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6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要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甬国税发[2005]28号)收悉,批复如下:
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宁波奉化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调荷供电,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同意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07号)收悉,批复如下:
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是1991年在清远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B-内酰胺类抗生素原料药及制剂、D-苯甘氨酸等药品。2005年1月24日,广东省科技厅认定该公司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头孢羟氨苄片"和"盐酸头孢他美酯"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版)》"化学药"类的"抗感染化学药"(序号:050303)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清远华能制药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7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2005]1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阜繁公路段(河北阜平砂窝至山西繁峙县神堂堡)的改建投资、公路养护、收费管理。该公司在河北省保定阜平县境内设立的砂窝收费站和在山西省繁峙县境内设立的神堂堡收费站,是其经营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两个收费站除按规定收费外,不能独立开展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负责对公路的改建投资和公路养护,不能进行完全的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两个收费站不能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由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并向保定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1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9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山开益禧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29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7年,利率为LIBOR+l%。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龙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龙沙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广州龙沙有限公司是1995年11月在广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及销售医药原料药及烟酰胺的中间体、杀虫剂、防腐剂等。其主导产品烟酰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中"麦角固醇及其衍生物维生素D"(序号:05040118)。
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广州龙沙有限公司从2004年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7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美洁具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美洁具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12号)收悉,批复如下:
华美洁具有限公司是1985年在清远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高级卫生洁具及塑料、五金配件等,其主导产品纳米级抗菌材料系列洁具产品和高效节水型连体、分体座便器系列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保健抗菌净化剂"(序号:060201)和"新型节水设备"(序号:070218)范围,2005年,该公司由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华美洁具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2005]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按15%税率计算的税款部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现行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返还给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税款必须全部用于企业的产品研发投入。
三、对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财政返还优惠执行时间暂定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法规国税函[2005]7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内蒙古、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批示精神,为支持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其重组改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94.7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作为国有资本金,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资产评估减值1.08亿元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法规国税函[2005]8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州湖申船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州湖申船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3号)收悉,批复如下:
湖州湖申船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湖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湖申船闸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湖州湖申船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的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8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28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2004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工商业投资、科研、管理、营销等事宜推广活动的联络协调。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工业总会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2005]8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36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1997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探讨、开展管理培训场地设计及培训、视听器材供应业务联络。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管理专业协会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2005]8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北京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北京代表处申请免税的请示》(京地税法[2005]312号)收悉,批复如下:
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北京代表处主要从事铁路建设与管理的咨询业务,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韩国大田税务署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北京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2005]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211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9月,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华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32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8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一个东北上海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英国一个东北上海代表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85号)收悉,批复如下:
英国一个东北上海代表处是2003年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在华贸易和投资方面的信息交流、市场调研等。英国政府驻上海总领事馆已出具证明,证实该代表处为非营利性组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对英国一个东北上海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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