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公告如下:
1.甘肃天水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甘肃德美社会救助基金会
4.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甘肃省西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6.兰州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甘肃若水慈善基金会
8.甘肃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9.甘肃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10.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11.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2.甘肃奇正慈善公益基金会
13.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
14.甘肃世恩慈善基金会
15.甘肃扶贫基金会
16.甘肃陇东学院正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17.甘肃西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天水文雅爱心基金会
19.定西市慈善协会
20.定西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21.定西市青少年发展(教育)基金会
22.定西市陇中合益慈善基金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1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公布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增强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和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公布,纳税人可自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甘肃省电子税务局进行自我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和复评申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A级纳税人名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2020年第1号 关于扩大调整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支持全省特色农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备注:1.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2.计算棉花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棉花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短绒、棉籽等)不再参与扣除。
二、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1日
法规甘人社通[2020]231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参保单位,在甘中央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和批复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含符合规定推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其中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9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5元。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2016年度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19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
(三)倾斜调整
1.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类别,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5元、9元和15元。
3.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4.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20元;
5.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7元的,调整到2827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保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按照省上统一规定落实调整政策,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7月底前企业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发放到位。发放结束后,请各地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待遇调整情况,填写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20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汇总全省待遇调整情况并分析总结,书面报告于9月10日前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附件:甘肃省202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xls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7日
法规甘财税[2020]1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已经第十三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我省资源税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我省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是: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享受资源税减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企业会计报表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以及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享受减征免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自然资源部门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储量动态年报》等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须同时留存矿山生产台账,免征伴生矿、减征低品位矿的矿石量及其所对应的矿体位置(如应在采掘平面图、纵投影图中标注相应位置)等材料。
(三)纳税人应对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征免征政策后,如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级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税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储量动态年报》等矿产资源相关资料时,应抄送同级税务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应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纳税人资源税应税品目、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及应纳税额等涉税信息,对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需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信息,可提请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六、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14]8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甘财税[2015]46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5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
2.相关用于的含义.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9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2.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业户可选择以上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在3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核定为0;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1)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我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规范我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明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三)规范定额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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