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对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2005]52号)收悉,批复如下:
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于2003年8月设立,新加坡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属于政府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从事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范围,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2005]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46号)收悉,批复如下:
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嘉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6800万美元(实际到位资金4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聚碳酸酯树脂的生产和销售,属于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版)鼓励类中第三类第(八)条第10项范围,且回收投资期较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8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留抵税额处理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留抵税额继续抵扣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珠钢公司",下同)在2005年6月30日前因主要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较少销售其他产品,导致该公司存在有较大留抵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对珠钢公司的上述留抵税额,在核实清楚购进原材料等业务真实,相应的购进发票合法有效,且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从珠钢公司今后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特此批复。
法规国税函[2006]1134号 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17号)收悉,批复如下:
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是2005年在江苏省南京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392亿美元,其中外方投资696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其经营范围为生产汽车发动机及其零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8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53号)收悉,批复如下:
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绍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生产销售和供电技术开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向厦门永青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专有技术收取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厦国税发[2005]128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3月19日,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与厦门永青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可食膜保鲜剂及应用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200306ETL.鉴于引进上述专有技术,可以延长果品、蔬菜的储藏期,减少食品腐烂,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同意对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向厦门永青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8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提供煤气化技术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5]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4年7月,河南中旭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河南开祥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进口代理商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签定了《煤气化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4GBHAY45EMHN0414.鉴于引进的该项技术属于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并且通过煤部分氧化加工合成气的工艺改进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第8项的规定,同意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提供煤气化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8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9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2月,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与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技术许可和技术支持协议》(合同号分别为:04USSHY43ZZD00001,04USSHY43ZZD00002),转让激光打印技术和数码影像技术、喷墨打印技术等专有技术及产品商标许可。鉴于上述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第1项的规定,同意对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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