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5号 甘肃省关于2020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1.甘肃紫金教育发展基金会
2.甘肃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3.甘肃省扶贫基金会
4.甘肃若水慈善基金会
5.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甘肃省西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7.甘肃省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8.甘肃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9.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甘肃奇正慈善公益基金会
11.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
12.兰州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甘肃西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甘肃武山县圆梦助学基金会
15.甘肃省玛曲县教热教育扶贫基金会
16.甘肃省绿化基金会
17.甘肃美慈教育基金会
18.甘肃省两当县爱心教育基金会
19.甘肃多识爱心基金会
20.甘肃青苹果助学基金会
21.甘肃吉瑞公益基金会
22.甘肃省钱学森沙草产业基金会
23.甘肃义顺助学基金会
24.甘肃陇东学院正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25.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6.甘肃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27.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
28.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甘肃德美社会救助基金会
30.甘肃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31.甘肃省社会扶贫爱心捐助基金会
32.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33.甘肃善泉城乡社区发展中心
34.甘肃沁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5.甘肃益民城乡社区发展中心
36.甘肃良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7.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38.甘肃兴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9.甘肃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0.甘肃心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1.甘肃省慈善总会
42.甘肃省社会工作联合会
43.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44.甘肃省社会组织总会
45.兰州市慈善总会
46.兰州市七里河区慈善总会
47.兰州市城关区慈善协会
48.兰州市城关区一方公益慈善协会
49.兰州市安宁区慈善协会
50.兰州市西固区慈善总会
51.兰州市红古区慈善协会
52.榆中县慈善协会
53.皋兰县慈善协会
54.定西市慈善协会
55.定西市安定区慈善协会
56.通渭县慈善协会
57.渭源县慈善协会
58.临洮县慈善协会
59.漳县慈善协会
60.岷县慈善协会
61.定西市青少年发展(教育)基金会
62.定西市陇中合益慈善协会
63.定西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64.金昌市慈善协会
65.永昌县慈善协会
66.酒泉市慈善总会
67.张掖市慈善协会
68.临泽县慈善协会
69.高台县慈善协会
70.山丹县慈善总会
71.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慈善协会
72.武威市慈善总会
73.白银市慈善总会
74.白银市平川区慈善会
75.天水市慈善总会
76.秦州区慈善协会
77.麦积区慈善协会
78.甘谷慈善协会
79.武山慈善协会
80.清水慈善协会
81.天水文雅爱心基金会
82.庆阳市慈善总会
83.陇南市光明公益联合会
84.康县义工联合会
85.甘南州慈善协会
86.临夏回族自治州慈善协会
87.积石山县慈善协会
88.积石山县大河家慈善协会
89.东乡族自治县慈善协会
90.永靖县慈善协会
91.康乐县慈善协会
92.和政县慈善协会
93.广河县慈善协会
94.和政县义工协会
95.康乐县陇人志愿者协会
96.广河在线网志愿者协会
97.临夏州青年公益联合会
98.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99.临夏州义仓慈善公益服务中心
100.临夏州临聚力爱心公益慈善中心
101.嘉峪关市慈善协会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
1.甘肃省红十字会
2.定西市红十字会
3.渭源县红十字会
以上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2::甘肃省2020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31日
法规财建[2021]2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在“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称两部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助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2021-202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并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聚集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带动1万家左右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实施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一)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引导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支持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点“小巨人”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从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择优选定(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二是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从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选定,每省份每批次自主确定不超过3个平台。上述企业和平台须符合的条件详见附件。
(二)支持内容。
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二是与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编报实施方案。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自愿申报,并编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含推荐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模板见附件)的报送版,按程序联合上报两部门。
(二)审核批复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组织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对于地方推荐的重点“小巨人”企业,按照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合规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完善后的《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备案版)]按程序报送至两部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予以批复(含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三)工作实施及绩效考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备案版),组织推进实施并做好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对地方培育工作组织分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仍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及不足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
(四)拨付奖补资金。两部门批复《实施方案》(备案版)后,财政部于批复当年、实施期满1年及满2年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程序滚动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备案版),并结合本地区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奖补资金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避免简单分配。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30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关于重点“小巨人”企业支持数量、绩效考核工作程序、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实施方案》编制报送工作,落实申报责任并核实申报材料和留存备查;做好定期跟踪指导、现场督促、服务满意度测评、监督管理,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困难问题,有关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财政部。
各省份组织编报《实施方案》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做好初核,相关佐证材料留存备查;要做好政策解读解释。
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参加收费培训班或解读班作为企业申报前提条件。
(二)加强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管理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如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酌情扣减有关奖补资金。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使用;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做好信息公开。根据预算公开规定和当前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并公示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及每年考核结果,财政部主动公开各省份转移支付分配情况。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各省份第一批《实施方案》(报送版)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第二批、第三批《实施方案》(报送版)应分别于2021年、2022年7月15日前报送(加盖公章纸质版和扫描PDF电子版各一式三份)。
联系方式: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产业政策处
010—61965324 61965364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创业创新服务处
010—68205301 68205320
附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rar【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1月23日
法规国卫财务发[2021]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
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发挥成本核算在医疗服务定价、公立医院成本控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医院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其他部门举办的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医院成本是指医院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四条 医院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对其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相关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等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二) 真实性原则。医院应当以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三) 适应性原则。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与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四) 及时性原则。医院应当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和报告成本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及时作出评价或决策。
(五) 可比性原则。相同行政区域内不同医院,或者同一医院不同时期,对相同或相似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和依据等应当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确保成本信息相互可比。
(六) 重要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区分重要程度,对于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应当力求成本信息精确,对于非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可以适当简化核算。
第六条 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成本控制。医院应当完整、准确核算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揭示成本的发生和形成过程,以便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影响或管控,将实际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二) 医疗服务定价。医院应当在统一核算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准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医疗服务相关价格或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 绩效评价。医院应当设置与成本相关的绩效指标,衡量医院整体和内部各部门的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项目资金实施效益。
第七条 医院可根据相关部门对成本信息的需求以及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医院成本核算情况。原则上,成本核算周期应当与会计核算周期保持一致。
第八条 医院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数据为准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需要。
第九条 医院应当确保成本数据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加强收集、记录、传递、整理和汇总等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为保证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医院应当成立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承担成本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医保、物价、运营管理、医务、药剂、护理、信息、人事、后勤、设备、资产、病案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临床科室负责人。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议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解决成本核算相关问题,组织开展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控,制订相匹配的绩效考核方案,提升运营效率。
第十二条 承担成本核算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成本核算部门”)是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日常机构。医院根据规模和业务量大小设置成本核算岗位。成本核算部门主要职责是:制订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方法,开展成本核算;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报送成本报表;开展成本分析,提出成本控制建议,为医院决策与运营管理提供支持和参考。
第十三条 医院各部门均应当设立兼职成本核算员,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完整报送本部门成本核算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本部门成本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 医院各部门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应当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 财务部门:各部门应发工资总额,邮电费、差旅费等在财务部门直接报销并应当计入各部门的费用;门诊和住院医疗收入明细数据。
(二) 人事薪酬部门:各部门人员信息、待遇标准(包括职工薪酬、社会保障等)、考勤和人员变动情况。
(三) 医保部门:与医保相关的工作量和费用。
(四) 后勤部门:各部门水、电、气等能源耗用量及费用;相关部门物业、保安、保洁、配送、维修、食堂、洗衣、污水处理等工作量和服务费用。
(五) 资产管理部门:各部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数量、使用分布与变动情况,设备折旧和维修保养、内部服务工作量和费用。
(六) 物资管理部门:各部门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用量、存量和费用。
(七) 药剂部门:各部门药品用量、存量和费用。
(八) 供应室、血库、氧气站等部门:各部门实际领用或发生费用及内部服务工作量。
(九) 病案统计部门:门诊、住院工作量,病案首页及成本核算相关数据。
(十) 信息部门:负责医院成本核算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并确保其与相关信息系统之间信息的统一与衔接,协助提供其他成本相关数据。
(十一) 其他部门:其他与成本核算有关的数据。
医院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成本核算数据的部门。
第三章 成本项目、范围和分类
第十五条 按照成本核算的不同对象,可分为科室成本、诊次成本、床日成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病种成本、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RelatedGroups,DRG)成本。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口径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医院成本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运行费用等7大类。
第十七条 成本项目核算数据应当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数据保持衔接,并确保与财务报表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
第十八条 不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耗费,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 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经济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 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三)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十九条 按照医院管理的不同需求,对成本进行分类:
(一) 按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方式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1.直接成本:是指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包括直接计入和计算计入的成本。
2.间接成本: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当由医院根据医疗服务业务特点,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间接成本分配标准或方法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将资源耗费根据动因(工作量占比、耗用资源占比、收入占比等)分项目追溯或分配至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成本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在各核算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二) 按照成本属性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
1.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期间和一定业务范围内,成本总额相对固定,不受业务量变化影响的成本。
2.变动成本:是指成本总额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成相应比例变化的成本。
(三) 按照资本流动性分为资本性成本和非资本性成本。
1.资本性成本:是指医院长期使用的,其经济寿命将经历多个会计年度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2.非资本性成本:是指某一会计年度内医院运营中发生的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运行费用。
第二十条 按照成本核算的不同目的,医院的成本可分为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
(一) 医疗业务成本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医院行政后勤类科室的耗费及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和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医疗业务成本=临床服务类科室直接成本+医疗技术类科室直接成本+医疗辅助类科室直接成本
(二) 医疗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医院各业务科室、行政后勤类科室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和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医疗成本=医疗业务成本+行政后勤类科室成本
(三) 医疗全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活动,医院各部门发生的各种耗费,以及财政项目拨款经费、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
(四) 医院全成本是指医疗全成本的各种耗费,以及科教经费形成的各项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医院成本核算单元应当按照科室单元和服务单元进行设置。成本核算单元是成本核算的基础,根据不同的核算目的和服务性质进行归集和分类。
科室单元是指根据医院管理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而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例如消化病房、呼吸门诊、手术室、检验科、供应室、医务处等。主要用于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诊次成本核算、床日成本核算等。
服务单元是指以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类别为基础而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例如重症监护、手术、药品、耗材等服务单元。服务单元根据功能可细化为病房服务单元、病理服务单元、检验服务单元、影像服务单元、诊断服务单元、治疗服务单元、麻醉服务单元、手术服务单元、药品供应服务单元、耗材供应服务单元等。主要用于病种成本核算、DRG成本核算等。
第四章 科室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以科室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科室成本的过程。科室成本核算的对象是按照医院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类科室单元。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按照服务性质将科室划分为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行政后勤类。
(一) 临床服务类科室是指直接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
(二) 医疗技术类科室是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患者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
(三) 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指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消毒等辅助服务的科室。
(四) 行政后勤类科室是指除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之外,从事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科室。
第二十四条 医院原则上应当按照《科室单元分类名称及编码》(附件1)设置科室单元。
(一) 临床服务类科室设置的专业实验室或检查室,其发生的人员经费、房屋水电费等耗费若由所属临床科室承担,则该实验室或检查室的收入和成本计入所属临床科室。
(二) 各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科室下设的办公室,其成本计入所属科室。
第二十五条 医院开展科室核算时,应当将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到科室单元。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据此计算确定各科室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第二十六条 科室直接成本分为直接计入成本与计算计入成本。
(一) 直接计入成本是指在会计核算中能够直接计入到科室单元的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以及其他运行费用中可以直接计入的费用。
(二) 计算计入成本是指由于受计量条件所限无法直接计入到科室单元的费用。医院应当根据重要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将需要计算计入的科室直接成本按照确定的标准进行分配,计算计入到相关科室单元。对于耗费较多的科室,医院可先行计算其成本,其余的耗费再采用人员、面积比例等作为分配参数,计算计入其他科室。
第二十七条 科室间接成本应当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采用阶梯分摊法,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式进行三级分摊,最终将所有科室间接成本分摊到临床服务类科室。
注:①一级分摊;②二级分摊;③三级分摊
具体步骤为:
(一) 一级分摊:行政后勤类科室费用分摊。
将行政后勤类科室费用采用人员比例、工作量比重等分摊参数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并实行分项结转。
(二) 二级分摊:医疗辅助类科室费用分摊。
将医疗辅助类科室费用采用收入比重、工作量比重、占用面积比重等分摊参数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并实行分项结转。
(三) 三级分摊:医疗技术类科室费用分摊。
将医疗技术类科室费用采用收入比重等分摊参数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五章 诊次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诊次成本核算是指以诊次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中,计算出诊次成本的过程。采用三级分摊后的临床门急诊科室总成本,计算出诊次成本。
全院平均诊次成本=(∑全院各门急诊科室成本)/全院总门急诊人次
某临床科室诊次成本=某临床科室门急诊成本/该临床科室门急诊人次
第六章 床日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床日成本核算是指以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住院床日中,计算出床日成本的过程。采用三级分摊后的临床住院科室总成本,计算出床日成本。
全院平均实际占用床日成本=(∑全院各住院科室成本)/全院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某临床科室实际占用床日成本=某临床住院科室成本/该临床住院科室实际占用床日数
第七章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
第三十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指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费用,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各地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印发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不包括药品和可以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医疗服务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编码。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分两步开展:首先确定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其次计算单个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应当以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二级分摊后成本剔除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作为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采用作业成本法、成本当量法、成本比例系数法等方法计算单个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医院可结合实际探索适当的计算方法。
第三十二条 作业成本法是指通过对某医疗服务项目所有作业活动的追踪和记录,计量作业业绩和资源利用情况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该方法以作业为中心,以成本动因为分配要素,体现“服务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的原则。提供某医疗服务项目过程中的各道工序或环节均可视为一项作业。成本动因分为资源动因和作业动因,主要包括人员数量、房屋面积、工作量、工时、医疗服务项目技术难度等参数。
作业成本法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一) 划分作业。在梳理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医疗业务流程基础上,将医疗服务过程划分为若干作业。各作业应当相对独立、不得重复,形成医院统一、规范的作业库。
(二) 直接成本归集。将能够直接计入或者计算计入到某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直接归集到医疗服务项目。
(三) 间接成本分摊。将无法直接计入或者计算计入到某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首先按照资源动因将其分配至受益的作业,再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消耗作业的原则,采用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分配至受益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十三条 成本当量法是指在确定的核算期内,以科室单元为核算基础,遴选典型的医疗服务项目作为代表项目,其成本当量数为“1”,作为标准当量,其他项目与代表项目进行比较,进而得到其他项目各自的成本当量值,再计算出各项目成本的方法。
成本当量法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一) 选取代表项目。确定各科室单元典型项目作为代表项目,将其成本当量数设为“1”。
(二) 计算科室单元的总当量值。
1.以代表项目单次操作的资源耗费为标准,将该科室单元当期完成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单次操作的资源耗费分别与代表项目相比,得出每个项目的成本当量值。
2.每个项目的成本当量值乘以其操作数量,得出该项目的总成本当量值。
3.各项目总成本当量值累加得到该科室单元的成本当量总值。
(三) 计算当量系数的单位成本。
当量系数的单位成本=(该科室单元当期总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该科室单元的成本当量总值
(四) 计算项目单位成本。
项目单位成本=当量系数的单位成本×该项目的成本当量值
第三十四条 成本比例系数法是指将归集到各科室单元的成本,通过设定某一种分配参数,将科室单元的成本最终分配到医疗服务项目的计算方法。核算方法主要有收入分配系数法、操作时间分配系数法、工作量分配系数法。
(一) 收入分配系数法。将各医疗服务项目收入占科室单元总收入(不含药品收入和单独收费卫生材料收入)的比例作为分配成本的比例。
(二) 操作时间分配系数法。将各医疗服务项目操作时间占科室单元总操作时间的比例作为分配成本的比例。
(三) 工作量分配系数法。将各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占科室单元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分配成本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不同科室单元开展的同一个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确定方法:将各科室单元该医疗服务项目的核算成本通过加权平均法形成该医疗服务项目院内的平均成本。
(一) 计算各个科室单元该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用该科室单元医疗服务项目的核算成本乘以其操作数量,得出该科室单元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
(二) 计算医院内该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将各个科室单元该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除以当期内该医疗服务项目操作总数,得到项目成本。
第八章 病种成本核算
第三十六条 病种成本核算是指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医院开展的病种可参照临床路径和国家推荐病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病种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有自上而下法(Top-DownCosting)、自下而上法(Bottom-UpCosting)和成本收入比法(Cost-to-ChargeRatio,CCR)。
(一) 自上而下法。自上而下法以成本核算单元成本为基础计算病种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统计每名患者的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用,形成每名患者的药耗成本。
2.将成本核算单元的成本剔除所有计入患者的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用后,采用住院天数、诊疗时间等作为分配参数分摊到每名患者。
3.将步骤1和步骤2成本累加形成每名患者的病种成本。
4.将同病种患者归为一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病种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病种单位成本。
病种总成本=∑该病种每名患者成本
某病种单位成本=该病种总成本/该病种出院患者总数
(二) 自下而上法。自下而上法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计算病种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对应到每名患者后,形成每名患者的病种成本。
某患者病种成本=∑(该患者核算期间内某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该医疗服务项目单位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
2.将同病种患者归为一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病种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病种单位成本。
病种总成本=∑该病种每名患者成本
某病种单位成本=该病种总成本/该病种出院患者总数
(三) 成本收入比法。成本收入比法以服务单元的收入和成本为基础计算病种成本,通过计算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利用该比值将患者层面的收入转换为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计算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
某服务单元成本收入比=该服务单元成本/该服务单元收入
2.计算患者病种成本。
某患者病种成本=∑该患者某服务单元收入×该服务单元成本收入比
3.将同病种患者归为一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病种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病种单位成本。
病种总成本=∑该病种每名患者成本
某病种单位成本=该病种总成本/该病种出院患者总数
第九章 DRG成本核算
第三十八条 DRG成本核算是指以DRG组为核算对象,按照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DRG组成本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 DRG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有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法和成本收入比法。
(一) 自上而下法。自上而下法以成本核算单元成本为基础计算DRG组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统计每名患者的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用,形成每名患者的药耗成本。
2.将成本核算单元的成本剔除所有计入患者的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用后,采用住院天数、诊疗时间等作为分配参数分摊到每名患者。
3.将步骤1和步骤2成本累加形成每名患者的成本。
4.将每名患者归入到相应的DRG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该DRG组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该DRG组单位成本。
DRG组总成本=∑该DRG组每名患者成本
某DRG组单位成本=该DRG组总成本/该DRG组出院患者总数
(二) 自下而上法。自下而上法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基础计算DRG组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对应到每名患者后,形成每名患者的成本。
某患者成本=∑(患者核算期间内某医疗服务项目工作量×该医疗服务项目单位成本)+∑药品成本+∑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成本
2.将每名患者归入到相应的DRG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该DRG组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该DRG组单位成本。
DRG组总成本=∑该DRG组每名患者成本
某DRG组单位成本=该DRG组总成本/该DRG组出院患者总数
(三) 成本收入比法。成本收入比法以服务单元的收入和成本为基础计算DRG组成本,通过计算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利用该比值将患者层面的收入转换为成本。按照以下步骤开展核算:
1.计算各服务单元的成本收入比值。
某服务单元成本收入比=该服务单元成本/该服务单元收入
2.计算患者成本。
某患者成本=∑该患者某服务单元收入×该服务单元成本收入比
3.将每名患者归入到相应的DRG组,然后将组内每名患者的成本累加形成该DRG组总成本,采用平均数等方法计算该DRG组单位成本。
DRG组总成本=∑该DRG组每名患者成本
某DRG组单位成本=该DRG组总成本/该DRG组出院患者总数
第十章 成本报表
第四十条 为保证成本信息质量,开展成本核算的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形成成本报表和成本核算报告,并对成本核算结果和成本控制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医院应当按照月度或年度编制报表,也可以按照季度编制。成本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医院应当至少每年产出年度成本核算报告。
第四十一条 成本报表按照不同的管理需要进行分类。
(一) 按照使用者不同可分为对内报表和对外报表。对内报表指医院为满足内部管理需要而编制的成本报表;对外报表指医院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成本报表。
(二) 按照核算对象不同分为科室成本报表、诊次成本报表、床日成本报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报表、病种成本报表、DRG成本报表。科室成本报表主要包括直接成本表、全成本表、成本分摊汇总表等;诊次成本报表主要包括院级诊次成本构成表、科室诊次成本表等;床日成本报表主要包括院级床日成本构成表、科室床日成本表等;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报表主要包括项目成本汇总表、项目成本明细表等;病种成本报表主要包括病种成本明细表、病种成本构成明细表等;DRG成本报表主要包括DRG成本明细表、DRG成本构成明细表等。
第十一章 成本分析
第四十二条 医院要结合经济运行等相关信息,开展成本核算结果分析,重点分析成本构成、成本变动的影响因素,制订成本控制措施,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三条 医院开展成本分析主要方法包括:
(一) 按照分析目的和要求不同,可分为全面分析、局部分析、专题分析等。
(二) 按照指标比较方法不同,可分为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三) 本量利分析:医院通过对保本点的研究分析,确定医疗服务正常开展所达到的保本点业务量和保本收入总额,反映出业务量与成本之间的变动关系。
第四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区间、医院间成本数据的分析比较,服务于政策的制订和完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医院应当加强成本数据和分析结果的应用,促进业务管理与经济管理相融合,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推进医院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国卫办财务发〔2015〕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2、公立医院成本报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法规中评协办[2021]8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更好地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附件1)。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填写好的意见反馈表(附件2)在2021年2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徐树文
电话:010-88339656
邮箱:xushuwen@cas.org.cn
附件:
2.意见反馈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2月8日
附件1
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执业风险,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岗位责任制度,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首席评估师,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三条 首席评估师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责任人,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本办法所称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应当支持并保障首席评估师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直接负责经过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从事一般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首席评估师的产生
第六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
(三)取得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其中证券评估机构的首席评估师,近五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五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贡献。
第七条 首席评估师由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提名产生。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任命首席评估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其中,证券评估机构向中评协备案,从事一般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办理首席评估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决议;
(二)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简介;
(三)本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制度。
第九条 评估协会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拟定的首席评估师人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更换人选。
第三章 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首席评估师代表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负责本机构下列工作:
(一)确保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监督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二)组织制定机构内部的技术标准;
(三)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四)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承办最高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积极参加评估协会组织的专业监管工作,参与课题研究、准则制订、培训教学和专业咨询等行业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评估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违反质量控制体系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对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二)对有重大争议的评估报告,有权组织专业评审,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三)优先参加评估协会举办的学术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成为评估协会专家库成员;
(五)优先作为评估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首席评估师的意见。
第四章 首席评估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首席评估师任期3年,可连任。
首席评估师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评估协会提交年度履职情况和本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运转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首席评估师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首席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变更首席评估师:
(一)未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职责的;
(二)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重大执业质量问题,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十七条 评估协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档案。地方协会应当将首席评估师档案向中评协备案。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首席评估师进行胜任能力培训。
第十九条 评估协会对涉及评估报告执业质量的案件,可以对该机构首席评估师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首席评估师,评估协会应当要求该机构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发改地区[2021]20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振兴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林草局、铁路局、民航局,国铁集团、开发银行:
为加强对东北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下,建立东北振兴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现将《东北振兴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制度》和《东北振兴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2.东北振兴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成员名单.pdf【附加请前往电脑段端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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