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晋税函[2020]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税服务质效,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省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限时办结”业务事项的办理时间再优化、再提速,制定了《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抓好业务事项“限时办结”工作是全系统提高办税服务质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抓手,是保障《纳税服务规范》落细落实,保证纳税人申办事项快速办结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对照《清单》要求,明确岗位及人员职责,明晰各业务环节办理时限,确保优化提速要求执行到位。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提速。
二是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各市、县级税务机关应从7月1日至7月20日,开展一次对2020年上半年“限时办结”业务事项超期未办结的自查自纠工作,对照《纳税服务规范》办结时限要求梳理排查,查找是否存在“限时办结”事项超期未办、久托不办等问题。特别是对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如: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的核准,纳税信用补、复评及修复,税务注销等重点业务事项,应逐条逐项分析超时未办结原因,查找责任人员,及时督促纠正,全面整改到位,并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在各地自查整改结束后,通过数据分析查看各地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常态监督,保障落实。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并纳入监督考核。省局将对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易发、多发的重点业务风险事项,依托内控监督平台制作补充风险防控指标,实施风险布防。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的宣传工作,广泛告知纳税人此项便利化措施;要积极运用内控平台指标,强化对“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情况的内控预警和监督检查工作,将其作为考核基层单位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的重要内容,建立信息化、常态化的内控预警和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保障工作要求执行到位。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省局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对故意违反要求,屡教不改的人员,要追究问责、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收藏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升级《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税服务质效,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速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工作,切实增强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我局结合全省“全程网上办”推进情况,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进行升级,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中列明,我省已实现“全程网上办”的业务事项,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次不用跑”;纳税人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的,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和辅导纳税人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为纳税人在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提供导税咨询、资料预审、一次性告知等服务,积极引导和辅导纳税人优先通过“非接触式”自助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确需到人工窗口办理的,应引导通过人工窗口快速办结业务,确保“最多跑一次”。
四、我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适时调整清单,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升级清单》.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收藏
法规晋工财务部函[2020]18号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要求,4月15日《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应对疫情冲击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晋工发[2020]3号)下发。为保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的顺利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的适用范围
《通知》所称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表)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及金融、保险、证券等企业直属或控股分(子)公司不适用全额返还政策。
二、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报、审核和认定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实行年度申报审核制,即“先征后返、申报审核、全额返还”。具体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于年度结束后按照经费隶属关系向县以上工会申报并经审核核准后定期予以返还。申报审核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县以上工会根据各地实际自行制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应通过公告或其他形式及时将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及申报审核结算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告。
三、关于小微企业建会筹备金返还
关于小微企业建会筹备金返还,《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县以上各级工会要建立建会筹备金收缴台账,详细记录缴交建会筹备金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小微企业工会组建后,全额返还其建会筹备金余额部分。
为避免建会筹备金长期挂账,降低审计风险,同时确保及时足额返还,我省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实行提取“应付建会筹备金”制度,即:税务部门代征的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部作为工会经费分成,各市、县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返还的分成经费后,根据上年度工会组织建设情况,于新会计年度开始足额提“应付建会筹备金”以备返还。建会筹备金返还不受企业规模和类型限制,适用所有企业。收到建会企业筹备金返还申请并经审核核准后,从“应付建会筹备金”返还其年度缴交余额部分。“应付建会筹备金”年度终了清理,余额全部转入本级工会拨缴经费收入。“应付建会筹备金”不足的,在下年度提取补齐。
小微企业政策暂行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组建工会的,其年度缴交的建会筹备金全额予以返还且返还金额不低于其6个月的缴交额度。
四、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确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顺利实施县以上各级工会接通知后要认真学习并领会文件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职责,摸清小微企业底数,制定申报审核核算结算具体办法,确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政策顺利实施。各市总工会须于12月31日前将市及所辖县(区、市)小微企业统计表(见附表)报省总财务部。
附件:
3、小微企业划行标准一览表.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总工会财政部
2020年4月26日
收藏
法规晋税发[202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出租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省税务局决定继续实施出租方减免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进一步支持减租减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因疫情影响,2020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出租方”),当年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本通知所称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交通运输、展览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受行业类型限制。
本通知所称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具体包括:出租方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
二、减免金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减免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额合计不超过出租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
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20年1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20]18号),已经在今年上半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并申请减免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如减免对象中还包含本通知所列服务业小微企业,且上半年减税金额未达到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限额的,可补充提出申请。但两次申请减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不得超过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且不超过出租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
三、办理方式
首次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准后,在申报2020年下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当期享受相应困难减免。提交材料包括:(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附件1);(二)减免税申请报告;(三)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包括:出租方减免租金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2)、不动产租赁合同、减租补充合同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减免租金的其他材料;(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20]18号)规定,将纳税人补充提交材料时间,由2020年8月31日前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前。已经在今年上半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税收的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补充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提交上半年为个体工商户减租相关资料的同时,一并提交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减租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要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出租方减租后相应给予税收支持政策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一)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扶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税收宣传辅导,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切实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出租方减免租金,积极发挥税收在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方面的重要促进作用。
(二)优化纳税服务。要充分考虑疫情对纳税人带来的困难和影响,创新管理方式,压缩办理时限,简化核准流程,大力精简资料,不得在核准过程中增设无关材料或提高享受门槛,不得让纳税人多头跑重复跑,尽可能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受疫情影响资料报送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判断的,可允许其容缺办理、限期补正,便捷纳税人申请享受。
(三)及时审核办理。要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对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核准情况、操作方式等及时告知纳税人,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不断改进服务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下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内当期享受到政策优惠。
(四)加强减免税管理。本通知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使用“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减免代码,各地要辅导纳税人规范准确申报,并做好相关统计核算分析工作,为促进全省“六稳”“六保”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附件:
2.出租方减免租金基础信息采集表.xls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7日
收藏
法规晋财税[2021]3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继续助力我省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0]2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晋中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0]7号)中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2月8日
收藏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