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肃省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吸纳国内国际先进经验,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结合国内营商环境评价要求,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收好税、服好务、执好法”为主线,以更大力度、更惠政策、更优服务助推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努力打造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强调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统筹推进,注重整体谋划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放眼长远和着力当下相结合,探索创新和稳妥推进相结合,前瞻性地指引改革、科学性地解决问题,打造营商环境良好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薄弱环节,突出解决纳税人办事“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从纳税人角度推进改革、化解问题,坚持优化营商环境与提升征管效能相结合,努力谋划税收现代化改革发展新路径。


  坚持多边共治。以“互联网+”思维为引领,搭建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推动税收征管和服务创新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建成服务立体高效、数据高度集成、信用全面覆盖、社会协同共治的新局面。


  (三)行动目标


  1.总体目标


  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加大税制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到2022年,全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达到全国中上游水平,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体验更好、更加开放的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2.具体目标


  2018年底前,找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薄弱环节,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依托信息化手段压缩纳税时间,力争将纳税人年平均纳税时间达到全国先进地区水平。


  到2020年底,以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为驱动,实现办税流程持续简化,办税资料持续精简,纳税人年平均纳税时间比较2018年度压缩20%,纳税基本信息80%可共享,涉税事项90%一网通办,税收执法更加规范,税收营商环境明显优化。


  到2022年底,纳税人年平均纳税时间比较2020年压缩15%,纳税基本信息100%实现共享,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数据实现跨系统、跨部门共享,税收执法持续规范,税收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二、行动任务


  (一)减少纳税次数,打造集约化营商环境


  1.落实简并税目税率相关政策


  (1)落实税务总局简并印花税税目税率相关政策。


  2.落实合并征缴税种相关政策


  (2)落实税务总局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相关政策,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


  (二)压缩纳税时间,打造便捷化营商环境


  3.落实简化申报纳税相关政策


  (3)落实税务总局简并资源税征期相关政策,将资源税按月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


  (4)落实税务总局简化代扣代缴申报相关政策,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5)深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继续做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无纸化退库等业务的试点工作。


  4.简化办税流程


  (6)落实税务总局取消最高开票限额、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行政审批。


  (7)优化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流程,推动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


  (8)升级“套餐式”服务,在为新办企业提供信息确认、户管注册、税种核定、资料发放、新办企业培训等事项的基础上,持续优化整合办税流程,探索推出更多“套餐式”服务事项,将发票限额票量变更、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简易处罚等发生频率高、业务较为复杂、上下游流程关联度高、需要跨系统操作的关联事项纳入套餐式服务。


  (9)推进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开放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2018年底前在通信、银行等行业,以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增值税、连锁经营的企业实现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实行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的行业和企业范围,鼓励有个性化需求(如集中或批量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发接入软件,符合信息安全规定的,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接入服务。


  (10)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2018年10月起,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如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1)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2018年10月起,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如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税务总局明确的情形之一的,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12)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2018年底前,对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无欠税(罚款)、无结存发票记录等事项的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


  5.简化表证单书


  (13)落实税务总局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要求。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信息与公安系统电子化交互,简化车购税档案资料,实现无纸化管理。


  (14)落实税务总局扩大税(费)优惠备查范围相关要求,对各税种的备案类优惠事项、非税收入优惠事项以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事项,逐步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


  (15)落实税务总局简化出口企业退(免)税备案信息采集,不再向纳税人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与工商登记重复的30个项目。


  (16)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涉税(费)证明相关要求;对全省税务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17)落实税务总局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相关要求。


  (18)落实税务总局推行“二手房”交易自然人纳税人应缴纳相关税种“免填单”服务相关要求。


  (19)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实现纳税人自主查询和打印纳税记录。


  (20)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逐步实现无纸化办税。


  (21)落实税务总局精简涉税资料报送相关要求,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2019年6月底前精简25%以上。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6.推进发票改革


  (22)积极推行首次申领发票1日办结,2018年10月底前,将符合税务总局2018年第29号公告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的时间再压缩至1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


  (23)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24)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5)按照税务总局要求除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


  7.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


  (26)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电子税务局的深度整合,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优化业务信息系统功能,提供预填或免填单服务,减少纳税人基础信息重复填写,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2020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网上办理。推进“一网”办税,2022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对接省级政务平台,实现公众和纳税人主要涉税业务100%“一网通办”。


  (27)推进“一门”办税,2018年12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车辆购置税征收等需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优先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对于市州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整体进驻,9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可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应进必进,进驻后的办税服务厅可办理全部涉税事项。


  (28)推进“一次”办税,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市、县(区)、乡全覆盖。2018年12月底前,7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2019年12月底前8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


  (29)推进“一窗”办税,所有办税服务厅实现“一窗一人”办税模式,综合窗口可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8.加强宣传咨询


  (30)及时发布税务总局税(费)制度分类指引,方便纳税人便捷查询所需税(费)制度,增强政策服务精准度。


  (31)根据税务总局统一编写的办事指南,细化发布我省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建立办事指南发布机制。


  (32)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咨询服务,深化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发布主要境外投资目的国税收指南。并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安排和要求,更新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


  (33)按照税务总局智能化、一体化税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宣传思路,实现纳税人个性化信息自主定制,智能精准推送,逐步形成自主定制到智能推送的个性化宣传辅导模式。


  (34)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按季度举办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实施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发布、政策解读、政策宣传三同步,在政策发布时,同步政策解读,同步政策宣传,根据工作实际制作纳税人学堂专题培训辅导课件。


  (35)规范纳税咨询,加强12366网上咨询与热线咨询相互融合,拓展12366受理渠道。利用税务总局智能咨询库,实现24小时咨询服务。统一办税服务厅、12366等不同渠道的咨询答复口径,实现纳税咨询规范统一。


  9.信息同步共享


  (36)推进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实名信息采集系统、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缴费系统等数据同步。


  (37)电子税务局和金税三期系统等多个税收管理系统数据同步。


  (38)2019年6月底前,实现清税结果数据互联共享。


  (39)利用全国统一的车船税税务直征数据库,实现与其他省直征车船税数据全国集中,供保险机构查验异地车辆缴纳车船税使用,将车船税全国数据库与保险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便利异地投保缴税。


  (40)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按照《甘肃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整合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业务流程,推动实施跨部门业务联办。力争2018年底前实现房地产交易全业务、全过程一次取号排队、一次提交资料、一次进行初审、一次缴纳税费、一次完成受理。


  (41)与自然资源部门实现批地数据共享,实现耕地占用税网上缴税。耕地占用税网上缴税数据反馈至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纳税人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电子凭证。


  (42)与商务部门、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共享相关电子信息,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不再提供对应纸质资料。


  (43)探索推进房地产交易税收网上预审,减少窗口办税时间。


  (44)实现税务信息系统接入省级、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2020年12月底前纳税基本信息80%实现共享,2022年12月底前纳税基本信息100%实现共享。


  (45)建立税收与经济大数据研究平台,发挥税务部门优势,实时采集、定期分析、深入挖掘、系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居民收入等情况,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支持。


  (46)与公安机关实现自然人身份信息共享,确保社会保险费参保个人信息数据质量,为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简并办事流程打好基础。


  (三)减轻税费负担,打造低成本的营商环境


  10.完善税制体系


  (47)落实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政策。


  (48)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放宽个人免税权限制相关规定,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放弃免税权不受“36个月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限制”,仅对当次代开发票有效,不影响以后申请免税代开。


  (49)开展费源普查,摸清费源底数,精准测算费负水平,评价政策效果,谏言决策参考。


  11.健全业务规范


  (50)公布税务总局、省局基于互联网税务端涉企系统接口规范,供纳税人自行开发使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支持纳税人通过接口提交申报数据、申报表单和获取相关反馈信息。


  (51)丰富多元化缴税(费)方式,推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税,根据人民银行制发的第三方缴税业务规范,拓展并逐步推广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缴税。探索纳税人凭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在银行端办理税款缴纳和查询。


  (52)落实税务总局《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53)落实税务总局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管理规范。


  12.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


  (54)完善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功能,拓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渠道,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推动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社会保险费。


  (55)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要求,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为基础,构建以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为唯一入口、以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为保障、税费数据关联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实现社会保险费精准征缴。


  13.推动涉税专业服务发展


  (56)落实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推进涉税专业服务实名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探索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发挥杠杆作用。


  (四)优化税后流程,打造高效能的营商环境


  14.完善退税管理


  (57)落实税务总局增值税退税相关制度,扩大增值税直接退税范围,为纳税人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税收制度环境。


  (58)优化多缴退税办理流程,推进多缴退税电子化,实现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网上办理。


  15.加强纳税信用管理


  (59)根据税务总局信用积分制度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监管方式,实现对纳税人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根据监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


  (60)拓展纳税信用查询渠道,提供公开便捷的纳税信用自助查询渠道,纳税人可实时查询自身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及纳税信用扣分明细。


  (61)继续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完善“银税互动”工作机制,拓展“银税互动”线上平台功能,争取将更多的合作银行纳入。扩大“银税互动”受惠范围,着力提高“银税互动”小微企业受益户数比例和纯信用贷款比例,争取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银税互动”的政策红利。


  16.实现网上更正申报


  (62)2018年10月底前,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数据可进行网上自主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2019年底前,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各税种申报数据可进行网上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


  (五)规范税收执法,打造公平化的营商环境


  17.强化执法公平


  (63)提供税收风险提醒服务,将网上税务局“低风险、较普遍、特征明显”的风险项目自动推送纳税人,实现税收风险“自动加工、自动推送”。


  (64)落实税务总局重大涉税事项辅导机制,针对涉及多个地域或多税种的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推行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依书面咨询申请为大企业协调处理重组中的疑难事项;针对大企业重大交易事项,提供专业辅导,提出税收建议,降低大企业重大事项涉税风险。


  (65)规范涉税事项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对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8.强化执法透明


  (66)全面落实《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上线“三项制度”信息系统。


  (67)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制定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68)规范税务进户检查次数。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规范进户执法行为,加强案件过程管控,解决对纳税人多头重复检查的问题。


  19.加强后续监管


  (69)进一步推动纳税信用体系融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应用“互联网+监管”方式,推送纳税信用信息和税收违法“黑名单”至相关部门,强化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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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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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要求,为了做好甘肃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推广工作,本着公平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电子普通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未备案的电子发票平台不得在我省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已在甘肃省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及平台运营商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51发票平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诺诺发票平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百旺股份有限公司


  (四)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五)金蝶发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六)盟度电子发票平台系统——北京盟度知汇科技有限公司


  (七)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九)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十)发票通电子发票服务云平台——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十一)瑞宏网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十二)合力中税电票云平台系统——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举报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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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函[2019]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财政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甘财税[2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2019]5号            2019-6-24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精神,现就甘肃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确保国家为企业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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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甘税函[2019]3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发[2019]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9日


  (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特制定以下26条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取消前置性审核事项,规范权力边界,转变办理方式,减少事项设定,精简办税手续,切实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一)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除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权力事项以外,全部实现自我判断、备案备查、自行享受。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审批手续,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审批。支持兰州城关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打造省内创新创业新高地。压缩行政审批时间,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B级和M级的纳税人,领用不超过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时办结,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


  (二)制定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探索制定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制药、软件企业、军民融合、智能制造、新材料生产、节能环保等行业涉税事项清单,厘清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履职纳税过程中的责任边界,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化,确保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为企业提供可预期稳定的纳税环境。规范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职责界限,在形成权力清单的同时,责任清单同步跟进,建立包容审慎的督察工作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形成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上下贯通、有机衔接、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权责清单运行体系。


  (三)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清税证明办理手续。对设立市场主体信息实现一次采集、共同使用,纳税人在首次办税时不再要求报送与办理业务无关的办税信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收集涉税基础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企业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和信息交换管理办法,实现同步实时数据信息,实现登记数据、税收征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进一步优化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简化市场主体在省内跨市、县迁移税务处理流程,对非因注销解散原因省内迁移,不再办理清税证明手续,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实现简易注销清税证明事项即时办结,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四)落实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改进纳税人各种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推行税收优惠备案网上办理,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通过数据共享取消或者简化备案手续,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探索取消税收优惠备案,在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制药、软件企业、军民融合、智能制造、新材料生产、节能环保等行业试行税收优惠“先享受、后核查”。


  (五)压缩纳税人报送资料清单。运用“互联网+”思维,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力争2019年底前,在2018年的基础上再减少四分之一。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取消其他报送资料的兜底性描述,清单之外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


  (六)推行新办市场主体“套餐式”服务。集中受理、一次办理涉税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领用等11个涉税事项,将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转化为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跑路。承诺在新办纳税人自首次办税之日起1个工作日能领用发票,确保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无障碍。


  二、落实税收优惠,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深刻认识西部大开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等各项税收优惠对各自领域、特定行业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在各自领域、特定行业助力推动“双创”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进一步深入细致地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激励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七)转变落实税收优惠工作方式。对国家允许和鼓励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初期税收优惠规定较为原则或比较笼统政策不清晰不明确的,以政策价值为导向,结合省情,适当放宽执行标准统一口径,用足用活政策,支持发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上不“一刀切”式地以未留存相关资料等程序问题为由,就简单认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在能确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或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实质要件的基础上,允许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地按照税收优惠种类提供个性化办税辅导,努力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红包”。不提倡纳税人放弃享受税收优惠。


  (八)全面落实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继续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税收优惠;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给予税收优惠,通过税收政策落实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九)贯彻执行好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落实,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条件;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或一次扣除;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落实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和动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


  (十)注重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配合科技主管部门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对自行开发的计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给予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所得税扣除比例由2.5%增加到8%以及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推进企业经营战略和职工个人职业规划共同发展。


  (十一)全面落实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加强协定宣传解读,提高与协定国税收确定性,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税收协定规定,按照与协定国确定税收方案,全面履行征纳义务,避免双重征税。


  三、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创新创业营商环境


  坚持税收征管行为规范有效,树立诚信推定思维方式,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实施精准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提升征管效能。


  (十二)坚持诚信推定的监管思维。对涉及税收优惠享受条件判断等纳税人权益的事项,经尽职调查以后仍不能确定的事项应诚信推定,承认纳税人主张暂时成立,不贸然做出不利于纳税人的处理决定。


  (十三)全面推行实名办税。推行实名办税制度,在省内实现跨区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互认,实现一次采信多次多处使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报送资料。利用办税大数据记录,试点开展办税人员信用评价和办税行为画像,推动信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十四)推进跨区域风险管理协作。主动适应“双创”市场主体发展需求,打通省内各市(州)、县(区)之间和省外税务机关之间的横向通道,建立税务系统内部追逃清单,加强异常发票、失控发票等风险信息交换,推进非正常户、D类信用纳税人、涉税骗税和虚开发票的信息共享,提升跨区域监控能力。


  (十五)加强风险应对扎口管理。建立进户执法工作任务清单,对进户执法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说明,合并进户执法事项,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真正实现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打扰、有事一次办。


  (十六)加强社会协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注重与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金融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提高协税护税水平。推动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双创”示范基地直至全省形成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


  四、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涉税服务,针对办税中的“堵点”“难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办税事项“一门”“一网”“一次”办。


  (十七)加强特色项目集成管理。优化“项目管家”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对应各级政府列示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指定专人和团队,提供点对点、一对一、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助力重点项目转化为我省的经济引擎和新增长极。发挥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公职律师“三师”队伍的作用,做好对当地特色“龙头”企业的纳税服务。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使12366热线、甘肃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三大服务平台优势互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十八)提供更为便利的申报纳税。利用信息技术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功能,探索要素申报。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提升网上办税系统功能,集成填写说明,推进网上申报功能智能化,打通纳税人网上申报“不会填、通不过”的最后关节,使网上办税体验更轻松、更简单。


  (十九)推行就近办、一门办、一网办。扩大办税“全程网上办”“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推进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办税服务与其他政务服务一门办、一厅办。设立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省内通办、同城通办窗口,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涉税服务。


  (二十)深入推进“银税互动”。继续加强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共享内容,协调金融部门出台个税贷、企业税贷、退税贷等更细化、更具体的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将银税互动合作产品由面向企业拓宽到企业与自然人,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将“银税互动”打造成创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品牌,推进政务信息共享的有效示范,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五、改进税收执法,营造公正公开健康的创新创业环境


  坚持法治思维方式,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注重法律教育引导作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十一)落实“首违不罚”裁量制度。对纳税人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办理纳税申报、首次应当开具而未开具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的违法行为,在纳税人限期改正以后,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引导纳税人执法遵从。对高新技术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企业、科技初创型企业,经风险识别判断未发现明显税收违法线索或者疑点的,一般不列为稽查对象。做好稽查建议书在工作中的引用,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推行“一案一建议”工作机制,从纳税人视角制作内容具体、便于纳税人操作的稽查建议书,注重发挥稽查的教育指引作用,提高税法遵从。


  (二十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进税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探索税务行政争议和解机制,主动积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降低征纳税双方诉讼成本。


  六、建立保障机制,推动支持“双创”工作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改革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统筹,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地。兰州、白银、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作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领头羊”税务机关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抓落实;省局各处室要将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站在政治高度予以细化相关措施,加强对下工作指导。


  (二十五)注重经验积累。各地税务机关应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措施,注重对基层好的经验做法集成推广。兰州、白银、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等地税务局要在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支持创新创业方面大胆探索,主动积极开展工作,集成和总结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做法,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


  (二十六)强化督查落实。充分利用内控制度体系、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内控内生化,防范税务人员执法风险、廉政风险。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做好舆情研判,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主动反馈相关部门,形成上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督查,将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列为督查督办项目,持续跟进,推动工作措施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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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9
文号:甘税发[2019]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发[2019]14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是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居民“两险”征缴工作,进一步降低征缴成本,优化征缴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2019年7月25日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增强缴费人的获得感,实现社会保险资金安全、增长均衡,推动甘肃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民生福祉的全面改善。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强化征缴工作保障,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完成征缴工作任务。


  分工协作。厘清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作,构建权责明晰、流程规范的征缴体系,实现同心、同向、同力、同行的协同共治格局。


  平稳有序。坚持稳字当头、统筹谋划、分级组织、稳步实施。树立底线思维,切实防范风险,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居民“两险”征收工作有序衔接有效运行。


  征管高效。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优势,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社区、村社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参保登记和征缴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提高社区、村社征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服务便民。坚持以缴费人为中心,持续深化缴费便利化改革,不断拓宽缴费渠道,简并缴费资料,统一缴费服务标准,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缴费服务。


  (三)主要目标


  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基层参与、双限报解、强化考核”的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税务、财政、人社、医保、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协作,平稳有序开展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


  二、稳妥有序做好征缴工作


  (一)扎实开展征缴工作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平稳有序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保持城乡居民“两险”征收缴费方式不变,采取税务部门负责,乡镇政府组织,街道、社区、村社、银行代收等方式征收。参保登记由社保、医保部门办理。代缴资金、补贴资金按原有资金归集模式由社保、医保部门会同资金拨付部门办理。历年补缴等特殊业务,由社保、医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按照核定数进行征缴。缴费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费款,由税务部门按照居民申报选择的缴纳档次标准全额征收。税务、社保、医保部门要做好数据交换传递。税务、财政、人社、医保、人行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文件要求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入库、核算、记账、退付及对账等工作。


  (二)切实做好征缴保障


  各级政府牵头建立税务、人社、医保、财政、人行、民政、卫健、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领导挂帅统筹协调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税务、财政、人社、医保、人行等部门要在政策制定、信息共享、业务衔接、征缴核算、特殊缴费等方面加强配合,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做好业务保障和技术支撑,强化信息系统保障能力,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三、职责分工


  (一)税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居民“两险”征收管理制度;做好城乡居民“两险”的申报受理、费款征收、社保费会统核算、税库银对账等工作;将征缴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参与城乡居民“两险”预算制定、征收政策制定和调整;配合开展城乡居民“两险”扩面参保工作;商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确定国库经收处业务办理具体事宜。


  (二)人社、医疗保障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政策;办理城乡居民“两险”登记,负责缴费人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负责退费业务的办理;负责社保基金会统核算;负责城乡居民“两险”扩面参保。


  (三)财政部门职责。对账户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城乡居民“两险”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提交的退费用款计划,将退费金额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基金支出户。


  (四)人行部门职责。负责城乡居民“两险”业务接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在系统中做好城乡居民“两险”预算科目和级次的维护;指导国库经收处开设待报解账户,监督待报解账户资金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退费业务,做好税库银对账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


  (二)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目的、意义、保障作用、缴费标准、缴费流程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三)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推动城乡居民“两险”征缴进程中,要结合各自实际,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既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各地工作实际,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做到规范有序,大胆创新,强力推进。


  (四)强化考核,严肃问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上级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要不断创新监督模式,依纪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城乡居民“两险”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保障有力,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利益,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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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5
文号:甘税发[2019]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19]7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目标为导向,市场供应与政府保障互为补充,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好住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形成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


  (一)管好用好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企业自建公租房在满足本企业职工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建设一定规模的公租房,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并纳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可提取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用于弥补公租房建设资金不足。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征信机制、审核机制、退出机制,实现精准保障。


  (二)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各地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应改尽改”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积极稳妥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支持政府、住房协会或其他社会非盈利机构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中推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要优化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和户型设计,抓好工程质量,选址应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就业集中的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四)全面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支持通过货币补贴、租购人才住房、免租入住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探索建立人才住房先租后购、以租抵购制度,进一步实化高层次人才安居措施。支持建设人才住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住房筹建。建设人才公寓、专家公寓等人才住房,可统筹考虑解决无房职工住房。


  (五)支持医养结合养老地产发展。引进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宜租则租、宜售则售”的思路,打造“国际标准CCRC(持续照料退休社区)、宜老住宅、康复医院、高端酒店”四位一体的新型养生养老综合体,让有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退休一站式养老。探索制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优惠政策,所在地政府依据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三、健全住房配套政策,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


  (六)引导住房合理需求。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围绕住房供应体系建设,实施满足居住、抑制投机、防止供需错配、引导社会预期的组合政策,规范住房市场管理。立足住房基本保障,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政策。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应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八)保护租赁相关方合法权益。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合同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住房租赁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落实国家对个人住房租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化。完善货币化保障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等情况,定期动态调整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增强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


  (十一)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培育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住房租赁产业


  (十二)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坚持市场化运作,不断提升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国内知名品牌长租公寓等专业租赁企业入驻。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多渠道筹集房源。房地产企业可自行经营自持的租赁住房,以及转化、改建的租赁房源,也可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十三)大力发展代理经租业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对外出租经营。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商品住房,可长期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实行规模化出租经营。对于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的,允许改造后出租。应通过合作筹集房源、搭建供需平台、提供公共事业费收缴便利等多种方式,扶持正规代理经租机构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支持相关国有企业采取新建租赁住房、收储改造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规范改建闲置商业用房、运营开发企业配建的租赁住房等多种途径,增加市场供给。


  (十四)规范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行为。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经纪服务质量,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十五)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住房租赁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只租不售的商品住房。鼓励各地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十六)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十七)强化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租赁住房的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周期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债券。


  五、强化管理,推动住房租赁与销售协调发展


  (十八)建立住房租赁平台,提供线上线下同步服务。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市州统一规范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业务系统、市场化住房租赁网络平台的链接。支持建设专业、规范、诚信的市场化住房租赁网络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的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价等线上服务。设立住房租赁服务窗口,提供相关集中服务。


  (十九)加强住房租赁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各级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共享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完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推进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强化住房租赁市场分析研判,加强住房租金监测,严厉查处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差别化调控政策,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城市主体责任,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将新建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医养结合养老地产等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各类住房建设规模,实施综合调控。完善和细化房地产市场统计指标,健全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评价和预警体系,实施及时准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防止市场恐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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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9
文号:甘政办发[201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发[2019]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拓展,能力显著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产学研用更加协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增强。兰州市城关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更加显著,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创新创业新高地。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融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依托“一带一路”建设,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作逐步拓展。


  二、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三)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其中企业登记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继续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积极推广“区域评估”,对各类开发园区内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由政府组织统一评估。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督促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规范监管,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动数据共享应用。鼓励在县(市、区)一级建立农村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窗口。加快建设“网上社保”接续转移平台,为从业者提供跨地区参保、转移接续、享受就业、社保等服务。建立产业用地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制度,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六)财税政策支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大力推行企业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措施,探索推行“先退税、后评估”模式,实现企业“先享受优惠、后补办手续”。(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实施科技创新计划,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建设。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落实首台(套)项目研发奖励及应用补贴政策。加快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发展和推广应用。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结合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建设,推行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专利评估费补贴和担保费奖励。建设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支持创新主体转化实施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中国(甘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及国家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的作用,强化互联网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九)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科技创业。对科教类事业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指导,出台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措施,完善创新型岗位管理制度体系。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主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在高校推广、实施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鼓励高校联合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创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加大退役军人培训力度,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平台建设,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建设,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金融服务。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土地进行专项支持。(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归国人才及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健全留学回国人才服务机制,大力推进省部共建中国兰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省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不断加大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积极引导侨资侨智参与创新创业。落实少数民族地区创新创业专项行动。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妇联、省科协、省侨联、省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十三)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围绕产业发展的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培育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加大对科技型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单项冠军企业。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创新创业政策制定机制。(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畅通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渠道。深入开展科技创新券、科技特派员工作。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促进科技、产业、投资融合对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十五)强化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加强质量管理,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推动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各类技术服务。继续推进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健全创业孵化功能。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或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快发展孵化机构联盟,加强与省外孵化机构对接合作。落实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才激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产业平台,加快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供应链体系。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探索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将工业互联网发展与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有机结合,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鼓励建设“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支持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与资本、技术对接的门槛。(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以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为重点,依托优势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在关键产业技术领域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发挥兰州市城关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和7个省级双创示范园区创新资源聚集优势,引导培育创新创业聚集区。(兰州市、白银市、张掖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十八)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引导商业银行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为本地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服务。支持村镇银行服务发展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改进授信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推广“银税互动”,对足额纳税的民营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强化定向降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小微企业贷款互助担保基金和兰白科技创新贷款增信基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精准信贷支持。构建新型融资担保体系,不断扩大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的作用,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支持高科技、高成长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甘肃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二十)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发挥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健全部门之间、部门与市州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加强创新创业沟通联动和信息通报。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细化落实和经验推广。定期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开展疏解行动,督促限期解决。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和经验宣传,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年6月6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近日,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实施意见》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双创”升级版


  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旨在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要求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年来,“双创”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国务院对“双创”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打造“双创”升级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要继续发挥‘双创’在扩大就业、促进创新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升级”。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打造“双创”升级版就是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创造优质供给和扩大有效需求,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我省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总体思路


  我省《实施意见》紧密结合省情特点,以提升专业化双创平台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打造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为目标,围绕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和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等六个方面提出了16条具体政策措施,旨在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引领和平台支撑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三、我省《实施意见》的特色亮点


  (一)《实施意见》从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积极推广“区域评估”、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产业用地结构等多方面优化服务、营造环境,全方位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明确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企业登记注册不超过3天。


  (二)《实施意见》从财税政策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等方面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一是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具体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机构,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依托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探索建设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为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规范化、常态化、规模化服务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实施意见》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对科研人员、大学生群体、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归国人才等各类群体都规定了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明确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主要依据;要求把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鼓励校企共建产教融合联盟;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双创”园区等提供金融服务,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所需土地进行专项支持等,全方位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提升。


  (四)《实施意见》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方面提出了两大措施。一是推动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二是深入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通过建设企业高校技术创新联盟,完善健全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作用,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


  (五)《实施意见》在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方面,提出继续推进省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企业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产业平台,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重点,在关键产业技术领域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特色双创载体,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六)《实施意见》在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方面,提出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对足额纳税的民营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支持。依托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构建新型融资担保体系,不断扩大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七)《实施意见》为保障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提出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发挥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沟通联动、有效衔接,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发力。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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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6
文号:甘政发[201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届时,ITS扣缴客户端和税务大厅端所有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


  2019年8月21日20时至2019年8月26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渠道


  全省使用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的渠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三)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ITS税务大厅端和扣缴客户端均暂停办理所有业务。


  二、可正常办理的其他ITS渠道及业务


  (一)APP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二)WEB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三、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8月26日8时,以上暂停业务恢复办理。系统恢复后,首次启动扣缴客户端时将提示软件升级,请按照提示进行升级,否则将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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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市县级粮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市(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三、上述肉、糖承储企业,以及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军粮供应企业,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接受所承担的商品储备任务数量占其仓储库总容量的比例计算。


  四、政策执行中出现是否属于承储企业界定不清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


  五、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按照77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7日


关于《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简称《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授权,“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背景。《公告》延续并完善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储备商品种类由6种改为5种,取消了储备盐税收政策;管理方式上,由中央、地方分别下发名单,改为由企业对照条件进行免税申报,不再下发名单。


  三、文件主要内容。我省储备商品包括粮油(粮食和食用油),糖、肉的储备。从深化“放管服”改革角度,解决名单制管理无法根据企业承储业务变化实时调整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也不再下发省级及省以下粮油、糖、肉企业名单,改为由省级财税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在征求各市县意见的基础上,对省、市、县储备商品承储企业进行界定,执行中由企业进行减免税申报。一是省级粮油、肉、糖储备企业。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肉、糖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二是市县级粮油、肉、糖储备企业。指受市(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肉、糖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同时,对肉、糖承储企业以及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军粮供应企业,考虑其还兼有其他经营业务,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接受委托的储备任务数量占其仓储库总容量的比例计算。关于《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简称《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授权,“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背景。《公告》延续并完善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储备商品种类由6种改为5种,取消了储备盐税收政策;管理方式上,由中央、地方分别下发名单,改为由企业对照条件进行免税申报,不再下发名单。


  三、文件主要内容。我省储备商品包括粮油(粮食和食用油),糖、肉的储备。从深化“放管服”改革角度,解决名单制管理无法根据企业承储业务变化实时调整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也不再下发省级及省以下粮油、糖、肉企业名单,改为由省级财税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在征求各市县意见的基础上,对省、市、县储备商品承储企业进行界定,执行中由企业进行减免税申报。一是省级粮油、肉、糖储备企业。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肉、糖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二是市县级粮油、肉、糖储备企业。指受市(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肉、糖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同时,对肉、糖承储企业以及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军粮供应企业,考虑其还兼有其他经营业务,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接受委托的储备任务数量占其仓储库总容量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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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07
文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19]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要完善参保范围,摸清参保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省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市州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调整后的费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的,按照欠费期间相应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计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合并实施后,对2019年11月30日之前的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清算核实,结余部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优化经办规程,简化办事程序。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暂时保留,待升级改造完成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强化信息统计,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市州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医保、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二)精心制定方案。各市州在11月上旬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方案,2019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三)严密组织实施。各市州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当地两项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市州要加强培训,提高医保经办人员的业务经办能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平稳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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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文号:甘政办发[2019]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自2019年11月20日起上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本功能。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同时还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方式和渠道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和甘肃税务UKey使用说明书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http://gansu.chinatax.gov.cn/col/col81/index.html)。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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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温馨提醒帮您做好个人所得税首次汇算清缴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以来,在全市广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下,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措施有效实施,并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2020年3月我们将迎来个人所得税首次汇算清缴。


  为了更好地帮助您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为您梳理了以下三项温馨提示:


  一、全面梳理排查贵单位个税扣缴申报情况。目前,个税扣缴申报记录查询、申诉功能已在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上线,纳税人查询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和异议申诉更加便捷。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异议申诉处理到位,税务部门将持续对冒用个人身份信息行为进行核查。为避免对贵单位的信誉和信用造成不良影响,请贵单位全面梳理排查个税扣缴申报情况,重点关注年度中间离职员工是否未按规定及时转为非正常状态、是否存在冒用非员工身份信息扣缴申报的行为等,如有上述情况的,请务必尽快予以更正。


  二、协助发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提醒。为确保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样分析、开展信息核验。请您提醒员工准确预留手机号码,在ITS系统登记,并下载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当税务机关通知到您时,请您在单位张贴信息核验提示(税务机关会发给您),提醒员工关注短信、手机APP或电话,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方式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开展核验及政策辅导。


  三、请及时确认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通知需要由您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务必于2019年12月底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若员工未及时确认,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员工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员工通过手机APP提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您及时下载,并及时履行预扣预缴义务。


  为了提前做好汇算清缴准备,以下三个重点事项请您关注和配合:


  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保护企业涉税信息、个人隐私的重要前提,可以更好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保证申报真实准确性。随着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上线,请您留意实名办税方式变化,在APP、WEB端进行实名注册,实现身份实名验证后再办理相关业务。实名办税操作请参照兰州税务微信公众号11月11日发布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上线实名登录功能》中的相关内容。


  选择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请您熟悉并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选择计税方法。


  开展政策宣传提醒。为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及时顺利享受扣除政策,方便您顺利开展汇算清缴,请您尽可能地提醒其在2019年12月底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预缴环节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另外,可以有针对性地提醒可能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员工保存好相关费用凭证。


  具体操作流程: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自行将2019年度已填报未到期终止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一键带入”功能,将本纳税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带入到2020年度。


  在落实上述事项的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困难,请您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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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税函[2019]55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规范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防止纳税人通过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在非征收入库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造成提前征收税款或滞后入库税款等情况发生,现就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三系统税种认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征收入库期为每年5月、11月,5月征收入库上半年税款,11月征收入库下半年税款。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在金三系统不再做税种认定,仅做税源信息采集。对在金三系统已做税种认定的,修改有效期截止日期,统一改为2019年12月31日。


  三、对于纳税人注销、稽查查补等需要在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入库期限缴税的,按照规范的流程征收入库,并做好避免提前征收税款和滞后入库税款金三系统数据处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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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5
文号:甘税函[2019]5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断推进办税便利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即时办结事项,受理部门要按要求即时办结;对《清单》所列限时办结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可依托电子税务局,通过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官方网站(http://gansu.china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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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医保发[2019]111号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19]52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工作,实现应保尽保,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经研究决定,适当延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期限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二、缴费对象


  还未缴纳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参保缴费方式,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利用春节期间居民集中返乡的时机,组织人员宣传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二)要一一对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工作,确保应参尽参。


  (三)对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参保的,可委托家属、亲戚朋友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事宜;对户籍在本地,但在异地已经参保并提供了参保证明的外出务工人员及学生等,不再重复参保。


  (四)各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代收的商业银行,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居民在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群众少跑腿,提升群众获得感。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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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5
文号:甘医保发[2019]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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