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政办发[2017]2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加快陇药产业发展,提升陇药产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培育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新增长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医药产业创新研发孵化园、兰州新区现代中药产业精深加工园、陇西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渭源工业园区中药产业园建设。实施精准招商,加强对龙头项目和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对入驻园区的企业3—5年内地方税收新增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兰州市、定西市要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措施先行先试,支持园区建设和项目落地,打造国家中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先行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兰州市政府、定西市政府分工负责)。

 

  二、加快中药制药行业战略性重组。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重点扶持3—5家辐射带动能力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50亿元的龙头企业集团。组建陇药产业集团,以省内国有医药企业上市公司为平台,国有投资公司参与,选择有品种、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中药企业,以并购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方式,整合重组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依法给予支持(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三、盘活药品文号资源。搭建药品注册信息共享平台,对省内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梳理评估,筛选疗效确切、质量安全、有市场潜力的药品进行转移生产。对企业兼并重组、出城入园、异地新建的,以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形式,实行先一次性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再按实际生产品种进行审批。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国家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的补助,对于进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可先按照补助资金总额的20%给予支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分工负责)。

 

  四、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兰州大学、中科院兰州化物所、甘肃中医药大学、甘肃医学院等科研院所,联合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新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从事陇药研发、依托甘肃省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3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通过申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对企业联合科研机构开展新药研发进行支持。鼓励企业开展中医药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取得重大成果的研发团队及个人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引进新药品种,对取得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新药按现行政策予以报销(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五、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快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集中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种植基地,良种生产基地每亩补助2000元,种苗繁育基地每亩补助1600元,标准化种植基地每亩补助400元。支持将中药材育种纳入国家农作物品种选育推广计划,扶持新品种选育。将当归、党参、黄芪等主栽品种列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扶持范围。推广中药材机械化栽种、采收加工,将种植所需通用类农机和初加工农机具纳入政策补助范围。逐步增加中药材保险品种,扩大中药材保险区域,鼓励种植规模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大黄、甘草、柴胡、黄芩、红芪、板蓝根等品种的中药材保险,对纳入省级财政补贴范围的当归、党参、黄芪3个品种,按年初计划实际承保面积给予补贴;地方政府自主开展的大黄、甘草、柴胡、黄芩、红芪、板蓝根的中药材保险,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适当给予补助。建立健全种植环境评价监测和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强中药材产地环境动态评价、种子种苗质量检验、有效成分分析、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检测等工作,启动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组织开展道地药材认定和中药资源普查。推动中药材产业精准扶贫,建立农技服务精准到户机制,确保中药材种植贫困户中至少有一名成员掌握规范化种植技术(省农牧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六、推动中药材精深加工。支持中药配方颗粒研发生产,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研发生产,对已完成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研究和试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备案管理,允许在省内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使用。建立企业与药农的合作对接机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允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地产品种从农户或市场收购。“下沉”检测力量,地方政府在中药材主产区、大型集贸市场建立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深入一线开展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支持企业开展以甘肃大宗药材为原料的药品、保健食品、药膳、药妆等健康产品开发,争取将当归、党参、黄芪、红芪列入国家药食同源目录或新资源食品目录,研究制定甘肃省药膳饮片质量管理办法。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使用省级招标目录中的地产药品和中药配方颗粒,城乡居民医保中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产中药材所发生的合规费用,实行全额报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分工负责)。

 

  七、加快培育大品种、大品牌。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品种,实施“一品一策”定向精准培育,从工艺改进、质量标准提升、临床再评价、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品牌营销等方面重点扶持,力争培育2—3个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5—8个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陇药大品种。对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2—3年贴息支持。对国家认定的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利用各种渠道为企业提供宣传平台,帮助企业创新宣传方式,地方政府要在新闻媒体、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城市主街区、交通主干道等开展当归、党参、黄芪、红芪等道地中药材品牌公益广告宣传,提升陇药品牌知名度(省工信委牵头,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互联网+市场营销,发展电子商务现代流通新业态,支持企业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制订大宗中药材商品规格、信息编码、仓储物流等行业标准,发展电子商务和中远期现货期货交易。联合国内医药领域会展企业在我省组织举办全国性医药展会,每年举办一届中医药产业博览会,加强与国内外医药企业和终端医疗市场对接合作。鼓励制药企业在国内重点市场设立营销中心或连锁经营店,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认证注册,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鼓励中成药、保健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走出去,对参加由省上统一组织或列入省上重点展会计划的境外展会给予支持,其中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业展会,展位费全额支持,其他国家的专业展会展位费按80%给予支持。依法申请增设药品进口口岸,促进省内医药市场国际化(省商务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分工负责)。

 

  九、落实中药材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实体经济、企业技术创新、农产品初加工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民自产中药材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展中医药购销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对甘肃地产药材品种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农产品税收抵扣政策(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分工负责)。

 

  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支持,从2018年起,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陇药产业发展。扩大中药材种植环节和加工环节专项资金规模,重点用于种子种苗繁育、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中药材产值保险补贴、产地初加工和中医药精深加工等;新增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中医药协同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取得重大成果的研发团队及个人。综合运用相关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等,创新支持方式,发挥引导作用,推动陇药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陇药产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陇药产业加快发展取得实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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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30
文号:甘政办发[2017]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辖区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主营项目,确定纳税人所属行业。

 

  第四条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或《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

 

  第五条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根据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按照《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或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六条甘肃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

 

  第七条小型企业、部分第三产业、医院和建筑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小型企业、部分第三产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以下顺序及方法计算:

 

  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

 

  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其他第三产业的应纳税额=特征指标值×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二)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第八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核,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污染物种类、特征指标等情况,对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或《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提出核定意见,交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异议的,做出核定结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会商,意见一致后做出核定结论。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核定结论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公示栏对辖区内纳税人核定征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地税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纳税人。经复核,需要做出调整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再次公示。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核定结果。

 

  第十条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变化或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重新办理核定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新上设备、技术改造等途径,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变更条件的,通知纳税人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核定征收的执行期限为一年。执行期满后,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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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31
文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税业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税业务(以下简称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功能说明


  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功能完成车购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通过放置在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的自助办税机完成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打印。


  二、推行范围


  (一)推行范围:甘肃省内缴纳车购税的车辆。


  (二)下列车购税业务在电子税务局暂不能办理,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免税、退税、车购税完税证明补办或更正等非缴税业务;


  2.纳税人提供的价格证明不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无法按车购税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图片的车辆缴税业务;


  3.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缴税业务;


  4.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合格证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5.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扩大电子税务局车购税业务办理范围,相关情况将及时在电子税务局公布。


  三、使用方式


  申报缴税:


  网页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n-tax.gov.cn), 点击第一个模块“甘肃国税电子税务局”,进入后在“便捷服务”中选择“车购税申报”功能,进行申报缴税。具体流程、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决方法可查看申报界面“使用说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推出APP版和微信版,并在网页版公布。


  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自助打印: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完税证明打印点”,查看已放置自助办税机的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名称和地址,就近选择打印地点,自行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涉及软件与自助机为免费使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如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强制纳税人使用,或以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的,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或拨打12366举报。


  (二)纳税人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自行申报缴纳车购税的,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纳税人承担责任。对成功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了资料图片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备查。


  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自主申报数据进行后期风险监控与管理。


  (三) 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上线运行后,原成都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车辆购置税自助终端系统将于2017年12月31日关闭,停止使用,企业应做好自购已使用自助办税机的升级,保证2018年1月1日起能顺利与新系统连接,打印完税证明。


  (四)已申报缴税车辆,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进行信息查询。


  (五)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办理的车辆,如需办理退税、完税证明补办等二次业务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办理单位及地址。


  (六)在车购税网上申报缴税和自助机打印凭证过程中如遇问题,纳税人可按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显示的和自助机屏幕旁边张贴的服务联系方式解决,或拨打电话0931-8112366。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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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7
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网企业等公用事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我省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系统等公用事业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系统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作为电力等销售营业收费中开具的数据电文形式收款凭证,营业收费业务发生月起12个月内可开具,超过期限不再补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发票。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还可以登录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模块下查询。


  五、本通告自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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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2
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托电子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s-n-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省国税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6大类90个事项)


  一、许可类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


  2.企业印制发票的审批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5.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6.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7.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报告类


  8. 扣缴税款登记


  9.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0.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3.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5.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8.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9.停业登记


  20.复业登记


  21.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三、发票类


  22. 发票票种核定


  2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2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2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26.发票领用


  27.发票退回


  28.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


  29.发票验旧


  30.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31.发票认证


  32.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33.发票缴销


  34.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35.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36.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四、申报类


  3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39.增值税预缴申报


  40.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4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2.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3.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44.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45.电池消费税申报


  46.涂料消费税申报


  47.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48.车辆购置税申报


  49.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0.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1.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2.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3.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5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59.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0.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6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62.委托代征申报


  63.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64.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66.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67.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68.关联申报


  69.国别报告


  70.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五、备案类


  71. 增值税优惠备案


  72.消费税优惠备案


  73.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7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7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76.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77.出口退(免)税备案


  78.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79.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80.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81.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82.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83.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8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8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六、证明类


  86. 完税证明开具


  87.《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88.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89.《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90.《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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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6
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国税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费工作的通知》(甘财税发[2018]6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互相委托代征税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国税部门代征范围


  从2018年2月10日起,全省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的地方税费范围扩大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仅对购销、加工、建安、货运等11类合同代征,具体合同种类见附件1)、资源税(仅对砂石、粘土代征)、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国税局将统一调整金税三期系统有关代征参数。各地应按照《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操作说明》(见附件1)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见附件2)办理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业务。2018年2月10日前,各地地税部门


  应与国税部门按照新的代征范围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或补充协议,并将扩大后的委托代征范围联合向社会公告。


  二、委托地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增值税


  2018年2月10日前,全省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为临时发生经营业务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增值税,并同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仅对购销、加工、建安、货运等11类合同代征)、资源税(仅对砂石、粘土代征)、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地税局将统一调整金税三期系统有关代征参数。2018年2月10日前,各地国税部门应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并将委托代征范围联合向社会公告。


  附件:地税代开发票操作说明.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征管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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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税局 甘肃省国税局关于开展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兰州新区教科文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18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工作按2批次安排,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受理。


  1.第一批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5日,纸质材料及光盘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2日。


  2.第二批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24日,纸质材料及光盘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3.2015年已认定或复审、今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参加第一批认定(名单见附件1)。新申报企业可按材料准备情况自行选择批次。


  二、组织与实施


  (一)申报程序


  1.网上注册。新申请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选择甘肃省科技厅作为注册机构,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甘肃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


  已完成注册且审核通过的企业,请使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不得重复注册。


  2.申报材料


  各企业按照”国家高企网“网上操作流程,完成网上申报材料提交后,请提供以下纸制材料,附件材料要列出清单,按以下顺序装订: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并在企业所在地处加盖所属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含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专项报告里应明确说明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须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9)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二)相关说明


  1.中介机构。企业原则上选择省内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相关信息评级可登陆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企业出具相关专项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交专项报告的同时提供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


  2.企业在”国家高企网“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书后面。请将申报材料的(2)、(3)、(6)、(7)、(8)项原件制作成PDF并上传至系统,文件总大小控制在15M以内。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3.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须在申报截止日前30天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新名称进行填报。


  4.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书脊需打印2018年xx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全X册第x册(只有一册的打印全一册),纸制材料一份、完整材料刻录光盘(含申报书和所有附件)三份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市(州)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勘察,联合出具推荐证明材料。对通过2015年认定、在2018年须重新认定的企业,要及时通知并组织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企业加强指导和过程管理,掌握企业申报情况,及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衔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2.请各地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办理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受理及网络技术支持: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地 址:兰州市平凉路531号


  联系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张璐 田丰 0931-8841606


  省科技厅高新处 杨志才 0931-8885059


  附件:


  1.2018年参加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xlsx


  2.中介机构承诺书(样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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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法[2018]15号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取暖费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


  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


  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对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执行日期


  按照《甘肃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行改革并发放公务交通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自方案实际实施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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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2
文号:甘财税法[2018]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18]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甘肃省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与公共财政管理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新机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7]1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发展电子政务,构建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指示精神,以及对各级政府部门“打破信息壁垒、提升服务效率,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的要求,通过建设全省集中部署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非税收入自动化清分、规范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规范使用财政部建立的非税收入收缴全国统一缴款渠道,解决现有缴款渠道条块分割问题,规范收缴行为,加快资金缴库速度,构建规范、高效、安全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统筹规划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规范收缴流程,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建统管与集中部署,指导和推动市县财政部门加快实施改革。由省级统一组织、总体部署,各级各部门共同推进、同步实施,保持改革工作落实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2.坚持突出重点,便捷高效。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发建设要符合技术先进性、功能实用性和信息安全性要求,重点突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功能,同时满足各方面业务需求,并力求操作简便,方便缴款人使用。


  3.坚持网络互通,强化监管。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要实现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间信息互联互通,将以前对收缴业务中各环节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实时监管,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监管效率和时效性。


  二、主要内容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是依托财政部统一的执收项目识别码、统一的缴款识别码和统一的缴款渠道,建设的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通过优化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流程,构建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管理闭环,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全流程一体化管理、集中式控制、电子化收缴、智能化监控,并与甘肃政务服务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融合建设,实现无缝对接、互联互通,提供多种缴款渠道,打造高效便民、跨地域无障碍的非税收入收缴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一)严格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统一标准。


  1.统一执收项目识别码。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是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中执收项目的全国统一电子标签,是实现执收项目的收入自动化清分(包括资金清算和分成,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负责按照一定规则算数之后向银行发出指令,银行将资金按照清算指令分成至相应的银行账户或对应级次国库)、规范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的基础。执收项目识别码由财政部负责统一赋码,省财政厅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规范》要求,履行有关注册程序,将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执收项目与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执收项目进行对照、匹配,实现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确保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规范使用。


  2.统一缴款识别码。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是控制与追踪每笔非税收入执收业务的全国统一制式唯一标识,是各级财政部门接入使用全国统一缴款渠道的标准化基础。省财政厅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规范》要求,负责省、市、县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赋码工作。


  3.统一缴款渠道。全国统一缴款渠道是由各家商业银行基于统一的接口报文规范、信息交换控制机制建立的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费通道,是规范收缴行为、加快资金缴库速度、方便缴款人缴款的有效抓手。省财政厅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2017)》有关要求,接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体系。


  1.建设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省财政厅要组织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建设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并与全国统一项目库进行对照、匹配,统一管控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分配唯一的项目识别码,主动向社会公开全省非税项目库目录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执收项目管理和执收单位收缴行为,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


  2.统一制定业务管理流程。省财政厅要按照自动化、规范化的原则,统一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总体业务流程,包括从生成电子业务数据到完成非税收入资金入库的一系列流程,主要分为业务生成、缴款人缴款、收入确认、开具电子缴款书、资金缴库、报表反馈6个步骤。


  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行订单式管理,实现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自动匹配,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缴款需求;建立自动化对账、清分与退付机制,提升非税收入业务处理效率;建立电子缴库管理流程,逐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3.拓展互联网缴费服务。基于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在传统银行柜面的基础上,与甘肃政务服务网融合建设,拓展各种便捷的互联网缴费服务。缴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缴纳非税收入,最大限度地方便缴款人。


  4。实现资金实时监控。预先设置收费项目的预算管理性质、分成比例、清分比例等信息,实现资金的自动清算、源头分解和自动清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实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效解决资金截留和滞后问题。


  (三)建设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


  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功能主要包括项目库管理、收入收缴管理、收入退付、缴库管理、电子票据、统计分析、监控和对账、执收单位收缴管理等。


  1.建设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按照统建统管要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采取全省大集中模式部署在省财政厅,作为后台业务管理系统,与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及甘肃政务服务网等实现对接,向各级财政及执收单位开放应用CA认证技术、权限对应的客户端,统一使用,集中管理。


  2.部署财政电子缴款通用接口。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部署财政电子缴款通用接口,用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与代理银行业务系统进行信息交互。


  3.制定标准化接口规范。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标准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甘肃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接口标准。开发并联调与财政总账、代理银行统一缴款渠道、人民银行电子缴库、执收单位自有业务系统以及CA等系统标准接口。


  (四)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安全管理机制。


  1.确保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复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结合财政CA系统,保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重要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安全传输和存储。


  2.加强内部控制。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非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账务按日核对工作,确保交易信息和财政资金账目的一致性、完整性。


  3.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3级标准和要求,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设计和开发。建立健全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及时核查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状态,针对短板进一步优化完善,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


  三、实施步骤


  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18年初启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


  (一)前期准备(2月1日—5月31日):组织开展方案设计、政府采购、系统研发、项目库建设(包括统一项目识别码及缴款识别码赋码)。


  (二)调试运行(6月1日—6月30日):在系统联调测试成功基础上,选择部分执收单位上线运行,实现第一期改革目标任务,总结经验,完善系统功能。


  (三)全面推开:7月1日起,全面推开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分批分期将各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确保年内实现网上收缴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推进工作,组织制定改革的相关制度,组织系统研发、部署和系统联调等工作,负责保障硬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组织确定代理银行;负责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向电子票据的过渡等工作;监管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退付等业务;对非税收入进行核算;做好对执收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政策解释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改革工作。


  (二)人民银行职责。负责做好与财政部门的系统对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进行会计账务核算,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三)执收单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对发起的非税收入电子业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按照财政的数据规范格式改造专用收费系统,配合做好与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对接、联调工作。


  (四)代理银行职责。按照省财政厅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改革实施阶段各项工作;按照标准规范,与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建立健全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对账、清分、缴库和信息反馈等业务;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相关报表,并定期对账;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管;做好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服务工作;做好本行内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的培训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现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整体推进,由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成立政府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协调推进等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执收单位、代理银行等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和建设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密切沟通协作,抓好工作措施的研究制定、贯彻推进和督促落实。


  (三)提升服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择优确定代理银行。指导代理银行改造或升级业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代理银行配套制度规范,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优质高效开展代理工作,充分发挥代理银行在连接缴款人、执收单位、财政部门中的纽带作用。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环境,引导缴款人积极采用新的缴款方式;各相关部门要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业务办理程序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规程,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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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4
文号:甘政办发[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为了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下属的全资和控股营业网点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发票。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一)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开具后,发票信息可发送至用户指定的手机号绑定的“中油好客E站”微信公众账号中。


  (二)用户通过微信“中油好客E站”和“航天信息5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https://www.51fapiao.cn/)”自行查看、下载和打印电子发票。


  四、本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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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4
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国税发[2018]7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税收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部署和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为深入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8]15号)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同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梳理出了36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税收措施


  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


  1.提升先进制造业发展水平。重点落实好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等税收新政,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高新化、智能化、清洁化、绿色化的改造。


  2.巩固和发展我省重要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优势,抢占“通道制高点”。重点落实好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的税收新政。全面落实好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收派服务等物流行业简易计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3.支持甘肃中医药产业绿色发展。重点落实好农产品税率由11%降至10%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按照12%计算抵扣政策。充分运用农产品加工行业和中药材购销行业核定扣除增值税政策,积极推进当归、党参、黄芪、红芪、大黄、甘草、板蓝根、柴胡等道地药材种植及饮片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4.支持初创期企业发展。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年应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从扶持军转干部、退伍士兵、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创业等方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创新创业,不断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5.支持市场主体成长壮大。重点落实好工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新政,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税率计税的优惠。


  6.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全面落实好对“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实行综合抵免和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税等政策,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全面提升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7.积极拓展对外开放新格局。全面落实好货物、劳务和服务出口退(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推动我省企业的产品、项目、技术、服务“全链条”出口,促进我省外贸经济稳定发展。


  8.强化税收对科技企业研发创新的促进作用。重点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政策;对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究专用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政策。落实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推动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9.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活动。重点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对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的税收新政。全面落实好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0.支持高新技术孵化成长。全面落实好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激发技术创新的市场活力。


  1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税收政策推动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全面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积极落实好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12.助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企业外购和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退免消费税以及企业新增不动产抵扣进项税政策;全力落实好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对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13.支持甘肃金融行业做大做强。全面落实好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借款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4.助力打造“交响丝路?如意甘肃”旅游品牌。全面落实好旅游企业提供旅游服务收入差额征税政策;从事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农家乐、以农产品为原料开发的旅游产品等按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和寺院、宫观、清真寺及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加快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旅游业态升级。


  15.落实环境保护税优惠促进生态保护。重点落实好对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纳税人,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政策;对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政策。发挥环境保护税“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企业关注清洁生产、绿色发展,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综合利用。积极落实好通过充填开采方式开采出的矿产资源减按50%征收资源税政策,促进企业采用对环境友好的充填开采方式开采矿产品,推动资源完全开发,矿山高效利用。


  16.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好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17.促进绿色产业和绿色消费发展。全面落实好利用风力、太阳能、煤层气、沼气生产的电力产品销售及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生物柴油等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节能环保电池和涂料免征消费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新能源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购置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能源结构,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推动清洁能源产业提质增效发展。


  18.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全面落实好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企业销售电影拷贝、版权转让、电影发行等收入以及在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出口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退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19.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全面落实好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幼儿园(托儿所)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服务、国家助学贷款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辅助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简易计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院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0.支持医疗事业发展。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如果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1.推动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2.大力支持循环农业发展。全面落实好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及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综合利用农村生活废弃物、农作物秸秆、林业及畜禽粪便等养殖废弃物生产沼气、电力、热力、秸秆浆、箱板纸、刨花板、活性碳、水解酒精、糠醛等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推进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和林业清洁生产。


  23.助推特色优势农业发展壮大。全面落实好制种企业繁育、深加工后销售种子的免征增值税,农膜、饲料、有机肥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机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粮食生产、设施蔬菜、优质林果业发展壮大,提升马铃薯、现代制种、草食畜、中药材、酿酒原料等特色优势产业。


  24.促进县域经济振兴发展。全面落实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符合产业政策但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可按程序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县域内空间布局优化,增强产业集聚度和支撑力。


  25.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重点落实好金融机构对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饮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免征增值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政策。用足用好农林牧渔业、乡村旅游、光伏发电、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养老、教育、医疗等领域促进产业发展、扶贫济困和改善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


  26.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落实5类20项便民办税措施。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


  27.持续推进“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完善“银税互动”工作机制,拓展“银税互动”线上平台功能,争取将更多的合作银行纳入,促进“银税互动”工作全面提速增效。扩大“银税互动”受惠范围,着力提高“银税互动”小微企业受益户数比例和纯信用贷款比例,争取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银税互动”的政策红利,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8.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进一步推进电子税务局与相关业务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优化系统功能,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制发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业务清单,逐步扩大“全程网上办”范围,让纳税人享受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推行电子签章和多元化缴税,实现网上开具完税证明,利用信息化手段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9.持续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式服务。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对《清单》所列涉税事项要100%实现“最多跑一次”,对“全程网上办”涉税事项100%实现“零上门”,服务再提速,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30.持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渠道,加大最新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税法宣传的及时性、精准度。借助纳税人学堂、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和答疑机制,避免纳税人因政策误解产生的税收风险,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31.持续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把全面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主要抓手,作为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年的重要载体,作为建设人民满意服务型政府的有力举措,从纳税人的期盼和需求出发,立足工作实际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切实解决广大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办税难、办税慢、办税繁等突出问题。


  32.持续推行国地税业务统一办理。2018年4月4日起,全省税务系统所有办税服务厅统一标识为“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中心的国地税窗口统一为“税务窗口”,所有办税服务厅工作人统一标识,国地税业务统一办理。


  33.持续做好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按照“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纳税服务;以风险防范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管理”目标,确定千户集团名册,建立健全多层次沟通联系机制、诉求快速相应机制、税企合作机制,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建立大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体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建立大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开展税收经济分析。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支持大企业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发展做出新贡献。


  34.持续服务“走出去”企业。开展国际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主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服务。围绕企业关注的投资目的地的税收、税制、协商程序、税务争议等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加强境外税收风险提示工作,积极为企业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实行无纸化退税和实名办税双网试运行,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优化退税服务、做好退税工作。加强跨境税收理论研究,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


  35.持续创新税收征管方式。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县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流程,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与退出。完善实名办税制度,全面推行实名办税,构筑全社会诚信纳税体系。规范和减少税务检查,推行进户检查计划制度和审批制度。拓展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营业网点,便利临时取得收入的个人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施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36.持续净化税收管理环境。强化失信惩戒、协同打击,联合省公安厅、兰州海关、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共同查处一批重大骗税、虚开发票案件,严惩专业骗税、虚开犯罪团伙,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营造合法竞争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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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4
文号:甘国税发[2018]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依托甘肃国税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以线上线下相结合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套餐式”服务涵义


  “套餐式”服务是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二、“套餐式”服务对象


  “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为新办纳税人,即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


  三、“套餐式”服务内容


  甘肃省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括以下11个涉税事项:其中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陇税通)实名认证、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登记信息确认补录、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签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项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2项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类事项内容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四、“套餐式”服务办理流程


  新办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业务表单和涉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关业务,需要领取发票的纳税人,携带相关涉税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纳税人端操作手册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获取。后续将根据升级优化情况,不定期更新。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12366.gs-n-tax.gov.cn,扫描网站首页二维码下载安装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陇税通),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陇税通)进行实名认证并注册电子税务局账号。


  (二)新办纳税人使用注册的账号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个人办税,点击“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办理“一证一码”税务信息补录、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录入。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可选择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理完成后,提交税务机关处理。


  (三)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交的业务信息,信息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可根据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办理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验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购买、初始发行和发票领用等事宜。信息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退回并注明原因,新办纳税人可根据税务机关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新办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待办任务”中跟踪办理进度,在“已办任务”模块中查询、打印有关涉税文书。


  五、本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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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实行机构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接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全部业务,并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章,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


  二、从即日起,启动运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访问地址为:http://www.gstax.gov.cn,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停止运行。


  三、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权利义务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继承,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理。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公地点为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353号,联系电话为0931-8533721。同时在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兰州市城关区张家园56号分别设立静宁路办公区、张家园办公区。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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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特此公告。


  附件: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使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机关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对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十三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或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第二十条省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案例指导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一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具体承担本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案卷评查、执法督察等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滥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后,本办法与其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临界点时按照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市(州、区)、县(市、区)税务机关不得另行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附件: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关于《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的目的和意义


  《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不断深化,部分条款调整的违法行为已不存在或极少发生,如税务登记、变更等已由税务部门变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同时也存在部分处罚基准偏高、处罚力度偏大等造成纳税人负担重的问题,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要求。通过修订,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降低裁量基准下限,降低企业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实地调研、总结经验、征求基层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及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并参考北京市、上海市等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新的《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增强《实施办法》的系统性协调性规范性;


  2、坚持与“放管服”改革相结合,下调《裁量基准》处罚标准,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对“放管服”改革中由于政策的调整处罚条款失去调整对象,予以说明或删除;


  3、坚持实用性原则。事先充分征求了基层意见,基层提出了60多条修改意见,都是对经常使用的条款提出的,也有遇到新问题的,如对税控盘丢失或锁死行为的处罚等,这次修订的条款都是经常使用的,基本不用或很少用的不修订。


  4、解决优惠政策备案制管理后出现的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类问题经与所得税管理部门共同研究予以了明确。


  三、《实施办法》的修订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对实施办法的修订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


  1、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增加“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实施行政处罚,首先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实体公正。信赖保护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决定负责,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2、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明确了“应当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或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对疑难案件或处罚较重的案件,在本执法机关的权限内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审理作出决定。


  3、增加了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增加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原办法强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修订时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履行告知义务”的条款和“纳税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的条款。


  4、明确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税务行政处罚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加强党委(党组)对税收业务工作的领导。


  5、明确了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同时,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新进行了定义解释。


  6、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后删除了原办法关于税务登记违法情形等规定。


  四、《裁量基准》的修订内容


  1、根据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两证整合”后税务登记事项基本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由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情形基本消失或属极端个例,因此取消了设立登记、变更、注销处罚规定的裁量标准。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日后常办业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清算程序后,由纳税人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极少数未纳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裁量基准的删除并不意味着取消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偶尔发生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等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决定处罚金额。《裁量基准》修订中被删除的其他处罚事项,原理和处理原则同上。


  《裁量基准》涉及被删除的一项特殊事项是《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的处罚基准,《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在“放管服”、商事制度改革中,国家税务总局42号令已废止了《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此次修订删除了有关《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处罚条款的裁量基准。


  2、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因目前税控盘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开票时使用,其开票信息已实时上传税务机关,不存在纳税人故意丢失或损坏税控盘达到偷税或逃税或隐瞒开票信息的主观意图,且税控盘丢失后,需由纳税人自行购买,故对因税控装置丢失或锁死的情形,及时向税务机关领购或解锁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这一条款的修订,有利于对税控装置丢失或锁死的情形是否处罚统一口径,解决随意处罚等问题。


  3.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一方面,无论是从减轻纳税人负担方面还是降低主管税务机关执法难度方面,原“1日罚款40元”的规定与当前“放管服”总体要求不相符,因此,将按日罚款标准由40元降为了5元、10元;另一方面,对非首次在责令限改期内整改的和对虽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内未改正,以及限改期后在12个月内改正等不同情形,为了达到促进纳税遵从的目的,通过设定12个月的改正期限,体现早改少罚的原则,超过12个月以上改正的则处以相对较重的处罚,体现迟改多罚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了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反映较强烈的非正常户解非成本较高,不利于引导纳税人尽快解非以及执行难等问题,将超过规定办理和报送期限12个月以上的,按日罚款标准由60元降为20元。


  此外,享受优惠政策实行备案制管理以后,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超过规定期限改正的,予以处罚(有12个月内改正和12个月以后改正两款规定)。这项规定,有利于解决优惠政策实行备案制或留存备查管理以后出现的新问题。


  4.针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修订细化了“较重情形”中的两款处罚基准。


  5.针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享受优惠政策实行备案制或资料留存备查管理以后,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为此,对此种行为,按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分为三种情形,目的是分类处理解决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达到不能做、不敢做、不想做的目的。这样规定,既有效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相关要求和规定相衔接,又较好解决了优惠政策实行备案制或资料留存备查管理以后基层税务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面临的情形多样化问题。


  6、针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的规定,新增了对纳入税务登记未领购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违法程度轻微的不予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与原领用发票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限定条件相区别。通过设定此基准,一方面体现首违不罚的法治精神和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现实中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纳税人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由于暂时没有用票需求,未申请领用发票,对经查处应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的,从领用到开具存在一个过程,应给予其一定的改正机会。同时,设定了“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未领购发票”“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等限定条件,以便于和其他纳税人、其他票种相区别。


  7、针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发票的,按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发票的份数每份200元处罚,累计最高罚款不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考虑到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和手机开票系统的推行,发票开具基本实现机打化、税控化,该项问题发生率明显下降,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将原规定每份500元罚款下调为200元。


  8、对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考虑到随着电子发票、网络化开票以及电子签章的深入推行,纳税人由于未加盖发票专用章造成的危害后果正在逐步降低,因此,将原每份50元的罚款标准下调为20元。


  9、针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实践中,由于开票系统锁死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导致被处罚的概率较大,如果处罚标准过高,一方面纳税人负担明显较重,另一方面会导致大量的一般行政处罚,由于一般行政处罚较之简易处罚程序多,操作复杂,用时长,占用了主管税务机关大量人力和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基层对此反映较强烈,因此,通过延长改正期限(由原10日以上30日以下改为30日以下)、降低处罚标准(由原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改为500元以下),为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双降负。


  10、拆本使用发票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鉴于目前除定额发票外,再无其他的定本发票,不存在拆本使用发票的现象,因此对违反发票管理类中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基准予以删除。同时,营改增后规定纳税人超过经营范围的可自行开具发票,也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对违反发票管理类中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基准也予以删除。


  11、未按规定缴销发票。通过延长改正期限、降低处罚标准、为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双降负。


  12、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鉴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一次领用发票数量一般较少,且根据目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丢失的空白发票其他纳税人也无法使用,一般不会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对将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金额下调。


  13、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目前,发票开具均使用税控装置进行,税控装置具有校验功能,纳税人也可以使用便携式计算机通过税控装置开具发票,且也只能通过自己的税控装置开具自己领用的发票,因此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罚基准予以删除。只保留对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并下调了对丢失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处罚金额。


  另外,鉴于定额发票是目前唯一的定本式票,虽票面金额较小,但一旦丢失则份数较多,又会造成被别的纳税人所利用,如将定额发票与其他发票纳入同一处罚标准,明显存在处罚过轻的问题,因此新增了丢失或擅自损毁定额发票的裁量基准。


  14、考虑到虚开发票是税收管理的一大难题,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为了发挥制度的威慑力,处罚继续保持从严从重,目的在于对此类行为的处罚保持高压态势,达到纳税人无利可图,较好地整治此类问题的目的。同时,针对目前虚开发票金额不断增大的现实问题,为适当降低主管税务机关对此类问题的处罚执行难度,修订了大金额虚开发票的裁量基准。


  五、关于实施日期


  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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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工作要求,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要求,对我省范围内推行的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部分涉税业务进行整合梳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业务“省内通办”


  “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


  二、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纳税人范围


  涉税业务通办的纳税人是指在甘肃省所属各市(州、区)、县(市、区)税务机关管辖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其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


  三、推行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范围


  通办的涉税业务范围主要是指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代开、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综合业务、宣传咨询等6类47个服务事项(详见附件)。


  上述业务范围中发生的下列特殊事项暂不实行“省内通办”:


  1.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3.纳税评估自行补正申报和更正错误申报。


  4.增值税、消费税比对信息不符的申报。


  5.涉及查补税款开票业务。


  纳税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涉及税款缴纳的通办涉税事项,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省域“同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地税发〔2016〕2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也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省内通办”涉税业务清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工作实际,依托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决定推出涉税事项的全省通办事项,为确保涉税业务省内通办整体工作的稳步推进,细化试点推行部分涉税事项通办的工作内容,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推进涉税事项“省内通办”是甘肃省税务系统深化征管体制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为此公告根据我省税务系统税收征管现状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对涉税业务通办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公告的适用范围


  甘肃省所属各市(州、区)、县(市、区)税务局管辖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其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公告。


  (二)适用通办的事项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工作要求,依托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以及全省通办的现实可行性,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先行确定六大类、47个事项实现全省通办。具体范围包括:信息报告类8项、发票办理类1项、税收优惠类10项、综合业务类1项、纳税申报24项、宣传咨询类3项。


  (三)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主体


  经本公告公布的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本公告确定的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也按本公告执行。承办涉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的税务机关在通办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税款缴纳的,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三、公告执行


  涉税业务省内通办,自发布之日起运行。在运行的基础上,陆续扩大省内通办涉税业务的范围,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业务。


  (一)纳税人权利义务


  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涉税业务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涉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特殊业务具体处理


  纳税人在办理业务中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涉及申报错误更正等本公告确定的5种情形时,暂不实行省内通办。涉及税款缴纳的通办事项,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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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电子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可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gs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也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6大类119个事项)


  一、许可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


  2.企业印制发票的审批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5.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6.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7.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报告类


  8.扣缴税款登记


  9.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0.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3.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5.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8.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9.停业登记


  20.复业登记


  21.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22.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三、发票类


  23.发票票种核定


  2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2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2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27.发票领用


  28.发票退回


  29.代开增值税发票


  30.发票验旧


  31.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32.发票认证


  33.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34.发票缴销


  35.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3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37.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需提供《专用设备遗失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申报类


  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40.增值税预缴申报


  41.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42.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3.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4.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45.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46.电池消费税申报


  47.涂料消费税申报


  48.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49.车辆购置税申报


  50.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1.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2.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53.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4.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5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6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6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63.委托代征申报


  64.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65.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67.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68.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69.关联申报


  70.国别报告


  71.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72.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73.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74.房产税申报


  75.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76.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77.耕地占用税申报


  78.资源税申报


  79.契税申报


  80.印花税申报


  81.车船税申报


  82.烟叶税申报


  83.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8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85.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86.扣缴车船税申报


  87.申报错误更正


  五、备案类


  88.增值税优惠备案


  89.消费税优惠备案


  90.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9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92.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93.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94.出口退(免)税备案


  95.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96.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97.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98.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99.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100.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0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0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03.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104.房产税优惠备案


  105.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106.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107.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108.资源税优惠备案


  109.印花税优惠备案


  110.车船税优惠备案


  111.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112.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六、证明类


  113.完税证明开具


  114.《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11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11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11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118.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19.《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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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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