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告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决定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涵义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税务系统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举措,是税务机关依托网上税务局,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集中处理的服务模式。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过去纳税人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转化为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跑路,从而解决新办纳税人“来回跑”“反复等”的问题,确保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无障碍。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设立银行账户并取得开户证明、已刻制公司章及发票专用章的新办企业纳税人。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路径。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可登录青海省网上税务局(http://wsbs.qhnsr.gov.cn),通过【新办企业纳税人套餐】进行在线办理。


  (二)办理流程。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办理流程为:青海省网上税务局用户协议及用户须知确认→输入信息进入系统→登记信息确认→财务制度备案→银行账户信息→资格类型登记→发票申领→附送资料→查看审核进度→在线实名采集→税控设备购买→办理结束。纳税人根据服务短信提醒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一次性领取税控设备、发票和相关文书。


  五、相关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申请后,税务机关将进行审核,对于表单填写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并说明情况,纳税人根据反馈情况进行表单修改并再次提交。


  (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通过之后(税务机关将短信提醒),纳税人可通过“查看审核进度”模块查询、签收并打印有关文书,同时进行后续的在线实名采集、税控设备购买等操作。


  (三)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后,税务机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实现新办纳税人所申请业务的全部办结。


  (四)纳税人端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看网上税务局相关操作演示视频,或下载《青海省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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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1日0时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21日0:00至2019年1月31日24:00,全省各类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涉税业务;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暂停服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31日24:00起,全省各类办税服务场所正常对外办理业务,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电子税务局等同步对外开放。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私房出租缴税等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停机升级造成影响。


  (二)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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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青海省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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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青海省辖区内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个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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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商备案情况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将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备案,可在全省范围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名称等信息通告如下: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百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百旺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北京盟度知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盟度电子发票平台


  4.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力中税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


  5.北京中科云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科云链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


  6.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7.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8.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联商票据务发票服务云服务平台


  9.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10.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诺诺发票平台


  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以上十家已经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基础服务。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等情况的,可拨打12366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专席举报。除十家已经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以外,其他未按规定在我省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不得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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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第二批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商备案情况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将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已备案,可在全省范围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名称等信息通告如下:


  1.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已通告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服务商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基础服务。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服务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等情况的,可拨打12366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专席举报。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服务商,不得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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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全文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经营所得扣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了税率级距。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工作要求,结合青海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确保广大纳税人切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


  二、《公告》主要内容


  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三、执行时间


  为更好的保护纳税人权利和利益,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自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全文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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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会字[2019]1159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省级相关企业,中介机构: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已印发,为切实加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2019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相关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并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文件精神,我省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纳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请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亦须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纳入到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内。


  三、我省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2019年度的培训课程已开通,课程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60学分,全年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http:/www.qhkjw.gov.cn:8080/qhcms/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一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


  四、今年,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已全面开展,我厅已发布公告,要求省内所有会计人员进行重新采集信息。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将无法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也无法办理其他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请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


  联系单位: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0971-6130145


青海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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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5
文号:青财会字[2019]1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授权地方的事项,《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和地方经济发展、健全地方税体系、方便纳税征管的原则,综合考虑我省各地人均耕地面积、人均生产总值、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税收政策连续性等因素,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一)耕地税额标准


  将现行水浇地、山旱地的分类税额标准统一为耕地的税额标准,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分别确定: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2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详见附表)。


  (二)耕地税额加征比例


  对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西宁市下辖四区,果洛州各县,玉树州、黄南州、海西州部分市县,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40%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其他农用地税额标准


  根据我省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面积情况,并考虑到我省牧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耕地税额标准降低47%-50%征收耕地占用税(详见附表)。


  这是《耕地占用税法》自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我省落实税法授权通过的地方适用税额标准方案。与现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相比,《方案》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税额标准的调整有增有减;二是统一耕地、各区县税额标准,方便纳税征管;三是统筹考虑了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做好信息资料对接,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确保《耕地占用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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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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