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晋财税[2019]1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助力全省实体经济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各市、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调整将由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另行下文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法规晋财税[2019]2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三条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吕梁市优化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破解当前全市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中存在的流程繁琐、耗用时间长,自由裁量空间大、纳税人满意度低等“痛点”、“堵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本着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简并处罚流程、固化处罚标准,廉洁高效服务,制定了《吕梁市优化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升级《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办税便利度,提高减税降费工作效率,拓宽一次办结事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我局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情况,重新调整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三、我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公布。
四、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一门办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法规装备中心[2021]10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落实《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关于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施行,为做好《办法》第三条中关于企业类型划分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工作安排,相关企业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票据关联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化要求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根据《办法》第三条及第七条要求,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将本企业信息以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企业(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信息添加至系统,完成初始化工作:
条件1:该子公司生产的机动车由本企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条件2:该子公司存在向经销企业(含销售公司和经销店,不含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行为,并向经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进口企业
对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及其他进口机动车贸易商,应将本企业信息添加至系统,完成初始化工作。
二、操作方法
相关企业可按如下步骤添加本企业信息及子企业信息:
1.访问https://hgz.miit.gov.cn/,用企业合格证主账号登录系统。
2.选择“企业基本信息管理”-“票据关联企业信息维护”菜单,点击“新增”按钮填写企业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并提交。
三、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可发送邮件至yangxi@eidc.org.cn咨询。
附件:承诺书.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3月1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