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了《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号)中《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重新制定发布了《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以下简称《参考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行使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重新制定发布了《参考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一)在体例结构方面。《参考基准》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采取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相结合的方式,在结构上将裁量基准划分为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裁量幅度、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将税收违法行为类型划分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票证管理类、违反申报管理类、违反税款缴纳类、违反税务检查类、违反纳税担保类、违反协税义务类等8大类48项;违法程度上设定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的裁量阶次。
(二)进一步落实首违不罚、不予处罚规则要求。《参考基准》在48项税收违法行为中,对25项税收违法行为设定首违不罚、不予处罚的裁量基准。将首违不罚的概念明确为在违法程度“轻微”阶次中“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进一步优化裁量基准的设定。调整原《参考基准》中“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裁量阶次的表述;取消按日累加罚款的裁量基准;将部分违法行为的改正期限延长至“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在违法情节中一般不再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采用票证份数、票证金额、票证种类等综合裁量标准。
(四)压缩部分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空间。在《参考基准》税款征收类处罚中调整和细化部分裁量权标准,适当压缩部分裁量权空间,进一步有效发挥裁量基准在规范执法中的作用。
(五)制定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为推进甘青一体化建设,统一两省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在《参考基准》范围内制定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使广大纳税人和税收执法人员全面了解、准确适用《参考基准》,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号)中《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机关和重点单位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青法委普法组[2020]10号),优化税务部门普法宣传教育职责体系,做好普法依法治理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确保“七五”普法圆满收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普法责任清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七五”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附件:
2、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普法责任清单(个性).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法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信息公布、惩戒措施等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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