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通告通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为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提供邮寄申报服务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结合当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际,选择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现就邮寄申报服务渠道提示如下:


  一、受理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结合疫情防控具体工作要求,最大程度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无接触式”服务,自3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两地税务机关进行邮寄申报业务的集中办理,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办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等8个盟市、计划单列市纳税人的邮寄申报业务,国家税务总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办理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等6个盟市、计划单列市纳税人的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需将办理申报业务所需材料邮寄至对应税务机关,供其进行业务办理。具体邮寄单位及地点如下:


  (一)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千家和众新家园小区西门金桥税务局,邮编:010020


  联系电话:毕斯特,15847757141,0471-6321628


  (二)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河大街交汇处,邮编:028000


  联系电话:张达慧,18604750625,0475-8997032


  二、邮寄申报所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表单文书”—“申报纳税”栏次下载相关申报表单。


  三、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注意事项


  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需要补正的资料,连同一份申报表回寄给纳税人,另一份申报表上注明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编号后留存归档。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又确实无法联系到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并做好记录。


  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完成申报表受理、录入工作后,将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转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有关税额确认、退税审核、税款追征、争议处理及其他年度汇算服务管理工作,仍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基于上述规定,务请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填写清楚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方便办理后续涉税事项。


  六、咨询服务


  如果您需要咨询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涉税问题,请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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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通告通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第三项(八)条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三、本公告第一项相关行业认定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日期,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防疫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第三项(八)条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3月12日,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印发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二、《公告》主要内容


  第一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项: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具体程序详见《解读》第三(二)条。


  三、办税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应在何时办理?如何办理?


  1.关于办税时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5月和11月。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应在2020年5月纳税申报时结合疫情解除时间办理。


  2.关于办税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并留存资料备查。


  (二)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二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当如何办理?


  1.房产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于2020年9月底前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包括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有关“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规定情形,于2020年当年向旗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根据管理权限,由旗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纳税人提出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需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公告》中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指什么?


  《公告》中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办理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附件: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rar【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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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办发[2020]1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有关要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全区稳就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一)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紧盯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加快推进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以最快速度让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物流等企业尽快复工达产,保障能源和原材料供给,打通产业供应链,推动上下游同步衔接,更好服务发展大局,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就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健康通行码”跨地区互通互认,向社会及时公布“健康通行码”跨省(区、市)互认名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局、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三)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在放宽裁员率的基础上,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加大对地方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者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具体标准按照盟市已确定标准执行。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配合)


  (四)2020年6月底前,允许承揽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和外埠建筑业企业暂缓缴纳在本企业设立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储的工资保证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配合)


  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五)实施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制度,据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奖补,绩效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盟市自行确定。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六)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由占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由原来的15%下调为8%)。(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配合)


  (七)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自2020年4月15日之后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苏木乡镇、嘎查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盟市级以上(含盟市级)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牧户、经营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对少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内蒙古银保监局牵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四、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十)放开对摊贩经济的限制性政策,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旗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要指定场所、时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一)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治区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配合)


  五、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


  (十二)对企业和农牧业经营主体、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扶贫办、农牧厅、财政厅配合)


  (十三)开展“点对点”服务,引导农牧民工有序返岗复工,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组织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购买其基本服务成果,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盟市制定。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扶贫办、民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十四)加大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对农牧民返乡创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返乡农牧民工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年内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水电暖等费用。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殖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五)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组织开展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就业扶贫政策扶持范围。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规范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区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扶贫办、农牧厅、林草局、财政厅配合)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十六)对自治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等配合)


  (十七)国有企业2020年、2021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除特殊企业外,原则上国有企业年度招聘计划中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80%。(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等国有企业主管单位和各国有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各级事业单位2020年、2021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区要加大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扩大岗位开发规模,安排不低于50%的比例吸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2020年硕士研究生规模扩大20%以上,招生计划达到1.2万人以上;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招生比例由5%提高到15%。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应届毕业生征集人数在兵员征集总任务数内不设上限,实现应征尽征。(自治区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内蒙古军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配合)


  七、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二十一)对本年度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法定领取农牧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失业人员,统一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退休年龄。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1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1年。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开展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线上补贴性培训的,均可按规定申领岗位技能提升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计划,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经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年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人均200元培训补贴。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消防救援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培训合格的,按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中A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急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鼓励重点就业群体积极参加“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各地区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可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培训课时比例,对一些不需要实操训练或可以在线上模拟实操训练的职业(工种)和培训项目,可全程网上培训、网上考核,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落实农牧民工跨区域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等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农村牧区劳动力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配合)


  九、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六)建立健全线上供需调查、培训对接、就业对接、跟踪服务“四位一体”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大规模开展劳动力资源信息调查,充分运用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开展供需就业服务活动。对社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等提供服务的,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配合)


  (二十七)将常住地为城镇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享受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为由不予受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统计局配合)


  十、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二十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应对新冠肺炎影响强化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稳就业的主体责任,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强化资金保障,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督促落实,确保稳就业政策落实落地、见到实效。各级就业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跟踪调度各项重点指标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财税、金融、营商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配合,推动形成全区上下重视就业、支持就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格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就业服务专项工作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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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9
文号:内政办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办发[202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党明电[2020]6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优化服务措施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全面恢复住房公积金服务,合理安排人员上岗和营业网点对外服务时间,做好营业场所人员防护、体温检测和清洁消毒。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减少人员聚集。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引导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网上营业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途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也可以通过12329服务热线电话指导线上办理业务。


  二、临时放宽归集要求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属地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5%。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后,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合理调整提取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因贷款合同到期未能及时办理的,可以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前。对于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缴存职工,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将新冠肺炎纳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治疗费用。


  四、适度调整贷款政策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办理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自治区本级缴存单位按照自治区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执行,各盟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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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内政办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部分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海盐除外),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税目,具体计征方式如下:


  (一)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


  (二)地热、天然卤水、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申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所称因意外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不包括纳税人因责任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减征伴生矿20%的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减征尾矿20%的资源税。


  提取铁精矿后含稀土氧化物(REO)的矿浆或尾矿,视同轻稀土原矿,不属于本款所称尾矿范围。


  纳税人享受本条(二)、(三)两款规定的减税政策,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xls

  2、关于我区部分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草案.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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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财税函[2020]33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等八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8]333号),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等8户非营利组织具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9-2023年(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201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201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


  1.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


  2.内蒙古关爱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公益基金会


  3.内蒙古慈雨爱心协会


  4.内蒙古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5.内蒙古足球协会


  6.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7.内蒙古医疗器械商会


  8.内蒙古君正氯碱化工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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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内财税函[2020]3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财金[2020]502号 内蒙古自治区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市各旗县支行,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内蒙古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内蒙古银行,渣打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呼和浩特金谷农商银行,呼和浩特市各村镇银行: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额度


  自2020年4月15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以由15万提高到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二、明确贴息利率


  自2020年4月15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非贫困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2020年4月15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以2020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例:LPR=3.85%,150BP=1.5。财政承担利息为:贫困地区3.85+250BP=6.35-2.35(个人部分)=4%,非贫困地区3.85+150BP=5.35-2.35(个人部分)=3%,小微企业3.85+150BP=5.35-2.35(企业部分)=3%;个人需承担利息为3.85%-1.5=2.35%,小微企业需承担利息为3.85%-1.5=2.35%。


  LPR是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250BP为2.5%;150BP为1.5%。


  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各盟市财政部门按季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各盟市人社部门按季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报送担保基金使用情况。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市各旗县支行按季向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报送辖内村镇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情况监测表(见附表),各金融机构于季后10日内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报送创业担保贷款情况监测表和典型案例(不少于1篇),其中2020年1季度数据请于5月18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人社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将各盟市及金融机构报送的贴息资金、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于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信息共享。


  五、户籍所在地限制


  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在申请贷款时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六、政策衔接


  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金[2019]1405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监测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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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8
文号:内财金[2020]5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财资[2020]42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


  为支持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意见》(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精神,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及构筑物租金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对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2月和3月的房屋租金,2020年1月和4月租金减半收取。


  二、办理程序


  为简化审批流程,对本通知涉及的房屋及构筑物出租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方资格确认说明。


  (二)出租方将有关房屋及构筑物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送本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的有关房屋及构筑物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及构筑物租赁补充协议、承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以及原房屋及构筑物出租事项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出租单位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批复文件和本部门的核准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出租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关房屋及构筑物租金免除事项的上报审批和备案工作。


  (四)各部门应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及构筑物租金免除事项情况进行统计备查。


  三、减免方式


  已按本通知规定审批备案的房屋及构筑物租金免除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承租方未支付1月至4月房屋及构筑物租金的,由出租方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房屋及构筑物租金。


  (二)承租方已支付1月至4月房屋及构筑物租金的,减免的房屋及构筑物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屋及构筑物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要严格审查承租方资格认定,确保实际承租方受益,防范并坚决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行为;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行为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盟市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盟市相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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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6
文号:内财资[2020]4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财库[2020]40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增设其他返还性收入科目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的通知》(财库[2020]11号)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的通知》(内财库[2020]258号)中有关政策落实要求,为准确核算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5个百分点增加的现金流返还至县级收入,决定在“1100199其他返还性收入”科目下增设目级科目,“110019902所得税返还”、“110019904增值税返还”、“110019905消费税返还”,用于核算中央直接税收返还到县级收入的5%部分。


  具体核算方法为:2020年3月至6月间,“110019902所得税返还”科目核算所得税返还增加的5%留用资金,“110019904增值税返还”科目核算增值税返还增加的5%留用资金,“110019905消费税返还”科目核算消费税返还增加的5%留用资金。上述新增目级科目在2020年内有效,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将已发生的收入报表数据更新至新科目下,确保阶段性提高2020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政策落实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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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3
文号:内财库[2020]4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发改投字[2020]6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疫情期间房屋租金压力,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我区编制了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减免房屋租金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今年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减免租金时长不足的要补齐。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20]423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减免政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二)受疫情影响,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落实税费优惠


  (三)各地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财政厅)


  (四)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按法定程序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税务局联合印发。(财政厅、税务局)


  (五)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厅、税务局)


  (六)减免社保费用。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人社厅、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


  (七)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利用人民银行低成本资金降低企业贷款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八)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九)用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做到“应延尽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同时引导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十)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制,强化住房租赁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和完善住房租赁各项工作,规范住房租赁行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培育和发展全区住房租赁市场运行良好环境。(住建厅)


  (十一)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服务与平台监管。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押金监管协议》,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政策支持鼓励大家使用平台,做到交易、网签、备案、监测等业务网上办,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让平台真正发挥“桥梁”服务作用,形成“信息”监管模式。(住建厅)


  (十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抓紧把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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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4
文号:内发改投字[2020]6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注协[2020]34号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行业专家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数据库作用,提升专家数据库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会研究起草《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形式发送我会,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


  联系人:王碧帆


  联系电话:0471-4192058


  电子邮箱:wbfy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7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重要参谋与指导作用,加强行业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搭建行业发展实践创新基地,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专家数据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统一、规范、有序使用和管理,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遴选、入库与退出以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是我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内各类高级人才的“蓄水池”,其主要作用是进一步向会员提供便捷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 专家库遵循集中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专家库管理由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


  (二)规范使用。专家审核、入库、使用、退出等均按规定流程执行。


  (三)安全保密。专家使用涉及国家保密工作或事项一律实行保密措施,确保专家库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专家类别以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类型设定,对行业专家按其擅长领域及熟悉领域分类。


  第六条 专家库具体入库流程:


  (一)申请人信息采集;


  (二)资料审核;


  (三)协会审定;


  (四)入库公示;


  (五)颁发证书。


  第七条专家库应收录以下专家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职务职称和近期证件照片等;


  (二)专业信息。包括专业领域、工作业绩、执业年限、学术成果、证书证件等;


  (三)分类信息。如审计类、评估类等。


  (四)证书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聘任时限等。


  第八条 协会为每位入库专家颁发统一编号的专家证书。


  第九条 专家入库方式分别为公开征集和协会邀请两种方式。公开征集的,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申请人、推荐单位申报提交申请人个人信息资料;协会邀请的,由协会发出邀请函,经被邀请人同意并提交个人信息资料。协会将对专家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入库专家由协会筛选审定。


  第十一条 申请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较高的学术造诣或在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特长;


  (二)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从事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近三年内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


  (六)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开展相关专业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入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库”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明;


  (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库使用主要为会员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协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疑问和政策性理解存疑问题,可通过登录协会行业管理平台专家库模块线上提出专业问题,协会将对问题的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与汇总,根据问题专业类别安排分配相关专家进行解答。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意见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不能代替相关法律、执业准则及执业人员职业判断。执业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等进一步作出职业判断,不应直接照搬照抄。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费用由协会承担,根据问题的分类与难易程度按每条300元- 500元支付咨询费,协会将根据国家经济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院士、国内知名专家可以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七条 协会支付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协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从使用方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二)领取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动报酬;


  (三)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有关专项工作,客观公正的提出咨询意见、建议,促使相关工作完成;


  (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协会予以更新;


  (三)协助、配合协会对专家参与工作的监督及评价;


  (四)不得从事损害协会权益、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按规定对参与使用方有关工作获取或掌握的相关政策、资料、数据及其他工作内容进行保密;


  (六)同意公布相关个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专家库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二)审核专家入库申请,负责办理有关登记、专家证书发放等工作手续;


  (三)接收各使用方的专家咨询申请,负责专家按需分配及通知工作。


  (四)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和保管有关专家档案资料,落实专家资格审查和有关退出管理工作;


  (五)专家库日常管理及资料更新维护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专家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退出机制,由协会负责组织落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审定,对专家实行解聘:


  (一)未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


  (三)连续三次不能参加相关工作的;


  (四)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五)本人主动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个人职业道德出现问题,从事损害协会权益、行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聘期为3年,期满后经协会审定,符合续聘条件的专家可连聘连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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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内注协[202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人社发[2020]41号 内蒙古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中央驻自治区各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将我区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4元。


  (二)按照养老金水平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8%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三)按照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15元的,按15元进行调整。


  (四)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调整退职生活费标准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4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1.8%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调整不足15元的,按照15元进行调整。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一)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养老保险处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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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5
文号:内人社发[2020]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社险发[2020]32号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依据《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2号),以及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精神,现就2020年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一)缴费比例和基数


  1.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企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执行,即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的单位缴纳部分免征。全年所有企业个人缴费比例均为8%。


  2.参保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月缴费基数最高为17064元;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月缴费基数最低为3154元。


  3.2020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二)核定缴费基数需携带的材料


  1.2019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或应付工资账、工资表);


  2.核定时应填写的各种基础表格(纸质版),全部加盖单位印章。


  (三)核定时间安排


  各单位应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2020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首次核定并及时完成预核定月份的调差,全年核定工作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结束。


  首次核定之后发生的人员和基数的增减变动,于每月上旬及时办理;各单位在办理新增人员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时,应携带参保人员档案、劳动用工登记合同书、工资表、单位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单位在办理停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业务时,应携带停保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准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社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得改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核定的受理部门和操作办法。


  (二)各单位提供的财务、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应该全面、真实、准确,以便缴费基数核定及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三)2020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采取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相结合的办法核定,通过实地稽核核定的企业要提供财务决算报表、应付工资账或工资表原件。


  (四)各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年度核定工作延迟至下一年度,导致职工个人账户不能及时分配、待遇无法计发等后果的,由参保单位负责。


  (五)自2021年起,自治区本级核定工作将按月进行,在规定业务期内无申报将按无变化向税务部门出具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六)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可从spcx2010@126.com电子邮箱下载,密码XX。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社保局联系。


  联系人:卓娜梁婧


  联系电话:0471-5332448


  附件:


  1.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doc


  2.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应缴金额申报表.xls


  3.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xls


  4.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停保申报表.xls


  5.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表.xls


  6.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认定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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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4
文号:内社险发[202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为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我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海盐除外),其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税目,其具体计征方式如下:


  (一)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


  (二)地热、天然卤水、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申请,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前款所称因意外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不包括纳税人因责任事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减征伴生矿20%的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由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减征尾矿20%的资源税。


  提取铁精矿后含稀土氧化物(REO)的矿浆或尾矿,视同轻稀土原矿,不属于前款所称尾矿范围。


  四、纳税人享受第三条(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政策,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共生矿、低品位矿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六、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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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 内蒙古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做好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相关经办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比例


  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所有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均为16%。按照《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相关规定,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纳部分予以免征;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 。全年个人缴费比例均按8%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比例为20%。


  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


  二、缴费基数核定


  (一)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2020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2020年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60%核定。


  (二)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2020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三)职业年金基数核定


  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核定程序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程序一致。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数核定


  2020年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在60%至300%的范围内,由各盟市划分若干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核定缴费。


  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在2021年补缴2020年欠费时,补缴基数在2021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其他要求


  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国家和自治区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纾解企业困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重要举措,各盟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确保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效应和红利充分呈现。由于减免政策,导致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有较大变化,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基数时,要严格把握减免的时间节点、企业类型和不同的缴费比例,分别进行核定。对企业预核预缴时已开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的,要做好缴费基数调整和缴费清算;对未按规定预核预缴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核定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要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单位、不同类型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认真做好基数核定工作,切实把国家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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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7
文号: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人社发[2020]42号 内蒙古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免期延长时限问题。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半征收期延长到2020年6月。


  二、关于企业缓缴期时限延长问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免征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界定仍按《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执行。


  三、关于参保人员2020年缴费基数核定问题。2020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四、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减免缓政策问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及补缴问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交,缴费基数在2021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关于已核定缴费基数的处理问题。按照《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31号)已预核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清算衔接工作。


  七、关于已全额缴纳5、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问题。本通知下发后,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已全额缴纳5、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快企业划型,确保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承担起属地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养老保险处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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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6
文号:内人社发[2020]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人社发[2020]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牧民工保障范围。对《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照统筹地区城市保障平均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统筹地区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同一农牧民工既有农牧民工参保缴费记录又有城镇职工参保缴费记录情形的,按照参加城镇职工参保标准执行。停领情形参照失业补助金规定执行。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五、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盟市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各盟市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并向地方提供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六、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盟市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要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自治区调剂金。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盟市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盟市在政策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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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内人社发[2020]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人社办发[2020]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进一步做好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部署,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加速稳岗返还网上经办要求,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56号)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稳岗返还申领流程、简化申报材料、缩短审核周期,经研究,制定全区统一的稳岗返还工作标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裁员率


  2020年7月起,统一裁员率计算方法,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2021年起,裁员率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即可适用稳岗返还裁员率条件。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企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月均参保人数×100%。国务院、人社部另行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 统一申报渠道


  申请享受稳岗返还,全部通过线上申请,实行不见面服务。


  三、 统一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统一提供营业执照和稳岗承诺书即可。


  四、 统一查询严重失信企业渠道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予返还。


  五、 统一企业资格认定与公示


  在盟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由盟市就业服务局(中心)进行初审并公示,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在旗县(市、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由旗县就业服务局(中心)负责初审并公示,由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同期征求本地发改、环保等部门意见。


  六、 统一资金拨付流程


  对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盟市就业服务局(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盟市人社部门复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现行的资金拨付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账户。


  七、 统一办理时限


  企业可以随时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原则上业务量较大的盟市按月拨付稳岗返还资金,业务量相对小的盟市可按季度拨付。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规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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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内人社办发[2020]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业认定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日期,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能够或者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租人)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应将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和减免租金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内蒙古自北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8月17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夜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程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新冠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内发改投字[2020]63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我区新冠肺炎规情解除当月止,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行业标准及范围


  (一)《公告》第一条所称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改版]。(二)《公告》第一条所称服务业认定标准(注:指享受《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业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公告》第一条所称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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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7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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