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陕税发[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长期发展历史中积累起来的精神成果,是维系国家和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命脉和人民的精神家园。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建设,采取有力举措,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省委、省政府作出系列部署,在十三五时期,我省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将“建成文化强国”纳入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并围绕“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作出重要部署。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对“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提升陕西文化影响力”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目标建议和工作部署,这些都为我们在“十四五”时期做好税收工作支持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坚定“四个自信”,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加快文化强省建设对实现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奋斗目标的重大意义,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凝心聚力,埋头苦干,更加有力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加高效地支持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落细政策,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文化资源和产业优势,切实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针对发展的突出问题,找准税收政策和服务的切入点、着力点,进一步落实落细相关的税收支持政策。对转制文化企业,要推行名单式管理,夯实主管税务机关和管理员责任,点对点开展管家式服务,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对我省鼓励类文化产业要依法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类文化企业要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抢抓机遇,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支持包括民营文化企业在内的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持续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便于政策宣传和落实,省局对现行有效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整理成《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以下简称《政策汇编》),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意见>和<清单>的通知》(陕税发[2020]93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改进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支持文化产业和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内容较多,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政策汇编》和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知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做到心中有数。充分用好现行有效的税收宣传渠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开展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和办税辅导,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服务。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巩固“最多跑一次”成果,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办税缴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行“多证合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办”“一网办”等,高度关注文化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支持“走出去”文化企业发展,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努力为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支持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融入日常工作常抓常新、常抓常进,要确保各项举措执行不减力度,落实不打折扣,要同步开展政策评估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各地在支持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中,有好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月5日


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摘录)


  九、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32.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开展以劳动创造幸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33.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全面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现实题材创作生产,不断推出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的文艺精品。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做强新型主流媒体,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加强国家重大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建设,推进国家版本馆、国家文献储备库、智慧广电等工程。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建设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筹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34.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规范发展文化产业园区,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以讲好中国故事为着力点,创新推进国际传播,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


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摘录)


  十、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提升陕西文化影响力


  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十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宣传,持续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新型特色智库建设。大力弘扬延安精神,扎实做好延安精神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深入领会其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时代意义,用以滋养初心、淬炼灵魂。积极传承“西迁精神”,激发全社会的爱国主义情怀,坚定听党指挥跟党走的信念。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化“厚德陕西”、“诚信陕西”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建文明和谐清朗网络空间。


  (四十三)守护好精神标识和文化遗存。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文化,深入开展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建设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打造国家重点红色旅游区。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黄帝陵、延安宝塔、秦岭等中华文明、中国革命、中华地理标识保护。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力度,深入推进文明中国考古探源重大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等改造提升,加强汉长安城、周原、石峁等大遗址保护展示,建设长城、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等文化标志性工程,守护好兵马俑、大雁塔等世界文化遗产,加强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本体周边环境治理。实施传统工艺美术振兴计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十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实施文艺精品战略,引导激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抓好重大历史节点和现实题材创作,做大做强“文学陕军”、“西部影视”等文化品牌。加强文艺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文化名家。改造升级图书馆、文化馆、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和适用性。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加强智慧广电和应急广播系统集成建设,推进省市县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支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持续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精彩圆满办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第十一届残运会暨第八届特奥会。


  (四十五)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管理体制和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加快发展以文化创意为主的新型文化业态,做大做强影视制作、出版发行、演艺娱乐、动漫游戏等主导产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与科技、金融有机结合,加快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打响区域文化产业带、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品牌,打造传承中华文化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和万亿级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一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街区。深化国际人文交流合作,做强“国风秦韵”、“丝绸之路万里行”和文物外展等外宣品牌,提升文化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转制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税率为9%。


  (二)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4.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5.个人转让著作权。


  (四)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五)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文化企业科技创新


  (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使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资产重组增值税减免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契税减免规定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8.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资产重组土地增值税减税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支持科教文体和公益事业发展


  (一)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5.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6.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7.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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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5
文号:陕税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医保发[2020]119号 江苏省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着力推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扩大覆盖面,丰富产品供给,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下同)有效衔接互补,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本指导意见中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由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自负盈亏,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开展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自愿参保。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群众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扩大参保覆盖面。


  ——坚持衔接互补,梯次减负。补充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衔接,重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不充分的部分,提升重特大疾病保障的精准性,满足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发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公益导向,保本微利。将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建立商业化运作、保本微利为运营导向的市场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加强保险精算平衡,注重可持续发展。


  三、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一)推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扩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根据用人单位承受能力、员工队伍结构等合理设定筹资和待遇保障水平,主要解决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重点向重特大疾病倾斜,并兼顾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更好保障职工权益。


  (二)落实税收优惠措施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健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行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对已经由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经办。医疗保障部门也可以探索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供支持。


  四、积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明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


  1.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将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2.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不得设立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免除责任条款。


  (二)引导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精准供给


  1.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和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要求,结合地区参保人员总量结构和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计多元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的产品,如个人普惠型、重大疾病专属型以及满足多层次多元化需求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鼓励开发适应广大老龄群体需要和支付能力的产品,丰富产品类型并精准供给,满足不同群体需求。


  2.商业保险公司在精算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保费(产品价格),可根据不同的保障水平设定多档可选的缴费档次,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根据年度保费收支、赔付率等运营情况,建立产品价格及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3.商业保险公司也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开发设计不同保障水平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用人单位购买,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协商设计定制化、个性化的产品。


  (三)加强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协同支持


  1.以省或设区市为单位,发挥规模化集约化的优势,支持优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推广。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报,鼓励采取联保共保的方式,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品牌信誉、风险控制能力、产品价格以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情况等因素,评估优选符合条件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纳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供群众自愿购买。对性价比高、保障水平优的产品可加强省、市联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支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参保比例。


  2.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用于个人或其参加本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或居民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3.省及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纳入推广的相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设计指导,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性和合理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推动在商业保险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江苏医保云”APP全面实施“线上参保”。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升参保人员服务体验。


  (四)加强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监管


  1.按照《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要加强风险预警,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承保、保全、理赔、咨询、纠纷处理等行为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


  2.商业保险公司要主动向医疗保障、银保监部门报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保费筹集、运行效率、赔付情况、待遇保障以及保费结余等运营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监督。要合理控制营销推广费用,承保理赔等主要服务环节应依托自有网点开展运营。


  3.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完善以保障水平、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对出现保障水平不高、赔付率过低、赔付不及时、群众投诉多、满意度不高等情况的产品及时予以退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和银保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各自职能,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多层次医疗保障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医疗保障部门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做好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设计,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发展,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财政部门要对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银保监部门要与医疗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要落实好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精算,设计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吸引群众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保障、银保监部门以及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补充医疗保险和多层次医疗保障的宣传,引导参保人员树立健康责任意识和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通过各方努力,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的多重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十问


  一、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总体目标?


  答: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着力推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扩大覆盖面,丰富产品供给,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互补,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指导意见》中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指哪些?


  答:《指导意见》中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由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自负盈亏,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为什么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答: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稳步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85%和70%左右。但是基于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定位,当参保人员在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特别是自费医疗费用较多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不仅仅局限于医保对医疗费用的补偿功能,对医疗质量和服务体验的要求以及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也日益增强。因此,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更好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另一方面,可满足不同群体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全社会应大力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强化个人健康责任,树立自愿参保意识。


  四、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方的定位是什么?


  答:一是政府部门发挥引导作用,二是市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三是用人单位、群众自愿参加。


  五、请介绍一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来源?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六、政府引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要求?


  答: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将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同时,不得设置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不得设立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免除责任条款。


  七、政府部门对引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经评估优选符合条件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纳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供群众自愿购买。对性价比高、保障水平优的产品可加强省、市联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支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参保比例。二是省及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纳入推广的相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设计指导,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性和合理性。三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推动在商业保险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江苏医保云”APP全面实施“线上参保”。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升参保人员服务体验。


  八、鼓励群众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面有什么措施?


  答:一是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个人或其参加本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二是职工或居民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具体扣除限额2400元/年)。


  九、政府部门对商业保险公司运营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商业保险公司要主动向医疗保障、银保监部门报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保费筹集、运行效率、赔付情况、待遇保障以及保费结余等运营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十、对市场反响不好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监管措施?


  答: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完善以保障水平、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对出现保障水平不高、赔付率过低、赔付不及时、群众投诉多、满意度不高等情况的产品及时予以退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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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苏医保发[2020]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提醒

  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税务机关进一步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将企业所得税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扩展到预缴环节,通过“非接触”方式帮助纳税人扫描涉税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


  一、体检服务知多少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纳税人税收优惠的享受金额、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


  二、服务对象全覆盖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对象为网上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三、提示流程无变化


  为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功能的使用体验,税务机关秉承操作简便、扫描精准的原则设计风险扫描流程,风险扫描“一触即发”。风险扫描前,纳税人需要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企业所得季度预缴申报表后,选择“政策风险体检”,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将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推送给纳税人。


  四、提示结果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功能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针对系统推送的体检报告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进行申报数据调整,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完成体检报告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政策风险体检”进行扫描确认,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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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7批次28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聚焦稳企扩岗保就业,持续落实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征免征企业社保费等优惠政策,实施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以及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等税费优惠政策。聚焦兜底线保民生,落实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政策、扶贫捐赠政策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聚焦激发活力稳外贸,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等出口退税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大力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业务,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范围,支持出口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担当作为用好税权。在深入落实“广东税务10条”“稳就业保就业9条”“稳外贸8条”等一系列减负措施基础上,持续出台更多有针对性的税费帮扶措施,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让市场主体更有获得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坚持“点对点精准推送”和“百分百覆盖”相结合,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解读材料,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推进问需问计于企常态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知晓政策、充分享受红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加强减税降费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实现适用对象“标签化”、落实情况“可视化”、退税退费“指尖办”,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持续做好有针对性的税收经济分析,加强政策效应分析,跟踪评估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和“回头看”,完善“事前宣传辅导—事中密切跟踪—事后分析问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数量、时限、效果、覆盖面等要素全面符合要求。(省税务局负责)


  (六)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提供“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优惠”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加强广东省增值税留抵退税全流程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畅通电子化和无纸化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做好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在我省的试点推广工作。丰富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渠道申报途径。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大幅精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通过跨部门数据综合运用,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进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确保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提速到5个工作日内。(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九)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省税务局负责)


  (十)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集中力量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表证单书,提速发票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税后流程,丰富劳动力税费缴纳形式。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推进部分税费“一次报”、纳税申报“一键办”、企业开办“一网通”、不动产登记“一网办”、网上更正申报全覆盖。制定发布我省“财税衔接”数据转换统一接口标准,扩大“财税衔接”使用群体。2020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10小时以内;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房屋网签合同备案、个人户籍、医保登记缴费等信息实时共享,便利办税缴费。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等制度措施,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做到政策“码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上可行”。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等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中,结合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自贸区建设工作,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相关文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实施“行业+特定类型”“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服务和管理,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省税务局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四)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争取纳入国家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地区,2020年年底前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根据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根据税务总局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协助做好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财政、档案等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电子文件管理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社工及志愿者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六)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若干措施要求,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省税务局负责)


  (十七)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常态化“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搞大面积、撒网式、全行业风险管理推送和检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健全涉税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加强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对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退税的“假出口”、骗取税收优惠的“假申报”紧盯不放,全力净化税收经济环境。(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息共享。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动态提醒和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提炼改革创新经验,加强改革成果推广,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我省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中的创新举措,展现改革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聚焦信访、舆情、12366热线、12345热线等渠道收到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梳理分类和对症下药,从源头破解困扰纳税缴费便利化的制度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定期研究部署、及时总结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档案局

广东省密码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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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5
文号:粤税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科联发[2021]1号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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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8
文号:云科联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办理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已开始受理“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并将于3月30日结束。如您涉及该项业务,请尽快办理申请手续。


  同时,为避免造成人员聚集,我局已开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网上申请业务,建议您采用“非接触”方式,在网上申请办理该业务。


  一、入库日期为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您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入库日期为2018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月1日(含)和2020年度(不含个人所得税)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您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请您提交申请时务必核对银行帐户是否正确,避免给办理后续业务带来不便。如您需要变更接受支付手续费的银行账户,请先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报告”模块完成银行账户修改,再办理手续费申请业务。


  四、如您已经申请支付手续费但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继续退付。请勿重复提交申请。


  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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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21]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2020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市场主体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免税力度,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年中,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将免征“两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年底。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仍比较严峻,小微企业承受风险能力较弱,为更好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税”政策再次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执行口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办理流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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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6
文号:鲁财税[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发[202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好发挥全市各综合保税区在上海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我市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产业转型升级


  (一)优化功能定位。明确全市各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加强各综合保税区与各综合保税区所在区(以下简称“所在区”)主导产业联动,服务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支持各综合保税区结合自身优势发展特色细分产业,形成错位发展、良性竞争的发展局面。鼓励综合保税区建立特色产业目录,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二)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充分利用市、区两级政府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推动综合保税区内重大项目引进、存量资源改造和盘活、重要功能平台打造以及重大创新试点等。(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强化用地保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保持综合保税区用地规模和性质的稳定,保障综合保税区内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对综合保税区内工业用地出让有50年期需求的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鼓励综合保税区采用产业用地标准化出让方式供地,明确产业绩效准入要求,形成标准化出让信息并提前公告。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多用途土地混合利用试点,提高区内产业用地绩效。(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四)盘活存量资源。鼓励综合保税区探索存量建设项目深度开发利用的市场化机制。对综合保税区内已批未建的土地,督促指导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优化项目方案、加快开发建设,严格闲置土地处置。鼓励园区平台发挥市场主体优势,试点“优质物业换低效用地”等市场化回购和退出方式盘活低效产业用地。引导企业通过节余土地转让、节余房屋转租等市场化方式自主退出低效用地,对引入优质产业项目的企业可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所在区政府、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市财政局)


  (五)强化能耗等指标保障。所在区政府应对区内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给予保障,优质重大项目且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所在区难以全部平衡的,可提请市级层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


  (六)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环境、水资源、地质灾害等综合性区域评估,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单独开展相关评估评审。允许按照区域实施综合保税区绿地率总量平衡。(责任单位: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


  (七)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探索将张江跨境科创监管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覆盖到各综合保税区,服务功能扩展到耗材、样品、试剂等类别。支持保税研发企业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允许企业按照实际研发情况办理报核手续,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进一步创新研发物资便利化通关监管新模式。(责任单位:上海海关、上海科创办)


  (八)加快发展全球维修业务。结合本市实际,积极向国家争取将更多产品纳入保税维修产品目录、适时调整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积极探索扩大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维修业务的产品范围,支持综合保税区向国家申请开展特色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


  (九)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加大对区内企业开展AEO认证培训培育,对新申请AEO认证企业加快认证进度。探索给予高级认证企业先进区后报关、预检验、分送集报、属地查验等更多便利,提升政策获得感。高级认证企业按规定需提供担保的,允许采用企业信用担保方式。(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二、更好发挥内外贸一体化战略链接作用


  (一)优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区内有需求的企业申请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市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争取恢复并完善试点退出机制,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变化,确定政策试点期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二)支持加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在综合保税区内叠加关税保证保险、暂免征收缓税利息、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等政策,支持企业同时开展内外贸业务。将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扩大到一般消费品和工业品。对“同线同标同质”产品给予相关认证便利。加大“同线同标同质”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为出口转内销的企业提供品牌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市财政局)


  (三)支持有条件企业打造全球分拨中心。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内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同仓存储和集拼分拨,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将国内非保货物与保税货物进行转换时给予相关手续办理便利。促进海关监管系统与辅助服务系统数据对接,便利企业不同账册互转互通。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多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监管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支持海关监管机构为综合保税区内的国际分拨货物开具《未再加工证明书》。(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四)积极探索信息化监管模式。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和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与海关监管机构合作,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一体化监管、区内区外全产业链保税监管,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灵活生产的需要。(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五)支持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临港新片区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更多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依托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简化贸易监管流程,提高国际分拨及配送中心、销售及服务中心、中转集拼中心等业务便利度。支持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与临港新片区以监管联动支撑企业业务创新,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保税研发设计、保税加工和制造、高端检测维修业务,探索发展高端智能绿色再制造等特色功能。推动金融与贸易和制造业联动发展,借助本外币一体化等金融支持政策,强化金融资源服务离岸大宗商品市场的功能,加快发展离岸贸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跨境电商、高端消费品保税展示交易等。(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六)推动长三角综合保税区联动发展。深入推进实施保税货物跨区流转的便利化措施,加强长三角综合保税区在原产地全链条管理、转口证明和未再加工证明开具、完善海关归类申报争议协调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合作,积极探索推动长三角综合保税区物流监管、查验标准和保税监管一体化,促进长三角综合保税区协同联动发展。(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三、强化综合保税区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加强对综合保税区设立、建设和退出的统筹规划。支持各综合保税区进一步突出主业、突出特色、突出功能、突出效能。对综合保税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所在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对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的责任,将综合保税区发展纳入所在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引导符合综合保税区功能定位的优质项目向综合保税区集聚发展。强化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行管理责任,确保区内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运行正常,开展精准招商,及时了解企业发展诉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支持所在区政府向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进一步下放区域内管理审批权限。(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三)加强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出口信用保险、进口信贷、出口信贷和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服务向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担保公司和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开展合作,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支持方式,进一步服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健康发展需要。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要积极搭建平台,加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内企业的对接,满足区内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四)优化营商环境。所在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支持综合保税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综合监管、完善周边交通和必要的生活配套等设施。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要设立区内企业一站式服务受理点,明确企业服务专员。本市各职能部门应保持涉综合保税区政策和操作标准的稳定性、一致性,制定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为企业预留至少三十日的施行准备期。(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市有关职能部门)


  (五)加强绩效评估。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送〈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函》的评估要求,围绕提升规模和质量效益、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增强辐射服务能级和加快业态创新水平等开展各项工作。对评估结果位居A类的区域,优先试点创新举措;对评估结果低于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的区域,其所在区政府要作出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报分管市领导,对两年内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进行约谈;对设立5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在全国和东部地区评估结果为C类且全国排名后5位的区域,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要求启动退出程序。(责任单位: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所在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上海海关)


  (六)复制推广经验。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高端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销售服务等领域的创新经验率先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和综合监管方面的措施率先在综合保税区内复制。市有关部门新推出的贸易便利化试点等措施优先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支持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管理模式创新。积极借鉴全国其他综合保税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升本市综合保税区发展水平。对各综合保税区具有自身特色的政策试点和管理创新,及时予以总结推广,带动本市其他综合保税区加快发展,并为国家完善综合保税区管理、推进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积累经验。(责任单位:市相关部门、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外高桥保税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相关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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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6
文号:沪府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政办规发[202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灵活就业是指与标准用工相对应的一种就业形式,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补充,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的原则,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地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一)鼓励和支持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各种灵活就业形态发展,允许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采用非全日制、阶段性合同、劳动者个人承揽、服务外包等多渠道灵活用工,完善网约车、外卖送货、网络销售等“互联网+劳务”新就业平台用工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合理设置便民服务摊点,规范农副产品进城营销渠道,解决更多劳动者就业问题。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住所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电(微)商经营,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返乡创业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宁夏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支持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鼓励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力度,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发展壮大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做大做强社会工作者就业平台。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等重点群体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大力推动我区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全力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推动各类技术深度融合。加快提升产业基础共性和通用服务能力,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支持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快递(外卖)服务和网络平台物流货运,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积极引导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灵活就业政策环境


  (五)做好审批管理服务。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建设“一网通办”“证照分离”工作平台,上线运行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探索推进“证照联办”改革,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次性办结”。在农贸市场特定区域、便民服务点、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内从事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及提供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便民劳务活动的,无须办理营业执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整合社区服务功能,加快推进社区“一室八中心”建设,为社区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搭建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七)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新职业的意见建议,动态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依据国家新职业标准,及时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完善统计监测制度,逐步建立月度调查失业率统计公布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开展针对性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有条件的城市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十)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筹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全面落实各项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激励督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发展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强化舆论引导,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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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6
文号:宁政办规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中法[2021]1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处置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区税务局:


  现将市法院与市税务局就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会商后形成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迅速传达学习,并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处置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好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企业破产税收债权申报


  (一)清查核对税收债权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如无法确定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税务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区县级税务机关如非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日内将申报债权通知转至主管税务机关或武汉市税务局。管理人不应重复、多头发出申报债权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依法清查、核实企业在武汉市范围内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税务机关掌握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及罚款。


  (二)依法申报税收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三)登记确认税收债权


  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税款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申报时间、联系方式等事项,对申报的税款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管理人核对后对税收债权仍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如管理人知.悉、掌握债务人企业存在有税务机关不掌握的欠缴税款、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也应告知税务机关。管理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申报无法达成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二、规范企业破产征管服务流程


  (一)信息查询及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税收信息查询、税收政策咨询的服务和便利。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税务机关同时提供税务注销线上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二)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债务人企业账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状态期间的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办理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处理事项。


  (三)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


  (四)发票领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管理人应持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在有关事项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


  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六)税款入库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七)破产清算后的税务注销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三、支持企业破产重整


  (一)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二)纳税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修复后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相关银行推送。


  四、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


  (一)破产清算事项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破产重整及和解事项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破产处置中的其他事项


  (一)税务检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二)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强制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三)管理责任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武中法[201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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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6
文号:武中法[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政办发[2021]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西安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西安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区县、开发区招商引资树立“全市一盘棋”思路,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规范财政利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跨区县迁移是指由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管辖的正常状态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跨区县、开发区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划出区是指纳税人迁移前主管税务局所在区县、开发区;划入区是指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纳税人迁移后主管税务局所在区县、开发区(迁移的纳税人属于共建园区税收划转范围的,划入区为分享收入的所有区县、开发区)。


  第四条 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和税收任务调整事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现行财政体制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第二章 纳税人迁移


  第五条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发生跨区县、开发区变动,同时办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照变更,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县迁移业务。


  第六条 对纳税人依法依规跨区县正常迁移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拒绝纳税人依法提出的迁移申请。对无未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的,划出区税务局应即时办理。


  第七条 划出区税务局在办理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前,应当按规定缴销纳税人发票,结清应纳税费、滞纳金、罚款,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收回相关税务证件。


  第三章 财税利益调整办法


  第八条 财税利益调整标准:


  纳税人迁移前一年度在划出区缴纳的地方口径税收收入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纳入财税利益调整范围。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核定划入区和划出区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包括财税收入基数和财力保障基数。


  财税收入基数按照纳税人迁移前三年缴纳的税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年度平均数核定,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核定。市税务局根据财税收入基数调整划入区和划出区税务机关的收入指标,市财政局根据财税收入基数调整划入区和划出区的财政收入指标。


  根据核定的财税收入基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财力分配办法,分别核定划入区财力上解基数和划出区财力保障基数,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财力保障基数一定五年,从纳税人迁移当年算起,第六年起取消。


  第十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迁移的,当年纳税人迁移前已缴入划出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仍作为划出区当年的财政收入。迁移变更手续办理完结次月起缴入划入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作为划入区当年的财政收入。核定当年财税利益基数时,相应扣除这部分收入。


  第十一条 财税利益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人迁移后,由划出区财政局填制《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同级税务局公章,送市级财税部门审核并分别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二)市级财税部门收到区县上报的《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核定划入、划出区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并分别发文予以明确。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发生跨区县迁移后,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实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外,凡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办理跨区县迁移业务,划出区、划入区对纳税人税务管辖关系有异议的,由划出区财政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核实后做出裁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迁移行为发生前享受中央、省级、市级税收返还政策的,财力保障基数按剔除税收返还后的收入来核定。纳税人迁移行为发生后享受新的中央、省级、市级税收返还政策的,原核定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不再调整。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纳税人办理跨区县迁移,并享受划入区违规制定的与纳税人税收直接挂钩的税收返还、财政扶持或行政审批等政策,但实际住所、经营地点并未发生相应迁移的,均被认定为非正常迁移。市财政局将对划入区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一)按划入区返还给纳税人资金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


  (二)按纳税人在划入区缴纳税收数额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相应补助划出区。


  第十六条 企业总部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点办厂的财税利益调整问题,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纳税人迁移前后税收征管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现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中央、省级、市级重大财税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再做相应调整,原已核定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纳入财政体制调整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纳税人已经迁移但未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按原办法办理了财税利益调整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原《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市政办发[2013]82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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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西安市政办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月7日




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见附件)。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消费税纳税人应在当期《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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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办[202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55号),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在浦东新区率先对首批31个行业试点“一业一证”改革,建立“一证准营”的行业综合许可制度,配套建立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深化告知承诺制等改革创新,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


  2021年3月底前,推动仅涉及地方事权的25个试点行业落地发证,研究在更大区域范围推广改革试点经验;2021年6月底前,推动涉及国家事权的6个试点行业落地发证;2021年底前,推动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探索智能审批模式等试点任务全面实施,积极争取在浦东新区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行业范围。


  二、主要任务


  (一)对首批31个试点行业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


  1.明确行业管理责任部门。对纳入改革试点的首批31个行业,逐一明确行业管理的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由浦东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推进改革,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业务指导、对上协调、事权下放、系统对接等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推动事权下放承接到位。2021年2月底前,推动改革试点行业涉及的市级事权下放承接到位;2021年6月底前,协调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浦东新区受理、发证的事权承接到位,逐项研究做好业务流程重构、信息系统对接、窗口人员安排等具体落实工作。(牵头单位:市有关部门。配合单位:浦东新区政府)


  3.制定改革实施细则。组织制定各试点行业“一业一证”改革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厘清审前服务、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验等基本程序环节,梳理集成一个行业中各部门要求的行业准入条件、申请信息要素和材料清单,逐行业细化明确“一业一证”审批模式下的审批、监管、服务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制定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明确许可证有效期限。(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4.推进网上申办系统建设。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建设并迭代升级“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公布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清单及各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准确便利的办事导航服务,通过便捷查询、精准匹配、智慧填表等功能,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在线办理。(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市有关部门)


  5.健全综合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2021年6月底前,推动行业综合许可管理制度从新办扩展到变更、延期、注销全流程,并与企业登记注册环节做好衔接。(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理顺监管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协作,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建设行业监管场景。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应用动态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分类监管,逐一建设行业监管场景,实现信息获取维度更全面、治理主体更多元、问题发现更智能。(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3.推行“互联网+监管”。建设智能化的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主动发现、智能预警、自动派单、管理闭环”的智慧监管模式。(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4.深化“六个双”监管机制。持续深化完善“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的综合监管机制,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体系,形成风险防范机制闭环。(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5.用好年报公示制度。2021年3月底前,梳理市场主体需填报的行业经营有关信息,纳入年报公示信息填报范围,将有关市场主体纳入持续监管。(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


  1.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2021年6月底前,梳理形成审批要素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内容,纳入行业集成的告知承诺书中,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有关部门)


  2.探索智能审批模式。2021年9月底前,选择一批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高的事项,梳理形成智能“秒办”事项清单,通过申请材料结构化、业务流程标准化、审查规则指标化、数据比对自动化,打造智能审批模式。(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市有关部门)


  3.实施市场化认证。2021年底前,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逐一梳理需要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许可等事项,选择风险可控的行业,探索豁免办理许可证要求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开展市场化认证。(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4.在更大范围推广改革试点经验。2021年3月底前,总结评估浦东新区前阶段改革试点情况,在仅涉及地方事权的25个试点行业中,选择办事频次高、试点效果好的行业,在更大范围推广“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经验。根据浦东新区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持续扩大推广实施的试点行业范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


  5.扩大改革试点行业范围。2021年底前,选择一批市场主体办事频次高、市场需求强烈、改革受益面广的行业,梳理形成浦东新区进一步改革的行业清单,积极争取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探索改革试点涉及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跨业态自由组合。(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有关部门)


  (四)做好改革实施保障


  1.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梳理政务信息需求清单,包括市场主体的电子证照、年报、许可、处罚、信用等。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共享机制,与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共享有关政务信息。(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对核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和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广泛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为浦东新区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出区经营、上网经营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3.健全完善“好差评”机制。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好差评”制度和管理体系,对行业综合许可的审批服务全面开展“好差评”。让市场主体对行业指引、条件告知、审核程序、服务质量等各方面进行“找茬”,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4.强化法治保障。全面梳理“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举措落地实施、复制推广等涉及的法律法规,对需要暂时调整适用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暂时调整适用。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推动将其上升为制度规定,固化改革成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厅、浦东新区共同牵头,市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市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改革试点工作,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本方案并结合实际推进落实。各单位要做好巩固成果与深化试点、落实改革举措与强化监管之间的衔接,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浦东新区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响应浦东新区改革诉求,帮助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做好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国务院部门事权下放、系统对接等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切实搞好事权下放后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的衔接。


  (三)浦东新区要充分发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主战场作用,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及时调整优化改革措施。要定期总结减时限、减材料、减环节、减跑动等改革成效和创新做法、典型案例,研究提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具体建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附件.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一业一证”改革首批31个试点行业目录


  2.31个试点行业涉及的市级部门事项目录


  3.31个试点行业涉及的国务院部门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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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沪府办[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规[2021]1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1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




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是指市、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市会计人员的个人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登记保存的记录。


  第三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其中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会计人员由南山区财政局负责。


  第四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二)其他被依法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用以登记、保存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会计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在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中,对本单位查处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抄报的本辖区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登记。


  第七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为索引记录,采取逐条记录的方式记录违法违规时间、违法违规事实、登记机构和登记时间,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法律文书依据。


  第八条 会计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查询其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内容包括违法违规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和登记机构,并可以生成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内可以凭报告编码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查询真伪。会计人员也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其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个人信用记录的详细内容。


  第九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应当以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的处罚、处分、处理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十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撤销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撤销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撤销的法律文书依据。原处罚记录和追加撤销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变更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变更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变更的法律文书依据。信用记录变更后,原处罚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被记录人或其他人员发现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该条信用记录的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书面证据。登记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被记录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异议后,登记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事项为信用信息登记错误的,由登记机构重新核实原记录的依据与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确属登记错误的,由登记机构在原记录中直接修改记录内容,原记录内容不再保存,但原书面依据不得替换或删除;


  (二)异议事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异议事项为新增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情况的,经登记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增加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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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深财规[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发[202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且符合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建筑。预制部品部件是指工厂化预制生产的柱、梁、墙、板、屋盖、整体卫生间、整体厨房等建筑构配件、部件。本市重点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结构体系。各区(市)应完善装配式建筑发展激励和约束性政策,新建民用建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3年达到50%。(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二、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在土地划拨、出让及规划建设条件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工务工程和主城区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人才住房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应按装配式建筑建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相关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装配式建筑项目,其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使用按揭贷款购买全装修装配式住宅的,房价款计取基数包含装修费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在资金计划发放时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建立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财政政策资金扶持制度,对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或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1月7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3号),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


  装配式建筑指的是把在工厂加工制作好的装配式构件和部品,包括梁、柱、楼板、内外墙板、门窗、楼梯、连接节点、水暖电设备等运送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装配连接方式建造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文件。2017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文件。2019年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排部署,确保政策连续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发挥更大激活力和增动力,促进装配式建筑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


  二、制定依据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第十三条规定,“加大政策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7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第三条规定,“(一)强化用地保障。(二)加大财税激励。(三)完善金融服务。(四)加强科技支持。(五)减轻企业负担”。2019年1月,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以上法规为《若干政策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11条具体的政策要求和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政策引导。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3年达到50%。要求工务工程和主城区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人才住房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项目,应在项目计划、土地划拨或出让及规划设计要求中予以载明。


  二是对装配式建筑给予建设规费减免。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以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三是对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销售等环节给予政策优惠。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其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可提前办理预售。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当资金计划紧张时可优先排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是对优秀装配式建筑给予财政奖励。对于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政策资金补助。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相关内容解读


  (一)推广装配式建筑有什么好处?


  答: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据测算,通过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施工现场模板用量可减少85%以上,现场脚手架用量减少50%以上,抹灰工程量节约50%,节水40%以上,节电10%以上,耗材节约40%,施工现场垃圾减少80%,施工周期缩短50%以上。


  (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是什么?


  答: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近期发展阶段,大力推广配式混凝土建筑,鼓励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采用围护墙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解决外墙外保温使用年限及开裂漏水防火的相关问题,实现外墙外保温与建筑同寿命,进一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三)《若干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若干政策措施》适用于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应在设计阶段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计算装配率,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或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127-2018)的有关规定。通过预评价的建筑项目,才可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四)办理商品房预售需要哪些条件?


  答: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提供以下资料:1.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2.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说明。3.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4.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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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青政办发[20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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