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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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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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财法税[2017]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经济工作部署,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公平税负、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更大程度的释放减负红利,鼓励纳税人创业创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其中:农、林、牧、渔业由原来的2.7%调整至1%;商业、工业、交通运输业由原来的2.7%调整至1.5%;代开发票零散税收由原来的2%调整至1.5%(调整后的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详见附件),请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附件:

温馨提示——被遮挡部分内容为“个人出租住房10%,法定税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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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发票电子化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自2019年11月20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分类指引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做好税务UKey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顺利推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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