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内财税[2019]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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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内财税[201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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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税务干部学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聚焦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税务总局决定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把握税收宣传月主题内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减税降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和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目标和任务作出部署。税务总局党委在年初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已将实打实、硬碰硬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作为2019年税收工作的主题和必须扛牢抓实完成好的政治任务。全国“两会”期间,王军局长在“部长通道”上作出“四实四硬”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承诺,这既是向全社会释放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政治担当和决心毅力,更是对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的明确要求。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好减税降费“四实四硬”的要求。在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要牢牢把握“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通过开展扎扎实实的工作和丰富多彩的活动,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决心、信心和有力举措,广泛宣传全社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按照自治区税务局的统一安排,在不同时间围绕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特别是结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过程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展示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尽心尽力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


  (一)举办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4月1日,自治区税务局采取实地考察和采访相结合的形式,在呼和浩特市举办宣传月启动仪式。自治区税务局领导到企业实地调研增值税降率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到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小微企业首季纳税申报情况,了解企业对减税降费的直接感受,邀请媒体记者参加。在此基础上,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联合召开“减税降费春暖草原”座谈会,邀请部分企业代表、高等院校财税专家、主流媒体记者等参加,座谈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措施、成效及对策建议。当日,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参照但不限于自治区税务局的启动仪式安排,结合实际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座谈、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上下联动、同频共振,顺利启动税收宣传月活动。


  (二)开展媒体记者集中采访活动。在4月、5月征期内,围绕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成效、纳税人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减税降费的获得感,自治区税务局邀请中央和自治区主流媒体记者,赴部分地区办税服务厅、有关企业等开展集中采访报道。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可参照上述做法,邀请地方主要媒体记者开展实地采访活动。


  (三)开展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回访活动。4月中旬,自治区税务局指导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走访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问需求、优服务、谋支持、解难题,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按照统一要求积极落实有关工作。


  (四)开展个人所得税普法宣传。4月份,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普法“六进”等活动,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通俗易懂的宣传品,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自然人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改革举措,宣传个人所得税改革成效,促进社会公众增强诚信纳税意识。


  (五)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4月下旬,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于优化服务、助推减税降费落地落细落实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集中宣传报道,并通过投放宣传产品、讲述典型事例深入解读“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六年来的成效,以及给纳税人、缴费人带来的获得感。


  (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4月中下旬,税务总局举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合税务总局开展好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务实举措及成效。


  (七)开展“新税务新形象新作为”宣传。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为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尽职尽责担当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的品牌效应,并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并重,形成税收大宣传格局,为全年持续开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宣传奠定良好基础。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高度重视,强化宣传工作是政治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到实处。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沟通汇报,集成社会宣传资源,统筹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税收宣传合力,为落实减税降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创新方式,增强效果。要适应互联网、移动传播和融媒体发展新形势,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宣传质效。推出一批高质量的新闻稿件,用通俗语言讲述减税降费的好政策,用真实事例讲述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的好故事,用客观数据讲述纳税人、缴费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宣传产品,制作标语口号、政策图解、公益广告、主题MV、系列快闪、短视频、微动漫等一系列喜闻乐见、易于传播的融媒体作品。创新传播方式,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拓展宣传渠道,报纸、电视、网络、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共同上阵,广泛利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户外大屏、楼宇传媒、影视院线、广播电视等平台投放税收宣传品,形成全方位立体传播矩阵。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既研究改进税收宣传月活动方式,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宣传精品提高宣传效果,又创新完善税收宣传长效机制,从宣传平台整合创新、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强保障,形成宣传部门统筹抓、其他部门协力推的税收宣传大格局。要坚持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重,及时研判分析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持续改进舆论引导工作。


  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自治区税务局将及时推介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验做法。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积极向自治区税务局报送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并于5月21日前向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报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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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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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公告

全区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9]377 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取得原会计从业资格,已经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目前还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在我区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三、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及操作流程


  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主要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单位与岗位信息等。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采取网上采集方式。会计人员网上自主填报信息,上传本人身份证、学历证等相关证件扫描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或由管理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系统内确认的方式。


  会计人员登陆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选择【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进行填报。未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的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先选择【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入库备案】或【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入库备案】模块进行入库备案,然后按照信息采集流程进行信息采集。


  四、其他事宜


  信息采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会计人员所属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实施及信息确认工作。会计人员所属管理地区的确认、信息采集后会计人员信息的日常管理以及不参加信息采集的后果等事宜,请阅读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9]377 号)。


  各单位要组织、督促会计人员参加信息采集。会计人员要相互转告、积极配合,按时完成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联系会计人员所属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系电话请查询内蒙古会计网【联系办事机构】栏目信息。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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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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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分别执行0.5%。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6号)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下同)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阶段性降费期内,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三、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缴费政策衔接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单位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资金保障


  调整缴费政策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原则上按照现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由参保地政府负责解决;中央和自治区驻盟市并在盟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治区财政依据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数、缴费工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调整缴费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挖掘费源潜力、强化扩面征缴、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动用积累基金等措施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要通过建立养老保险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等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缴费基数等政策规定。实施中要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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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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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关联申报


  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19年5月31日前),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关系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2.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准备与提供时间


  1.准备时间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2.提供时间: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提醒


  (一)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准备同期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2017年第6号公告)第四条,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


  (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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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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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有关告知事项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相同。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的一种或多种。


  二、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基础服务由第三方平台免费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


  三、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事宜


  按照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第三方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备案。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北京中天华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天36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4.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5.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联商务发票服务云平台。


  6.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7.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高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8.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诺诺发票平台。


  9.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上述9家第三方平台承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的基础服务,不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或0471-3309067进行投诉举报。如存在税务干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情况的,可拨打0471-3309078或0471-3309139进行投诉举报,举报邮箱为:zxpczz 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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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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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配合办理多缴税费退还事宜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使您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红利,近期,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可能以拨打电话、短信、微信等移动通讯方式与您取得联系,进行身份核实,了解您的银行卡号和开户行信息,以进行后续的退税退费处理。如果您存在疑虑,请您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官方网站,点击浮动窗口“多缴税款退还电话真伪鉴别”(链接地址:http://www.nmds.gov.cn/nsfw/sscx/dxskthdhzwbb/),在查询栏中输入与您联系的电话号码;或者在内蒙古i税服务平台APP中的减税降费专栏,点击【电话验真】输入与您联系的电话号码。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查验。


  如以上查询结果显示为“税务人员”,则您可以放心配合税务人员办理后续退税退费业务,并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退税:一是通过电话告知税务人员您的银行卡号和开户行信息,税务人员登记后会尽快帮您办理退税;二是将通讯地址告知与您联系的税务人员,我们将采取上门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您送达书面文书,正式告知您办理多缴税费退还有关事宜,再行办理退税。如查询结果显示“非税务人员”,请您拒绝提供任何个人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为了保障您的财产安全,您只需提供身份证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进行身份确认,提供您的银行卡号和开户行信息,并确保您提供银行账号的账户名称与纳税人名称相一致。不要向任何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其他重要信息,也不要点击不明链接和二维码。税务机关为您办理退税退费过程中,也不会向您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任何费用。2、请放心选择通过电话告知个人信息来办理退税,税务机关会妥善保管您的个人信息,不会造成信息泄露。3、如您选择上门送达书面文书,对于上门送达的税务干部,要核对其检查证,核查方法请见电子税务局公告;如您选择邮寄送达,您无需承担邮寄费用。4、内蒙古i税服务平台使用方式将于6月10日向公众发布,敬请关注。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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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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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人社发[2019]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5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6号)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完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并发布不同职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信息、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对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形成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对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就业、适应市场发展规律及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建立调查科学、数据准确、发布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到2020年建成全区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调查内容。调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包括不同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构成等相关数据,以及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构成及主要经济数据。


  (二)调查范围。调查覆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不含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行业门类)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各类职业从业人员(不含军人和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三)调查方法。原则上以自治区税务局企业基础信息库为抽样框,根据规定的抽样参数要求抽取样本企业进行调查。调查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按要求进行轮换。调查采取由被调查企业登录人社部企业薪酬调查填报系统直接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汇总的方式开展。


  (四)调查频率。企业薪酬调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行业企业按季度实施定点监测。


  (五)信息发布。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信息发布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企业薪酬调查信息。盟市人社部门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企业薪酬调查信息,需报自治区人社厅批准后方可公布,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每年不得晚于第二季度。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薪酬调查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发布,并充分利用好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核企业报送信息,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也可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保企业薪酬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薪酬调查的业务指导。各级税务部门与人社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对人社部门提供的薪酬调查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二)提高数据质量。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的规定》,把好数据质量关,不得有数据造假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三)做好安全保密工作。要高度重视企业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各部门在数据采集、处理、存储过程中,不得违规泄露,严禁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对数据泄密者追究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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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内人社发[201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字[2019]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减税降费工作部署,结合自治区本轮机构改革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为“本条第二款所称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二、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上述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超过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见附件)规定执行。


  四、将《办法》中“自治区地税局”的表述修改为“内蒙古税务局”;“地方税务机关”的表述修改为“税务机关”;“地税部门”的表述修改为“税务部门”;“地税局”的表述全部删除;“内蒙古国税局”的表述修改为“内蒙古税务局”。


  五、对《办法》的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进行重新修订(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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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1
文号:内政字[2019]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发[2019]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扩大开放领域,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加强宣传解读,提升开放水平。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积极打造内外资一致、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贯彻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取消银行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积极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分支机构、业务中心及代表处。认真贯彻落实境外上市监管改革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服务业、农业、制造业开放。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领域,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金属冶炼等采矿业领域,汽车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大对相关领域的招商引资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四)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承接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在全区范围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企业登记“一口办理”。(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鼓励企业申请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外国人才到我区工作及出入境便利度。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我区工作的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到内蒙古工作许可管理服务,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号),确保外国高端人才资质确认、人才签证审发、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办理等各环节衔接畅通。(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七)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及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对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及时跟踪国家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认定标准,研究调整优化自治区相应研发机构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梳理全区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引导我区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跟踪落实国家在外国自然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等方面的政策调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制造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对依法按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增容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切实满足灵活用工需求。根据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切实履行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我区的外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支持各地区(开发区)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地区(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各地区(开发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及土地、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文化和旅游厅、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地方事权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及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十四)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区的优势,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继续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制定支持各类开发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各类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各类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各类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各类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各类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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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1
文号:内政发[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


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
1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内国税征函〔2004〕1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通知2000年3月26日内地税发﹝2000﹞37号
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12月3日内地税字﹝2007﹞360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本公告是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及现行有关规定制定发布的。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以及优化注销清税的相关规定,为确保政策衔接一致,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等4份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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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


  二、备案方式


  自2019年12月25日起,备案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电子税务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选择“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相关备案信息,生成《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人凭备案编号及相关业务资料在银行办理付汇业务。银行根据备案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备案编号进行税务备案信息查询、核对和验证。银行验证通过后,可下载、打印并留存加盖电子公章的《备案表》,为备案人办理付汇业务。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目前仍保留办税服务厅受理渠道。备案人仍可到办税服务厅提交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料,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结。备案人可根据备案编号前往付汇银行办理查验及付汇业务。


  三、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后续管理中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付汇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事中事后管理。


  四、温馨提示


  (一)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网上提交的相关交易凭证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二)如需查询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编号,备案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在主页“我要查询—证明信息查询”模块查看对应的备案编号。


  (三)银行查验《备案表》未通过时,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重新备案。


  (四)如《备案表》已通过银行查验,但在付汇前发现填报有误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五)操作中如遇问题,请拨打客服电话0471-894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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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发电[2020]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按照规定后补手续。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等指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各有关部门、企业按职责分工推进、协同配合,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二)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防控疫情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支持中小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贷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五)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1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提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2020年3月底前下达“助保金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联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九)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商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


  (十)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对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和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收费标准降为零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免收运输防控物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水利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


  四、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十二)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负责)


  (十三)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十四)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负责)


  (十五)加大政务服务力度。建立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诉求回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发困难。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人员聚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自治区一并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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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内政发电[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注税协字[2020]4号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招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的通知

根据中税协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的通知安排,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工作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拟在全区范围内招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助力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平稳顺利开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可以成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


  1.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


  2.所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已经纳入了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


  3.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熟悉个人所得税相关系统操作方法;


  4.无偿为需要涉税帮助的自然人、纳税人正确履行自行申报义务提供援助。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生可以成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


  1.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大专院校就读的财税类专业学生;


  2.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熟悉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等相关系统操作方法及办理流程;


  3.无偿为需要涉税帮助的自然人、纳税人正确履行自行申报义务提供援助。


  三、相关要求


  1.志愿报名


  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填写《个税志愿者服务报名表》(附件1)志愿报名。


  报名邮箱:slm6677@163.com;liliping7388@163.com


  同时与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签订《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附件2),请自行打印签字盖章后(一式二份)以邮寄方式至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北部办公区715室(赛罕区政府对面)。


  报名截止时间为2月29日前。


  联系电话:苏联明15848196677;李利萍18347957388


  2.遵守工作纪律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要求和志愿者服务计划,安排从事志愿者服务活动。


  3.服务内容


  (1)个人所得税法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宣传活动;


  (2)个人所得税公益大讲堂、纳税人学堂等宣讲活动;


  (3)12366专家咨询;


  (4)办税服务厅专家咨询。


  希望广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大专院校财税类专业学生,特别是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志愿者行动,抓住行业队伍参与和锻炼的机会,发挥行业职能优势,助力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


  附:


  1、《个税志愿者报名表》.doc


  2、《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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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内注税协字[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各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zzsfp.nm-n-tax.gov.cn:17007)。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docx【附加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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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帮助您“足不出户”便捷、顺畅地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确保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报送资料,现将我区汇算清缴等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行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实行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一)正常经营的纳税人汇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补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7年度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三)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填写《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19修订)》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及其相关附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五、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网上申报、前台申报等申报方式,鼓励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尽可能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


  (一)网上申报


  纳税人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sx.gov.cn)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更正申报。


  (二)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


  全区各办税服务厅都设置有网上办税体验区,纳税人可在导税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网上申报,或者通过导税人员资料审核后,取号排队在人工窗口办理申报业务。


  六、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为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降低纳税人申报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错误,有效化解涉税风险,减少到实体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次数。在电子税务局的网上申报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因此建议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尽可能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并进行“风险扫描”,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


  (一)提交财务报表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上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确保所有填报的报表信息准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千户集团企业的,还需要同时上传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二)录入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


  在纳税人已上传财务报表的前提下,通过电子税务局中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录入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


  (三)开展税收政策风险扫描


  在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前,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该功能将对纳税人录入的汇算清缴申报数据,进行表内、表间全面系统的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对修改后的数据再次进行风险扫描,直至申报数据表内、表间通过风险扫描,申报数据准确。


  (四)提交申报


  通过电子税务局风险扫描申报数据准确后,提交申报数据。


  如果填写错误且已经提交申报,数据不涉及应纳税额时,可以进行作废或更正申报。


  (五)申报应补退税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不足,补缴应纳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并办理抵税后,可以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需要报送资料内容(具体内容请见附件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清单”)


  (二)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内容


  1.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及差旅费管理制度。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企业所得税优惠(除特定行业外)留存备查资料。


  4.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况时,应将变更具体情况及处理情况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5.税务机关要求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时注意事项


  1.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对新版年度申报表和“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的升级工作已完成。


  2.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请尽量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3.逾期申报暂不支持网上申报,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4.纳税人在应用“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通过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反馈,统一服务支持电话:0471-8942366。


  (二)填报时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相关信息的准确填写。其中,小型微利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总额、行业、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填写准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3.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4.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相关栏次的填写,按照费用归集情况准确填写“其他相关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栏,确保与归集表相关内容匹配,准确享受优惠。


  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准确填写年度申报信息,并按照2019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重新判定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6.经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均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7.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等信息的填写,避免因错填、漏填而影响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同时应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充分享受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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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呼税发[202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转发关于《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税发[2020]21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自治区、呼市税务局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二、工作分工涉及到机关党委、办公室、法制科、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国际税收管理科、税收经济分析科、税收风险管理局、督察内审科、人事教育科、考核考评科、系统党建工作科、纪检组、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信息中心、第一税务分局、稽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科,负责行动的具体协调等工作。


  主要职责:纳税服务科负责“春风行动”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春风行动”宣传报道;考核考评科负责绩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实施时间和责任人,共同完成行动任务。


  三、市局将继续延续工作联络员制度,依据“工作任务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实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单位各部门联络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局纳税服务科进行反馈。


  附件: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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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呼税发[202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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