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123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下发后,一些地方来电咨询,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仅涉及目录变更问题,不涉及政策调整。目录变更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请遵照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5]6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32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11月10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850万美元,每年支付两次利息,共分十次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72642.60美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青田伯品电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青田伯品电站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27号)收悉,批复如下:
浙江青田伯品电站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水力发电,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013号)规定,同意浙江青田伯品电站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6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是1998年在惠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电脑数字机、通信交换机等。2003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联想台式电脑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计算机和外部设备"中"高档微型计算机"(序号:01010105)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5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福建、辽宁、山西、内蒙、河南、陕西、广东、云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法规国税函[2005]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青田焕恩电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青田焕恩电站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发[2005]34号)收悉,批复如下:
浙江青田焕恩电站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水力发电,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浙江青田焕恩电站有限公司从事水力发电的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6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财团法人茨城县国际交流协会上海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日本财团法人茨城县国际交流协会上海代表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71号)收悉,批复如下:
日本财团法人茨城县国际交流协会上海代表处于2002年设立,主要代表协会在中国进行信息交流、市场调研等活动;其总机构日本财团法人茨城县国际交流协会已经日本茨城县政府证明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对日本财团法人茨城县国际交流协会上海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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