运九江公司所在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各省(区、市)税务机关确定。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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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18
文号:国税函[2006]1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223号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工商银行已于2005年度完成了重组改制工作,并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对该行更名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该行更名后不仅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范围,而且还全面继承原有的权利、义务,享受原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其所属分行、支行可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国家在汇总纳税政策方面有新的规定,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二、该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该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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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19
文号:国税函[2006]1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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