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1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全区税收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实行商事制度改革“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 注销清税申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第四条 以纳税人经营规模为依据,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户、一般税源户,参照税款征收方式等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申请注销清税的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岗位分工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负有综合征收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清税申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接收纳税人清税申报、缴销发票及相关证件等,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清税申报的清理核查工作。一般纳税人申请清税的,应组织稽查、税政、税源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清税清算组,对纳税人开展清税核查。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有防伪税控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所辖一般纳税人清税申报中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档案注销工作。


  第九条 稽查部门负责纳税人清税申报清理核查中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在清税申报清理核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未做出稽查结论前,不得办结清税申报手续。稽查部门根据稽查选案程序筛选确定纳税人,除按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当在选案后及时书面告知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办结清税申报手续的,稽查部门未做出稽查结论前,不得办结清税申报手续。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办理注销清税申请,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清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下资料:


  (一)《清税申报表》;


  (二)《发票领用簿》、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三)其他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清税申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一)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受理纳税人清税申报。


  (二)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 受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把受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清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四条 受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后,办税服务厅缴销其《发票领用簿》及其未使用完的发票,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


  第四章 清税核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清税核查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注销清税的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全面核查,以核实纳税人应纳税款,办结纳税人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清税核查。


  第十七条 在清税核查时按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大企业申请注销清税申报时如发现有税收重大风险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自治区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成立清税清算组,负责清税核查。重点税源户申请注销清税申报的,由盟市税务机关牵头组织旗县税务机关进行清税核查。一般税源户申请注销清税申报的,由旗县税务机关负责清税核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完成对纳税人清税核查。对大企业、重点税源户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清税核查应当于1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清税核查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延期的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九条 清税核查应当采取案头评审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收执法人员实施,并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清税核查的追溯期限原则上从注销清税申报受理之日起追溯3年。特殊情况,可追溯5年。税务登记时间未满3年的,追溯至登记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清税核查时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通知结清未结事宜后再申报:


  (一)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及滞纳金信息;


  (二)纳税人存在未验旧发票;


  (三)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五)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六)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七)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第二十三条 清税核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纳税人: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


  (二)涉嫌避税,需要实施反避税调查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清税申报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清税核查时,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无法实施核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结清税申报,清税申报程序终止。


  第二十五条 清税核查过程中应当详细、完整地填写清税核查工作底稿。如发现纳税人清算报告中有未说明情况,或涉税账务处理有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资料或说明。


  第二十六条 清税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清税核查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清税核查结果应经清税清算组集体审议,遇重大问题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无在查案件或长期零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简化流程,加速办结清税手续。对纳税人已经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且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欠税等情况的,即时办结。注销清税申报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收缴并核销相关税务证件及设备。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根据清税核查结果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注销清税申报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注销情况传递至税政部门,同时取消其已经认定的各类税务资格。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税政部门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注销其档案。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清税申报的档案资料由税源管理部门整理归集后,按照征管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其清税申报,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清税后,经举报等发现纳税人少报、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相关信息传至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其他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对清税申报的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税核查,存在应征未征税款或未加收滞纳金、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原则上应按本办法执行,确属信息系统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难以按本办法执行的,可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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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赤峰市国家税务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赤峰市国家税务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赤峰市国家税务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赤峰市国家税务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赤峰市国家税务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局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赤峰市国家税务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赤峰市国家税务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挂牌后,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赤峰市国家税务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地址: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新惠路交汇东


  联系电话:0476-82278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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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对《关于印发<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地税发[2005]220号)作出修改


  (一)将正文中“地税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机关”,将正文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第十一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三)将第十三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修改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四)删除附件。


  二、对《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旧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赤地税函[2007]163号)作出修改


  将正文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对《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附征率的公告》(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作出修改


  (一)将正文中“并经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授权,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删除。


  (二)将第一条第二款中“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删除。


  (三)将第二条中“其它财产租赁”删除。


  (四)《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赤峰市地方税务公告2017年第6号)已公告该文第二条中“转让无形资产和社会服务业”及“建筑业、房地产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5%、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1.5%”失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地址: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新惠路交汇东


  联系电话:0476-82278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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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局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票证和发票相关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八、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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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各旗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所属各旗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7月20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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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关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东街4号。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海勃湾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海勃湾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海勃湾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海勃湾区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海勃湾区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局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海勃湾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海勃湾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申请一次。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七条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在2018年6月15日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2018年7月20日挂牌后,已发放的税收票证和已发放的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八条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在2018年6月15日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海勃湾区地方税务局使用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和执法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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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关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乌海市乌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乌达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乌海市乌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乌达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乌海市乌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乌达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乌海市乌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乌达区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乌海市乌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乌达区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乌海市乌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乌达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乌海市乌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乌达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乌海市乌达区国家税务局、乌海市乌达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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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关于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7月20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关于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关于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已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满洲里市税务局制发《公告》,对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告的基础上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实行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


  四、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要以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所属各旗(县市区)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各旗(县市区)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各旗(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各旗(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解决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7月20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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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见附件2)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四、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适用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doc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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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注销税务登记“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集约式办结服务,提高纳税人办税便捷度,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全面推行注销税务登记“套餐式”服务,同时启用《清税注销综合报告表》,方便纳税人梳理清税注销需办理的涉税事项,并完整准确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税务登记“套餐式”服务旨在实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提供实名办税的前提下,涉税事项业务表单一次性填报,多个涉税事项一次性办结,提高办税效率,压缩办税周期,减少办税次数,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二、注销税务登记“套餐式”服务包括当期(月或季)税种申报、往期(月或季)税种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企业所得税分月汇总申报、发票验旧、空白发票交回、税控设备交回、税务处罚信息查询、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等涉税业务。


  三、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放管服”改革推进及税务管理系统升级情况及时调整“套餐式”服务清单,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等渠道公布。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税注销综合报告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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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表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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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发[2018]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精神,全面推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为目标,立足首府、服务全区、辐射西北、对接京津冀、面向俄蒙,发展“互联网+外贸”电子商务新业态,推动传统外贸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网络化、数据化和透明化。通过综合试验区建设,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政策体系、数据化监管方式、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跨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结合内蒙古地域优势、资源禀赋、产业特点,打造切实可行的一站式智能化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形成制度创新优势,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企业聚集,建设有呼和浩特市特色的优势产业链和完整生态链。


  坚持按步实施,稳步推进。分阶段、分步骤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信息化建设等先行先试,对物流、通关、金融、退税等环节进行不断总结、逐步完善,有条不紊的推动外向型经济的探索创新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面向全区复制推广,带动全区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创新发展。


  坚持动态监控,定期评价。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以及自我适应控制、调整与改进机制,对综合试验区的改革运行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定期评估跨境电子商务的区域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绩效,并对相关政策措施及时予以调整,保证综合试验区预期目标的有效实现。


  坚持政企互动,协同发展。对政府的管理体制机制进行创新优化,积极推动企业参与综合试验区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引导力度,有效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各监管部门间资源共享共用和集中统筹,充分发挥监管资源的集聚效应。


  坚持创新发展、有序规范。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为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控制好试点试验风险,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三)发展目标


  发挥内蒙古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建设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加快构建以跨境电商核心区与公共服务平台为主体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立线上线下融合联动服务模式,完善数据支撑、物流协同、多部门协调联动、通关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体制,提升金融、物流、人才及各功能区的业务服务能力。引进和培育多平台多类型的跨境电商服务机构或企业,构建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的六大支撑体系,扩出口促转型、扩进口促消费,打造完整跨境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


  (四)发展范围


  按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复制推广”的总体要求,第一阶段为呼和浩特市全域,第二阶段在自治区范围内具备跨境电商发展条件的盟市复制推广呼和浩特综合试验区的模式,全面推进跨境电商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结合自治区实际,大力实施“126”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即打造一个核心示范区、培育两个服务平台、完备六大服务体系。


  (一)建设一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核心区


  充分依托和林格尔新区产业基础及创新优势,坚持高起点、差异化的思路,发挥各类协作平台集聚效应,有效承接国际化资源,增强全区外贸竞争新优势,以构建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信息共享中心及电商结算中心为主要工作内容,打造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核心区域,带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


  1.构建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在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将跨境电商基地、跨境电商现代物流功能区、国际快件服务中心、呼和浩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孵化和引进一批成长性强、活跃度高的跨境电商企业,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运营机构,优化跨境电商人才培育体系,健全跨境电商行业组织服务职能,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研究机构,完善跨境电商线下展示销售功能,提升全区跨境电商领域整体竞争力,形成汇聚主体企业、物流仓储、人才培育、公共服务、展览展示、组织机构等各跨境电商发展要素的产业集聚区。


  2.建立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中心。依托和林格尔新区国家枢纽型云计算产业基地优势条件,搭建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中心,集聚跨境电商全面数据信息,由政府主导建立有关部门协同监督机制,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为各类信息需求主体提供快速、透明、高效的信息流服务,重点为进出口电商企业提供数据交换服务,为海关、税务、邮政等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服务,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推动公共服务水平提升。


  3.完善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依托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体系,建设中俄蒙跨境电商结算中心。支持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推动加快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试点,通过进驻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等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支付服务。引进有资质和业务能力强的跨境电商金融专业机构,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电子支付结算、线上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构建两个跨境电商服务平台


  以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为基础,以线上“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与线下“跨境电商园区发展平台”有机融合为特色,拓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线上交易、供应链服务等功能,与线下园区实体体验中心、服务机构无缝对接。建立政府部门间联合监管新模式,不断提高国际贸易便利化程度。


  1.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交易基础信息资源,搭建集行政审批、信用监管、数据统计分析、投资贸易环境介绍与预警、商务成果展示、线上交易与供应链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单一窗口的互联互通,掌握信息数据和交易真实背景,建立电商信用体系,简化监管流程,优化综合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关、检、税、汇等一站式服务,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口岸监管便利化程度,协助跨境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监管区内企业、报关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2.跨境电商线下园区发展平台。充分借鉴杭州、广州、深圳等地区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搭建跨境电商园区发展平台,采取“一核多区”的布局方式,充分发挥和林格尔新区的产业集聚核心优势,形成跨境电商核心区。突出综合保税区、白塔机场口岸的保税功能及物流优势,扩大国际邮政快件业务服务范围,支持邮政、快递企业融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系统中的流通环节,完善链条式国际快件服务中心功能,构建多个跨境电商功能区。重点建设和林格尔新区、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白塔机场口岸以及国际邮政快件监管中心,创建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商综合示范园区。


  (1)和林格尔新区。充分发挥和林格尔新区产业基础及创新优势,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跨境电商现代物流功能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商务信息共享中心、跨境电商结算中心以及跨境电商线下展示中心,打造跨境电商综合试验核心区。


  (2)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依托保税区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发展跨境电商保税备货、进口集货、出口集运、仓储物流、分拨配送等业务,创新发展跨境电商“B2B”“S2B”和“O2O”新零售展销模式,开展直购、保税展示交易、跨境大宗商品交易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打通集疏、集聚、关务、运输、仓储、交易等多要素多环节多节点的障碍壁垒,打造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心。


  (3)白塔机场口岸。依托航空口岸及国际快件监管中心优势,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物流中心和货物集散中心,打造近连蒙俄、远接中东欧的多维度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物流体系。


  (4)邮政国际互换局与快件监管中心。利用邮政国际邮件与快件通道及其通关功能和海外仓、跨境电商信息系统等国内外资源,建设综合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清关、运输、配送和信息管理体系,打造现代化综合跨境电商物流平台。


  (三)完备六大跨境电商服务体系


  1.信息共享体系。依托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服务中心的集聚和辐射效应,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将入驻试验区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相关数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实现政府管理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与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仓储企业等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和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推动银行、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可查寻、可追溯的特点,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逐步确立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地位。


  3.智能物流体系。依托各跨境电商物流功能区,建立畅通迅捷的智能物流体系。充分利用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等信息服务平台,构建互联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统、衔接顺畅的物流仓储网络系统、优质高效的物流运营服务系统等,实现物流供应链全程可验可测可控,探索建立高品质、标准化、规范化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运作流程,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顺畅、功能齐全的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运营服务体系。


  4.电商信用体系。综合多方信用基础数据,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负面清单系统等“一库三系统”,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重点建立监管部门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对电商信用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


  5.统计监测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交换汇聚,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解决跨境电商无法获取准确可靠统计数据的问题。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对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海量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处理和运用。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完善电商工作体系,提升行业发展趋势分析能力。


  6.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风险信息采集机制、风险评估分析机制、风险预警处置机制,以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专业风险分析,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有效防控综合试验区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为两大平台的建设保驾护航。


    三、创新举措


  (一)着力优化跨境电商营商环境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成立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有关标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成立跨境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政策研究,整合全国跨境电商领域专家或团队,打造跨境电商智库服务体系;成立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举办实体展会,建立营销网络。


  2.持续优化政策体系。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任务要求,聚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减证便民,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二是建立完善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全面激发“双创”活力。三是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四是加强对跨境电商商标注册、管理、运用的指导,加大商标专用权执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各种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有效保护跨境电商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五是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处置和消费争议解决机制、质量安全预警通报机制和追责机制、重大消费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和惩戒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六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创新研究,健全跨境电商相关主体、仓储物流、公共设施配套、第三方服务等政策扶持体系,完善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发展环境。


  (二)多措并举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1.加强信息化建设。一是依托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行便利化通关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清单核放、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模式,简化通关手续、降低通关成本,实现统一备案、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区域化管理。二是建立企业和商品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方共享、全程使用”。三是完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集通关、通检、税务、外汇、支付、商务、物流、大数据等各类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平台,在备案、申报、传输、查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四是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管理服务能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大数据信息库,健全数据信息传输、开放、共享和使用的规则规范,保障系统及数据安全,为政府提供大数据开发和服务等功能,提升数据管理服务能力。五是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整合、采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企业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六是探索逐步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税。七是依托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开放企业备案和信用等级数据接口,支持向监管部门、各地政府以及企业等提供相关备案管理、电商信用、风险预警、智能物流等服务。


  2.创新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银行和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推动银行、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二是深化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中小电商集中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三是依托与俄蒙、中东欧跨境电子商务优势,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断丰富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为企业和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优质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四是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改革创新,大力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用好用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工具,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和林格尔新区创新产品服务,加强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合作,提供安全高效的本外币支付结算。五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试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线上融资、担保、保险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研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型险种,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六是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获取电商交易、报关、报检等数据,为跨境金融服务提供数据支撑。七是依托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重点引入各类金融机构,为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的发展创新提供条件。


  3.创新统计监测体系。一是依托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服务中心的集聚效应和服务能力,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跨境电子商务监测通道和标准。二是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简化统计分类标准和跨境电子商务多方联动统计制度,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制机制建设提供经验。三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新模式,探索建立以申报清单、第三方平台数据等为依据进行统计、管理的新模式。四是建立统计监测数据发布标准化体系,逐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指数体系并定期发布。


  4.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支持和林格尔新区建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核心区,完善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立跨境电商集聚区。二是支持呼和浩特白塔机场开通国际航线、加密航班,重点开通国际货运航班,增强货运直航能力,争取中国民航局开放呼和浩特市航权,优先考虑开放第五航权,适时研究开放第七航权,鼓励中外航空公司经营往返呼和浩特市的国际货运航线,组建航空快递货运代理公司,提高呼和浩特市白塔机场航空运能,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和物流中心,不断提升航空货运能力。三是积极推进呼和浩特市国际邮件集散分拨中心、呼和浩特市国际快递物流港建设,在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5.提升企业竞争优势。一是鼓励优质外贸企业立足自身特色,不断提升品质和服务,以B2B、B2C拓展国际化营销,通过在线化、直接化的经营模式,自主掌握海外营销渠道,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品牌。二是支持本土品牌企业创新国际化营销模式,探索通过建立海外仓储、海外体验店等渠道拓展海外市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用户体验,扩大客户群体。三是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主技术研发,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更多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推动制造领域向营销、设计等各服务环节转型升级,推动出口从传统的生产成本优势向技术、质量、服务、品牌等新的核心竞争优势转化,提升产品附加值,摆脱处于“价值链底端”的劣势,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品牌化。四是鼓励制造业企业、外贸企业抱团发展,建立行业发展联盟和品牌战略联盟,加强优势互补、相互协作和资源整合,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扩展对外发展空间,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三)推进跨境电商产业集群发展


  1.推进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一是支持和林格尔新区通过提供优质综合服务,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形成产业聚集区,发挥引领和示范效应。二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引进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重点支持世界前100强和国内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综合试验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总部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三是综合产业规模、集聚程度、服务体系等因素,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培育工作。四是大力引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检验检测认证等全方位服务,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综合服务水平。五是探索“大数据+电子商务+外贸”发展模式,优选呼和浩特市特色优势产业和外贸骨干企业,提供重点支持和定制化服务,帮助企业在全球市场精准营销,以最快速度和最低成本提升海外市场份额。


  2.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产业链。一是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划、空间布局,鼓励支持各地区突出地方特色、错位发展,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产业集聚、富有活力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园区,形成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有效承接线上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二是针对产业链薄弱、缺失环节,加大对电商、物流、支付、金融、人力资源等服务平台的招商引资力度,提升产业整体服务水平。三是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依托工业企业与电商企业对接活动,鼓励工业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境外企业合作,拓展产品境外营销渠道。四是创新“互联网+加工贸易”模式,推动加工贸易企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加工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研发、采购、分拨、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建设,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链向高端延伸,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五是鼓励采购、第三方平台、摄影、代运营、创意、推广、培训等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相关专业配套服务业发展,做长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形成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生态。六是探索“互联网+农村”发展模式,引导企业结合农牧业产业特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推动农畜产品线上交易和线下集配中心建设,扩大农畜产品出口。七是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合作,培育引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或服务企业,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套产业链。八是鼓励、支持现有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3.推进内蒙古特色优势产业的跨境电商应用。支持食品、轻纺、机电、建材、机械装备等优势特色产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特别针对面向俄蒙的外向型产业产品加大支持扶持力度,逐步形成“原材料—生产—加工—贸易—研发”的特色产业跨境电商产业链。积极引导羊绒制品、驼毛制品、籽仁、民族工艺品、乳业、绿色农畜产品、汽配等成熟外贸产业类目开展B2B、B2C业务,努力打造跨境电商品牌化发展路径。


  (四)加大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力度


  1.建立跨境电商人才培训体系。一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用政、校、企、协、园“五位一体”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模式,即政府政策鼓励扶持,学校重点培养、深化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企业参与,协会提供资讯和资源,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培训基地,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针对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名优产品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并将跨境电子商务培训纳入就业创业培训体系。二是分类推动建立一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急需的技能型、创业型、管理型、领军型人才培训基地,形成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定制化联合培养的政、高、协、企合作新机制。


  2.建立跨境电商人才服务体系。一是健全完善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吸引集聚一批知名的人才中介机构,面向国内外引进支持一批跨境电商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建立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二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联盟与人才发展联盟,推进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的对接,建设开放共享的跨境电商人才服务平台。


  3.建立跨境电商双创支持体系。一是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产权激励机制,引进和汇聚创新人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二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平台和机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创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人才、技术、资金支持和创业平台孵化服务,支持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发展,鼓励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青年群体创业发展提供条件。


  (五)补齐跨境电商物流发展短板


  1.提高跨境电商物流规模化水平。一是整合各种业态的物流企业,推动各类资源协同分配、互补短板、共谋发展、互利共赢,更好地带动海外仓业务与物流产业链业态的有效协同。二是充分发挥铁路、公路、航空、多式联运等大物流优势,进一步整合现有仓储资源,加强航空、海运、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对跨境电商业务的运能保障,建设具备海关特殊监管和物流仓储功能的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集散中心。三是发挥国际邮件交换局作用,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建立邮政系统开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统计平台。


  2.提高跨境电商物流信息化水平。一是依托呼和浩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功能,为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仓储企业、供应链服务商等各类企业和电子商务用户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物流状态查询和跟踪服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构建政府、物流企业、快递公司之间的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地区政府部门间的通关合作,保证商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提升国外政府、企业、消费者对我区的商品信任度。二是支持商贸物流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积极应用自动识别功能、电子数据交换、货物跟踪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开展供应商库存管理、准时配送等高端智能化服务,提升物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3.提高跨境电商物流专业化水平。一是支持传统仓储企业转型升级,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物流发展。二是鼓励仓储、配送一体化,引导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三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


  4.提高跨境电商物流现代化水平。一是加强资源整合能力,建立新型跨境第三方物流企业,提高处理仓储、库存、订单、物流配送的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跨境电子商务,实现国际小包、邮政快递的通关便利化。二是依托空运,大力发展航空物流,设立海外仓,选择专线物流,综合运用多种运输方式发展物流体系。


  5.提高跨境电商物流国际化水平。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开展全球业务,通过广泛的战略联盟、协作等方式,建立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营销服务体系。二是大力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进模式,建立国内保税公共仓储、海外重点国家物流专线、海外公共仓储等相结合的便利化物流体系,实现跨境货物的集货运输、集中分送,降低物流成本。


  (六)加快创新跨境电商监管措施


  1.创新信用监管模式。一是建立信用数据库,利用信息基础数据,提供电商主体身份识别、电商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二是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对信用程度差,存在商业欺诈、知识产权侵权、制假售假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信用管理负面清单,通过事前准入禁止,事中加强全面查验、严密监管,保障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三是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探索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实行简化归类,推进清单申报通关模式,支持B2B、B2C等多种出口业务模式落地,进口按照“事前备案、集中申报、分批出区、汇总征税”实施监管,支持快件物流企业系统直接对接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批量申报、实时传输”功能。


  2.加强信用风险防范。一是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以信息化系统实现经营主体和商品质量信息数字化功能,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系统为依托,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网络舆情监控,按照“源头可追溯、过程可监控、流向可追踪”原则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流,按照“前端开放、中间可控、后续抽检”原则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流。二是创新风险管理布控模式,海关根据跨境电商入境消费品清单分类管理、电商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评估结果,合理布控入境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频率和内容,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根据监管结果,对消费品监管实施布控调整。


  3.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一是创新邮路监管制度,推进邮政管理与海关之间管理信息互通,完善邮包业务统计工作,支持邮政、快递企业进一步完善国际邮政、快递服务,提高配送效率。二是创新市场监管制度,完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进口商品国内零售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区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自治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口岸办、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部署和协调推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


  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和产业基金的导向作用,研究制定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扶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服务于跨境电商产业链的“人才定制化”培养机制,构建跨境电商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三) 优化营商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大创新制度、优惠政策等宣传推介力度,吸引更多企业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落户,形成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试验风险,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四)改善消费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放心消费在内蒙古”创建活动,积极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使经营者守法意识普遍提高,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进一步畅通,消费领域重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实现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


  (五)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突出重点、先行先试,抓紧形成第一批制度创新清单,持续探索推出更多的创新举措,争取尽早落地,确保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早出成效、多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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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内政发[2018]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2021]13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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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5
文号:财会便[20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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