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给广大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捷办税服务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广大抗疫医疗机构、医护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护人员冲锋在前、无私奉献,全力以赴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贡献,在此向您致以崇高敬意!我们整理了现行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捷办税措施,供您查阅使用。希望为您享受税费优惠、便利办税缴费贡献一份税务力量,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第一部分 有关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一)疫情防治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用于疫情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领取疫情预防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的个人。


  【优惠内容】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个人向应对疫情的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


  【优惠内容】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


  (二)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血站。


  【优惠内容】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条件】


  1.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2)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3)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


  2.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5.《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附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


  2.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5.《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附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八)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货物。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九)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享受主体】


  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进口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物资的境内纳税主体。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属于免税进口物资,已经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享受条件】


  符合免税进口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三、企业所得税


  (一)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疫情防控捐赠支出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享受条件】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延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弥补亏损年限。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条件】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亏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医疗卫生机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优惠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享受主体】


  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享受条件】


  纳税人申报缴纳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3号)。


  五、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部分 有关疫情防控的办税服务措施


  我们建议您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优先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邮寄申报等“非接触式”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实体大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一、医护人员“非接触式”网上办税


  1.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相关操作指引请登录山西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资料下载”版块参阅。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山西省税务局官网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查阅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topic/list/sx-11400-3820-2942


  2.您可以登录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


  3.您如需办理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自然人涉税业务、发票代开等请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二、医疗机构“非接触式”网上办税


  1.您可以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款、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新办纳税人信息补录、即办注销等常见涉税业务。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2.您可以关注“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电子税务局”进行微信办税。


  3.您可以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银行网点等办税场所的自助办税终端和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网点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


  4.您如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登录山西省税务局官网下载并安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将全力以赴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上述未尽事宜,您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涉税费政策业务问题;登陆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在线求助”功能,实时在线咨询税费业务问题;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查阅《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操作指引。


《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下载“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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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如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大厅现场办理的,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预约,各实体大厅联系电话可登陆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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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人社厅发[2020]12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至2020年4月底。


  二、继续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明电[2020]6号)规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缴纳,延迟缴费期内,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一季度延迟缴费的企业,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认定,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各市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2020年1月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入轨运行,各市要按照规定,做好当期征缴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的上解划拨工作。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对困难地区的调剂力度。


  七、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级根据全省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市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好具体贯彻落实,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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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山西省慈善总会


  2.山西省教科文发展基金会


  3.山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山西省公安民警抚恤救助基金会


  5.山西省大同市扶贫基金会


  6.山西省潞安扶贫助学基金会


  7.山西省晋中市扶贫基金会


  8.山西省煤炭职业教育基金会


  9.山西省葵花公益基金会


  10.山西省合创爱心助困基金会


  11.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山西省西山慈善基金会


  13.山西省孝义市扶贫基金会


  14.山西省华宇公益基金会


  15.山西省文化发展基金会


  16.山西省汾酒集团公益基金会


  17.山西省华安扶贫基金会


  18.山西省东冶建成教育基金会


  19.山西省恒富助学奖学基金会


  20.山西省晋商文化基金会


  21.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特困帮扶基金会


  22.山西省程海庆教育基金会


  23.山西省和顺县扶贫基金会


  24.山西省恒安司法救济基金会


  25.山西省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26.山西省吕梁东江扶贫助学基金会


  27.山西省工商学院教育基金会


  28.山西省晋艺嘉和文化艺术基金会


  29.山西省太原市扶贫基金会


  30.山西省田森医疗救助基金会


  31.山西省中联钢民生发展基金会


  32.山西省德志青年创业基金会


  33.山西省临猗县教育基金会


  34.山西省晋绥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35.山西省莲友慈善基金会


  36.山西省信林公益基金会


  37.山西省千山万水公益基金会


  38.山西省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山西省点爱公益基金会


  40.山西省仁爱天使公益基金会


  41.山西省惠民电影基金会


  42.山西省保德县教育基金会


  43.山西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44.山西省善缘慈善基金会


  45.山西省娴院慈善基金会


  46.山西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47.山西省古交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48.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9.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吕梁市离石区英杰教育基金会


  51.太原市泰禾教育基金会


  52.长子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


  53.晋中市龙洲公益基金会


  54.山西省公益事业促进会


  55.山西省少年儿童公益事业促进会


  56.山西方舟自闭症康复研究院


  57.山西博爱血友病关爱中心


  58.山西金丝带癌症儿童关爱中心


  59.山西省康健重特大疾病帮扶中心


  60.山西枫慧心智障碍关爱中心


  61.山西助善公益中心


  62.山西省春雨公益发展中心


  63.山西省众信助医基金会


  64.山西省中维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


  65.山西省创融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66.山西省泽行慈善基金会


  67.山西省南烨博爱公益基金会


  68.山西省泽壹慈善基金会


  69.山西省范亭教育基金会


  70.长治市太行慈善基金会


  71.太原市关心下一代志愿者联合会


  72.太原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73.太原市文博志愿服务中心


  74.太原市绿舟应急救援促进中心


  75.太原市蓝天救援队


  76.太原市晋源区志愿者服务协会


  77.太原市平安交通志愿者服务中心


  78.阳曲县社会救助协会


  79.太原市雷霆救援队


  80.大同市爱心家园助学协会


  81.大同市留守儿童救助协会


  82.大同市智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83.浑源县爱心公益协会


  84.浑源县希望公益服务中心


  85.大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86.大同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87.大同市文化志愿者协会


  88.大同市水基金爱心公益协会


  89.大同市人防越野一族救援队


  90.朔州市社会工作协会


  91.忻州市慈善总会


  92.忻州市爱心公益协会


  93.忻州市消防志愿者协会


  94.繁峙县志愿者协会


  95.河曲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96.吕梁市慈善总会


  97.吕梁市善行道爱心志愿者联合会


  98.吕梁市追梦爱心公益协会


  99.吕梁市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100.交城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01.吕梁顺风公益联合会


  102.阳泉市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103.晋中市爱邦青少年关护中心


  104.晋中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105.晋中市义工协会


  106.晋中市蒲公英助医协会


  107.晋中市阳光未成年人关护服务中心


  108.晋中市温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09.晋中蓝天应急救援中心


  110.晋中博爱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111.太谷县古城志愿者联合会


  112.太谷县书海公益文化工作室


  113.介休市公益事业促进会


  114.左权县青少年事务社工协会


  115.左权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16.寿阳县爱心家园公益协会


  117.晋中市金桥爱心公益服务中心


  118.晋中市慈善总会


  119.晋中市悦爱生少儿康复中心


  120.太谷县胡村镇心连心志愿者协会


  121.长治市慈善总会


  122.晋城市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23.洪洞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24.洪洞县爱心公益联合会


  125.临汾市阳光无线电应急救援队


  126.霍州市青空救援队


  127.古县善享社区公益服务中心


  128.运城市敬老服务志愿者协会


  129.运城市第一时间爱心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130.绛县志愿者协会


  131.平陆县爱心公益协会


  132.平陆县星火公益协会


  133.平陆县点点公益协会


  134.平陆县大晋爱心商友会


  135.平陆县博爱志愿者联合会


  136.芮城县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137.闻喜县涑水志愿者协会


  138.闻喜县善行志愿者协会


  139.新绛县爱心公益联盟


  140.永济市慈善总会


  141.永济市美利达环保志愿者协会


  142.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


  143.永济市文化志愿者协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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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会协[2020]3号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会员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位考生: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会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相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会员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注协会员管理日常工作采取线上,邮寄等方式服务,力争做到“零跑腿,零见面。”


  二、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事项


  (一)  注册会计师注册: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acc.mof.gov.cn)填报办理;


  (二)  全科考试合格登记入会事项按照非执业会员服务指南的要求办理;


  (三)  注册会计师注销、撤销事项按照注册会计师注销、撤销服务指南办理;


  (四)  上述服务事项所需表格请在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注册管理”——“管理制度”里下载,填表完成并盖章同相关资料拍照后发送邮箱32323550@qq.com,纸质表格及相关资料自行保管,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寄送;


  (五) 注册会计师转所事项暂缓办理。


  三、执业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暂缓办理,具体办理时间根据中注协要求另行通知。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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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晋会协[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二、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利润情况,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二、此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如何调整?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所属县、市,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


  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所属县、市的,适用其他地区计税毛利率10%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2019年度汇算清缴仍按《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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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人社厅发[2020]1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山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12号),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三)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减免范围。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一)(二)规定的范围、时限、标准执行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不得突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晋人社厅发[2020]12号规定要求,对参保企业划型、标识,通过系统设定减免程序,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二、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1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分别延迟三个月缴纳,无需申请。从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1、申请缓缴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或企业存在欠费但按规定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


  2、2019年第四季度连续3个月亏损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支付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参保地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参保企业填报《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申请前3个月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保费申请。实行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统一征收的,由统一征收经办机构签署审核意见。未实行统一征收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会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代签署意见。


  2、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进行汇总,填报《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对全市(市本级及各县)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汇总,填报《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省社保局审核;省社保局于每月25日前对全省(省本级及各市)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进行汇总,填报《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省人社厅审批。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统一受理,会相关处室研究后进行批复,批复结果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经办机构将审批结果逐级反馈。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经省人社厅审批的《审批表》,及时与参保单位签订《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办理缓缴手续。


  4、《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和《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可从省人社厅官网下载。


  (三)缓缴期间有关事项


  1、缓缴期限:对应费款所属期按晋人社明电[2020]6号规定延缴的期限与按晋人社厅发[2020]12号规定缓缴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2、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缓缴期满前,参保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各市要按照晋人社厅发[2020]12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


  (一)通过直接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大型企业认定,其它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在企业养老保险新旧系统并行运行期间,按以上要求,在旧企业养老保险系统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本地区参保企业进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识;在企业养老保险省集中新系统中,省社保局对参保企业进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识,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参保企业划型进行核实、修改、确认。


  (二)对无法按照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划型的金融业、铁路运输业等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划型标识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标识,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标识。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三)2019年以后新设立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按当期参保人数、经营收入对照政策及时做好划型标识,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关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1月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以做退费处理,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2020年2月以来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要取消原核定,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多缴应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五、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划为中小微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免征期内的免征政策;划为大型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征期内的减半征收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算公式:


  ⑴项目免征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减免期的天数÷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天数);


  ⑵项目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减免期的天数÷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天数)×50%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市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六、关于减免、缓缴期间的相关待遇


  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一)企业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中小微企业在免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大型企业在减半缴费期间职工和单位缴费正常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办理支付养老、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手续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执行减免缓政策期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七、做好减免、缓缴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果分析,要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提高上报数据质量。每月按规定将统计结果分险种归口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八、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级人社、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和省的减免、缓缴政策,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把好事办好;要按照国家对减免期间风险防控的要求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参与度,形成合力,为稳定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省人社厅联系人:养老处:王国庆  0351-3085866


  失业处:王晓刚  0351-7676042


  工伤处:孟爱玲  0351-7676066


  省社保局联系人:朱晓红  0351-4152137


  薛乔  0351-4152887


  附件:


  1、山西省参保企业疫情期间缓缴审批表.xlsx


  2、《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官网暂无)


  3、山西省缓缴协议书.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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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4号),现将我省确定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为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18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邮证编码:030002,联系电话:0351—2553852、0351—2553853。


  二、邮寄申报注意事项


  (一)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管辖范围的可将申报表寄至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办理。


  (二)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三)纳税人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并一式两份寄送邮寄申报受理机关。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不予受理,并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告知。


  (四)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五)涉及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可以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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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发改收费发[2020]64号 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分档征收起点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档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1%(含)—1.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关于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关于减化征缴流程


  对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优惠的企业,取消首次申报时进行备案的规定。


  企业申报时可直接享受减免优惠,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欠费补缴政策


  以前年度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按省财政厅《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晋财综[201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和我省相关规定,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激励更多用人单位提高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二)加强信息公开,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政策,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透明度,约束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积极作用,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共同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环境。


  附件: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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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晋发改收费发[2020]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公估机构: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便捷地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残疾人员应持有以下证件中的一种


  1、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等伤残证件。


  (二)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抚养能力的个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等证明文书应当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遭受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材料(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出具计算损失的文书)。


  三、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需将信息报送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可留存纳税人备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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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会协[2020]9号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升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业务辅导工作的作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特对《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帮助和扶持我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规范发展,夯实中小事务所的发展基础,不断实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中小事务所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同时为提升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水平,实现协会对事务所服务水平,事务所对服务对象、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的“双提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和发展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辅导,是指协会利用行业专家资源,通过查阅、分析、询问、讲解等方法,在为事务所答疑解惑的同时,指出事务所在遵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和帮助事务所纠正违规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三条 业务辅导应当秉持服务会员的宗旨,坚持帮扶、指导、监督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务辅导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业务辅导对象为:


  (一)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业务质量不高、风险意识不强的事务所;


  (二)主动提出需要辅导的事务所;


  (三)根据工作总体安排列入辅导范围的事务所。


  第六条 业务辅导可多种方式并举,如借助网络平台、深入实地辅导、开展所内座谈、进行业务培训、提供专家答疑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 辅导内容包括:


  (一)被辅导人的专业需求和业务疑问;


  (二)日常监管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被辅导人违反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具体行为,以及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内容条款等;


  (三)帮助分析出现问题或造成违规行为的原因;


  (四)告知问题或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五)指出改正问题和违规行为的方法及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业务辅导后续处理


  (一)辅导人员在实施业务辅导过程中,要向被辅导对象指出在遵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违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对辅导中发现问题较大的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敦促其停止或改正违规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二)被辅导对象应根据《管理建议书》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向协会报送整改报告。


  (三)如发现被辅导对象存在违规事实,但整改不力的,协会将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谈话提醒制度》给予诫勉谈话或出具警示函;达到惩戒条件的,应将被辅导对象存在的违规事实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给予行业惩戒。


  第九条 辅导人员由协会秘书处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条 辅导人员在业务辅导过程中应积极为被辅导对象提供服务,认真听取其意见或建议,加强专业指导,对问题较大的事务所,认真督促和帮助其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辅导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做好业务辅导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完善业务辅导专家库。利用专家库的力量,服务于会员个性化的辅导需求。


  第十二条 辅导工作中应书面详细记录业务辅导过程,对形成的业务辅导工作底稿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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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晋会协[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7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山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2.山西省晋驹科教基金会


  3.山西省人民教育基金会


  4.山西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5.山西省姚奠中国学教育基金会


  6.山西省代县雁门济困助学教育基金会


  7.山西省龙城卫士伤残救助基金会


  8.山西省晋城市创业就业基金会


  9.山西省汇邦慈善基金会


  10.山西省明道文物保护基金会


  11.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2.山西省华夏炎帝文化基金会


  13.山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山西省徐沟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6.山西省保德县扶贫基金会


  17.山西省卫生健康发展基金会


  18.山西省孝行公益基金会


  19.山西省清云慈善基金会


  20.长治市崇楷教育发展基金会


  21.孝义市胜溪教育发展基金会


  22.山西省飞虹光电科技扶贫助学基金会


  23.山西省鑫飞公益基金会


  24.霍州市爱心助学基金会


  25.山西省吕梁阳光扶贫基金会


  26.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山西省上善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28.山西省柳林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29.山西省朔州市扶贫基金会


  30.山西省金色阳光法治促进基金会


  31.山西省晋城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32.山西省潘秀杰基础教育助学基金会


  33.襄垣县励才教育发展基金会


  34.长治市上党区教育基金会


  35.山西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36.太原市慈善总会


  37.古交市众熙公益协会


  38.太原市安定心理援助志愿服务中心


  39.太原市烛光志愿服务中心


  40.大同市爱无疆公益协会


  41.大同市起点公益救助协会


  42.大同市“三下乡”传播服务中心


  43.大同市耘铧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4.大同市毅源力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45.大同市学雷锋联组协会


  46.阳高县慈善总会


  47.灵丘县平型关义工联合会


  48.灵丘县德贤传统文化爱心团


  49.大同市慈善总会


  50.朔州市慈善总会


  51.朔州市树仁社区社工服务中心


  52.朔州市人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53.怀仁市慈善总会


  54.忻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55.代县阳光爱心志愿者协会


  56.宁武县环保志愿者协会


  57.五寨县慈善总会


  58.河曲县爱华公益志愿者协会


  59.河曲县焦尾城爱心助教协会


  60.偏关县慈善总会


  61.五台县志愿者协会


  62.河曲县黄河谣生态环境公益协会


  63.偏关县兴瑞爱心公益协会


  64.吕梁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65.吕梁市留守儿童救助协会


  66.吕梁市志愿者协会


  67.吕梁市9·9爱心公益协会


  68.汾阳市慈善总会


  69.汾阳正能量联合会


  70.交城县慈善总会


  71.石楼县慈善总会


  72.石楼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73.文水县慈善总会


  74.孝义市慈善总会


  75.中阳县慈善总会


  76.中阳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77.吕梁市离石区慈善总会


  78.兴县志愿者协会


  79.兴县顺风公益联合会


  80.兴县慈善总会


  81.吕梁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82.柳林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83.晋中市见义勇为协会


  84.晋中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85.太谷县传统文化志愿者协会


  86.太谷县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站


  87.介休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88.介休市放生协会


  89.介休市好人事业促进会


  90.介休市义工协会


  91.介休市敬老协会


  92.介休蓝天救援队


  93.介休市天龙救援队


  94.灵石县凝德公益慈善协会


  95.灵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96.左权县慈善总会


  97.昔阳县松溪公益协会


  98.寿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99.寿阳县卡卡公益志愿者协会


  100.祁县扶贫协会


  101.祁县心连心义工服务队


  102.祁县复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03.平遥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04.长治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05.潞城市慈善会


  106.长治市潞城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107.沁源县慈善会


  108.武乡县慈善协会


  109.长治市屯留区慈善会


  110.襄垣县慈善会


  111.长子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12.黎城县慈善会


  113.长治市潞州区慈善会


  114.长治市上党区慈善会


  115.晋城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116.晋城市青少年社会工作促进会


  117.晋城市慈善总会


  118.晋城市小米义工联合会


  119.晋城市慧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20.晋城市公益事业促进会


  121.晋城市城区慈善总会


  122.泽州县慈善总会


  123.泽州县志愿者协会


  124.阳城县慈善协会


  125.阳城县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126.阳城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27.阳城县心理志愿者协会


  128.阳城县绿丝带志愿者协会


  129.阳城县义工协会


  130.高平市慈善总会


  131.高平市亿加亲义工协会


  132.高平市红十字志愿者协会


  133.高平市猎豹救援队


  134.沁水县志愿者协会


  135.沁水县慈善总会


  136.沁水县红十字志愿者服务队


  137.沁水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38.沁水县蓝天救援队


  139.陵川县慈善总会


  140.晋城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141.阳城县志愿者协会


  142.阳城县科普志愿者协会


  143.临汾市慈善总会


  144.临汾市义工联合会


  145.临汾市尧都区慈善总会


  146.临汾市尧都区志愿者联合会


  147.洪洞蓝天救援队


  148.侯马市慈善总会


  149.襄汾县慈善会


  150.曲沃县志愿者联合会


  151.蒲县慈善协会


  152.浮山县慈善总会


  153.浮山县蓝天救援队


  154.隰县公益志愿联合会


  155.隰县蓝天救援队


  156.安泽县慈善总会


  157.吉县慈善协会


  158.翼城县蓝天救援队


  159.翼城县天龙救援队


  160.永和县慈善总会


  161.临汾市文明交通志愿者协会


  162.临汾市尧都区天龙救援队


  163.浮山县志愿服务联合会


  164.安泽民兵蓝天救援队


  165.翼城县日行一善志愿服务协会


  166.翼城县爱心公社志愿者协会


  167.翼城县心灵之翼志愿者协会


  168.翼城县爱心小站志愿者协会


  169.运城市绿丝带公益志愿者协会


  170.运城网络公益协会


  171.河津市爱心志愿者协会


  172.河津市垚鑫善爱心协会


  173.稷山县学雷锋志愿者协会


  174.临猗县慈善会


  175.芮城县慈善总会


  176.万荣县慈善总会


  177.闻喜县慈善总会


  178.夏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179.新绛县慈善总会


  180.垣曲县慈善总会


  181.新绛天龙救援队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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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税发[202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部署,鼓励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晋市监发[2020]86号),现就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本通知所称疫情期间,暂按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确定。


  本通知所称出租方,是指包括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在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本通知所称确有困难,是指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具体包括:出租方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


  二、减免金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减免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额合计不超过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


  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20年1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办理方式


  疫情期间采取“非接触式”方式受理,纳税人可于2020年5月31日前,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减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纳税人提交申请并录入相关信息后,税务机关采取“网上核准、容缺办理、先行享受、事后核查”方式办理。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在申报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当期享受相应困难减免。


  纳税人在政策出台前已申报缴纳了税款的,可以选择结抵其他期间税款或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交如下材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二)减免税申请报告;(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包括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基础信息采集表、不动产租赁合同、减租补充合同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其他材料);(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未按规定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办理时限,如因疫情影响有新的变动,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各地要充分认识疫情期间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认真抓好落实,切实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帮助个体工商户和出租方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


  (二)便捷办理。疫情期间办理核准类减免事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精准聚焦“四力”要求,充分考虑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坚持“非接触式”办税不放松,充分发挥电子税务局功能,创新方式,简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办理时效。要精简资料,不得在事后核查中增设无关材料,尽可能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纳税人办税。


  (三)准确核算。为做好专项统计分析,按照税务总局减免税统计核算的要求,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新增了四个专用减免代码,分别是:“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7”“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本通知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使用08011608、10011608减免代码,各地要辅导纳税人按此申报,并做好相关统计核算分析工作。同时,要及时查询纳税人申请办理状况,掌握本地区政策执行情况。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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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1
文号:晋税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变更省局监控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税务系统重点税源数据采集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0年7月1日起,纳入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相关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纳税申报时,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模块报送财务报表。不再使用《山西重点税源财务报表采集客户端》软件制作数据,不再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文件。重点企业财务数据将由省级税务机关集中抽取。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纳入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变更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于近期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变更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和税收信息化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流程和模式不断优化。为运用信息化技术,优化重点企业财务数据采集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变更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方式和相关要求。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须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山西省税收征管流程中,纳税人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时,须同时在线填报相关财务报表。本《公告》实施后,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监控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数据时,不再使用统一的客户端软件制作财务数据文件,不再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上传重点税源财务数据文件。省级税务机关将从纳税人统一报送的财务报表中抽取重点税源财务数据,从而避免纳税人多头报送同类数据,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纳入省局监控的重点企业财务数据报送流程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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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并整合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内容,减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除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纳税人,免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上述纳税人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其他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并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要求执行。


  (三)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小微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不属于小微企业且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其余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也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邮寄等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根据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按期报送对应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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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人社厅发[2020]29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局:


  为进一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我们制定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0日



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权益,提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服务能力,规范办理提前退休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现就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实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制度


  全省使用人社部统一建设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开展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报送,全面实行特殊工种备案制度。设有特殊工种且所设特殊工种符合国发[1978]104号提前退休范围的参保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现在职职工历年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参保人员信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或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备案。扩权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核)手续,由所在市统一审批(核)办理。参保企业每年一季度将上年从事特殊工种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人社部门进行报备,确保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真实准确。信息库的建设和报送规程、使用和经办流程等另行制定。


  二、建立权益告知制度


  各参保企业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前,应向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进行权益告知,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见附件1),职工本人要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1.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信息;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及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


  3.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实行参保单位、政府双公示制度


  (一)单位公示:各参保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11月底前,对符合国发[1978]104号规定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下发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见附件2),企业进行汇总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见附件3),由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本企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形成电子文档与公示表备查,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电话受理投诉举报。


  (二)企业申报:公示期结束后,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专职人员携带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表、职工人事档案、辅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劳资人事部门章)、《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附件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及电子版(附件3)、《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花名表》(附件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附件5),按管理权限报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核)。


  (三)提前退休确认: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对信息库信息与原始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可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有效材料为佐证进行认定。对审核确认通过的人员留存备案,审核确认未通过的人员要一次性向参保企业告知其原因。


  (四)人社部门公示:省或市人社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已公示确认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官网上对其相关信息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同《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附件3)一致。人社部门通过“12333”及公布的电话受理投诉举报。


  (五)退休审批:公示期无异议的,省或市人社部门在《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花名表》(附件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附件5)加盖印章履行提前退休资格审批手续,并对职工原始档案最先记载的工作时间确认表上加盖“已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印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人员,暂缓上报或审批(核),进行调查核实。


  四、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档案材料管理


  (一)各参保企业要加强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管理,每年一季度前为上年度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职工填写《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表》(见附件6),并将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相关变动情况统一汇总后报人社部门,在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备案。


  (二)各参保企业应当依规完善制度,按照职工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职工特殊工种档案的规范管理,特别是对涉及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等项目确认方面重要的档案、材料,要设置档案目录,以便查阅。


  (三)各参保企业要规范职工工资发放表,要在职工工资发放表里增加工种项目,记载特殊工种,方便查验。对于国家在工资分配中已经明确的涉及特殊工种的津贴补贴,企业要在工资发放表中单独体现,对于企业自行设置的涉及特殊工种的津贴补贴,也要逐步在工资表中单独体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参保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责成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二)建立申报审核约束制度。


  参保企业在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前,应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职工提前退休预审工作,对档案中特殊工种及工作年限等信息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须预先准备相应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进行审批(核),因企业管理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反复审核的单位,可采取暂停办理提前退休审核业务的方式,责成单位签订责任承诺书,由企业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签字,督促企业强化管理。


  (三)强化责任,建立问责机制。


  企业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对申报的特殊工种及人员信息负责,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申报过程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严格按照社保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信息,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不断完善填报信息,对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核)等相关表式进行了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详见附表1-6表,各附表可登录山西省人社厅网站进行下载。各参保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职工档案、材料记载情况如实填写,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流程及时申报。


  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经历的灵活就业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由其档案管理部门(单位)负责进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参保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责任,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


  2.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参保单位公示使用)


  3.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企业、人社部门公示使用)


  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花名表


  5.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


  6.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年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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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0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政办发电[2020]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千措施


  服务业在全省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实现省委省政府“全年正增长指标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负增长指标降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作目标的决定因素,是落实稳就业、保就业重大政治责任的重要支撑,是实现“六新”突破,培育转型新动能、增长新极点的强力引擎。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住窗和餐饮行业用城镇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在前期降低10%的基础上,从2020年5月1日起再降低10%,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住宿和餐饮行业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执行居民用配气价格(购销差价)政策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减免金额较大、经营比较困难的供水、供气企业,同级财政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加大租金补贴力度。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半年在免收2月、3月房租基础上再免除1个月租金,下半年减半征收房租。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晨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当地财税部门按规定落实国家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的政策。(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三)落实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按照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服务业餐饮住宿、文化旅游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比、綬繳期限均不超过1年。(省住建厅负责)


  (四)加大免税力度。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2020年年底。(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五)强化信贷支持。继续用好央行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落实国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本金40%的无息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中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及信.用贷款投放比例,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同期全省各项贷款增速,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晋分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贵)


  二、稳定就业岗位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力度,适当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对由统筹地区政府部门认定的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坚持不裁员或符合裁员率要求的,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载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贵).


  (八)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行业,年缴纳税收2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给予企业每人每月300元、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中列支。(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三、提振旅游市场


  (九)促进旅游消费。贯彻落实“安顺诚特署愉”六字要决,做好旅游标准制修订工作,打造旅游精品路线,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品质,引导开展家庭式、个性化、漫步型旅游活动。2020年下半年我省国有A级以上景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期间对全国游客免首道门票,门票减免收入由省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结合当地实际补贴不低于20%。鼓励省内民营A級以上景区参照执行,参与减免首道门票的景区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补贴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景区要建立完善预约制度。(省文旅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支持文旅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创新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移动通信等新科技,培育壮大数字动漫、在线旅游、在线阅读、数字文博等新业态,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文创企业。鼓励探索小规模、预约制的线下文化旅游活动。运用好我省智慧旅游云平台,加快构建全省联通的智慧旅游云服务体系,支持智慧旅游建设和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推出云游览、云观赏服务。(省文旅厅负责)


  (十一)加快开发“夜游山西”消费打卡地。鼓励主要景区、最点、文博场馆延长开放时间,开发特色夜间旅游体验活动,打造一批夜游项目,推出文博场馆夜间特展、演艺等体验项目。探索开通链接景区、文化艺术场馆、购物中心、特色街区的夜间旅游路线和夜间旅游巴士,促进夜间经济连片成网发展。(省文旅厅负责)


  四、激发消费活力


  (十二)发放电子消费券。在前期工会发放300元/人消费券的基础上,安排5亿元消费券规模(省级财政2亿元、市级财政3亿元),通过支付平台,重点面向餐饮住宿、文娱旅游等领城向省内消费者发放消费券。视具体情况,可逐步适当增加消费券投放规模,扩大发放范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举办消费促销活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政策十活动”为双轮驱动,围绕购物、旅游、文化、美食组织开展贯穿多个重要节假日的促消费活动,促进线上线下全场景布局、全业态联动、全渠道共振,实现千企万店共同参与,周周有话题、月月有活动,激发消费热情,加快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省商务厅负责)


  五、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十四)支持餐饮创新发展。总部设在山西的餐饮企业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15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补贴;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支持开展餐饮节会。支持疫后适时举办大众化、特色化、国际化的美食节会活动。支持各市举办品牌美食文化节会,对事先报备并经商务部门同意的,给予节会举办费用3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贵)


  (十六)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鼓励便利店实施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对直营或加盟店数量达到50家、100家、200家及以上的便利店总部,经认定,分别择优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扩大销售。对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的电商企业(网络零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不低于50%),按照其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增量部分的5%,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促进商贸服务业绿色化发展。对建立回收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储存运输、信息平台一体化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2020年通过国家绿色商场评选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打造消费平台


  (十九)促进特色商业街区、步行街区建设。开展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改造提升活动,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改造提升试点。对年营业额达到7000万元.1.5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特色商业街、步行街区,且安排就业人数分别达到700人、1500人,3000人以上者,给予街区所在乡(镇、街道)7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发展首店经济。对2020年在我省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北首店、山西首店,择优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成功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开设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对引进的国际一线顶级品牌首店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国际一线品牌首店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发展“夜经济”。引导主要商團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培育一批夜间演艺精品,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和文旅消费集聚区,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省商务厅、省文旅厅负责)


  七、强化服务业发展保障


  (二十二)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围绕“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加强服务业企业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从2020年起,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厅负贵)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下足功夫,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强化监测预警,重点解决好制约服务业恢复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稳定增长。


  以上措施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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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晋政办发电[2020]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人社厅发[2020]43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全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按照省统计局提供计算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相关数据及计算方法,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987元/年(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在此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免征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级根据全省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做好当期征缴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的上解划拨工作,完善和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山西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保缴费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有关精神,省人社、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43号),明确了我省有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延长政策与前期政策相比,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还可自愿缓缴,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


  一、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全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由2020年6月底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全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限由2020年4月底延长到2020年6月底。


  二、延长了缓缴政策实施期限


  与前期政策比较,关于缓缴的条件、对象和缓缴处理方式完全相同,都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关于缓缴的期限,前期政策规定的是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这次延长政策规定的是可继续缓缴至2020年12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明确了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根据人社部发[2020]49号“各省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精神,概括起来就是“下限不变,上限调整”,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及计算方法,明确了我省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减轻了按下限缴费人员的缴费负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在此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明确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享受优惠政策


  与前期政策相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免征和缓缴政策。


  五、明确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一是2020年可以暂缓缴费;二是2021年继续缴费的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是2020年度未缴费的月度,可以在2021年底前补缴;四是如果补缴,补缴的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而不是在2020年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


  我省文件还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实施省级统筹的有关要求,并要求各级政府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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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晋人社厅发[2020]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税函[2020]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税服务质效,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省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限时办结”业务事项的办理时间再优化、再提速,制定了《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抓好业务事项“限时办结”工作是全系统提高办税服务质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抓手,是保障《纳税服务规范》落细落实,保证纳税人申办事项快速办结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对照《清单》要求,明确岗位及人员职责,明晰各业务环节办理时限,确保优化提速要求执行到位。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提速。


  二是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各市、县级税务机关应从7月1日至7月20日,开展一次对2020年上半年“限时办结”业务事项超期未办结的自查自纠工作,对照《纳税服务规范》办结时限要求梳理排查,查找是否存在“限时办结”事项超期未办、久托不办等问题。特别是对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如: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的核准,纳税信用补、复评及修复,税务注销等重点业务事项,应逐条逐项分析超时未办结原因,查找责任人员,及时督促纠正,全面整改到位,并于7月25日前将自查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在各地自查整改结束后,通过数据分析查看各地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常态监督,保障落实。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并纳入监督考核。省局将对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易发、多发的重点业务风险事项,依托内控监督平台制作补充风险防控指标,实施风险布防。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限时办结”业务事项优化提速的宣传工作,广泛告知纳税人此项便利化措施;要积极运用内控平台指标,强化对“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情况的内控预警和监督检查工作,将其作为考核基层单位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的重要内容,建立信息化、常态化的内控预警和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保障工作要求执行到位。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省局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对故意违反要求,屡教不改的人员,要追究问责、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山西省办税事项“限时办结”优化提速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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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晋税函[2020]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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