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业户可选择以上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我局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一是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具体内容是:
(一)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核定征收率由0.8%降低到0.6%;
(二)建筑业、房地产业核定征收率由1.2%降低到1.0%;
(三)饮食业核定征收率由1.2%降低到1.0%;
(四)娱乐业核定征收率由2.0%降低到1.8%;
(五)其他行业核定征收率由1.5%降低到1.2%;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中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通知确定的区间下限制定,本次修订未做修改。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普通发票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和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
(一)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甘肃省税务局”字样。
(二)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套印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新版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甘肃通用机打发票、甘肃通用手工发票、甘肃通用定额发票、甘肃公路客运定额发票、甘肃公路客运专用发票(条形码)、甘肃公交客运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甘肃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和甘肃通用手工发票的发票联、甘肃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甘肃通用定额发票、甘肃公路客运定额发票统一采用专用防伪纸张印制,具有“甘肃税务”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防伪彩色纤维等防伪措施。识别方法:一是通过肉眼观察,发票背面有桃红色温变复合隐形荧光线和红蓝两色纤维;二是给桃红色温变复合隐形荧光线加热到45℃,该线加热部分会逐渐变淡,至45℃以上时会变为无色,以下时恢复到原来的桃红色;三是在紫光灯下,桃红色温变复合隐形荧光线可见明亮的荧光条。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背涂黑色的干式复写纸。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背涂紫色的干式复写纸。
四、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按规定办理缴销。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甘国税发[2010]199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国税发[2010]83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3.普通发票票样.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普通发票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的名称等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应当启用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新的普通发票监制章式样和启用时间,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二)明确了新版普通发票名称。
(三)明确了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四)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按规定办理缴销。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变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域名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税务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79号)要求,自2019年3月3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域名由https://its.gstax.gov.cn变更为https://its.gansu.chinatax.gov.cn,新旧域名同时对外提供服务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日起,原域名停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7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变更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域名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税务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79号)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域名由http://ckts.gs-n-tax.gov.cn变更为https://ckts.gansu.chinatax.gov.cn,自2019年4月1日启用。原域名可对外提供服务至2019年4月30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法规甘税发[201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全面落地,现将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统筹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省委省政府将推行“不来即享”政策兑现机制列为2019年重点工作,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抓好省局关于深化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工作部署,将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改革协同推进,最大程度地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应,拆除“隐形门槛”,使人民群众获得更多实打实的改革红利。
二、精简办税资料,做好实现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基础工作
(一)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公告》确定的“不来即享”税收优惠事项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享受减免税政策依据等信息,不再查验或者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附列资料,并通过办税、宣传、辅导和培训等方式告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告》规定,自行归集和保存原办理优惠事项所需附列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持续优化和提升电子税务局性能。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和纳税服务处要加快完成减免税种、减免税政策依据与减免性质代码、优惠事项代码、减免方式代码、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校验匹配规则的配置,实现税收优惠备案登记信息计算机自动校验,直接写入核心征管系统功能,使纳税人办理优惠事项和自行申报无缝对接。同时纳税服务部门要按照《公告》和本通知附件《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留存备查资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及时向纳税人推送留存备查资料和事项承诺书,在纳税人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受理“不来即享”税收优惠事项。由于国家税收政策适时变化调整相关内容的,省局不再另行发文,由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相关处室业务需求动态调整。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各业务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在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优化升级完成之前或发生技术故障时,仍应按现行处理模式,安排人员继续做好纳税人减免税信息备案登记补充完善和人工操作,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无停滞无障碍。
(三)加强和完善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省局《公告》,尽快熟悉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办理流程。加强办税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税,做好操作应用辅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作操作指引和视频。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事项办税资料报送后,办税服务厅要严格执行实名办税制度,按照本通知附件《目录》及相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各单位要用好税务网站、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增强的扩大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要紧紧依靠大数据分析、风险应对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增值税税控系统、“双随即、一公开”和税收日常检查管理等手段,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管理。要紧盯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以后的税收数据总体变化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高度关注免税项目发票开具规模、申报减免税额规模变化,做好税收数据分析、捕捉和发现税收风险点,及时推送风险核查任务。对发现不符合享受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和基准制度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放的开”“管的好”“服的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工作,将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统筹部署,加强对网上业务处理工作领导,特别在推行初期,既要注重办税服务厅管理,也要注重网上办税管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网上咨询有人答、网上业务有人办、网上困难有人解。
(二)狠抓督办落实。省局已将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列为2019年督办重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全面取消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事项报送资料工作要求,确保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服务措施落地生根。加强对变相设立“门槛”、额外随意通知纳税人另行报送资料等不当行为的查处,注重对税收优惠事项实地核查后续管理工作督查督办,切实防范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导致企业经营活动受阻和停摆的现象发生。
(三)做好跟踪反馈。各地要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推行过程中的意见收集和整理,开展政策措施效应分析评估,查找不足,并积极探索实践继续完善和丰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内涵,持续推进我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反馈。
附件:《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留存备查资料目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4月8日
法规甘人社通[2019]167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计算公式为:1390元×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6。上述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定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2.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3.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各地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
(三)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2018年度企业生产经营亏损;
2.2018年企业有未执行完的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或者2019年企业有新签订的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
3.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
各统筹地区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及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审核认定。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程序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工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或联审机制并组织实施。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五)资金使用。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可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18]180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http://zscx.osta.org.cn/)查询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由各地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
三、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
各地要贯彻落实《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292号)文件精神,按照规定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困难,采取超常规举措,切实落实各项倾斜性政策。
四、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要继续落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87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及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应对市场环境影响,防范失业风险,稳定就业岗位,实现保稳定、促就业、稳增长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精心组织,加力增效,各司其责,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二)优化经办流程。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畅通令、安全办”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19]56号)要求,尽快实现网上办理,加快释放政策红利,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审核稳岗返还时,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申报,经办机构都要及时受理;要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各地可结合基金结余情况,研究欠费企业补缴后享受稳岗返还的办法,使更多企业受益。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及时跟踪了解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特别是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效果。结合基金结余情况,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的政策支持。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核准“僵尸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和进厂房进工地进矿区等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努力做到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四)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规范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廉政风险。各地要制定审核工作规程,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定。
各地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按月上报统筹地区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情况统计表和基金结余情况,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社厅、财政厅。
附表:统筹地区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情况统计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4月23日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