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新的税务机关已经成立。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山西省税务局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省局决定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并对普通发票防伪措施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发票监制章


  新的发票监制章全称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西省税务局监制”,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分别刻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山西省”,字体为楷体。


  二、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山西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山西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山西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双胶纸。


  发票联中含安全线,安全线上印制“山西税务”字样。发票联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透光可见“山西税务”的黑水印字样,在紫外光下可见红、蓝色防伪荧光纤维。


  (二)山西省税务局监制的其他单联普通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双胶纸,其他双联或多联普通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


  发票联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透光可见“山西税务”的黑水印字样,在紫外光下可见红色、蓝色防伪荧光纤维。


  (三)山西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印有“税徽”图案,“税徽”图案使用变色温度为50℃的紫外荧光红温变油墨印制。


  发票上的“税徽”图案在紫外光照射下显红荧光,当50℃以上热源置于发票背面的“热感应区”时,发票正面的“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


  (四)山西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印有用银浆覆盖喷印的防伪密码标贴,实行密码防伪。


  (五)发票监制章内圈为“山西省税务局监制”微缩文字,使用放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察,微缩文字内容清晰可见。


  (六)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密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制,置于十倍以上放大镜下,可看到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及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同时废止。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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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忻州市国家税务局、忻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忻州市国家税务局、忻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忻州市国家税务局、忻州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山西省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忻州市国家税务局、忻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忻州市国家税务局、忻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其下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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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相关执行标准的公告

为了公平税收负担,规范税收征管,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分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执行:

image.png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经营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以及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行业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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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能够依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须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一)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按照分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执行:

image.png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我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共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它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忻州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市)的为17%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6%。


  三、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行业利润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四、本公告自二○一八年七月五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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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阳泉市国家税务局、阳泉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挂牌后,原阳泉市国家税务局、阳泉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阳泉市国家税务局、阳泉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山西省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阳泉市国家税务局、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阳泉市国家税务局、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挂牌后,其下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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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山西省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挂牌后,其下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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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山西省网上税务局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大幅压缩企业办理纳税时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公布山西省网上税务局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供纳税人自行开发使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支持纳税人通过接口提交申报数据、申报表单和获取相关反馈信息等。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接口开通范围


  首批开放的山西省网上税务局数据标准及接口规范详见附件。随着山西省网上税务局功能的不断更新,数据标准接口会陆续开放。


  二、接口申请和使用说明


  (一)办理条件


  开发商品财务软件的企业或山西省范围内拥有自有计算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纳税人均可以办理。


  (二)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提交申请,网信办审批同意后,申请方需根据税务机构提供的接口规范和要求改造升级相关软件,生成符合标准的申报文件。


  相关软件升级改造完毕后,需与被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功能联调,并按照有关接入安全要求对客户端的运行环境安全、软件自身安全、密码保护、登录控制以及信息保护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正式接入。


  特此通告。


  附件:山西省网上税务局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zip【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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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税函[2018]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制定了《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要求,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减少报送资料,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简并税务注销办理流程,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便利企业依法有序退出。


  二、优化税务注销程序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信息接收、确认、传递由金税三期信息系统自动处理。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资料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三、完善税务注销保障机制


  (一)设置注销业务专窗。各级税务机关要立即在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等办税服务场所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注销业务专窗名称统一为“清税注销业务专窗”,摆放专窗标识。对业务办理量和窗口数量较少的办税场所,可在综合窗口摆放专窗标识。并于9月底前升级排队叫号系统,增设清税注销业务排队功能,根据业务办理量和办税服务场所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和灵活调配专窗数量,避免纳税人长时间排队等候。


  (二)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对税务注销前的清算申报、发票验旧缴销、税务证件收缴、税控设备收缴、多缴税款退还等业务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将于近期升级,优化税务注销系统操作流程,待系统升级完毕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组织窗口人员开展操作培训、上机演练,确保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注销套餐业务的系统操作流程。


  (三)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一次性将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注意事项告知纳税人,帮助或有效引导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办理。9月30日前,省局下发税务注销办税指南,并在外网网站进行更新,各办税服务厅窗口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向纳税人提供或引导纳税人自助打印办税指南等方式,提高一次性告知的完整性。


  (四)优化岗责分置和内部工作流程。9月底前,省局优化核心征管系统岗责配置,赋予前台人员对应权限,确保由办税服务窗口集中受理与纳税人注销清税有关的依申请事项。同时升级网上税务局,对已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盘的,网上税务局自动办结;对于不满足条件的,系统逐项推送风险提醒,纳税人逐项排除风险后,通过网上预约、大厅指定窗口办理税控设备收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一把手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政策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提前制作宣传手册、“二维码”等多种形式的税务注销流程宣传材料,在办税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张贴,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税务注销业务办理流程。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省局将对各市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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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1
文号:晋税函[2018]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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