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要求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甬国税发[2004]23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在宁波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四家企业于2004年被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汞碱性锌锰电池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简称《目录》)中"无汞碱性电池"(序号:07010809)范畴;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末冶金自润滑材料属于《目录》中"粉末冶金自润滑材料"(序号:06011411)范畴;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档生物显微镜和特殊光学零件分属于《目录》中"高档生物显微镜"(序号:04020301)和"特殊光学零件"(序号:04020312)范畴;宁波明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片式半导体器件和电力电子管分属于《目录》中"片式半导体器件"(序号:01030604)和"电力电子器件"(序号:01020301)范畴。2003年,上述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均超过总销售收入的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上述4户企业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意上述4户企业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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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1-21
文号:国税函[2005]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

  (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通过深入开展可比性分析,合理确定调整方案和区间,强化跟踪管理等方面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质量监控和管理,2005年度各地转让定价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预约定价谈签及监控执行等具体管理工作。通过强化对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分析,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提高预约定价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安排预约定价谈签或执行,凡按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督导或直接处理的,必须及时逐级书面上报总局。各地正式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以及在执行中发生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做好国、地税沟通协调工作,国、地税之间应及时互相通报案件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共享信息资源,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审计。

  (四)要全面审计企业各种类型的关联交易和涉及各税种的避税行为,研究资本弱化、成本分摊等各种形式的避税问题,及时将新问题、新动态报告总局。

  三、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一)要继续推进避税大户全国联查工作,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成调查、审计、调整等工作,并定期向总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遇有困难和问题,不能按要求或按时完成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总局,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各地发现具有全国联查价值的案件,应主动将有关情况和资料报送总局,作为联查备选户。

  (二)要主动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管理,发挥统一协作的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联查工作。

  四、充分发挥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效益

  反避税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单位要积极研究解决实际使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系统应用水平,充分发挥该系统在反避税工作中的效益。

  五、地方税务系统的反避税工作

  各地方税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从抓基础建设入手,深入研究房地产、资金融通、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劳务提供等方面的关联交易避税问题,有选择地进行审计调查,积累工作经验,推动反避税工作。

  各地在2006年1月31日前上报年度反避税工作总结和附表(附后),2月28日前上报一例反避税重点或典型案例。工作总结应做到言简意赅,着重突出工作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建议,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案例应具体详细,重点反映可比性分析的过程和结果。

  凡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国际司)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也要按上述规定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


  附件:

  1.反避税机构人员统计表

  2.反避税信息工作情况统计表

  3.反避税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

  4.转让定价审计工作情况明细表

  5.预约定价工作情况明细表

  6.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年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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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3-25
文号:国税函[2005]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4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协调增长,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有所提高。二是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三是加强税务系统执政能力建设,使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税务部门形象有新的改善。

  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把握指针、明确方向,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围绕主题、抓住重点,抓好两基、打牢基础,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原则,围绕税收工作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一)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意识。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通用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法,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对税务干部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力度。

  (二)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改进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增强计划的科学性。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办法。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并对贯彻情况进行检查。

  (三)切实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抓住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开展执法监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切实防止再发生类似问题。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查办情况的监督。

  (四)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在部分地区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试点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在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基础上,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考核。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可抵扣票,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做假账、两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活动。依法加大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房地产业和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选择某些管理基础薄弱、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整治。继续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加强案例分析和专项检查总结,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办法,以查促管。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六)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加强申报审核,发现不缴库或缴库不足的要立即到纳税户实地了解情况。建立催缴制度,实行欠税人报告制度,建立欠税档案,落实以欠抵退、用发票管理控制欠税等办法,认真执行欠税公告制度。

  (七)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加强日常税法宣传咨询。规范税法公告制度,积极开展“网送税法”活动。结合开展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试点工作,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对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进行曝光。认真开展第1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结合“四五”普法教育验收,大力普及税法知识。

  二、稳步实施税收改革,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

  (八)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密切关注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和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全面落实各项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加强退税申报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同时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

  (九)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减征农业税的测算工作,认真核实每户农民减征和应缴的税额,并张榜公布。据实核减因征占耕地而减少的农业税计税面积,确保核减的计税面积落实到户。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围绕完善农村税收制度和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清理农业税尾欠、调整农业税收征管体制等问题,做好专题调研工作。

  (十)继续做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等工作。2005年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申报、计缴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办法。税务机关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之按规定进行申报。对设备抵扣发票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注意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以后在全国实施积累经验。积极落实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调整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政策。

  (十一)积极研究有关税制改革方案。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研究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实施的方案,研究适当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继续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的方案研究与准备工作,抓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改革物业税,在部分省市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按照最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

  (十二)认真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西部大开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等统计评估和信息反馈工作。抓紧出台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支持中部崛起和循环经济发展等税收政策。研究完善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经营、农副产品加工等税收政策。

  (十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尽快调整不规范的外设机构。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设置内部机构,调配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完善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业务衔接。3月底以前,各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工作要落实到位。搞好国、地税局之间协调配合。加强与财政、工商、金融、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协作。

  (十四)深化内部管理改革。全面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文件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和竞争上岗制度。稳步推进以岗位聘任制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进行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能级管理办法。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探索后勤管理改革。

  三、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十五)加强税收分析预测。关注收入总量增减变化,分析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分析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变化的原因,对不同地区、行业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宏观分析发现问题,要追踪到税源、落实到企业进一步剖析,加强税源监控。实行定期分析制度,建立健全税收档案。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进一步做好监控分析工作。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收预测模型,改进收入预测方法。

  (十六)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进一步充实基层税源管理力量。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定期轮岗,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监督。

  (十七)加强纳税评估。不断完善纳税评估制度,改进方法,促进税源控管。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等指标体系。对比分析行业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之间的差异,对比分析企业申报纳税情况与统计的增加值、实现利润等相关信息之间的差异。对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具管理,大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加油机税控器的日常维护。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搞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有奖发票。加强发票管理。

  (十九)加强流转税管理。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以“一四六小”为抓手,加强增值税管理。落实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加强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完善清单申报制度,搞好交叉稽核和异常票检查处理工作。完善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实施纳税辅导期制度,搞好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加强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管理。研究制定并实施消费税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加强车购税征管,确保车购税管理职责接收后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十)加强所得税管理。搞好税源监控,深化纳税评估,完善汇算清缴,实施分类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继续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强化全员全额管理、重点纳税人管理和税源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二十一)加强地方税收管理。通过利用税务登记资料、加强与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开展实地调查,建立健全房产税税源资料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房地产项目档案,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管理。强化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代征工作。加强国、地税局协调配合,做好城建税信息传递和税源分析工作。

  (二十二)加强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管理。强化反避税工作,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管理制度,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提高跨国税源监管能力。加强对涉外企业特别是大型涉外企业和跨国大公司的税收管理,推进联合税务审计,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税收管理。

  (二十三)规范农业税收征管。严格按规定征收农业税收,禁止税费混征和白条收税。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的支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税源管理。

  (二十四)加强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实施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规范个体定额核定的程序和办法,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稳步推进个体大户建账工作,研究制定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规范管理的措施。

  (二十五)推进社保费征管工作。发挥税务机关征管优势,搞好社保费征缴工作,提高征缴率。

  (二十六)加快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推进整合项目的建设,抓好应用系统集成平台设计和建设,做好税务系统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推广整合版综合征管软件。整合地税系统征管软件并适时推荐应用。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做好各类信息的采集、接收等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应急预案,强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认真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加快网上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金税工程三期立项、规划和部分先期启动系统的设计、试点等工作。

  (二十七)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做好咨询辅导工作。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加强税务网站建设。清理简并各种报表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积极推广多种申报、缴款方式,进一步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二十八)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搞好财务工作,加强经费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实行基层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中西部地区倾斜。强化基建项目立项和开工审批管理。认真执行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落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加大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实施力度,提高分散采购管理水平。加强审计监督。

  (二十九)认真做好信访、保密等工作。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制。围绕税收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加强税收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做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关心、支持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三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完善和落实政治学习制度,增强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组中心组学习,把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

  (三十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坚持民主集中制。探索制定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切实加强巡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优秀领导班子活动。

  (三十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认真落实五年教育培训规划,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等知识的学习,加大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提倡在岗自学。强化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施教机构发展。

  (三十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坚持贴近税务实际、贴近思想动态、贴近工作生活,不断创新思路,改进方法,提高水平。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开展税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公务员年度考核。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三十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搞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办好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推动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取得良好成效。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状况,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影响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十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核心,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强化“两权”监督制约。认真落实一把手不分管人事、财务工作的规定。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特别是严肃查处税收管理、干部人事工作、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巩固税务代理专项检查成果,坚决纠正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明脱暗不脱以及指定代理、强行收取代理费的行为。

  (三十七)加强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坚决防止抓而不紧、浮而不深、粗而不细、华而不实,做到抓紧、深入、细致、务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完善领导督查和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督查工作。精简会议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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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1-10
文号:国税发[200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技术进口,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现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B类两种(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其他的均申请A类。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四)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五)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六)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前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四、受让方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后,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其它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

  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一)进口限制类技术的;

  (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三)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

  对其中确属技术先进需要出具建议函的,应附有特别说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时,可提请商务部予以复核。

  七、商务部负责统一设计建议函的格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到商务部网站科技司子站法律法规栏目内下载。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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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3-27
文号:国税发[2005]4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5]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山东、河南、广东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山东、河南、广东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现将该集团公司对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河南、广东8省(市)电信资产重组改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起到2011年,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注入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电信业务资产中,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每年从“递延收益”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河南、广东8省(市)的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113.97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8省(市)的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减值247.68亿元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8省(市)的电信资产注入到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以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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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3-29
文号:财税[2005]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2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山东、浙江、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我公司税前收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艺总字[2004]47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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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05
文号:国税函[2005]2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四川、湖北、广东、辽宁、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坍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向所属子公司收取2004年管理费的申请》(中航材[2004]20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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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05
文号:国税函[2005]2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甘肃、四川、安徽、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关于提取直属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2004]中外建财宇第10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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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05
文号:国税函[2005]2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2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吉林、陕西、青海、四川、辽宁、湖南、贵州、河南、浙江、山东、云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电财[2004]6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0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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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05
文号:国税函[2005]2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德意志)分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德意志)分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于2003年3月与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2000万美元,贷款期限14年,由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003年8月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将贷款转让给花旗银行法兰克福分行,2003年9月花旗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业务重组后更名为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德意志)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德意志)分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含前端费、承诺费),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取得的担保费,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号)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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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11
文号:国税函[2005]2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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