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1242号 关于明确总局统一推广纳税人端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务信息化发展的长远趋势,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做好为纳税人服务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纳税人端软件技术支持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端软件服务的基本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纳税人端软件技术支持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软件后续的升级开发和维护。

  (二)国家税务总局承担纳税人端软件远程技术支持,通过信息中心百望呼叫分中心向纳税人免费提供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三)各地税务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向纳税人提供软件操作培训、协助纳税人安装软件并辅导其使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这一原则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已推广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代扣代缴软件,也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今后推广的所有纳税人端软件。

  二、百望呼叫分中心 

  百望呼叫分中心于2006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通过自动语音和网站提供服务。对百望呼叫分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语音留言或人工受理方式反映。网站近期将建成并投入运行。

  目前,百望呼叫分中心已面向全国纳税人提供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2007年2月将提供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代扣代缴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请各单位认真领会和把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的纳税人端软件服务的基本原则,转变服务理念,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服务资源,开展为纳税人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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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20
文号:国税函[2006]12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244号 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目前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包括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传输环节存在的纳税人不按规定采集清单数据、清单数据采集录入错误、误将非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海关征收的滞纳金凭证等)填入清单、税务机关漏传数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和传输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采集和传输的完整、准确、及时,确保清单采集数据与申报抵扣数据、采集数据与上传数据的一致性,做好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采集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以提高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质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三、目前通过审核检查发现纳税人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数据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为便于纳税人准确填写清单,税务总局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的编制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见附件),请各地尽快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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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22
文号:国税函[2006]12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943号 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河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总局自2006年7月在河南、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开展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决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货运发票税控系统顺利推行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强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试点省(市)的全面推行是全国全面推行的重要基础。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推广方案》(见附件),制定本省(市)的具体推行实施方案;要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推广运行有关要求 

  (一)推广时间。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在全省(市)范围内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停止使用不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试点省(市)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各试点单位要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系统推广所有相关准备工作。

  (二)运行环境准备。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的要求,准备好全面推广的运行环境。要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接口衔接工作。税务端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已于7月安装,各单位应考虑试点所采用的服务器对全省(市)推行上线后的支撑情况并制定应对办法。尚未与税控盘产品供货商谈妥税控盘/传输盘采购事宜的地税机关,应尽快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开票软件用户(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和代开税务机关)能如期购置到税控盘/传输盘,不能因税控盘采购影响整体推行进度。

  (三)票证准备。发票的印制、使用等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执行。同时,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税票的准备工作。各地应提供足量的发票和税票以满足系统全省推广的需要。

  (四)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五)培训工作。总局已举办了系统视频培训和省级师资集中培训,并下发了相关培训材料。各地要积极开展对税务系统内部和对纳税人的培训。如需在省级搭建后台培训系统,各地应准备好所需环境,提请开发单位帮助搭建,培训用税控盘和传输盘各省自行联系厂商解决。

  (六)制定岗责体系。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要根据有关业务操作流程设置相应岗位并制定岗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保障系统的顺利、有效运行。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国税机关

  试点省(市)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发票方可作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取得其他非试点省(市)旧版货运发票和试点省(市)非试点地区2006年11月1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

  各地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货运发票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尤其在非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的过渡期内,国税机关既要保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必须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又要避免再通过清单方式重复采集数据,造成重号发票。

  其他业务操作规程仍按照国税发[2006]9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地税机关 

  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地税机关采集上传的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为所有新版货运发票数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仍按照国税发[2006]9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总局技术支持。全面推行期间,总局将安排开发单位2-3名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支持,帮助各单位开展推广工作。总局将通过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网上支持,通过总局运维技术支持热线4008112366对税务机关内部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的远程技术支持。同时,总局信息中心百望呼叫分中心已开通,开始向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企业自开版和中介机构代开版)用户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

  (二)省级运维支持。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指派专人负责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责任人应掌握并能熟练使用开票软件和后台系统,解决简单的常见的操作问题。对于税务端软件的问题,省级税务机关责任人应尽可能先行收集、过滤、整理并向总局呼叫中心报告。对于纳税人端计算机、打印机类问题,税务机关应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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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0-10
文号:国税函[2006]9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043号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向总局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

  (一)《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二)依据现行政策所有企业适用15%税率的地区,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适用税率”行填写15%的税率。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

  (四)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试点地区的企业,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要求进行试点的,其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9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

  (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8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

  (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即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其他地区填报33%。

  (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填报。

  (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一行“收入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十一)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包括27%、18%两档优惠税率。

  二、关于申报表的修改

  (一)《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24行改为“6、天津滨海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第65行“四、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低税率”。

  (二)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因此,取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中删除“(请填附表九)”。

  (三)《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第7行“实际发放额”项下增加“其中: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一行,作为第8行,填报纳税人经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原表第8行改为第9行,以后各行序号顺移。

  (四)《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列下增加“计入其他”一列,作为第7列,填报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业务中核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原表第7列改为第8列,以后各列序号顺移。

  三、关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第六条第9点中,删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等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行第6列”。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填报说明第三条第6点中,删除“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的填报说明第三条第5点中,“金额等于第1-12行或第1-13行”改为“金额等于第1-11行”。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的填报说明

  1.第六条第1点中,将“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1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将“第三列…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2.第六条第2点中,将“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2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将“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3.第六条第12点“第14行‘坏账准备金’……”中,将“第1列填报……,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1列第6行”的“第6行”改为“第5行”。

  (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的填报说明

  1.第二条中,将“本表‘非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列第10行…”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2.第三条第2点中,将“第2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按‘生产成本’等项目分配的工资薪金所计提的工会经费”,改为“第2、4列第4行:分别填报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第三条第3点中,将“第3、4列第4行”改为“第3列第1至5行”;将“分别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改为“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的填报说明

  1.第二条中,将“本表第11列17行为正数时……”改为“本表第10列第17行为正数时……”;将“第15列17行填入……”改为“第14列第17行填入……”。

  2.第三条第2点中,将“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改为“本年末原值余额”。

  各级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精神,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和纳税辅导材料,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确保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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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08
文号:国税函[2006]104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6]1057号 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备案出口合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软件进行了升级,现将备案出口合同项下出口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函[2006]877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合同、电子备案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的电子备案数据作为办理相关货物出口退税的审核依据。

  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过程中,外贸企业在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及生产企业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须在该笔货物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将该笔货物所对应的出口合同号及合同项号等项目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并报送相关电子数据。

  三、出口企业在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时,应注意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与原备案项目一致。同一份合同出口货物分多次申报出口退税的,累计申报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对特殊商品国际上通常采取期货计价方法的在向总局报备后可按实际结算价格核定,下同)不得超过该出口合同备案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同一份出口合同涉及多种出口货物的,每种出口货物累积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不得超过备案的该种货物出口数量、出口金额(按该出口合同备案数据的“合同项号”确定)。

  四、升级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6.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8.3)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相关功能;升级后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6.1)修订了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读入、录入、调整功能,以及相关计算机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和合同备案统计等功能。

  五、对升级版软件发布前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可用红字冲减方法调整原申报数据,再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重新申报、审核。也可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后续审核内容进行确认。 

  六、升级版软件放置在“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网站”及“总局进出口司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版后,可直接安装;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后,须确认软件可以正常安装,再发放给出口企业使用。税务系统人员需要支持服务时,可通过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呼叫中心热线电话(4008112366)或支持网站(内网130.9.1.248)提起服务请求。

  七、请各地税务机关将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以及软件运行问题、建议及时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信息中心)。上报方式:将电子文档上传至进出口税收管理司FTP通讯服务器(内网IP:100.16.125.25)“各地上传/情况反映”目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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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09
文号:国税函[2006]10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124号 关于兴勤(常州)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兴勤(常州)电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86号)收悉,批复如下:

兴勤(常州)电子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江苏省常州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压敏电阻器、热敏电阻器及其电子陶瓷元器件、电脑传感器、汽车传感器、家电传感器及其配件,销售自产产品。该公司主导产品为TVRK*D型高能压敏电阻器、低阻型热敏电阻器、超低电阻率过流保护用热敏电阻器、抑制浪涌型负温度热敏电阻器(SCK)、表面贴装(SMD)型压敏电阻器、玻璃封装型热敏电阻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 》“高性能功能陶瓷、结构陶瓷”中“ZnO基变阻器材料”、“正温特性热敏电阻(PTC)”(序号:06020406、06020407)范围。

2005年9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兴勤(常州)电子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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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24
文号:国税函[2006]1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128号 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统计,截至10月底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不含免抵调库,下同)2254.75亿元,占总局目前已分配出口退税计划的81.3%。从整体上看,出口退税进度基本正常,但仍有个别地区的出口退税进度偏慢。

为贯彻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精神,做好年底前出口退税工作,各地应在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优化服务,在严格审核、审批、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前提上,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杜绝发生新的欠退税。

目前,出口退税进度较慢的地区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二、进一步压缩退税审批在途数。

从各地退税部门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进度月报表》看,10月底全国退税审批在途数(指每月退税部门审批通过但到月底尚未办理退库的退税数)较9月底有所增加,9月底为55.84亿元,10月底增加到71.19亿元。对此,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国库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将审批后的退税办理退库。

三、年底前出口退税计划不足的地区要及时与总局(进出口税司)联系,申请追加出口退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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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27
文号:国税函[2006]112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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