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政办发[2020]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要求,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在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的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揽子政策基础上,提出以下措施。


  一、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区施策、分类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从必须性、可能性、现实性上分类把握,分区精准施策,分类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必须复工复产的,涉及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国计民生领域,集中力量完善保障条件,确保正常生产和尽早尽快复工复产。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防控方案,强化防控措施,尽快实现达标达产。尚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以疫情防控为主,把握防疫形势和时间节点,防止操之过急、盲目开工,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复工复产,坚决杜绝复工后因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疫情蔓延。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抓紧抓细抓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二)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向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疫情防控方案,切实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督促企业配备消毒液、体温枪、温度计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必要防护用品,并按程序向所在辖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工复产报备。对口罩、防护服等紧缺物资生产企业遇到的机器、用工、资金不足、原辅料供应等问题,给予最高优先级别尽快解决,督促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难题。密切监测经济运行状况,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积极协调解决疫情防护产品生产企业在项目前期、生产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发布省内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信息,对生产情况实施日监测制度。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运输保障,落实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原材料、产品运输、医疗物资调进及省内医疗物资配送等重点运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二、完善融资服务


  (四)灵活安排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在疫情期间,不得违规抽贷、断贷、压贷,不得违规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减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受疫情影响且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银行要主动与客户协商,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做好展期或续贷安排。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五)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对有发展前景、积极组织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一行一策”灵活制定息费减免办法。鼓励对上述中小微企业200万元以下贷款免收贷款利息,200—500万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计息,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80%计息,并免收贷款其他费用。(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六)提高融资便捷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企业合理信贷要求,简化审贷流程,提高放贷效率。对首次贷款的企业,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上年度经营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合理授信,提高首贷比率。(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基础上,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进行贴息;对金融机构按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日之前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信贷支持的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优惠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负责)


  (八)支持供应链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供应链融资产品创新,推进订单融资、存货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其他动产融资服务。通过供应链核心企业货物或债券质押,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融资贷款,降低供应链条的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九)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由各级政府和银行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性运行制度,确保3年内贷款规模达1000亿元。(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工信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负责)


  (十)加强省应急周转基金使用。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对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在原有费率基础上下浮20%。根据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需求,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扩大应急周转基金规模。(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金控集团等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2020年上半年融资担保额不得低于上年同期融资担保额。对减员不超过10%的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十三)强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入户对接,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三、着力稳岗就业


  (十四)稳定企业用工。对因缺少劳动力不能正常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各市州要做好用工替代方案,加强地区间劳务供需对接。对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新增吸纳本县区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在市区落实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五)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社厅负责)


  (十六)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时间不超过疫情过后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七)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简易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省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未能按月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通过补缴视同正常连续缴存。(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四、加大财税支持


  (十八)资金支持。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械、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相关部门统筹现有各类涉企涉农专项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九)发挥十大生态产业基金作用。优先向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企业投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投项目和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投资,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基金在疫情保障防控中的作用。(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负责)


  (二十)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2020年中小微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省税务局负责)


  (二十一)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准予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准予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息贷款的业务,税务部门给予免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负责)


  (二十三)落实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并按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对没有违反纳税政策和税务管理规定的,原则上应提高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一个档次,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四)落实税务优惠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持续推进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减按50%税额幅度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五、降低运营成本


  (二十五)减轻企业用能压力。落实国家有关疫情期间降低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的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疫情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用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应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等负责)


  (二十六)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承租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写字楼、商铺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以及入孵入驻各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小微企业,采取“一合同一议”的办法,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创业园、创业就业基地(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入孵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商户进行房租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疫情期间,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2020年度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负责)


  (二十七)扶持中小微企业双创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租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就业基地(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等负责)


  (二十八)大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上形成协同发展。鼓励大企业就近采购符合要求的中小微企业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为大企业做好服务,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在疫情期间,鼓励国有企业提前预付中小微企业采购款,并提前支付原有未到期采购款。(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等负责)


  六、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九)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24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可先生产、再走程序、补办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三十)设立疫情防护物资收储专项资金,实行疫情防护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紧缺医用物资生产和原材料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对企业购买升级设备,给予技改政策支持。鼓励生产疫情防护物资企业开足马力生产,疫情结束后,符合《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所列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扩大收储范围,制定收储采购目录,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甘肃局等负责)


  (三十一)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上半年清偿一半以上。有条件清偿的欠款和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欠款上半年“清零”,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确保年底应清尽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负责)


  (三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施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三十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省司法厅、省贸促会等负责)


  (三十四)鼓励中小企微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省内重大项目招标,不得限制和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不得将企业规模、业绩和性质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鼓励省内重大项目总承包单位将按规定可以分包的项目,优先分包给中小微企业,在设备材料采购中优先使用中小微企业合格产品;按合同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不得拖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等负责)


  (三十五)依托政务网和省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线上服务。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供需精准对接。组织开展“企业微课”线上培训。积极鼓励广大中小微企业参与线上培训,为中小微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组织推荐资质合法、信誉良好且可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培训服务的平台机构及精品课程视频等数字资源,对当地出台的惠企政策进行视频解读。(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三十六)强化督查评估。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已出台的有关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把落实工作抓细抓实,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对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的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进行督查时,要将本措施一并纳入督查、评估范围。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情况纳入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三方评估。(省工信厅、省政府督查室等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本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省新冠病毒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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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甘政办发[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做好“六稳”工作,突出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任务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


  (一)加大防疫物资生产。大力发展防疫防护产业,弥补医疗产业短板。统筹省级现有资金,对复产转产、增产扩能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优先给予支持,多措并举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资金、设备、原料等困难。开辟生产企业资质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大力支持医用防护口罩、N95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面罩(含医用防护面罩)、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隔离服等防护用品和低值医用酒精、生活消毒液等消杀应急物品生产。


  (二)大力支持防疫防护生产体系建设。省级绿色产业发展基金和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产、扩大生产可以反复使用的防疫防护类产品,提高防护物资自我生产、自我保障能力,推进防疫防护一体化发展。


  (三)建立防疫产品收储制度。根据疫情发展需要,通过专项贷款贴息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医疗防护用品、消杀应急物品收储制度。


  (四)支持全社会参与疫情防控。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物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等渠道,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五)建立疫情防控信用奖惩机制。完善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强化全社会自我约束,对以往有不诚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防疫期间作出积极贡献的,经认定后给予信用修复。加大信用宽容增信支持,对于企业和个人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失信行为,给予信用宽容支持。引导全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疫情防控,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及时在信用网站公示,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给予增信支持。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及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有序组织实体经济复工复产


  (六)分级分区域推进复工复产。以县为单位,分区域推进复工复产。没有新冠肺炎病例的地区,在严防疫情传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抢抓机遇,分不同行业领域,积极有序复工复产;有散发病例无续发病例的地区,结合防控形势的变化和防控措施的落实,在做好防疫、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有重点地复工复产;确诊病例数较多、出现聚集性疫情的地区,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切实保障国计民生物资的生产、调运和供应,保证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同时谋划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复工复产。


  (七)分行业推进复工复产。认真研究不同行业复工复产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分类把握,精准施策,逐步推进行业复工复产。必须复工复产的,包括涉及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国计民生的领域,集中一切力量完善保障条件,尽早尽快复工复产,确保正常生产;具备条件复工复产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防控方案,强化防控措施,支持企业尽快复产达产;尚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以疫情防控为主,把握防疫形势和时间节点,防止操之过急、盲目开工,待条件具备后再复工复产,坚决杜绝复工后因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疫情蔓延。


  (八)加大用电支持。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加强增产扩能用电支持,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四、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九)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在疫情期间,按照要求坚持营业且不裁员、少裁员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地方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与承租方协商给予租金适当减免支持,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补贴企业研发成本。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统筹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现有专项经费,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十一)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十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


  (十三)加大担保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2020年担保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担保额。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予以支持。


  (十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1年。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我省住房公积金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十五)加大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全省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的金额和比例。


  (十六)加大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上半年清偿一半以上。有条件清偿的欠款和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欠款上半年“清零”。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确保年底前应清尽清。


  (十七)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省内重大项目招标中不得限制和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不得将企业规模、业绩和性质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省内重大项目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可以分包的项目,优先分包给中小微企业,在设备材料采购中优先使用中小微企业合格产品;按合同优先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不得拖欠。


  (十八)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对经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等基本生产要素,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推行“不见面”网上办电服务,鼓励企业等用户运用“网上国网”APP进行线上办电,提升办电效率。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十九)允许新购设备成本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


  (二十)减免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减免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纳税。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境内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


  (二十二)给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续贷支持。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疫情发生6个月内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充分发挥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


  (二十三)发行企业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


  (二十四)增加信贷规模。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提高中小微企业的首贷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量增价降,满足信贷需求。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支持相关企业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影响。


  (二十五)加大融资金融机构奖励扶持力度。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万—30万元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


  (二十六)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卫生防疫、医药生产、医疗器材、医用基础设施、重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供足额信贷支持。对列入全国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提供利率不超过3.15%的优惠贷款支持,中央财政给予企业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进行贴息。


  (二十七)设立省级专项贷款。对列入全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贷款,提供利率不超过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优惠贷款支持,省财政给予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由各级政府和银行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性运行制度,确保3年内贷款规模达1000亿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贴息设立鲜活农产品收储加工专项贷款,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运行。


  (二十八)设立肉、奶和小麦等粮食进口储备专项贷款。比照我省特色产业专项贷款政策,设立肉、奶和小麦等粮食进口储备专项贷款,加大贴息贷款支持,给予进口运输补贴,扩大粮食进口储备。


  六、着力推动稳定就业


  (二十九)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在全省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基础上,由市县根据劳动力返岗滞留情况和防疫工作需要,再开发2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从市县扶贫资金中列支。


  (三十)有序组织劳动力输转。对以外出务工为主、参加有组织输转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利用扶贫资金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奖补,鼓励其外出务工、长期务工和稳定务工。


  (三十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截至2020年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三十二)鼓励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和扶贫等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吸纳用工补贴政策。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对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


  七、大力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三十三)抓好春耕生产。抢抓农业春耕生产时机,强化农业春耕生产资料供给保障,在突出供销联社保障农资供给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采购种子、化肥、农膜等农资保障供应中的重要作用。整合涉农财政资金,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配送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支持政策。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确保春耕生产所需农资运输畅通、供应及时。


  (三十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按照应保尽保、愿保必保的要求,从2020年开始,农业保险机构遴选权全部下放到县,各县可根据实际采取竞争性磋商等简易程序进行招标,确保完成今年农业保险11个中央补贴品种、7个省级补贴品种、78个“一县一(多)品”的保险任务,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和出现灾害极端天气时贫困地区农民能稳定增收。


  (三十五)做好特色农产品调运销售。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发挥各级农产品产销协会作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对接市场的优势,进一步拓展东西帮扶协作重点特色农产品销售市场,确保我省肉、蛋、奶、蔬菜、果品等“菜篮子”产品运得出、销得好,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农产品销售的影响。发挥全省农产品市场作用,加大蔬菜调运支持力度。


  (三十六)建立鲜活农产品季节性收储机制。在疫情期间,设立省市县专项收储加工资金,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做好肉、蛋、奶和粮食等农产品收储加工,给予收储加工专项贷款及利息补贴、增信担保,确保鲜活农产品市场供需平衡。


  (三十七)鼓励发展冷链物流。以我省草食畜、优质林果、高原夏菜、马铃薯、中药材、现代种业等重点产业为支撑,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对库容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设施补助标准从140万元提高到220万元。针对农村水果、蔬菜卖难问题,支持乡村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建设,库容100吨奖励15万元,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冷藏车给予一定补贴。


  八、培育新业态新消费


  (三十八)支持旅游等行业发展。扶持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住宿餐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对全省681家旅行社,暂退旅游保证金约1.2亿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疫情期间损失严重的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给予一定补贴或出台优惠政策。


  (三十九)加快发展新商业模式。支持企业加大网上销售、更好拓展市场。确保生活保供类电商企业正常运行。支持商贸企业利用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客户,特别是利用电子商务开展日常生活必需品销售,发展“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模式。开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积极扩大“宅消费”。


  (四十)着力打造“中央厨房”。支持餐饮企业发展标准化、工业化、数字化的现代经营模式,建立原料基地或定点品牌供应企业,扩大“中央厨房+配送”经济,通过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树立品牌,为消费者提供特色化、订制化的厨房产品,保障市民餐桌安全。


  (四十一)大力发展线上线下消费服务。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及数字信息技术,支持VR/AR、5G、3D等技术在商业、教育、文化旅游、娱乐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开发一批虚拟再现产品,培育虚拟再现服务、体验消费。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研发应用,发展无人零售及餐饮,发展“电商+长短视频+直播”,提升消费者的体验度。依托网络平台开展企业形象宣传、信息传递和产品线上推广,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数字娱乐、线上咨询培训等线上服务,构建服务业新业态。


  (四十二)推广外贸发展新模式。鼓励外贸企业在线洽谈业务,寻找合作商机。支持企业拓展“一带一路”沿线30个重点国际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支持跨境电商业态发展,加快境外营销网络布局,重点在东南亚、中东欧、中西亚等市场建设(租赁)海外仓。


  九、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四十三)给予省外转移企业运费补贴。对新引进大量吸纳就业的各类企业、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我省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由省市县三级按50%给予补贴。


  (四十四)加大省外转移企业税收奖励。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凡来我省投资办厂(包括扶贫车间)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


  (四十五)给予资金注入支持。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


  十、全力推进重大项目


  (四十六)大力简化下放审批权限。对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四十七)实行“不见面审批”。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通“无纸化”申报、审批渠道,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推行承诺制,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抓紧谋划一批村组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前期工作,确保尽快开工。


  (四十八)开辟采购招标绿色通道。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可由业主确定发包对象,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重大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大力简化招标程序,经认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组织交易。加快推进全流程网上交易,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四十九)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疫情防控急需使用土地可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五十)加大突出贡献者奖励。统筹使用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高质量奖励资金和1万亩土地指标,对疫情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企业、项目给予奖补和贴息支持。


  十一、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五十一)靠实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强化责任担当,超前主动谋划,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加强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研判,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细化实化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措施,坚决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站位一线、靠前指挥,把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次大战和大考,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


  (五十二)狠抓任务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对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安排,在抓实抓细抓到位上下足功夫,找准职责定位,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健全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工作台账,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各责任单位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完善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加强协作配合,紧盯不放抓好各自任务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开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五十三)强化组织引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党组织要筑牢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医疗卫生战线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医疗救护、基础预防等工作。要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具体事例记录在案、分析研判,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及时表扬表彰、大胆使用。


  (五十四)营造良好环境。要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消除群众疑虑。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疫情防控知识和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要大力宣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干部职工冲锋在前、无私奉献的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众志成城、团结奋战的生动场景,把疫情防控斗争中激发出的昂扬斗志和无畏精神转化为富民兴陇的强大动力。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十五)严明工作纪律。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大力精简文件会议,严禁层层多头重复填表报数,让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的,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对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的,对利用政策措施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其他政策支持的,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举措。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部分政策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进行调整。其他相关政策遵照国家出台支持政策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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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0]1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市场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市场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业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市场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消费、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复工营业的基本要求


  合理有序组织复工营业。加强对疫情发展趋势的研判,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依据国计民生和人民生活保障需求程度,分地域、分类别、分层次鼓励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在具备防控条件保障、确保自身员工和服务对象安全健康的前提下复工营业。


  严格落实防控工作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恢复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要提前准备,制定防控工作方案,采取差异化防控措施,改善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条件,配备消毒、体温检测等必要设备。要及时掌握上岗人员的个人旅程信息和健康状况,根据上岗人员输出地疫情严重程度,分类制定上岗条件,组织错峰返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切实做好登记、测温、筛查、留观等工作。各地要创新工作方式,对恢复经营企业采取备案制,提供统一技术指导,建立网上备案系统,设计企业识别码,督促企业提前向辖区政府指定部门备案。


  二、突出重点流通服务企业


  紧盯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餐饮住宿等居民生活服务保障,适时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分级分类复工开业。


  (一)支持骨干批发零售企业持续正常经营。在全省确定货源集散能力强、采购渠道广、供应范围大、地处主产区的50个源头市场和60家冷链仓储物流企业,其中省级层面重点调度10个市场、15家冷链仓储企业。支持批发企业紧急组织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类等货源,开展跨区调运,保障市场供应。确定连锁经营能力强、配送点多、服务面宽、交通便利的140家综合商场或超市,其中省级层面重点掌握50家。支持零售企业增加补货频次,充实蔬菜等鲜活商品上架,增加土豆等耐储商品供应,确保百姓菜篮子。(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恢复营业。在全省分地域、分层级确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卫生条件好、区域分布合理、经营模式创新、带动性强的餐饮住宿企业分两至三批次恢复正常经营。其中,餐饮企业不少于200家、兰州牛肉面门店不少于100家、住宿企业不少于70家。其他企业视疫情趋势适时恢复经营。支持餐饮住宿企业采取“无接触配送”“窗口售卖”“顾客门店自提”等经营模式,避免交叉感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实行组合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商贸流通企业实行减负、稳岗、减免税费等组合政策措施,发挥财政资金和金融信贷保障促进作用,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疫情防控、保障供应。


  (三)减免企业房租。在疫情期间,按照要求坚持营业且不裁员、少裁员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的商贸流通企业承租地方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与承租方协商给予租金减免支持,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引导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省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确保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欠费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统筹使用促消费、服务业发展、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保障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电商、外贸企业疫情防控、保障供应、复工复产、稳定发展。对与防疫保供、保障民生以及农民工输转就业密切相关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限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采取展期、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延后时限最低不少于6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四、建立援企机制


  加强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联系沟通,组织开展帮扶、纾困行动,指导规范疫情防控,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七)建立疫情防控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批零住餐企业,辅导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八)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未纳入整合使用的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相关规定实行吸纳用工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九)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企业联系机制。确定一批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加强市场监测,把握市场动态,研究解决生活必需品生产和购销运存及配送、补货等市场保供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协作联动,督促落实保供措施,确保货源跟得上、不脱销、不断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建立骨干企业纾困机制。深入了解企业疫情防控、人员返岗、商品储备等措施落实情况,支持达到疫情防控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常营业,让商贸流通疫情防控骨干企业及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协调解决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助力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一)建立企业灵活用工机制。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渠道,缓解企业用工难的问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稳定外贸发展


  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落实稳外贸政策,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稳出口扩进口。


  (十二)推广外贸发展新模式。鼓励外贸企业在线洽谈业务,寻找合作商机。支持企业拓展“一带一路”沿线30个重点国际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支持跨境电商业态发展,加快境外营销网络布局,重点在东南亚、中东欧、中西亚等市场建设(租赁)海外仓。设立粮食、肉类进口储备专项贷款,扩大粮食、肉类等进口加工储备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金融监管局)


  (十三)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实行海关通关便利化措施,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征税、担保放行、关税保证保险等改革措施,快验、快检、快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申请“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责任单位:兰州海关、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十四)加强贸易纠纷法律援助。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六、大力培育服务新业态消费新模式


  充分发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恢复活力优势和扩大就业效应,扶持形成新型业态和新消费模式。


  (十五)建设基础平台支撑和产品流通体系。强化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平台建设,完善产地预冷集配、低温加工仓储配送设施。强化大型农产品市场、产地批发市场平台建设,提升收储集散能力,稳定货源供给、保障市场供应。强化大型电商平台和社区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智慧化营销水平。推广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条形码、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等信息技术,提升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信息化水平。增加生鲜产品冷库与网销产品仓储网点,完善农村寄递服务,打通农产品上行仓储物流链路,着力实现当日田间采摘、隔日送达餐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六)发展“互联网+零售+配送”模式。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整合资源渠道,组建集互联网+分享经济、社群电商、新零售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线上超市。利用平台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电脑网页版四端同步,探索同城同区域“无接触”服务,逐步改变快递上门、下楼取件传统模式。提倡消费者通过“约定方式、指定地点”接受服务,支持社区协调家属院、小区、物业公司等生活区域确定快递物流配送专用区域,由人工取件向智能快件箱取件转变。创新“社群式”营销,通过直购、分销、拼团等社群营销模式,让消费者以最优惠价格享受到最便捷最安全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七)挖掘“宅消费”潜力。主动适应居家隔离要求,着力改变传统消费习惯。提倡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网上学习、网上娱乐,在满足生活需求的同时,有效缓解人员聚集压力。鼓励消费者通过“电子化”支付,使用支付宝、微信、网银进行交易,支持企业和商户提供电子发票,消除接触媒介,最大限度减少人员、纸币流动中的交叉感染。支持电商企业开展生活必需品社区配送,开展形式多样的“宅速递”,推进跑腿家政、日用品配送、资源回收等服务进社区。鼓励农村种养殖合作社和冷链物流公司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积极开展“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业务,助力扶贫产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八)打造“中央厨房”。支持餐饮企业发展标准化、工业化、数字化的现代经营模式,建立原料基地或定点品牌供应企业,积极拓展外带外卖服务。通过统一原料采购、统一开发产品、统一加工配送,细化从原材料的采购、收储、粗加工、精加工、出品等每一个环节,扩大经营规模,着力降低成本、提升质量、塑造品牌,为消费者提供更具特色的厨房产品。鼓励餐饮企业发展网络团购、微博打折、微信促销、客户在线下单、一站式食材配送等新型营销方式,加强流动售货车、电话网约采购、定点集中统一配送等服务,与相关快递企业合作开展“鲜熟递”业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提供特色化、订制化的厨房产品,科学保障市民餐桌安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九)培育虚拟再现消费、服务。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及数字信息技术,支持VR/AR、5G、3D等技术在商业、教育、文化旅游、娱乐等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并倾斜支持相关机构、创意设计企业针对历史遗迹、文化古迹、著名景区、博物馆(含文物、古董)、图书馆等,开发一批虚拟再现产品,培育虚拟再现服务和体验消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公司等)


  (二十)推广线上服务。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研发应用,发展无人零售及餐饮,发展“电商+长短视频+直播”,提升消费者的体验度。依托网络平台开展企业形象宣传、信息传递和产品线上推广、营销、交易,大力发展网络诊疗、线上办公、远程协助、企业在线运营、线上教育、知识付费、数字娱乐、线上咨询培训等线上服务,构建全新的服务业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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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甘政办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2020]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去产能和调结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去产能和调结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口径。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确保政策落地。一是对仅部分关停的企业,关停部分的房产、土地与未关停部分可以直接划分清楚的,按其关停部分的房产原值和土地面积享受优惠政策;关停部分的房产、土地与未关停部分不能直接划分的,可按关停部分产能占比、面积占比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划分。二是停产停业、关闭的时间未超过两年的,按其实际停产停业、关闭的时间计算享受优惠政策。


  二、关于名单发布。省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我省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已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的,随文下发执行;本文印发后,再认定发布的企业,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由税务部门直接执行。省级认定部门每年将经核查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通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


  三、优化办税手续。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时,除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外,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报送相关资料,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对符合条件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要尽快为其办理退税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应开辟绿色通道或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四、加强效应评估。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效应分析评估,密切关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做好减免税统计和政策效应分析,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docx


  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发布的关停企业名单.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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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2
文号:甘财税[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疫防办发[2020]18号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省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14日



关于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强化政策支持,靠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一)加快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项目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办事”“不见面审批”,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着力提高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审批工作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各市州政府)


  (二)加快疫情防控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实施应急审批程序,开设快速审批通道,提供全程技术咨询和政策指导。(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三)开辟应急生产许可、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为生产过氧乙酸的企业在24小时内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现场技术评审、专业检测和发证环节。为符合相关标准的消杀企业发放消杀用品应急生产许可。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建设项目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实行备案管理,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办环评手续。(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


  (四)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7×24”小时通关,快速验收,紧急情况下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属于进口捐赠物资的,第一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实施快速验放。对已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的用于治疗、预防新冠肺炎疫苗、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后,海关予以放行。符合美国、欧盟和日本相关标准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在提供有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中文翻译件,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前提下,可从国外紧急进口,海关快速放行。经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确认,确需进口且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省药监局出具该批医疗器械的进口证明,配合工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做好进口通关工作。(责任单位:兰州海关、省药监局、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


  (五)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充分利用紧急采购便利化政策,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实行紧急采购,可不执行采购计划备案、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发挥好“网上开评标”系统作用,保障各级各类项目尽快落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平台,及时监测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物资保障情况,提高采购效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六)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对财政专项划拨资金、应急处置专项资金需要开立核准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开通绿色通道,立即办理。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为全省疫情防控提供高效便捷的外汇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二、强化防控资金保障


  (七)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年人均补助标准中新增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疫情防控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安排新冠肺炎疫情科研攻关专项经费,支持医院、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应急防治技术攻关;安排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周转金,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储备采购。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八)强化医疗费用保障。对于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疑似或医学观察人员(包括异地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参保地医保部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给予补助。对新冠肺炎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在实行正常周转金制度的同时,应及时拨付医保专项预付金。救治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之外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预算限制。在足额拨付医保专项预付金的基础上,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地参保患者和异地参保患者均应实施“先救治、后结算”。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九)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根据国家要求,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直接接触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防疫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各级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后拨付资金。(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十)强化金融支持。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确定的疫情防控在甘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中央财政贴息50%、省级财政贴息4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物资保障专责组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类保障企业,在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基础上,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由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优惠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有条件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视财政情况给予适当贴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十一)强化工伤保险政策落实。积极开辟医护人员工伤保险认定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确保相关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做好防控疫情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重点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稳定生产


  (十二)支持重点物资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省内经公告的消杀类产品生产企业,口罩、防护服、测温仪等疫情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和省上明确的防护物资销售、供给、仓储等企业(单位)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企业复工复产、增加产能,对相关释放产能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对以上4类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在2020年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安排时,对符合支持方向的优先予以支持。重点保障抗疫情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的用工、原材料等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


  (十三)全面落实减费降税政策。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减税降费、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税退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等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


  (十四)畅通防控物资运输通道。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重点物资实现在铁路、公路优先装车、优先挂运、优先配送,在机场“零延时”验放交付。将蔬菜、商品畜禽、禽蛋、生鲜乳等运输车辆纳入应急物资供应绿色通道。做好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抗击疫情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畅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农业农村厅、兰州海关)


  四、强化重点人群管控


  (十五)强化重点人群摸排。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定责、定人、定措施,按网格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来甘返甘人员摸排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动员能力,紧盯重点地区来甘返甘的务工人员及学生等重点人群,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干部、医疗服务机构和家庭医生为主,组织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全覆盖摸排,建立异常情况通报及报告制度,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五早”措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十六)规范居家隔离防护措施。为居家隔离人员配备“五个一”(一支体温计、一瓶消毒液、一本宣传册、一个口罩、一张表格),每日定时填报测温表格,由社区医生或村医定时收回。规范居家隔离标准,居家隔离对象必须单人单间,不与家人同住,尽可能减少与家人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一定距离。居家隔离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家外出,如果必须外出,需经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人员批准,做好相应防护措施,不得去人群密集场所。(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十七)加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管理。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执行县域内集中隔离,由各县市区统一设置集中隔离点,规范开展集中医学观察,采样进行核酸检测。全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强化疫情监测,并提供中医药预防服务。对隔离对象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情况的,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进一步检查或隔离治疗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十八)利用大数据手段精准管控。开发运用甘肃省电信大数据系统,将目标人群数量、分布精准锁定至街道(乡镇)、社区(村组)进行精确管控。(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十九)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完善疫情监控系统,精准统计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热、确诊、疑似患者情况和床位预留、人员配备等情况。完善来甘返甘疑似人员摸排手机APP,落实网格化摸排及实时填报管理。完善新冠肺炎自查上报平台,方便有武汉旅居史或密切接触史人员第一时间自行上报病情。完善疫情防控网上咨询问诊平台,提供在线咨询问诊、就医指导和心理疏导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五、着力提高患者治愈率


  (二十)全力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四集中”原则,将确诊病例统一集中到市级集中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在做好轻型、普通型病例救治工作的同时,提高患者特别是重症患者救治水平,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和技术力量救治患者,将重型病例在集中到市级集中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的基础上,组织省级专家团队包案救治,加强技术指导。将危重型病例统一集中到省级定点医院集中救治,派出省级专家加强重型和危重型病例技术指导,实行“一人一案”“一人一团队”,最大限度保障患者生命安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二十一)强化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独特优势,为集中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提供中医药预防服务。强化中西医结合,促进中医药深度介入诊疗全过程,及时推广有效方药和中成药。注重中医治疗病历收集和分析,及时评估治疗效果,总结疗效好的中成药和中药处方,为进一步调整完善中医药诊疗方案提供支撑,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六、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二十二)稳定生活必需品供应。强化政府储备,提高政府市场调控能力,切实发挥储备保供稳价作用。密切跟踪粮油市场动态,加强成品粮油储备,保障供给平稳、价格稳定。落实应急保供骨干企业和应急商品投放网点,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保供联动机制,开拓防护用品进口渠道等应急保供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落实禁止活禽市场销售、禁止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等措施,强化从野生动物养殖到餐桌消费的全流程管控。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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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甘疫防办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发[202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月18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全力支持和推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是打赢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所在和迫切需要。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支持复工复产对战胜疫情、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两手抓”,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跟踪企业的复工复产动态,加速推进落实疫情防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强力有序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积极作为参与地方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一)建立非常时期工作联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安排一名局领导作为联络员参与地方政府支持复工复产领导工作,及时掌握重点企业名单情况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最新工作要求,精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建立联系户制度。各级税务局党委委员至少要联系一户复工复产企业作为联系点,加强调研,直接掌握一线情况,直接收集和听取复工企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税收问题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困难,扶持企业渡过难关。


  (三)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复工复产情况分析。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数据在全面反映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方面的独特优势,聚焦企业复工复产主题,利用增值税发票数据开展时间、区域、行业、产业、规模、注册类型、上下游关系等的多维度分析和专题分析,认真研判现状和趋势,为各级政府组织复工复产决策提供参考。要加强已复工复产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既算好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眼前账,也算好减税降费带来的效益账,便于精准施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省局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建立以税收经济分析部门牵头,收规、货劳、法规等部门参与的分析团队,加强全省企业复工、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研判疫情对我省经济税源的影响,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调结构、稳增长的可行性建议。各市州区税务局要主动作为,按照省局部署和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认真开展分析工作。


  (四)发挥一线税务机构的作用。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辖区税源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有关诉求,认真落实省局有关通知要求,对企业办税服务方面的需求,积极主动予以协调解决。对各级重点税源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有关诉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沟通。对2020年1月1日后执行的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纳税人因之前不了解政策,已申报或缴纳税款的,通知变更申报或办理退税。


  (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获取支持。对新建、停业复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新办、变更及停工复产过程中时间紧任务重等问题,会同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机关迅速为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安心复产。各地可以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暖企抗疫”服务团队,坚持“一企一策”,及时做好税收服务。


  三、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配合人社、医保、财政部门共同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二)全力支持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及时与当地发改、工信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强化协同配合,及时获取、动态更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开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重点企业,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辅导政策,优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确保新政策不折不扣惠及企业。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对中小微企业要主动联系获取其开工复工中存在的问题,对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认真执行省局相关通知要求,加快办理出口退税。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调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


  (四)加强“银税互动”精准扶持。针对部分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资金紧张的实际困难,主动与金融部门进行专项沟通,加强“银税互动”精准扶持。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强对新购设备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等支持物资供应、支持防治救护、鼓励公益捐赠各项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以及延长社保、医保参保缴费期限等惠民政策的宣传。对减免企业税费等关键涉税业务要进行重点细化,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组合拳”政策措施和“一揽子”帮扶计划。要掌握本辖区“四大困难行业”企业名单,主动联系企业,主动推送政策,精准落实,帮助享受。


  四、扎实开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一)大力宣传“非接触式”办税服务事项。认真落实为企业领票提供“网上申请、免费配送”等“非接触式”涉税服务事项,将新近出台的抗击疫情优惠政策和“非接触式”服务管理举措梳理形成《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措施指引》,通过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给企业。


  (二)不折不扣落实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机制。要优化电子税务局平台,落实好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网上办理。要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实现享受税收优惠“零门槛”,确保企业疫情防控、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三)快速响应发票供应需求。对落实政府要求,有序进行复工复产的生产企业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按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暂不事前实地查验。除D级纳税人以外,全面推行发票领用网上自主申领、免费邮寄配送,实现发票领用“网上办、线下送、不见面”。


  (四)便利申报纳税。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纳税人,在纳税人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五)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办税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措施,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落实首问责任制,提高办税效率,减少纳税人逗留时间。


  (六)方便重点企业办税。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和地方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或者上门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相关事宜。推行容缺办理,对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在纳税人承诺的前提下,先办理、后核查。


  (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疫情响应期间,不得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物流服务、生活超市、集贸市场等与抗疫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税务检查。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对照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关于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系列文件安排,在抓实抓细上下功夫,找准职责定位,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健全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逐条逐项落实、逐条逐项销号。不等不靠,对新出台的政策,在接到正式文件之前,可根据官方网站公布的政策条款先行办理。


  (二)强化工作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进行督查。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打折扣、作选择,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消极应对、推诿扯皮,以及乱作为、乱设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局将通过实地检查、调研、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渠道收集问题,切实推动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创新细化具体的服务举措。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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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1
文号:甘税发[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开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现予以公布:


  一、甘肃怡欣心理咨询中心、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甘肃省生物工程学会取得2017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7至2021年。


  二、甘肃省药学学会、甘肃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省质量协会、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甘肃省汽车业商会、甘肃汇智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甘肃省游泳协会、甘肃省园林商会、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甘肃省基础教育学会、庆阳仲裁委员会、甘肃心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省康复医学会、甘肃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甘肃省名中医传承研究会、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甘肃省钱币学会取得2018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8至2022年。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和甘财税法[2018]1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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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0
文号: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2019]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甘肃紫金教育发展基金会


  2.甘肃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3.甘肃省扶贫基金会


  4.甘肃省西路军公益基金会


  5.甘肃远方爱心基金会


  6.甘肃多识爱心基金会


  7.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甘肃省西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9.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


  10.甘肃省社会扶贫爱心捐助基金会


  11.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12.甘肃吉瑞公益基金会


  13.甘肃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14.甘肃青苹果助学支教基金会


  15.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6.甘肃奇正慈善公益基金会


  17.甘肃省慈善总会


  18.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19.兰州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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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0
文号:甘财税[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法[2019]22号 关于开展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减轻社会组织税收负担,做好我省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需要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非营利性组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以及《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36号)文件要求所需的资料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于4月19日前报送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申请单位资料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逐户登记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见附件)。各市(州)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将申请单位资料于4月23日前上报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经市(州)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各市(州)或县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认定。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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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2
文号:甘财税法[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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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甘财税法[2019]17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报经报省政府同意,就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的事项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幅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上幅50%的高限即9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财政、税务、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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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2
文号:甘财税法[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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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甘财税法[2019]18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兰州新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开发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报经报省政府同意,就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的事项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幅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上幅30%的高限即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各市(州)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反映。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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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2
文号:甘财税法[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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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征期有关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精神,现将2020年2月份征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


  二、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时限。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统一补办延期申报书面说明理由。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28日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及延期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在2020年2月29日后申请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的,补办延期申报的申请理由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单位在2020年2月28日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及延期申报手续,现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申请补办2020年2月份2020年2月份延期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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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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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甘政办发[2020]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


  2020年,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持续深化“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主要任务


  (一)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1.推行不见面审批。按照疫情防控需要,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非接触式”服务,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上查询、咨询、申报,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受理、办理、结果寄达等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尽量减少办事群众到实体大厅办事,防止传染风险,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安全、更便捷、更高效。(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年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显著增强,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推进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快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加强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更大力度推动省市县三级数据共享,加快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将更多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建设应用,重点推进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卫生健康、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领域政务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政务数据的共享率和应用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4.打造“指尖办”甘肃品牌。继续优化并大力推广省级政务服务APP“陇政通”,初步实现企业和群众通过一部手机查询办理身边事。(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5.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探索推进“一事一次办”,即以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为导向,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精准集成办理一件事所需提供的各类材料,推行“一表申请”,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集成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6.进一步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完善省、市、县、乡各级综合性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集中服务模式,稳步推进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大力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7.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税收征缴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年底前在市州及兰州新区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8.推进纳税便利化。总结推广“项目管家”“不来即享”等有效做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持续压缩办税事项和时间,推动更多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环节拓展,逐步覆盖跨境贸易管理全链条。推广实施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精简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和单证数量,大力推行无纸化通关作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甘肃民航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10.深化减证便民行动。在总结嘉峪关市试点经验基础上,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组织各地各部门公布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1.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认真承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国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0年版)基础上,组织编制并适时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2.清理规范行政备案等事项。年底前推动将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登记注册、年检年报、指定认定等行政管理措施,整治变相审批。(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3.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评估。组织对现有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4.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上半年在兰州新区开展试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现全覆盖清单管理,并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着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在全省全面推开。(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5.最大程度为企业开办提供便利。在企业开办已实现3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应用甘肃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办。在政务大厅开设企业“一窗办”专区,实现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窗领取材料,做到“一步到位、一次办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16.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并破除市场准入中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7.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以文化、医疗、教育等领域为重点,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资质、股比、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要求,深入清理在生态环境、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设置的不合理经营条件,取消证照办理、设备购置、人才聘用、人才发展等方面不合理限制,实现按市场化配置资源原则自负盈亏经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8.推进工业产品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领域需办理的行政许可、认证、检验检测等管理措施。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稳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19.推行投资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6月底前,主管部门制定出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灾害风险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事项的标准化操作规范,明确区域评估专业技术标准、适用条件、评估报告时效期、评估报告审批评审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区域评估清单,明确实施范围、评估事项、评估范围,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进实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0.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年底前全面实现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程线上办理,努力实现投资项目线上核准。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年底前清理取消一批缺乏法定依据的投资审批事项和“红头文件”,修订形成全口径、有分类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推进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并联审批,大力推进“承诺+监管”模式的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通过健全完善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工作机制,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和一般审批事项承诺制审批。开展投资“堵点”疏解治理专项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1.大幅压减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按照国家部署,年底前力争将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认定事项压减三分之一以上。深化资质审批方式改革,推广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持续推进企业资质办理“一网通办”。(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2.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系统应用。积极推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全部审批事项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做到全流程全覆盖。实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6月底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全面实施施工图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程数字化;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程电子化,做到网上受理、网上开标、远程评标和智能化监管。(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3.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公共服务环节办理时限。在各地政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全面引入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办水、办电、办气等业务,供水新增、扩容改装的报装时间分别压缩至20个和15个工作日以内,燃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省直部门和单位)


  24.进一步压减环评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要求,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一律取消环评审批。(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5.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加强规划用地与投资决策的衔接。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压减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的事项和材料。(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6.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培训工作,8月底前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清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7.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推动降低偏高收费。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6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违法违规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等,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年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8.推动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公开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整治物流堆场等领域的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清理规范铁路等货运不合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29.持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无还本续贷政策,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在发放民营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发挥省级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作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续贷转贷业务产品进行有机结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进一步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9月底前,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收费问题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甘肃金控集团)


  30.加大诚信政府建设力度。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各类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深入推进化解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健全完善“一企一策”问题解决机制,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问题。持续清理政府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七)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31.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探索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校办学等自主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32.切实优化人才引进服务机制。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简化引进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对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开辟专门渠道,提供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充分赋予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方面的自主权,采取灵活多样的引才方式,有效调动和激发用人单位的引才积极性,发挥好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八)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规范化。


  33.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融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网站、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进行公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4.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与国家系统实现对接联通,汇聚共享监管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5.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大力实施信用监管,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信息主体异议申诉等机制,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6.提升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一刀切”等行为,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37.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针对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方面对民营、外资企业设置的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对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38.切实维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年底前,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种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防止随意附加各种意向性限制条件,集中曝光一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九)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


  39.推广居民电子健康卡应用。不断优化完善甘肃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在不同医院间的互通共享,方便居民线上追踪查询个人就诊信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0.持续优化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服务。全面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督促相关企业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公示,规范收费行为。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网上办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省能源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41.提升公证服务效率。加快推广网上公证业务办理系统,提高公证办理信息化水平。对于部分具备网上申请和受理条件的公证事项,推行网上受理和线下办理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努力做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年底前,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十)构建全方位、多维度的政务服务评价监测体系。


  42.大力推行“好差评”制度。在全省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构建接受评价—受理—整改—反馈—信息公开—结果应用的“好差评”全流程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企业与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43.稳步推进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依照国家标准体系,以市场主体感受为依据,组织开展我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通过评价查找解决我省营商环境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进行改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44.深化第三方评估工作。委托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定期对“放管服”改革推进情况开展评估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推动管理和评价相分离,保障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性。评价结果作为深化改革、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鼓励各地自行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放管服”改革,将重点任务抓紧抓好。各地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尤其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工作,要加强统筹组织,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经验推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开展自主探索,加强改进工作。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给予肯定的措施,尤其是去年工作中涌现的十大亮点等做法,要通过简报、会议、培训等方式积极推广,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汇报机制,围绕重点工作的完成,按季度上报工作情况。要健全完善工作检查督导机制,对短板弱项及时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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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甘政办发[2020]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人社通[2020]80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根据我省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享受减半征收。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市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五、各市州要切实承担责任,按规定做好基金缺口的责任分担,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确保2020年7月1日起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度基金收入预算。


  七、各市州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减免政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简化工作流程,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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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甘人社通[2020]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甘肃省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1.甘肃省慈善总会


  2.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3.甘肃省扶贫基金会


  4.甘肃紫金教育发展基金会


  5.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


  6.甘肃多识爱心基金会


  7.兰州市慈善总会


  8.嘉峪关市慈善协会


  9.庆阳市慈善总会


  10.酒泉市慈善总会


  11.白银市慈善总会


  12.张掖市慈善协会


  13.金昌市慈善协会


  14.甘南藏族自治州慈善协会


  15.甘肃省红十字会


  16.兰州市红十字会


  17.嘉峪关市红十字会


  18.金昌市红十字会


  19.白银市红十字会


  20.天水市红十字会


  21.武威市红十字会


  22.张掖市红十字会


  23.平凉市红十字会


  24.庆阳市红十字会


  25.定西市红十字会


  26.甘南藏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二、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


  1.甘肃省红十字会


  2.兰州市红十字会


  3.嘉峪关市红十字会


  4.金昌市红十字会


  5.白银市红十字会


  6.天水市红十字会


  7.武威市红十字会


  8.张掖市红十字会


  9.平凉市红十字会


  10.酒泉市红十字会


  11.庆阳市红十字会


  12.定西市红十字会


  14.临夏回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15.甘南藏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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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医保发[202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现就全省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政策


  (一)各市州要认真进行2019年度医保基金决算,准确核实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额。自2020年2月起,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可实施缓缴政策,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决定。


  (二)实施减征政策的市州,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具体减半征收的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


  (三)省直医保参保单位及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各市州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减征企业对象范围及减征期限,注意做好与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减免对象的衔接。


  (四)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95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对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六)实施减征不得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七)参保单位应在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八)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三、工作落实


  各地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同,切实履职,迅速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认真进行基金收支测算。各市州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精准测算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和2020年基金支出预算,准确分析减征政策对基金收支的影响,为推动政策落实和实现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打下坚实基础。


  (二)迅速制定减征实施方案。各市州要切实贯彻落实好本《实施意见》精神,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市州于3月10日前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报备本地区实施方案。不实施减征政策的市州,还应提交相关测算依据。


  (三)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市州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同时,要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四)做好医保经办服务。各市州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保、财政、税务之间的业务衔接,协同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同时,主动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把好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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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甘医保发[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兰医保[2020]35号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现制定印发《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请你们根据方案精神加强协同,切实履职,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全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努力实现全力抗击疫情和奋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征范围


  此次职工医保费减征范围为参加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


  三、减征标准


  对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同时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143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四、减征期限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自2020年2月起,减征期限为连续5个月。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二)实施减征不得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2020年2月份已征缴的部分单位职工医保费,各级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四)参保单位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五)参保单位应在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因减征产生的当期收支缺口,从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减征政策实施后,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县医保经办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同时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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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4
文号:兰医保[2020]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定医保发[2020]54号 定西市医疗保障局 定西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定西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应对疫情共度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定政办发[2020]15号)《关于支持批零住餐文旅交运行业应对疫情共度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定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了《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定西市应对疫情影响医疗保险缴费缓缴申请审核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定西市医疗保障局

定西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政策


  (一)自2020年2月起,对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1、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3、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二)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政办发[2019]154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三)全额、差额财政拨款单位,驻定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


  (四)参保单位应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转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的通知(定医保发[2020]31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应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向同级医保部门提出缓缴医保费申请,并填写《定西市应对疫情影响医疗保险缴费缓缴申请审核表》(附件),经审核通过后执行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政策。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申请人未按承诺时限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暂停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因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缺口,在市、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解决。


  三、相关要求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积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认真进行基金收支测算。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精准测算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和2020年基金支出预算,准确分析减征政策对基金收支的影响,为推动政策落实和实现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同时,要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三)做好医保经办服务。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保、财政、税务之间的业务衔接,协同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同时,主动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把好事做好。


  (四)做好减征政策宣传解读。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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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定医保发[2020]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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