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晋税发[201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3日



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精准落实扶持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和上门辅导等途径,及时推送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开通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线,为民营企业提供权威、规范、统一的政策口径,帮助民营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对应享未享相关税费优惠的企业,及时提示、专人辅导,帮助民营企业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推动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二)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运用内控监督平台,杜绝延缓征收、提前征收等行为。依托数据分析及信


  息化手段,查找政策落实短板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政策管理,做到应减尽减快减、应免尽免快免、应退尽退快退。民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在季(月)度或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开展事中跟踪调查,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与其他纳税人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稳妥有序做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后各项工作,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费率等相关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对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的集中清缴。


  (四)加强税收政策调研分析。深入开展“万名税干入企服务”活动,广泛收集、及时解决政策执行、征收管理不当而造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政策效应分析,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五)适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组织开展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全面摸底和针对性调研。对比周边经济发展相近地区,统筹考虑企业负担、政府财力等因素,对于标准偏高、企业负担较重的,提出调整方案,使土地使用税标准与经济发展程度更相适应,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六)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加快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认定。与科技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扶持科技创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筛选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点对点”进行辅导,允许在2019年12月31日前更正年度纳税申报追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七)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在我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摸清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底数,认真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


  (八)培育民营企业上规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扶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自2018年起给予“小升规”企业3年的适应调整期,3年内保持税收负担总体不增,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筛选“小升规”企业名单,开展针对性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推进“小升规”企业稳步增长。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九)推行容缺办理。在实体办税厅提供“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将承诺履约情况与纳税信用紧密结合,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税务注销、一般纳税人登记、申报纳税、优惠办理等环节,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一次性告知办理流程、事项、资料和时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


  (十)精简办税资料。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精简25%以上,省及省以下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资料一律取消。对法定代表人已采集实名信息的A级、B级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十一)简化注销流程。全面梳理民营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破解民营企业注销难题。


  (十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将所有企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


  (十三)优化发票管理。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优化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开具功能,实现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严格执行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异常凭证采集范围。严格停供发票管理,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停止向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发放发票。纳税人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依法履行义务后,主动对纳税人提供发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


  (十四)整合税收信息系统。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将原系统进行整合,完成数据库合并,对征管流程和岗责体系进行梳理和配置,实现统一岗位设置、统一工作流程和统一办理标准。全面整合现有税收业务系统,消除系统数据壁垒,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办税服务质效,实现跨信息系统流程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


  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


  (十五)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建设集成融合法人税收、自然人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业务的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登录身份唯一、状态一致;实现所有税(费)的申报、缴税(费)操作同一入口、同一平台;实现所有关联申报表的数据自动生成、自动推送。持续扩大“全程网上办”事项范围,2019年底前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全程网上办。推进“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与“山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和单点登录,实现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一网通办”。结合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做好“一表集成”推广应用。


  (十六)推进“一次”办税。优化提升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功能,加快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实现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只进一扇门”。2018年底前即办类涉税事项全部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结,部分审核审批职能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配置,将全部审核审批职能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所有依申请事项“一站式”办结。


  (十七)优化纳税申报。加快电子税务局与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系统集成。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根据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其他数据,自动生成申报表,推送纳税人,由纳税人确认、提交,完成纳税申报。根据各信息系统数据、各税种申报表逻辑关系,自动校验并推送提醒信息和纠错方法,便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申报纳税。


  (十八)推进多元化缴退库。将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国库业务,丰富多元化缴库方式,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民营纳税人办理缴款缴库提供便利。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增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性。


  (十九)建立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受到国家、省委省政府嘉奖的民营企业以及“小升规”、上市后备、科技创新、“专精特新”、新旧动能转换以及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修复纳税信用、提升信用级别,享受各项纳税信用激励服务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实现更好发展。


  (二十)深化“银税互动”。深化“以信换贷、以税增信”的银税合作机制,与银保监部门共同建立银税合作制度,共同搭建银税企信用合作平台(银税合作服务平台),将合作覆盖面由诚信纳税小微企业拓展到大中型民营企业,扩大受惠范围,提高授信额度。推进“银税互动”由“线下”转“线上”,便利民营企业及时获得信贷产品信息,提高贷款成功率,加大对民营企业出口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建立税企沟通机制。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微博等渠道,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


  (二十二)建立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二十三)主动帮扶经营困难企业。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在缓缴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适应民营企业“走出去”需要,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政策。根据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逐户辅导“走出去”企业在“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地区)不分项”两者间进行最优选择,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针对我省“走出去”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开展针对性辅导,送协定上门,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税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二十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随意增加民营企业的办税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等,不得变相增加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立法变化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容进行修订、清理。


  (二十六)规范税务检查。除涉税举报、违法线索明显等情形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坚持无风险不检查。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采取提醒服务、电话或当面约谈等措施,督促纳税人自我纠错自行消除风险;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采取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措施,帮助纳税人控制税务风险。


  (二十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优化税务行政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首次违反税收日常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进入“红名单”(A级纳税人)的民营企业提供不安排税务检查、发票按需供应、优先办理退税、融资增信等激励措施。对进入“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的民营企业,一律将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对达到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及时通过省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将失信案件信息推送管理部门和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二十九)保障法律救济权利。建立税收调解机制。落实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诉求和意见。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三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积极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开展执法风险数据推送。加强内控监督平台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子系统运用,严格开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畅通举报渠道,扩大线索来源,对反映税务干部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吃拿卡要等行为的问题线索,加大督办力度,坚持严查快处,坚决纠正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高度重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省局已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列入2019年度督查计划,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清零销号,并纳入绩效考评,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精准助力我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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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3
文号:晋税发[2018]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山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山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平稳划转、有序征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了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由村(居)委会协办人员、社区、学校等原有渠道集中代收费款;也可以到当地指定的商业银行网点缴费;同时税务部门将逐步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跨年度缴纳,待相关部门完成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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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提升税费征缴效率,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


  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的税(费)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规费。


  二、关于《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原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人(缴费人)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继续有效。《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文本中的税(费)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规费。


  税务机关提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三方协议的签订和变更等业务。


  纳税人(缴费人)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三方协议的签订和变更等业务。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为做好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保障税务机关正常开展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于近期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和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部分非税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提升税费征缴效率,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相关规定,决定对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进行调整,特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变化


  (一)调整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的税(费)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规费。


  (二)《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原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人(缴费人)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继续有效。《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文本中的税(费)包括: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和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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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上线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上线。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功能


  税务大厅端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请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扣缴客户端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手机端是直接面向自然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网页端是直接面向自然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山西省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二、金三系统并库安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三系统并库统一安排,我省将于2019年1月23日20:00至31日8:00进行金三系统并库,届时将暂停办理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登记、申报、优惠、征收、证明等业务,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好业务办理时间。金三系统并库期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填报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手机App端和网页Web端正常填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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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升级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下旬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并库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升级,有关涉税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23日20:00至2019年1月31日8:00,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涉税业务;自助办税终端、山西省电子税务局部分功能暂停服务。


  停机升级期间,纳税人端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外网网站正常运行;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的“我的信息”、“我的查询”和“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可正常使用。为满足部分自然人纳税人的紧急业务需求,各级办税服务厅将设立专窗,办理社保费申报征收、发票代开、车辆购置税申报征收以及房产交易税(费)申报征收等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31日8:00起,全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以及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等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三、注意事项


  1.请广大纳税人提前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私房出租缴税等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停机升级给纳税人生产经营带来不便。


  2.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短暂不畅、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3.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12366短信平台等途径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和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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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地税发[2018]54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综改示范区局:


  为优化税收环境,更好服务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晋地税发[2017]118号)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优惠资料由报税务机关备查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收优惠事项留存备查,按照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原则执行。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以及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税收优惠事项留存备查清册》(以下简称《清册》,见附件)列示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要求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照《清册》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免税优惠时,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应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进行办理,对已纳入《清册》的优惠事项,不需再对纳税人提供的优惠事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征管信息系统需要填写的减免事项备案资料由受理人员在系统中直接填选;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网报平台的提示勾选所办优惠事项留存备查的资料,直接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后,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要求,按照规定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核查。纳税人发现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水资源税、环保税以及自然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留存备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执行。


  五、税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税收优惠事项留存备查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清册》实行动态管理,省局将根据总局有关规定,适时做出调整。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对办税服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确保办税服务人员准确掌握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相关政策;要优化服务,对纳税人开展精准辅导,引导纳税人优先使用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税收优惠备查事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便捷顺畅办理相关业务。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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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8
文号:晋地税发[2018]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政办发[2019]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朔州市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规定;吕梁市、晋城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由执行下调50%的规定改为下调20%;太原市、临汾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执行费率下调50%的规定。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降到12个月及以下的,停止下调费率。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1月1日起,以省统计局公告的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医保局公布。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以前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计发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为原则,另行制定过渡办法。


  四、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规范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2020年1月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启动运行。


  五、健全确保发放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考虑降低费率工作的落实,在确保企业社保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省级统筹,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确保应收尽收,杜绝违规支出。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最大程度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基金供给能力。同时,要加强基金监管监测,防控风险,维护基金安全。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成熟后实施划转;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市、县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抓好组织实施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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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2
文号:晋政办发[201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致全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的统一要求,山西省自2019年6月1日起,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届时,您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核查完税或免税电子信息,核查一致后予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实现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上牌全流程的电子化、无纸化。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您在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要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如果您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为您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您也可以自行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多元化办税平台查询、打印。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缴税注册登记新模式,让数据多跑网路,让您少跑马路,大幅降低您的办税成本,办税办证更加便捷。车辆购置税完税信息电子化,从源头上杜绝伪造、变造纸质完税证明的风险,让您的信息安全更有保障。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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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函[2006]248号)。


  二、废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款“报送资料”中第2、3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税务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后,为落实总局46号令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决定废止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及规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废止《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函[2006]248号),是为了落实总局46号令关于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事项的要求。


  (二)废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款“报送资料”中第2、3项,是为了落实总局46号令关于取消“总分支机构证明”事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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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1、附件2),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修改)二(二)“强化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月月份终了后十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并按当地确定的预征率计算申报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预缴税款征收入库。”修改为“强化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月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并按当地确定的预征率计算申报预缴税款。”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修改为“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条第四款“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清算申请),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修改为“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税款清算工作,并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按规定补征或退还税款。”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并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增加补正资料时间)完成清算审核。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清算审核时间的,应当将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间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并通知纳税人。”


  第八条“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修改为“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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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升级《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办税便利度,提高减税降费工作效率,拓宽一次办结事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我局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情况,重新调整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三、我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公布。


  四、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一门办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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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装备中心[2021]10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落实《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关于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施行,为做好《办法》第三条中关于企业类型划分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工作安排,相关企业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票据关联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化要求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根据《办法》第三条及第七条要求,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将本企业信息以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企业(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信息添加至系统,完成初始化工作:


  条件1:该子公司生产的机动车由本企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条件2:该子公司存在向经销企业(含销售公司和经销店,不含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行为,并向经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进口企业


  对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及其他进口机动车贸易商,应将本企业信息添加至系统,完成初始化工作。


  二、操作方法


  相关企业可按如下步骤添加本企业信息及子企业信息:


  1.访问https://hgz.miit.gov.cn/,用企业合格证主账号登录系统。


  2.选择“企业基本信息管理”-“票据关联企业信息维护”菜单,点击“新增”按钮填写企业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并提交。


  三、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可发送邮件至yangxi@eidc.org.cn咨询。


  附件:承诺书.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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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1
文号:装备中心[2021]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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