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津财会[202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其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无需单独参加继续教育,可自毕业后的次年开始参加;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公需科目。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1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具体可通过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查看并学习。


  (二)专业科目。应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1年)》(见附件1)执行。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课程。另外,对于财政部近期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等要予以重点关注。


  三、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附件2)执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前,应确保已在“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中完成信息采集。未采集的应通过“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提交申请,并由各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我市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18年以前年度(含2018年)的继续教育不作强制要求,也不进行学分补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2019年度、2020年度继续教育的,可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进行补学。


  四、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切实保障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二)鼓励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完成继续教育,促进我市会计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形成网络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各单位在开展面授培训过程中,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参训人员健康安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质量的指导、考核、监督,并对各培训单位统一申报的学分进行审核确认;各区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会计诚信平台”系统中本区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个人学分进行审核确认。


  (四)各涉农区财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动、指导、开展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增强农村基层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技能,提升基层农村财务管理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doc


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电话.doc


  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1年).doc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14
文号:津财会[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错峰申报和预约办税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2021年1月是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税缴费集中的高峰期,在此期间,将产生百万户次的办税量,电子税务局的在线用户量将大幅增长,办税服务厅的人流量可能较大增加。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畅通快捷办理涉税缴费事项,我们倡议您错峰申报,办税缴费业务原则上实行“非接触网上办”;对必须到大厅办理的业务,我们倡议您提前预约,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实行“无预约不办理”,请您予以理解配合:


  一、2021年1月征期截至1月20日,申报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为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业务高峰期,建议您提前错锋办理相关业务,避开拥堵时间段;


  二、我局主要日常涉税申报、缴费业务均已实现“非接触式”办税,建议您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缴费和自助终端设备办税,减少赴实体办税厅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病毒感染风险;


  三、办税服务厅高峰时间段为上午9:30:00-11:30,下午2:00-4:00,请您提前登录手机税税通APP“首页-预约办税”模块或电子税务局“首页-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模块,选择非高峰时间段预约办税,减少现场等候时间。


  四、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办税服务厅时请您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等方式)、接受体温检测,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地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7553/sso/login?service


  手机税税通扫描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医保规[2021]2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要求,现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可持续。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同城同待。保持同城内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一致。


  坚持分步推进。先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施行,逐步解决在省内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待遇保障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二、工作目标


  从2021年2月起,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纳入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经办规程等运行实施,实现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减轻失能人员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基本照护权益。


  三、参保范围


  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步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参保人员纳入试点范围启动时,可自愿选择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已经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四、筹资渠道


  长期护理保险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试点阶段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不新增单位和个人缴费。


  五、筹资标准


  (一)单位缴费。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单位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自愿参保的单建统筹人员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二)个人缴费。按照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通过划转个人账户方式筹资;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统账结合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对应标准,由个人自愿缴费筹资。


  40周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40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退休人员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其中单建统筹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财政补助。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退休人员参保人数进行补助,以省本级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补助基数,以每人每月0.1%的费率按年度进行补助。


  (四)启动资金。试点启动时,从省本级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划拨430万元至成都市“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收入户”,作为省本级人员参保的启动资金。


  六、基金划拨


  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将应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分别从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按月计提按季度划转至成都市“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收入户”。


  省医保局按年向财政厅提供上年实际退休人数和本年预计退休人数及退休人员对应的个人账户年人均划入基数。财政厅根据省医保局提供的退休人数和个人账户年人均划入基数,按年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划入成都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子账户”。


  七、待遇享受条件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治疗不能康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提出失能评定申请,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二)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连续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2年(含)以上且累计缴费满15年。申请待遇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第五条规定对应的个人缴费基数,以每月0.4%的费率一次性补足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年限,补足后继续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断缴(含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在3个月以内补足缴费的,可继续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三)试点启动时未统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单建统筹人员,可在2021年12月31日(含)前申请一次性补缴当年长期护理保险费,补缴后继续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超过时限后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申请待遇的,应按照前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2021年2月前,已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21年2月统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受第二条规定的缴费年限条件限制。


  八、配套管理


  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条件、失能评定机构、失能评定管理、服务方式、照护机构、结算管理、经办管理、委托经办、监督管理、违规责任及实施细则等相关事项,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照护保险既有规定执行。


  九、部门职责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省本级参保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规范性文件;负责监督指导政策执行、经办管理服务、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省本级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完成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基金征收、基金划拨、信息系统完善优化与对接、数据交互、数据统计、基金运行分析、政策咨询解答、问题跟踪解决等相关工作,配合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做好省本级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对基金筹集划拨进行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省本级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费用。


  成都市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既有政策规定,做好省本级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系统整改优化与对接、数据交互、申请失能评定、服务供给、经办管理、结算管理、考核监督、违规责任追究及政策咨询解答等相关工作。研究推动成都市域外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申请,逐步落实异地居住人员中符合待遇享受条件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十、政策调整


  本通知由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本通知施行过程中,国家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做出调整时,省医保局会同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本通知进行修订。


  十一、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0]16号)到期时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14
文号:川医保规[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政办发[2020]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为进一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首善标准,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全面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目标


  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和治理机制,信用监管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比较完备,信用数据共享机制日臻完善,信用监管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信用监管方式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得到充分应用,在提升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水平、降低监管和治理成本、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等方面成效显著,社会诚信意识普遍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信用建设基础


  1.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加快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期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各行业业务系统的嵌入式对接。基于大数据目录区块链,制订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编制《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完善与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融合互动。


  2.全面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进行资质审核、开展日常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由信息提供单位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在保护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公开信用信息。


  3.优化信用信息社会化服务。进一步优化完善“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为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重点披露失信被执行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商品质量等信息。依托市大数据平台,进一步完善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拓展信用信息服务场景,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便利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制度。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和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开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功能,研究制定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的激励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引导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市场主体应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承诺,并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5.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信用承诺制度。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编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对清单中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后,有关部门依据告知承诺书直接作出同意决定。建立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各类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6.推动自律性信用承诺制度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并将签署的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建立完善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本行业领域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和重点岗位职业人群依法经营及诚信执业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8.积极推广信用报告应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9.建立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分级分类标准等。依据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利用多渠道归集的信用信息,结合行业管理数据,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分类,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10.研究制定信用监管信息公示制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的基础上,研究推进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不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11.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对存在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和相关管理规范,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12.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和全市统一的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行为清单、措施清单。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对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分别采取激励性、惩戒性措施,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实施严格监管,视情节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商业机构等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行业性、市场性激励措施。


  13.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市场主体,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五)组织开展信用监管支撑系列专项行动


  14.开展技术创新驱动专项行动。探索和推动区块链技术在信用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构建社会信用区块链体系,形成以数据定义信用的管理与技术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信息记录数据在分级分类监管规则中的应用。探讨利用智能合约机制,实现敏感数据“可用不可见”,失去信用数据有序流动和运转。


  15.开展信用监管大数据应用专项行动。鼓励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市大数据平台,依法依规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信用领域大数据监测机制,提升信用信息数据分析、风险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各区在基层治理、商圈发展等方面深入应用大数据开展信用监管。


  16.开展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专项行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加大行业失信惩戒力度,根据企业失信情节轻重在行业内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


  17.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与守信惠民专项行动。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个人诚信激励机制,鼓励各行业和领域面向重点岗位职业人群等开展试点应用。支持社会机构开展信用+医疗、信用+交通、信用+消费等惠民创新应用,促进个人诚信激励机制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生活等领域拓展应用场景。


  18.推进京津冀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建设。以交通、旅游、生态环境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推进京津冀统一的信用监管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共享,支持社会机构合作建设“京津冀信用科技实验室”,促进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惠民便企服务在京津冀区域的联合创新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推进信用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力度,进一步明确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强信用监管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衔接,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区应强化区级社会信用协同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狠抓任务落实。持续开展各区、重点行业和领域信用状况第三方监测。


  (二)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各区、各部门围绕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惠民便企应用、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加强与社会机构合作,积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加强法治保障。加快推动《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四)做好宣传解读。各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诚信教育,深化校园诚信教育。组织媒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重点任务分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2-29
文号:京政办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办[202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服装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方向,以“科技、时尚、绿色”为定位,着力优化布局、调整结构,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科技创新,大力推进智能化改造,强力实施“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重点抓实体、推项目、优政策、强服务,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推动我省从服装制造大省向服装制造强省迈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培育。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我省产业基础、人力资源、区位、交通、市场等比较优势,完善政策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品牌引领,改善供给。加大品牌育引力度,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形成以质量、品牌为核心的竞争优势,积极适应、引领、创造消费需求,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3.创新融合,开放合作。发挥创新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推进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人才、技术、资金、项目引进渠道和机制,广泛开展交流合作。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规模以上服装和相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000亿元,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企业30—50家,形成百亿级产业集群10—15个,产业链条更加完善,产业结构更加优化,行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叫响一批河南品牌,打造一批领军企业,建成全国重要品质服装制造基地。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布局。以集群集聚为依托,以实体经济为核心,以产业链为主线,打造上下游贯通、左右侧协同的产业发展新生态。以郑州为中心,豫北、豫东、豫南为主干,豫西为次干,县域为主体,省域、市域、县域高效联动,构建时尚创意、加工制造、市场发展相互协同的产业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壮大产业集群。按照特色突出、定位明确、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做大集群规模,优化集群结构,推动郑州、安阳、鹤壁、新乡、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等省辖市特色产业集群提升,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大中小企业联动、上下游协作互补、产业配套完备、集聚效应显著的百亿级优势产业集群。各地要加大承接服装产业转移力度,积极开展产业链式精准招商、集群式招商,对促进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就业贡献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二次裂变”项目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扶持。鼓励引导产业集聚区集约高效建设服装企业集聚的高端产业园、配套产业园、返乡创业园、中小微企业园等。大力建设服装出口基地,持续推动国家级、省级服装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培育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服装行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重点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大个头”企业,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有竞争优势和产业担当的“功勋企业”,引领我省服装产业发展壮大。抓好20家骨干企业、5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和50个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一企一策、专人专班”。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强化产业链配套。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可持续发展要求,高水平、高标准引进印染、服装面料等项目,着力破解我省纺织服装产业链中间环节制约。积极推动与服装产业密切关联的绣花、线业、衬垫、拉链、配饰等行业发展。加快建设一批原辅料专业市场,打通国内国际供应渠道,打造智慧高效的综合性行业采购平台,提高供应链快速反应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五)加快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服装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制造商、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等开展技术攻关,加快服装行业智能制造关键环节、关键技术研发和试点应用。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服装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对首次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配套奖补。推进服装行业科技型小微企业“金种子”孵化,对企业建设的被认定为国家级并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教育厅)


  (六)提高创意设计能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设计投入力度,成立设计机构,引进优秀设计人才,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鼓励企业面向全球布局对接研发、设计高端要素,在产品、工艺、包装等环节提高设计创新和系统集成水平,增强自主品牌建设和原始设计制造能力。鼓励企业开发富有民族文化底蕴、时尚化、个性化、功能化、绿色化的新产品,增加产品多样性,提高产品附加值。开展省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工作,支持申报国家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七)创新发展营销模式。鼓励企业创新营销渠道,积极布局价值链更高端的营销类型和环节。加强综合性和垂直性电商平台建设,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提升电子商务应用广度和深度,加快培育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零售业态,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发展网红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社群经济等新模式。鼓励专业市场和企业向线上转型,打造线上商城,构建全渠道营销体系,建设一批运营管理专业、辐射能力强的智慧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推动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加快实施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充分应用自动化、高速化、智能化生产设备再造生产工艺流程。加快服装设计、制造、管理、仓储、物流配送等环节数字化系统集成应用,推动传统服装制造向先进制造、高端制造转型。支持发展服装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引导中小企业上云,推动平台服务商降低企业使用云资源和云化软件费用,各地可采用“云服务券”方式对企业实际上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九)推广云生产管理应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生产装备智能化、生产管控信息化、产业链协同网络化的基础上,发展柔性化生产、小批量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及时预测消费需求,辅助创意设计和产品开发,研发适销对路产品,增强生产与需求的适配关联,促进服装产业由生产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十)打牢质量基础。组织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质量标杆”,对新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推广使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支持企业开展国内外产品质量比对,努力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培育引进企业品牌。大力发展自主品牌制造,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研发生产品质好、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新产品,加大品牌推广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推动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品牌商品展示中心、直购体验店等。瞄准国内外知名服装制造和设计企业,广泛开展对接合作,大力实施精准招商,力争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落户我省。支持中高端品牌收购。开展品牌创建培训和诊断活动,指导重点企业制定品牌战略,推进品牌管理体系贯标。扶持一批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培育若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展览展示、广告服务机构。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名牌产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争创国家级工业品牌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二)打造区域品牌。按照明晰定位、错位竞争和特色化、专业化发展的思路,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基地,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名城、名镇,叫响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培育试点,支持创建国家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继续办好郑州国际时装周、中国(河南)国际大学生时装周等展会,支持各地举办服装博览会,广泛开展流行趋势发布、服装设计大赛、高端产业论坛等活动,提升我省服装产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各地可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补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加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技术研发、创意设计、质量检测、集中采购、市场营销、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物流运输等配套服务水平。提升产业集群公共服务能力,推进集群内企业资源共享,发挥规模优势,降低综合成本。加强产业园区5G网络、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集群整合各类资源,搭建线上线下一体的综合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强力推进落实。建立省、市、县三级产业发展联动机制,市、县级政府负责联系本地重点骨干企业,开展“直通车”服务。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当好政府和企业的“桥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


  (二)加强财税支持。统筹使用省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加大对服装行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支持企业按规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建设服装工厂、车间,符合带贫企业认定标准的可享受扶贫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扶贫办、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力公司)


  (三)加强融资支持。落实应收账款质押和商标权、专利权等抵押质押贷款政策。利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各类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支持符合基金投向的服装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服装企业挂牌上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服装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引进保险资金实现融资且符合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夯实人才支撑。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利用“中原领军型企业家”培训平台,每年遴选一批领军型企业家接受高端培训,选拔一批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企业家成长班”。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并入选中原英才计划(育才系列)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鼓励中原工学院、河南工程学院等高等院校与服装企业加强产教融合,合作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大力推行订单式、冠名班技能人才培养。加大劳动力吸返、挖掘力度,继续实施“巧媳妇工程”,建设训练有素、专业精干、接续有力的产业工人队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强化企业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搭建制度化政企沟通平台,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企业首席服务员”制度,持续开展“政策落实进万企”活动,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在要素保障、市场开拓、融资服务、项目审批等方面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助推企业转型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15
文号:豫政办[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报全省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现将申报全省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内部培训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中注协、中评协现行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申请条件的有关执业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自愿提出申请。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9日起,至2月26日止。


  三、申报材料


  (一)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机构在省注协注册(登记)的执业会员名单;


  (二)本机构2020年度利润表;


  (三)本机构内部培训制度;


  (四)本机构2021年内部培训计划;


  (五)拟承担内部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请将上述申报材料及时邮寄至省注协考试培训一部,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23号301室,联系人:柴剑飞,联系电话:0571-85179580。


  四、审核程序


  (一)由省注协秘书处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二)向行业有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执业机构核实相关情况;


  (三)提交省注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审议。


  五、发布结果


  经省注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审议批准,印发最终确认的具备2021年内部培训资格的执业机构名单。


  六、完成报备


  由省注协秘书处将具备2021年度内部培训资格的执业机构名单,分别向中注协、中评协完成报备工作。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51号会办意见的函

龙岗区人民政府:


  贵单位主办的《关于为我市龙岗区老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类项目解决其投资收益平衡、建立园区税收贡献奖励政策的建议》(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00051号)收悉。提案提出的“向项目投资主体实施奖励,研究探讨对升级改造后的园区,以其产生的税收为基数,建立园区税收贡献奖励政策,即按税收贡献的一定比例奖励升级改造项目投资主体”等建议涉及我局职能。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老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是提升营商环境、确保产业空间、避免城市产业空心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关键,我局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老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的税收工作。


  一、贯彻落实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并停止使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方式、办理途经等内容,纳税人可登录我局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查询,也可拨打我局12366服务热线咨询,我局将全力提供各类纳税服务。


  二、及时全面做好税收收入统计核算


  我局将大力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全面做好园区税收收入统计核算工作,为财政决策提供参考。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12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0年12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申报错误更正、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税收减免核准、发票代开作废、逾期处罚套餐、川渝合作跨区域涉税办理套餐、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申报、扣税(费)款等9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12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12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


  在“申报错误更正”模块中,新增对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中土地增值税申报的申报错误更正功能。


  二、优化“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功能


  一是在“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报告”功能中的“申报计算及减免”页面增加EXCEL导入功能;二是开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契税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功能的自然人办理权限。


  三、优化“税收减免核准”功能


  新增房产税“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类型。


  四、优化“发票代开作废”功能


  新增代开发票“邮寄寄回”方式,纳税人可申请将需要作废的代开发票通过邮寄方式寄回税务机关。


  五、优化“逾期处罚套餐”功能


  未能在申报征收期内完成申报,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查询逾期所属期在2021-01-01之后的税费种(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申报信息、接受简易处罚、逾期申报、缴纳罚款及税款、获取相关执法文书等业务。目前电子税务局仅支持在线办理2021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申报业务,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逾期申报业务请在线下前台办理。


  (一)处罚标准


  一般处罚标准: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包括参照个体工商户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出现3次(含)以上逾期申报行为,或企业纳税人出现12次(含)以上逾期申报行为。


  简易处罚标准: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包括参照个体工商户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出现2次(含)以内逾期申报行为,或企业纳税人出现11次(含)以内逾期申报行为。具体标准如下:

image.png


  注: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存在连续多征期多税种未申报的,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


  (二)首违不罚


  适用标准:同一纳税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隔年清零”,即自纳税人此次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实际改正并完成罚款缴纳之日起,一年后(即两次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登记时间间隔须大于12个月)该纳税人再次发生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重启“首违不罚”权利机会。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存在包含首次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在内的多税种或连续多征期未申报的,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


  六、优化川渝合作跨区域涉税办理套餐


  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和“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特色业务】模块下面设置“川渝通办”模块,模块设置两个子模块“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跨区税源办理套餐”,纳税人点击子模块即可跳转到“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对应功能模块或者套餐服务,办理相关业务,无需另行注册用户。


  七、新增“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功能


  在“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下新增“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功能,已认定“水土保持补偿费”费种的缴费人,可通过此功能办理申报业务。


  八、新增“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申报”功能


  在“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下新增“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申报”、“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申报”功能,已认定“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费种的缴费人,可通过此功能办理申报业务。


  九、优化“扣税(费)款”功能


  已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将“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信息传递至重庆市税务局的,可通过此功能办理费款缴纳。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月15日至2月13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30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反馈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


  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一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规范了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以征收率预征与汇算清缴退补税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完善税收链条式管理的同时,合理减轻纳税人税负,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税红利,营造良好、规范的营商环境;二是明确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衔接;三是规范跨省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明确了在天津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公告。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取得其他所得代开发票


  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属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科政字[2021]7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激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近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6日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地,激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省市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加强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等相关信息反馈共享的长效机制。建立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联合工作机制,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纳入全省创新驱动发展重点工作评价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同推进解决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鼓励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奖补


  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活动。


  三、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类实操指引


  分领域、分行业编制《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针对不同领域、行业企业在享受政策过程中遇到的痛点、堵点和难点,对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归集、集中研发费用分摊、异议研发项目鉴定等重难点问题和常见问题进行分类解答,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活优惠政策。开展企业针对性辅导,省、市组建专家服务团队,开展“企业专家面对面”服务企业活动。各地着眼实效,根据企业需要对本地区骨干企业开展精准指导与服务。


  四、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台账跟踪机制


  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机制,按照“定人、定点、定岗”方式进行网格化管理,充分了解企业创新需求,强化创新政策和资源集成,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名单台账跟踪管理机制,深入做好企业政策宣传、申报辅导、问题解答和跟踪管理等服务,提升为科技企业精准服务水平。


  五、积极推动委托研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高校、科研机构受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应按规定积极主动开展委托研发技术合同登记。委托研发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作为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认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奖励的佐证材料,可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佐证材料。


  六、完善异议项目协同处理流程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对企业承担的地市级科研项目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与科技部门充分沟通,确有必要的,再转请鉴定。优化现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后项目鉴定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前,对企业没把握、难判断的存疑项目进行技术鉴定,有关鉴定结果应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项目鉴定应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依企业需求而开展,税务机关不以申报扣除前企业是否提请鉴定项目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七、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宣传服务力度


  实施“广东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专家宣讲团行动”,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每年企业准备汇算清缴等关键时期联合开展政策巡回宣讲,提升企业对加计扣除政策的知晓度。加强重点岗位税务人员政策业务培训,提升政策解答与执行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增强政策执行力。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16
文号:粤科政字[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

《广东省旧城镇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马光瑞

2021年1月17日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第三条“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规划、用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评价、标图入库、实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查评价。调查评价成果作为“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及规划、用地管理的基础数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和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动态监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将改造方案、规划调整以及土地转用、征收、收储、供应等事项整体报有批准权的机关一并审批。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评价成果,明确规划期限内本行政区域“三旧”改造的重点区域、改造目标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十一条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将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旧”改造需要划定改造单元,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改造单元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对改造目标、改造模式、公共设施、利益平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一个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三旧”改造项目。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改造单元总体指标等内容,可以对改造单元范围内单个地块的规划布局、用地功能、建设指标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原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不同权利人的,应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


  第十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应当在征集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明确改造地块基本情况、改造意愿及补偿安置情况、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资金筹措、开发时序、实施监管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改造方案中的拟改造情况应当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和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六条 “三旧”改造用地审批包括下列类型:


  (一)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


  (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三)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审批;


  (四)“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


  (五)供地审批。


  第十七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批材料,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三)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完善征收手续的,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规定期限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产生纠纷;


  (二)已按要求落实听证程序和办理社保审核。


  第二十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地审批手续的,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集体建设用地来源合法;


  (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审批手续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二)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三旧”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除政府收储后按照规定划拨或者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改造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确定。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改造后只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旧城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的,应当在达到供地条件后与改造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根据改造需要一次或者分期供应土地。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供地应当以单宗或者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后按照程序确定政府应收地价。


  “三旧”改造成本包括前期费用、拆除临迁费用、补偿安置费用、搬迁奖励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土地及房屋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除前款情形以外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按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 “三旧”用地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改造利益平衡需要,将扣除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费用以及计提资金后的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或者土地公开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补偿给“三旧”用地原权利人。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持改造为工业、公益性用途的项目,以及“三旧”改造涉及的公共设施、历史文物保护、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税管理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根据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增长幅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明确“三旧”改造公益性用地比例、规模等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应当优先建设回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三旧”用地的入库审核、实时备案及动态调整工作,并按照规定在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中填报项目用地批文、改造方案、供地结果、监管协议、实施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改造方案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用地审批事项经批准后,改造主体不按照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要求,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实际进行处置。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改造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将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与联合监管。


  第三十一条 标图入库、改造方案、用地审批等“三旧”改造相关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三旧”改造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改造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改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关于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但单个地块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要点、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累计面积不超过主体地块总面积一定比例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边角地,是指被“三旧”用地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边沿分隔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被“三旧”用地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与“三旧”用地形成交互楔入状态的地块。


  (二)其他用地,是指除“三地”以外,在旧村庄改造项目中,位于该村集体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


  (三)标图入库,是指对符合条件、拟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逐块标绘,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形成“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四)原权利人,包括“三旧”用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的实际用地人。


  (五)公共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17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社[2021]1号 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宁波不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和《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19]81号),妥善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问题,规范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补助范围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断保,由所在单位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


  二、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及标准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给予20%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加快发展地区再按照50%、其他地区40%予以补助。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退役士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和结算


  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补助方式。省财政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分年预拨,2022年进行结算。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于2021年底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市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1)和《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2)。结算申请报告应包括:本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开展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人数、补缴年限、补缴金额;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及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申请结算的补助资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各市结算申请报告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建议,省财政厅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情况及时结算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预拨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安排用于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做好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对补缴所需资金不得挂账处理,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权益。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完成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五、有关工作要求


  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是中央保障部分退役军人待遇和群体稳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举措,事关退役军人最普遍、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和关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和政策在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级退役军人事务、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将对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如发现存在虚报退役士兵补缴人数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8日起实施。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医保局

省民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8日



关于《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19]81号),妥善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问题,规范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们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19]81号)


  3.《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19]33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实施前,我省(不含宁波)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


  四、文件术语释义


  加快发展地区,是指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丽水市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松阳县、遂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26个县(市、区)。


  五、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


  《通知》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19]81号)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给予20%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加快发展地区再按照50%、其他地区40%予以补助”的政策。《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补缴责任。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断保,由所在单位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二)明确各级财政的补助范围及标准。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给予20%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加快发展地区再按照50%、其他地区40%予以补助。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退役士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明确补助资金的预拨及结算方式。


  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补助方式。省财政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分年预拨,2022年进行结算。


  (四)明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做好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对补缴所需资金不得挂账处理,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权益。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完成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五)明确工作纪律。


  指出中央及省级有关部门将对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加责任。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社保处,联系电话0571-87057662;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系电话0571-87665864;省民政厅,联系电话0571-87050213;省人力社保厅,联系电话0571-85112303;浙江省税务局,联系电话0571-87668533;省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571-85119819。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18
文号:浙财社[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人社字[2021]7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期间工伤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工伤保险保障功能,加快工伤认定、鉴定、医疗救治和待遇给付等工作,各市要成立由人社局主管局长牵头,行政、经办、鉴定机构参加的工作专班,主动对接、及时跟进、快速行动,抓紧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提供全方位响应服务,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作用,助力打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


  二、全面落实政策规定。按照省人社、财政、卫健《关于转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4号)和省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伤保险工作方案》(冀人社字[2020]17号),切实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抓紧落实保险待遇。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68号)规定,省已将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到各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办理相关业务,简化办事程序,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到位。


  四、优化工伤保险服务。提倡通过工伤保险网报、手机APP、邮寄材料等不见面服务受理办理工伤保险事项。严格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部署,做好经办大厅消毒、登记、扫码、测温等工作。对疫情防控一线发生工伤人员,各市要有行政、经办各1名同志跟办,及时了解情况、提供服务。各地要制定线上线下两套工作预案,快速受理工伤保险申请,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无论什么情况都要做到工作不断档、服务不掉线。


  附件:河北省工伤保险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联系人名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b54b2daf66f8c4074d09c9cafc1a2839.jp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19
文号:冀人社字[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降低办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调整拓宽了“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税费事项办理范围,重新编制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若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税费事项的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流程及时间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或《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内容,并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2019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doc

  2.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根据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新变化,积极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新需求、新期盼,进一步调整拓宽“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税费事项范围,重新梳理编制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


  二、公告内容


  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清单内的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


  本公告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基础,融入了我省服务纳税人的创新举措,业务覆盖面更广,网上办理率更高,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原则。


  三、施行时间


  鉴于本公告实施更有利于纳税人办税,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2019年第7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的通告(2021年)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有关工作部署,我市于2021年1月1日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系统上线后,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将有所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核定险种和金额、登记扣费银行账户、变更信息、停保等业务,统一由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一)以个人(灵活就业人员除外)或家庭户形式参保的缴费人请到我市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经联社、经济合作社、村(居)委会、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等参保单位,为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村(居)民、大中专学生及其他城乡居民办理上述业务的,不再通过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改为在“医保公共服务单位网厅”(网址: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账号与密码另行通知,切勿自行注册)网上办理或到我市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办理。


  二、缴费事宜


  (一)批量扣费。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核定金额数据由医保经办机构传送到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划扣征收。


  税务机关于每月26日对当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进行最后一次批量扣费。为保障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缴费人或参保单位应确保扣费银行账户在25日有足够金额,以备税务机关划扣征收。如因缴费人或参保单位扣费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账户被冻结等问题导致未能成功扣费的,税务机关不再补扣,缴费人或参保单位可于月底前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办理缴费。


  上线首月(1月),为做好相关工作,保障缴费人医保权益,税务机关将在1月26日、29日进行两次批量划扣,以确保有关款项到账。


  (二)委托扣费协议。新办登记的缴费人或参保单位,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登记扣费银行账户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在网上发起缴费人、税务机关、银行三方扣费协议的签订,委托银行划扣费款到税务机关。缴费人或参保单位无需另行签订三方扣费协议。


  原已委托医保经办机构扣费的个人或家庭户,以及原已和税务机关、银行签订三方扣费协议的经联社、经济合作社、村(居)委会、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等参保单位,无需重新签订扣费协议,由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通过后台批量处理。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调整后,不影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


  四、本通告由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各镇街医保经办地址电话一览表

image.png

  (注:经办地点可能会因机构改革与职能变更而改变,各参保人前往办理业务前请先致电确认。市医保中心也会根据具体改革进度实时公布经办地点。)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全文废止《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经清理,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根据立法变化和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并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有关要求,发布公告公布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公布全文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1份,即公布全文废止《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21]4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条件


  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需填报《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扣除资格情况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三、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可以选择“现场报送和邮寄”等方式提交资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官网下载《扣除资格情况表》,据实填报,将加盖公章的《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二份和申报资料一份报送市红十字会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扣除资格情况表》进行汇总,填制《XX年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连同收集到的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联合市税务局依据124号文进行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公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在各自官网发布。


  四、时间安排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次年4月底前。


  名单公告时间:次年5月底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随时办理。


  五、其他要求


  各区(市)财政、税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要加强后续管理,及时了解公益性群众团体活动开展情况,支持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对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确认机关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公益性群众团体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及时公开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doc


  2.XX年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doc


  联系电话:青岛市财政局85855902


  青岛市税务局83931927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20
文号:青财税[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2021年1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注:含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下同),截止日期另行明确。同时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及情况,结合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已商内蒙古税务局同意,拟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履行法定报批程序实施。


  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21年3月27日(周六)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赵 刚


  联系电话:(0471)4192726


  传真电话:(0471)4193116


  电子邮箱:2374836370@qq.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


  邮政编码:01009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3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适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并分两步降低缴费人费率,具体内容: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缴费人实际缴纳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之和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2023年1月1日起,以缴费人实际缴纳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之和的0.5%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进一步提升审计意见有用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我会结合证券审计业务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需求,就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作出以下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其他证券服务业务中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可参照本指引。


  一、错报与受限


  (一)准则规定


  当存在下列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是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下简称“错报”);二是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下简称“受限”)。


  (二)执业问题


  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以“受限”代替“错报”。注册会计师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对应识别的财务报表整体重大错报不予识别,规避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从而发表“受限”而非“错报”类型的审计意见。特别是在涉及专业判断、会计估计的领域,如合并范围、资产减值(尤其是商誉减值)、预计负债、款项可收回性等,存在较多以“受限”代替“错报”类型审计意见的情形。


  二是“受限”并非真正受限。注册会计师在能够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发表“受限”类型的审计意见,其“受限”理由并不成立。


  (三)监管要求


  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监管规则,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对财务报表特别是涉及会计估计、专业判断的领域,准确识别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如发现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应发表恰当的“错报”类型审计意见,不得以“受限”为由进行替代。


  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必要时扩大审计范围、增强审计程序的替代性和不可预见性,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是否真正“受限”,如确认存在“受限”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沟通。当注册会计师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仍需要对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的方面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并完成审计工作。


  二、重大性


  (一)准则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虑已发现未更正和因“受限”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是否重大。定量标准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直接相关,定性标准与注册会计师评估的错报性质是否严重、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有关。


  (二)执业问题


  注册会计师未将错报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直接相关。例如,某上市公司存在巨额违规担保已被提起诉讼,且在审计过程中已获悉上市公司一审败诉的情况,有关律师作出上市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根据事件进展及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计提预计负债,且计提的金额将远超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上市公司以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无法准确判断预计负债的具体金额为由没有计提负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已获悉上述情况,对于明显超出重要性水平的错报没有恰当识别,涉嫌以无保留意见代替非无保留意见。


  (三)监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水平评价错报是否重大。对于已发现的错报,如错报金额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表明错报具有重大性,除非基于特定情况认为不重大(例如某些重分类错报);如错报金额低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需要考虑错报的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特定环境。对于因“受限”未发现的错报,注册会计师也应合理估计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判断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三、广泛性


  (一)准则规定


  广泛性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是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者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者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是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二)执业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广泛性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审慎评价多个重大事项汇总起来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例如,个别上市公司同时存在违规担保、应收款坏账准备、其他流动资产减值、商誉减值、不明资金转入转出等事项,涉及多个报表项目,但注册会计师仍认为上述事项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合理性存疑。


  二是未审慎评价单个重大事项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例如,有的上市公司保留意见虽仅涉及商誉减值或应收账款减值等单个事项,但这些事项均对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形成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仍认为上述事项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合理性存疑。


  三是未审慎评价未更正和未发现的错报可能影响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盈亏性质变化、持续经营等重要指标时,是否具有广泛性。例如,个别上市公司虽然某一错报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较为有限,但导致净资产为负,可能影响其退市,但注册会计师仍认为上述事项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合理性存疑。


  (三)监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慎评价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如无明显相反证据,以下情形表明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包括存在多个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重大事项;单个事项对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形成较大影响;可能影响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盈亏性质变化、持续经营等。注册会计师若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应当发表否定意见。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四、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准则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评估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时应考虑两种情形:一是持续经营假设是否恰当;二是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相关事项。


  如果财务报表已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但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恰当的,应当发表否定意见;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恰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区分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作出充分披露,如是则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段落,否则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二)执业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形成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审计结论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识别出可能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包括存在重大偿债压力、重大经营亏损、重大流动性风险、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长期无人替代等;


  二是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未对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是财务报表未对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进行充分披露,但注册会计师仅增加了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未按照准则要求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四是未审慎评估财务报表未充分披露持续经营相关信息的影响程度,导致未恰当区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五是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列示于强调事项段,未按照准则要求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


  (三)监管要求


  当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对以下事项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一是管理层是否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二是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三是财务报表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作出充分披露;四是评估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的性质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五、信息披露


  (一)准则规定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应在审计报告中对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进行描述。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具体金额相关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并量化该错报的财务影响。如果无法量化财务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该部分说明这一情况。如果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原因。


  (二)执业问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14号编报规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以下简称非标事项)信息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要求披露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具有广泛性的原因;


  二是未按照要求披露考虑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相关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未按照要求披露非标事项对财务报表的量化影响;


  四是未按照要求披露“受限”的具体原因;


  五是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结论不恰当。


  (三)监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和14号编报规则,并根据以下要求进一步规范非标准审计意见有关信息披露,具体包括:


  一是“错报”。注册会计师认定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情况下,应在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详细说明重大错报的相关信息,包括错报项目及金额、导致错报的原因、违反的会计准则等。


  二是“受限”。注册会计师存在“受限”的情况下,应在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充分披露以下信息:“受限”事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受限”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如不可行应解释不可行的原因;“受限”事项未能获取的审计证据内容,即应获取何种审计证据方可解决“受限”。


  三是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包括选取基准及百分比、计算结果、选取依据。若本期重要性水平内容较上期发生变化,应披露变化原因。


  四是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充分披露广泛性的判断过程: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盈亏等重要指标;汇总各个事项的量化影响和无法量化的事项影响后,发表非标事项是否具有广泛性的结论。


  五是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如本期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需额外出具专项说明,披露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内容、消除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措施;如本期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判断过程及结论,评价相关事项对本期期初数和当期审计意见的影响。


  本指引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