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网络缴费系统(V2.0)上线运行及新旧系统切换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了向广大缴费人提供更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全面提升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4月1日起全面运行新版社会保险费网络缴费系统(V2.0),并于2016年3月底进行新旧网络缴费系统切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定于2016年3月22日10:00点关闭旧版社会保险费网络缴费系统,暂停办理网络缴费业务。2016年4月1日起,全区地税系统正式启用社会保险费网络缴费系统(V2.0)办理网络缴费业务。
为了尽最大可能减少新旧系统切换过程中给您带来的影响,请广大使用网络缴费系统的缴费人于征期内(2016年3月21日前)办理3月份网络缴费业务,并熟悉掌握新版网络缴费系统业务操作。对于系统切换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缴费人理解。如有疑问,请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根据纳税人申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如下: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例分配应纳税额。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税款。
所称分支机构,详见附件,除附件所列分支机构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营业税的其他收费所,改征增值税后由属地盟市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26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法规内地税字[201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建设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建设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鄂地税发[2016]2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专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3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研究,现就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简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2016年增值税预征率为1.8%,并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第八条规定按季清算。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分支机构名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4月25日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工作税收征管及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2016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文件精神,现将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及国、地税普通发票衔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发票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二、关于已申报营业税需补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开发票时,纳税人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税收完税凭证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附表1)等资料。《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一式三份,一份交国税机关作为补开发票资料,一份交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地税机关归档。
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四、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验旧(缴销)问题
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
纳税人办理验票及空白发票缴销时,需提供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待验旧(缴销)的发票和地税机关开具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待验旧(缴销)发票信息明细表》(附表2)。同时,将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领用簿统一交由国税机关留存。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五、关于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纳税人的处罚
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通知其尽快办理缴销手续,未按期缴销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号)第二条“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发票验旧”和“过渡期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未使用完毕的发票,应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缴销手续”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待验旧(缴销)发票信息明细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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