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6-03
文号:国税发[2008]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共中央制定《工作规划》的重要意义

  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最近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是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实施纲要》部署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工作方针。《工作规划》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对今后五年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和科学安排,是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新的更高要求的具体化和目标化。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工作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抓手。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印发《工作规划》的重要意义,把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工作规划》的学习宣传

  各省税务机关要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传达学习《工作规划》,全面领会基本精神、深刻内涵和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要召开机关干部大会进行集体传达学习,并对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部署。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和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在"全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工作规划》。要把学习《工作规划》与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和要求结合起来,与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在入心入脑、务求实效上狠下功夫,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工作规划》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各省税务机关要将学习《工作规划》的情况,于六月底前报告税务总局。

  三、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工作规划》的各项工作任务

  要按照《工作规划》分工给税务总局完成的任务抓好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工作规划》的分工方案已将各项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涉及税务系统的工作任务,要抓紧按照职能分工,对任务进行再分解,落实到税务总局各有关部门。

  抓紧制定《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税务系统实施办法》)。税务总局将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着手制定《税务系统实施办法》的框架性文件,下发全系统执行。省以下税务机关不再层层制定实施办法。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进行任务分解,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调研,提出问题,研究措施,积极为制定《税务系统实施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推进税务系统惩防体系建设提供制度和措施保障。

  四、加强领导,确保中央的决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税务系统实施办法》工作任务的情况作为今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依据《工作规划》提出的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找出不足,明确方向。对照检查可结合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一并进行。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要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规划》负总责,切实担负起"一岗两责"的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工作规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始终坚持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共同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工作。学习贯彻工作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整体推进,以重点带动全局工作的开展。要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权力为核心,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确保中央的决策落实到位。

  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将适时地听取各地进展情况的汇报。各省税务机关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