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退税情况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六条规定,现将甘肃省2017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相关情况予以通告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依据税收法规,对不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监督,及时反映情况,我们将依法处理,追缴已退税款。
监督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监督电话:0931-8533920。
特此通告。
附件:甘肃省2017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退税情况统计.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7日
收藏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相关规定,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备案,现就甘肃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口岸
兰州中川国际机场
二、办理退税场所
在兰州中川机场T1航站楼设立专用退税场所
三、退税代理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
四、退税商店
甘肃省首批退税商店6家(名单附后并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甘肃省第一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收藏
法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国税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费工作的通知》(甘财税发[2018]6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互相委托代征税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国税部门代征范围
从2018年2月10日起,全省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的地方税费范围扩大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仅对购销、加工、建安、货运等11类合同代征,具体合同种类见附件1)、资源税(仅对砂石、粘土代征)、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国税局将统一调整金税三期系统有关代征参数。各地应按照《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操作说明》(见附件1)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见附件2)办理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业务。2018年2月10日前,各地地税部门
应与国税部门按照新的代征范围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或补充协议,并将扩大后的委托代征范围联合向社会公告。
二、委托地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增值税
2018年2月10日前,全省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为临时发生经营业务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增值税,并同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仅对购销、加工、建安、货运等11类合同代征)、资源税(仅对砂石、粘土代征)、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地税局将统一调整金税三期系统有关代征参数。2018年2月10日前,各地国税部门应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并将委托代征范围联合向社会公告。
附件:地税代开发票操作说明.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征管
2018年1月31日
收藏
法规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税局 甘肃省国税局关于开展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兰州新区教科文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18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工作按2批次安排,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受理。
1.第一批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5日,纸质材料及光盘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2日。
2.第二批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24日,纸质材料及光盘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3.2015年已认定或复审、今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参加第一批认定(名单见附件1)。新申报企业可按材料准备情况自行选择批次。
二、组织与实施
(一)申报程序
1.网上注册。新申请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选择甘肃省科技厅作为注册机构,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甘肃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
已完成注册且审核通过的企业,请使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不得重复注册。
2.申报材料
各企业按照”国家高企网“网上操作流程,完成网上申报材料提交后,请提供以下纸制材料,附件材料要列出清单,按以下顺序装订: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并在企业所在地处加盖所属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含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专项报告里应明确说明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须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9)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二)相关说明
1.中介机构。企业原则上选择省内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相关信息评级可登陆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企业出具相关专项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交专项报告的同时提供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
2.企业在”国家高企网“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书后面。请将申报材料的(2)、(3)、(6)、(7)、(8)项原件制作成PDF并上传至系统,文件总大小控制在15M以内。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3.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须在申报截止日前30天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新名称进行填报。
4.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书脊需打印2018年xx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全X册第x册(只有一册的打印全一册),纸制材料一份、完整材料刻录光盘(含申报书和所有附件)三份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市(州)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勘察,联合出具推荐证明材料。对通过2015年认定、在2018年须重新认定的企业,要及时通知并组织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企业加强指导和过程管理,掌握企业申报情况,及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衔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2.请各地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办理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受理及网络技术支持: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地 址:兰州市平凉路531号
联系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张璐 田丰 0931-8841606
省科技厅高新处 杨志才 0931-8885059
附件:
2.中介机构承诺书(样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2018年3月2日
收藏
法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管理,我局起草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604605571 qq.com。
二、通过电话方式请拨打:0931-8239389,8835127。
附件:
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收藏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工作要求,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要求,对我省范围内推行的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部分涉税业务进行整合梳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业务“省内通办”
“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
二、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纳税人范围
涉税业务通办的纳税人是指在甘肃省所属各市(州、区)、县(市、区)税务机关管辖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其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
三、推行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范围
通办的涉税业务范围主要是指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代开、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综合业务、宣传咨询等6类47个服务事项(详见附件)。
上述业务范围中发生的下列特殊事项暂不实行“省内通办”:
1.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3.纳税评估自行补正申报和更正错误申报。
4.增值税、消费税比对信息不符的申报。
5.涉及查补税款开票业务。
纳税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涉及税款缴纳的通办涉税事项,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省域“同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地税发〔2016〕2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也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省内通办”涉税业务清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工作实际,依托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决定推出涉税事项的全省通办事项,为确保涉税业务省内通办整体工作的稳步推进,细化试点推行部分涉税事项通办的工作内容,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推进涉税事项“省内通办”是甘肃省税务系统深化征管体制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为此公告根据我省税务系统税收征管现状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对涉税业务通办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公告的适用范围
甘肃省所属各市(州、区)、县(市、区)税务局管辖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其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公告。
(二)适用通办的事项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工作要求,依托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以及全省通办的现实可行性,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先行确定六大类、47个事项实现全省通办。具体范围包括:信息报告类8项、发票办理类1项、税收优惠类10项、综合业务类1项、纳税申报24项、宣传咨询类3项。
(三)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主体
经本公告公布的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本公告确定的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也按本公告执行。承办涉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的税务机关在通办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税款缴纳的,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三、公告执行
涉税业务省内通办,自发布之日起运行。在运行的基础上,陆续扩大省内通办涉税业务的范围,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业务。
(一)纳税人权利义务
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涉税业务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涉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特殊业务具体处理
纳税人在办理业务中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涉及申报错误更正等本公告确定的5种情形时,暂不实行省内通办。涉及税款缴纳的通办事项,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收藏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