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财企[2020]61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20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更好地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掌握202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30号)规定,现将编报本市202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补充指标表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的“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一级企业(单位)填报,“企业股权结构表”(财企补02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境外投资情况表”(财企补03表)由境外企业分户填报,“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4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财企补05表)由2020年收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中央一级企业填报,“主要分析指标表”(财企补06表)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情况表”(国资收益01表)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情况表”(国资收益02表)由2020年度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一级企业)填报。


  三、本套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为境内外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四、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基础上,依据现行的会计法等法规制度,编制《202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编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所属金融性质的企业,在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之外,还要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二)企业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的境外企业,应按照本套报表格式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国有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分户填报和录入。


  六、厂办大集体的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及本市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七、各区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决算上报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汇总(合并)。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2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同时,应按“上海财政”网站下载的报表软件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件,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合理准确。为便于区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报表负责人,本市在软件的封面代码表内增设:报表填报联系人手机和e-mail地址,提请企业进行报备。


  2.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2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电子数据报送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经区财政部门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将予以退回,企业自行改正后重新上报。具体上报时间在不影响上报市级财政规定的会审时间内由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确定。


  (二)各区财政部门


  1.各区财政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控股的金融、事业、基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于2021年4月1日至4月10日间,报送市财政局。上报内容包括:(1)2020年度的汇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决算报表主附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汇总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和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电子文档。


  财政部门在审核企业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企业自行修改。


  2.市财政局在验审、汇总区财政上报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漏的,将通过各区财政退回企业修改,区财政审核无误后重新上报。


  3.各区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汇总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风险管控等情况及相关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总结。财务情况说明书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随年报一并报送。


  八、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企业2020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相关软件可登录“上海财政”网站,在“网上办事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特此通知。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54679568—13133


  软件联系电话:54679568—13095、13123


  上海财政网地址:http://czj.sh.gov.cn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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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沪财企[2020]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税[2020]383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各市(不含大连)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不含大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城市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要求,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两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含委托审批单位,下同)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原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后,通过税务部门征缴入库。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收入分成及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做好历史征管数据和资料清理,并妥善保管,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确提供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摸清近三年缴费人信息、收入规模、预算级次等费源情况,支持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六、缴费人应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载有缴费金额的缴纳通知书(见附件1、2),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的期限内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务部门收款后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七、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并做好会统核算工作。


  八、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预算科目编码分别为“103044609”“103042401”,预算科目名称分别为“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预算级次为中央10%、地方9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预算级次为省10%、地方90%。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款国库为项目所在地国库名称。


  九、划转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退费工作继续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划转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机关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十、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职责即时向同级税务机关传递项目及缴费人等信息,税务部门应将入库信息于入库次月10日前传递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现征管信息的及时共享。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办事缴费流程,以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为载体,“网上、掌上、自助、实体”多种缴费渠道紧密结合,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积极推动全省通办、同城通办、一站式服务、一窗通办,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十二、2020年12月31日前,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完成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


  十三、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业务操作流程按照《辽宁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业务操作手册》(见附件3)、《辽宁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业务操作手册》(见附件4)办理。


  十四、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pdf


  2.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pdf


  3.辽宁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业务操作手册.pdf


  4.辽宁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业务操作手册.pdf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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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3
文号:辽财税[2020]3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1]2号 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四条 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二)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三)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6%给予补助。


  第五条 补助流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负责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


  (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单独报送补助申请并附企业项目研发证明、核心技术以及主要产品说明等材料。


  (三)审核上报。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定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基础信息情况由所在市审核并汇总上报,省科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补助金额。


  (四)补助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安排补助资金,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八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鼓励各市结合自身财力,制定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一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原《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点高新技术领域


  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提出我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体如下:


  一、软件


  1.基础软件


  服务器/客户端操作系统;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生命周期的开发、测试、运行、运维等支撑技术,以及各种接口软件和工具包/组、软件生成、软件封装、软件系统管理、软件定义网络、虚拟化软件、云服务等支撑技术;中间件软件开发技术等。


  2.嵌入式软件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嵌入式网络技术;嵌入式软件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生成技术;嵌入式专用资源管理技术;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设计技术;嵌入式设备间互联技术;嵌入式应用软件开发技术等。


  3.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工程管理软件


  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支撑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工具支撑技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软件;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相关软件;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执行制造系统(MES)技术等。


  4.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中文、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的识别、处理、编码转换与翻译技术;语音识别与合成技术;文字手写/语音应用技术;多语种应用支撑技术;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字库管理技术;支撑古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研究的相关技术;支撑书法及绘画研究的相关技术;语言、音乐和电声信号的处理技术;支撑文物器物、文物建筑研究的相关技术;支撑文物基础资源的信息采集、转换、记录、保存的相关技术等。


  5.图形和图像处理软件


  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软件;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软件;多通道用户界面技术;静态图像、动态图像、视频图像及影视画面的处理技术;人机交互技术;裸眼3D内容制作技术;3D图像处理技术;3D模型原创性鉴定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技术;虚拟现实与现实增强技术;复杂公式图表智能识别转换技术;位图矢量化技术和工程文件智能化分层管理技术;实现2D动画和3D动画的自主切换和交互技术等。


  6.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


  网络环境下多系统运行的GIS软件平台构建技术;组件式和可移动应用的GIS软件包技术;基于3D和动态多维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构建技术;面向地理信息系统(GIS)的空间数据库构建技术;电子通用地图构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行业应用技术等。


  7.电子商务软件


  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平台构建技术;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事务处理、支付服务等支撑与应用技术;行业电子商务、基于云计算的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支撑与协同应用技术等。


  8.电子政务软件


  电子政务资源、环境、服务体系构建技术;电子政务流程管理技术;电子政务信息交换与共享技术;电子政务决策支持技术等。


  9.企业管理软件


  企业资源计划(ERP)软件;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的商业智能(BI)软件;基于RFID和GPS应用的现代物流管理软件;企业集群协同的供应链管理(SCM)软件;基于大数据和知识管理的客户关系管理(CRM)软件;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企业资源协同管理技术;跨企业/跨区域供应链/物流管理技术;个性化服务应用技术;商业智能技术等。


  10.物联网应用软件


  基于通信网络和无线传感网络的物联网支撑平台构建技术;基于先进条码自动识别、射频标签、多种传感信息的智能化信息处理技术;物联网海量信息存储与处理技术;物联网行业应用技术等。


  11.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


  虚拟化软件;分布式架构和数据管理软件;虚拟计算资源调度与管理软件;云计算环境下的流程管理与控制软件;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信息采集、分类、处理、分析、个性化推送软件;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大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分析和应用软件;人工智能技术等。


  12.Web服务与集成软件


  Web服务发现软件;Web服务质量软件;Web服务组合与匹配软件;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软件;服务总线软件;异构信息集成软件;工作流软件;业务流程管理与集成软件;集成平台软件等。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集成电路辅助设计技术;集成电路器件模型、参数提取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和工艺设计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新型通用与专用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集成电路设备技术;高端通用集成电路芯片CPU、DSP等设计技术;面向整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用于新一代移动通信和新型移动终端、数字电视、无线局域网的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小外形封装(SOP)、塑料方块平面封装(PQFP)、有引线塑封芯片载体(PLCC)等高密度塑封技术;新型封装技术;电荷耦合元件(CCD)/微机电系统(MEMS)特种器件封装工艺技术等。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


  集成电路测试技术;芯片设计分析与验证测试技术,以及测试自动连接技术等。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工艺技术


  MOS工艺技术、CMOS工艺技术、双极工艺技术、BiCMOS工艺技术、HKMG工艺技术、FinFET工艺技术,以及各种与CMOS兼容的SoC工艺技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GeSi/SoI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CCD图像传感器工艺技术;MEMS集成器件工艺技术;高压集成器件工艺技术等。


  6.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


  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超高速半导体激光器、调制器等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高速PIN和APD模块、阵列探测器、光发射及接收模块、非线性光电器件等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平面波导器件(PLC)液晶器件和微电子机械系统(MEMS)器件的设计、制造与工艺技术等。


  三、医药生物技术


  1.新型疫苗


  新型高效基因工程疫苗、联合疫苗、减毒活疫苗研发技术;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治疗性疫苗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新型细胞基质、培养基以及大规模培养生产的装备开发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的新型佐剂、新型表达载体/菌(细胞)株开发技术;疫苗的新型评估技术、稳定和递送技术;针对突发传染病的疫苗快速制备和生产技术;其他基于新机理的新型疫苗技术。


  2.生物治疗技术和基因工程药物


  基因治疗技术;基因工程药物和基因治疗药物技术;基因治疗药物的输送系统技术;重组蛋白、靶向药物、人源化及人源性抗体药物制剂研制技术;单克隆抗体规模化制备集成技术和工艺;新型免疫治疗技术;新型细胞治疗技术;疾病治疗的干细胞技术;小RNA药物开发技术;降低免疫原性的多肽的新修饰技术;ADC抗体偶联药物研制及工程细胞株建库技术等。


  3.快速生物检测技术


  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快速早期检测与诊断技术;新型基因扩增(PCR)诊断试剂及检测试剂盒制备技术;新一代测序技术与仪器开发技术;生物芯片技术等。


  4.生物大分子类药物研发技术


  蛋白及多肽药物研究与产业化技术;细胞因子多肽药物开发技术;核酸及糖类药物研究与产业化技术等。


  5.天然药物生物合成制备技术


  生物资源与中药资源的动植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基因工程与生物法生产濒危、名贵、紧缺药用原料技术;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制备、分离提取及纯化技术等。


  6.生物分离介质、试剂、装置及相关检测技术


  专用高纯度、自动化、程序化、连续高效的装置、介质和生物试剂研制技术;新型专用高效分离介质及装置、新型高效膜分离组件及装置、新型发酵技术与装置开发技术;生物反应和生物分离的过程集成技术与在线检测技术等。


  四、氢能


  天然气制氢技术,化工、冶金副产煤气制氢技术,低成本电解水制氢技术,生物质制氢、微生物制氢技术,金属贮氢、高压容器贮氢、化合物贮氢技术,氢加注设备和加氢站技术,超高纯度氢的制备技术,以氢为燃料的发动机与发电系统关键技术等。


  五、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


  1.高性能绿色电池(组)技术


  高性能绿色电池(组)技术;其它新型高性能绿色电池技术;先进绿色电池材料制造工艺与生产技术等。


  2.新型动力电池(组)与储能电池技术


  动力电池(组)技术;新型高性能炭铅动力电池(组)技术;液流储能电池技术;电池管理系统技术;动力与储能电池高性价比关键材料技术等。


  3.燃料电池技术


  燃料电池催化剂技术;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技术;去质子膜燃料电池技术;直接醇类燃料电池技术;微型化燃料电池技术;中低温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技术;微生物燃料电池技术;光催化-燃料电池联用技术;燃料电池管理及工程技术等。


  4.超级电容器与热电转换技术


  新型高比能、高功率超级电容器技术,高性价比超级电容器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热电材料及热电转换技术等。


  六、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1.现场总线与工业以太网技术


  符合国际、国内主流技术标准的现场总线技术;符合IEEE802.3国际标准的工业以太网技术等。


  2.嵌入式系统技术


  基于DSP、FPGA、CPLD、ARM等嵌入式芯片的各种高性能控制与传感器系统关键技术;用于流程工业的高性能测控系统、智能型执行器、智能仪表技术等。


  3.新一代工业控制计算机技术


  以Compact PCI、PXI、ATCA、PCI Express、PXI Express等总线技术为核心,可使用多种操作系统和图形编程语言,具有丰富的外部接口和“即插即用”功能,可构成安全性高、容错能力强的新一代高可用工业控制计算机的关键技术等。


  4.制造执行系统(MES)技术


  面向机械制造、汽车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制品制造、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制造执行系统技术等。


  *不具有通用性的应用软件除外。


  5.工业生产过程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


  基于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面向连续生产过程、离散生产过程或混合生产过程的多功能组态软件、仿真技术与软件、具有冗余容错功能的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等。


  七、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


  1.高档数控装备与数控加工技术


  高档数控系统、精密伺服驱动系统等高档数控设备关键功能部件及配套零部件技术;超精密数控机床、超高速数控机床、大型精密数控机床、多轴联动加工中心、高效精密立卧式加工中心、超硬材料特种加工机床等高端数控装备技术;高档数控装备关键功能部件和整机性能测试实验技术;大型特殊部件精密加工技术;兵器设计与制造先进技术等。


  *低端数控及应用系统除外。


  2.机器人


  机器人伺服驱动系统、高精度减速器与绝对值编码器、开放式机器人控制器、视觉系统等工业机器人关键部件技术;先进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生产线技术;先进服务机器人及自动化生产线技术。


  *四自由度以下的低端机器人系统除外。


  3.智能装备驱动控制技术


  高压、高频、大容量电力电子器件技术;智能型电力电子模块技术;大功率变频技术与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高效节能传动技术与应用系统技术;用于各类专用装备的特种电机及其控制技术。


  *采用通用电机的普通调速系统除外。


  4.特种加工技术


  激光器、大功率等离子束发生器、超高硬度刀具等特殊加工装备单元技术;激光加工技术;面向精密加工和特殊材料加工的特种加工技术;柔性印刷设备技术等。


  5.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相关技术


  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关键装备与制造技术;新型及专用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6.增材制造技术


  基于三维数字化设计、自动化控制、材料快速堆积成形工艺的增材制造技术等。


  7.高端装备再制造技术


  盾构机/TBM再制造技术;航空发动机关键件再制造技术;其他高端装备再制造技术。


  八、关键新材料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重点支持的关键新材料具体领域。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16年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相继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59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提出省市县联动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项政策的实施,对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对鲁科字〔2019〕91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主要变化


  (一)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为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确定性,在《实施办法》中,除对满足知识产权、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条件的企业按固定比例补助外,对其他企业将视财政年度预算情况,设基准补助比例,实现总额控制。


  (二)聚焦科技型企业。为引导科技型企业群体高质量发展,将政策支持对象调整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优化了补助条件。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由3%、5%调整为4%、6%,更加体现政策对高研发投入企业进行支持的导向作用。


  (四)突出创新成果产出和重点支持领域。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持续产出创新成果,将知识产权产出、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等条件作为研发投入补助标准设定的重要依据;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五)调整了省市县联合补助方式。改变以往省市县联合补助方式,采用省级补助。鼓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实现省级财政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提高政策落实效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13条,主要内容有:


  (一)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应为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并且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强调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明确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上述一定比例指: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三)补助流程与资金拨付。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省科技厅依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测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研发补助额度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各市科技局参考反馈的相关信息组织企业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省科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补助金额。对拟补助对象公示后,省科技厅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及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省科技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明确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补助资金,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明确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六)解释权和有效期。明确《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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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1
文号:鲁科字[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现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01-01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云南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作了强调,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公告》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了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及税率作了强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五条对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问题作了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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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税发[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长期发展历史中积累起来的精神成果,是维系国家和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命脉和人民的精神家园。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建设,采取有力举措,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省委、省政府作出系列部署,在十三五时期,我省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将“建成文化强国”纳入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并围绕“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作出重要部署。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对“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提升陕西文化影响力”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目标建议和工作部署,这些都为我们在“十四五”时期做好税收工作支持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坚定“四个自信”,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加快文化强省建设对实现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奋斗目标的重大意义,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凝心聚力,埋头苦干,更加有力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加高效地支持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落细政策,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文化资源和产业优势,切实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针对发展的突出问题,找准税收政策和服务的切入点、着力点,进一步落实落细相关的税收支持政策。对转制文化企业,要推行名单式管理,夯实主管税务机关和管理员责任,点对点开展管家式服务,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对我省鼓励类文化产业要依法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类文化企业要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抢抓机遇,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支持包括民营文化企业在内的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持续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便于政策宣传和落实,省局对现行有效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整理成《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以下简称《政策汇编》),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意见>和<清单>的通知》(陕税发[2020]93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改进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支持文化产业和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内容较多,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政策汇编》和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知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做到心中有数。充分用好现行有效的税收宣传渠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开展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和办税辅导,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服务。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巩固“最多跑一次”成果,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办税缴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行“多证合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办”“一网办”等,高度关注文化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支持“走出去”文化企业发展,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努力为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支持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融入日常工作常抓常新、常抓常进,要确保各项举措执行不减力度,落实不打折扣,要同步开展政策评估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各地在支持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中,有好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月5日


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摘录)


  九、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32.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开展以劳动创造幸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33.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全面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现实题材创作生产,不断推出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的文艺精品。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做强新型主流媒体,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加强国家重大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建设,推进国家版本馆、国家文献储备库、智慧广电等工程。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建设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筹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34.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规范发展文化产业园区,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以讲好中国故事为着力点,创新推进国际传播,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


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摘录)


  十、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提升陕西文化影响力


  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十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宣传,持续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新型特色智库建设。大力弘扬延安精神,扎实做好延安精神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深入领会其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时代意义,用以滋养初心、淬炼灵魂。积极传承“西迁精神”,激发全社会的爱国主义情怀,坚定听党指挥跟党走的信念。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化“厚德陕西”、“诚信陕西”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建文明和谐清朗网络空间。


  (四十三)守护好精神标识和文化遗存。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文化,深入开展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建设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打造国家重点红色旅游区。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黄帝陵、延安宝塔、秦岭等中华文明、中国革命、中华地理标识保护。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力度,深入推进文明中国考古探源重大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等改造提升,加强汉长安城、周原、石峁等大遗址保护展示,建设长城、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等文化标志性工程,守护好兵马俑、大雁塔等世界文化遗产,加强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本体周边环境治理。实施传统工艺美术振兴计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十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实施文艺精品战略,引导激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抓好重大历史节点和现实题材创作,做大做强“文学陕军”、“西部影视”等文化品牌。加强文艺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文化名家。改造升级图书馆、文化馆、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和适用性。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加强智慧广电和应急广播系统集成建设,推进省市县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支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持续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精彩圆满办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全国第十一届残运会暨第八届特奥会。


  (四十五)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管理体制和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加快发展以文化创意为主的新型文化业态,做大做强影视制作、出版发行、演艺娱乐、动漫游戏等主导产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与科技、金融有机结合,加快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打响区域文化产业带、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品牌,打造传承中华文化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和万亿级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一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街区。深化国际人文交流合作,做强“国风秦韵”、“丝绸之路万里行”和文物外展等外宣品牌,提升文化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陕西省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转制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税率为9%。


  (二)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4.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5.个人转让著作权。


  (四)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五)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文化企业科技创新


  (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使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资产重组增值税减免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契税减免规定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8.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资产重组土地增值税减税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支持科教文体和公益事业发展


  (一)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4.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5.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6.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7.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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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5
文号:陕税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医保发[2020]119号 江苏省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着力推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扩大覆盖面,丰富产品供给,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下同)有效衔接互补,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本指导意见中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由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自负盈亏,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开展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自愿参保。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群众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扩大参保覆盖面。


  ——坚持衔接互补,梯次减负。补充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衔接,重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不充分的部分,提升重特大疾病保障的精准性,满足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发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公益导向,保本微利。将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建立商业化运作、保本微利为运营导向的市场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加强保险精算平衡,注重可持续发展。


  三、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一)推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扩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根据用人单位承受能力、员工队伍结构等合理设定筹资和待遇保障水平,主要解决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重点向重特大疾病倾斜,并兼顾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更好保障职工权益。


  (二)落实税收优惠措施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健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行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对已经由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经办。医疗保障部门也可以探索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供支持。


  四、积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明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


  1.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将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2.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不得设立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免除责任条款。


  (二)引导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精准供给


  1.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和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要求,结合地区参保人员总量结构和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计多元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的产品,如个人普惠型、重大疾病专属型以及满足多层次多元化需求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鼓励开发适应广大老龄群体需要和支付能力的产品,丰富产品类型并精准供给,满足不同群体需求。


  2.商业保险公司在精算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保费(产品价格),可根据不同的保障水平设定多档可选的缴费档次,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根据年度保费收支、赔付率等运营情况,建立产品价格及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3.商业保险公司也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开发设计不同保障水平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用人单位购买,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协商设计定制化、个性化的产品。


  (三)加强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协同支持


  1.以省或设区市为单位,发挥规模化集约化的优势,支持优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推广。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报,鼓励采取联保共保的方式,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品牌信誉、风险控制能力、产品价格以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情况等因素,评估优选符合条件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纳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供群众自愿购买。对性价比高、保障水平优的产品可加强省、市联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支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参保比例。


  2.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用于个人或其参加本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或居民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3.省及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纳入推广的相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设计指导,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性和合理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推动在商业保险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江苏医保云”APP全面实施“线上参保”。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升参保人员服务体验。


  (四)加强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监管


  1.按照《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要加强风险预警,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承保、保全、理赔、咨询、纠纷处理等行为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


  2.商业保险公司要主动向医疗保障、银保监部门报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保费筹集、运行效率、赔付情况、待遇保障以及保费结余等运营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监督。要合理控制营销推广费用,承保理赔等主要服务环节应依托自有网点开展运营。


  3.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完善以保障水平、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对出现保障水平不高、赔付率过低、赔付不及时、群众投诉多、满意度不高等情况的产品及时予以退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和银保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各自职能,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多层次医疗保障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医疗保障部门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做好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设计,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发展,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财政部门要对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银保监部门要与医疗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要落实好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精算,设计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吸引群众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保障、银保监部门以及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补充医疗保险和多层次医疗保障的宣传,引导参保人员树立健康责任意识和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通过各方努力,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的多重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十问


  一、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总体目标?


  答: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着力推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扩大覆盖面,丰富产品供给,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互补,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指导意见》中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指哪些?


  答:《指导意见》中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由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自负盈亏,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为什么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答: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稳步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85%和70%左右。但是基于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定位,当参保人员在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特别是自费医疗费用较多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不仅仅局限于医保对医疗费用的补偿功能,对医疗质量和服务体验的要求以及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也日益增强。因此,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更好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另一方面,可满足不同群体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全社会应大力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强化个人健康责任,树立自愿参保意识。


  四、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方的定位是什么?


  答:一是政府部门发挥引导作用,二是市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三是用人单位、群众自愿参加。


  五、请介绍一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来源?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六、政府引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要求?


  答: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将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同时,不得设置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不得设立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免除责任条款。


  七、政府部门对引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经评估优选符合条件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纳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供群众自愿购买。对性价比高、保障水平优的产品可加强省、市联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支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参保比例。二是省及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纳入推广的相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设计指导,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性和合理性。三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推动在商业保险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江苏医保云”APP全面实施“线上参保”。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升参保人员服务体验。


  八、鼓励群众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面有什么措施?


  答:一是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个人或其参加本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二是职工或居民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具体扣除限额2400元/年)。


  九、政府部门对商业保险公司运营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商业保险公司要主动向医疗保障、银保监部门报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保费筹集、运行效率、赔付情况、待遇保障以及保费结余等运营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十、对市场反响不好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监管措施?


  答: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完善以保障水平、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对出现保障水平不高、赔付率过低、赔付不及时、群众投诉多、满意度不高等情况的产品及时予以退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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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苏医保发[2020]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提醒

  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税务机关进一步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将企业所得税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扩展到预缴环节,通过“非接触”方式帮助纳税人扫描涉税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


  一、体检服务知多少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纳税人税收优惠的享受金额、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


  二、服务对象全覆盖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对象为网上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三、提示流程无变化


  为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功能的使用体验,税务机关秉承操作简便、扫描精准的原则设计风险扫描流程,风险扫描“一触即发”。风险扫描前,纳税人需要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企业所得季度预缴申报表后,选择“政策风险体检”,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将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推送给纳税人。


  四、提示结果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功能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预缴申报阶段性体检报告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针对系统推送的体检报告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进行申报数据调整,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完成体检报告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政策风险体检”进行扫描确认,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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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7批次28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聚焦稳企扩岗保就业,持续落实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征免征企业社保费等优惠政策,实施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以及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等税费优惠政策。聚焦兜底线保民生,落实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政策、扶贫捐赠政策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聚焦激发活力稳外贸,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等出口退税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大力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业务,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范围,支持出口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担当作为用好税权。在深入落实“广东税务10条”“稳就业保就业9条”“稳外贸8条”等一系列减负措施基础上,持续出台更多有针对性的税费帮扶措施,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让市场主体更有获得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坚持“点对点精准推送”和“百分百覆盖”相结合,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解读材料,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推进问需问计于企常态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知晓政策、充分享受红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加强减税降费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实现适用对象“标签化”、落实情况“可视化”、退税退费“指尖办”,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持续做好有针对性的税收经济分析,加强政策效应分析,跟踪评估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和“回头看”,完善“事前宣传辅导—事中密切跟踪—事后分析问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数量、时限、效果、覆盖面等要素全面符合要求。(省税务局负责)


  (六)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提供“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优惠”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加强广东省增值税留抵退税全流程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畅通电子化和无纸化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做好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在我省的试点推广工作。丰富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渠道申报途径。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大幅精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通过跨部门数据综合运用,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进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确保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提速到5个工作日内。(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九)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省税务局负责)


  (十)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集中力量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表证单书,提速发票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税后流程,丰富劳动力税费缴纳形式。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推进部分税费“一次报”、纳税申报“一键办”、企业开办“一网通”、不动产登记“一网办”、网上更正申报全覆盖。制定发布我省“财税衔接”数据转换统一接口标准,扩大“财税衔接”使用群体。2020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10小时以内;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房屋网签合同备案、个人户籍、医保登记缴费等信息实时共享,便利办税缴费。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等制度措施,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做到政策“码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上可行”。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等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中,结合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自贸区建设工作,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相关文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实施“行业+特定类型”“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服务和管理,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省税务局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四)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争取纳入国家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地区,2020年年底前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根据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根据税务总局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协助做好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财政、档案等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电子文件管理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社工及志愿者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六)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若干措施要求,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省税务局负责)


  (十七)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常态化“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搞大面积、撒网式、全行业风险管理推送和检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健全涉税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加强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对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退税的“假出口”、骗取税收优惠的“假申报”紧盯不放,全力净化税收经济环境。(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息共享。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动态提醒和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提炼改革创新经验,加强改革成果推广,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我省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中的创新举措,展现改革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聚焦信访、舆情、12366热线、12345热线等渠道收到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梳理分类和对症下药,从源头破解困扰纳税缴费便利化的制度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定期研究部署、及时总结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档案局

广东省密码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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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5
文号:粤税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科联发[2021]1号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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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8
文号:云科联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办理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已开始受理“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并将于3月30日结束。如您涉及该项业务,请尽快办理申请手续。


  同时,为避免造成人员聚集,我局已开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网上申请业务,建议您采用“非接触”方式,在网上申请办理该业务。


  一、入库日期为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您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入库日期为2018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月1日(含)和2020年度(不含个人所得税)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您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请您提交申请时务必核对银行帐户是否正确,避免给办理后续业务带来不便。如您需要变更接受支付手续费的银行账户,请先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报告”模块完成银行账户修改,再办理手续费申请业务。


  四、如您已经申请支付手续费但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继续退付。请勿重复提交申请。


  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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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21]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2020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市场主体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免税力度,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年中,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将免征“两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年底。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仍比较严峻,小微企业承受风险能力较弱,为更好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税”政策再次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执行口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办理流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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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6
文号:鲁财税[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发[202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好发挥全市各综合保税区在上海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我市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产业转型升级


  (一)优化功能定位。明确全市各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加强各综合保税区与各综合保税区所在区(以下简称“所在区”)主导产业联动,服务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支持各综合保税区结合自身优势发展特色细分产业,形成错位发展、良性竞争的发展局面。鼓励综合保税区建立特色产业目录,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二)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充分利用市、区两级政府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推动综合保税区内重大项目引进、存量资源改造和盘活、重要功能平台打造以及重大创新试点等。(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强化用地保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保持综合保税区用地规模和性质的稳定,保障综合保税区内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对综合保税区内工业用地出让有50年期需求的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鼓励综合保税区采用产业用地标准化出让方式供地,明确产业绩效准入要求,形成标准化出让信息并提前公告。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多用途土地混合利用试点,提高区内产业用地绩效。(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四)盘活存量资源。鼓励综合保税区探索存量建设项目深度开发利用的市场化机制。对综合保税区内已批未建的土地,督促指导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优化项目方案、加快开发建设,严格闲置土地处置。鼓励园区平台发挥市场主体优势,试点“优质物业换低效用地”等市场化回购和退出方式盘活低效产业用地。引导企业通过节余土地转让、节余房屋转租等市场化方式自主退出低效用地,对引入优质产业项目的企业可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所在区政府、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市财政局)


  (五)强化能耗等指标保障。所在区政府应对区内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给予保障,优质重大项目且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所在区难以全部平衡的,可提请市级层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


  (六)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环境、水资源、地质灾害等综合性区域评估,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单独开展相关评估评审。允许按照区域实施综合保税区绿地率总量平衡。(责任单位: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


  (七)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探索将张江跨境科创监管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覆盖到各综合保税区,服务功能扩展到耗材、样品、试剂等类别。支持保税研发企业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允许企业按照实际研发情况办理报核手续,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进一步创新研发物资便利化通关监管新模式。(责任单位:上海海关、上海科创办)


  (八)加快发展全球维修业务。结合本市实际,积极向国家争取将更多产品纳入保税维修产品目录、适时调整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积极探索扩大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维修业务的产品范围,支持综合保税区向国家申请开展特色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


  (九)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加大对区内企业开展AEO认证培训培育,对新申请AEO认证企业加快认证进度。探索给予高级认证企业先进区后报关、预检验、分送集报、属地查验等更多便利,提升政策获得感。高级认证企业按规定需提供担保的,允许采用企业信用担保方式。(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二、更好发挥内外贸一体化战略链接作用


  (一)优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区内有需求的企业申请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市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争取恢复并完善试点退出机制,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变化,确定政策试点期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二)支持加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在综合保税区内叠加关税保证保险、暂免征收缓税利息、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等政策,支持企业同时开展内外贸业务。将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扩大到一般消费品和工业品。对“同线同标同质”产品给予相关认证便利。加大“同线同标同质”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为出口转内销的企业提供品牌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市财政局)


  (三)支持有条件企业打造全球分拨中心。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内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同仓存储和集拼分拨,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将国内非保货物与保税货物进行转换时给予相关手续办理便利。促进海关监管系统与辅助服务系统数据对接,便利企业不同账册互转互通。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多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监管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支持海关监管机构为综合保税区内的国际分拨货物开具《未再加工证明书》。(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四)积极探索信息化监管模式。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和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与海关监管机构合作,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一体化监管、区内区外全产业链保税监管,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灵活生产的需要。(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五)支持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临港新片区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更多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依托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简化贸易监管流程,提高国际分拨及配送中心、销售及服务中心、中转集拼中心等业务便利度。支持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与临港新片区以监管联动支撑企业业务创新,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保税研发设计、保税加工和制造、高端检测维修业务,探索发展高端智能绿色再制造等特色功能。推动金融与贸易和制造业联动发展,借助本外币一体化等金融支持政策,强化金融资源服务离岸大宗商品市场的功能,加快发展离岸贸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跨境电商、高端消费品保税展示交易等。(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六)推动长三角综合保税区联动发展。深入推进实施保税货物跨区流转的便利化措施,加强长三角综合保税区在原产地全链条管理、转口证明和未再加工证明开具、完善海关归类申报争议协调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合作,积极探索推动长三角综合保税区物流监管、查验标准和保税监管一体化,促进长三角综合保税区协同联动发展。(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三、强化综合保税区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加强对综合保税区设立、建设和退出的统筹规划。支持各综合保税区进一步突出主业、突出特色、突出功能、突出效能。对综合保税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所在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对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的责任,将综合保税区发展纳入所在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引导符合综合保税区功能定位的优质项目向综合保税区集聚发展。强化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行管理责任,确保区内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运行正常,开展精准招商,及时了解企业发展诉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支持所在区政府向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进一步下放区域内管理审批权限。(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三)加强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出口信用保险、进口信贷、出口信贷和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服务向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担保公司和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开展合作,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支持方式,进一步服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健康发展需要。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要积极搭建平台,加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内企业的对接,满足区内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四)优化营商环境。所在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支持综合保税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综合监管、完善周边交通和必要的生活配套等设施。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要设立区内企业一站式服务受理点,明确企业服务专员。本市各职能部门应保持涉综合保税区政策和操作标准的稳定性、一致性,制定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为企业预留至少三十日的施行准备期。(责任单位:所在区政府、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市有关职能部门)


  (五)加强绩效评估。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送〈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函》的评估要求,围绕提升规模和质量效益、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增强辐射服务能级和加快业态创新水平等开展各项工作。对评估结果位居A类的区域,优先试点创新举措;对评估结果低于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的区域,其所在区政府要作出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报分管市领导,对两年内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进行约谈;对设立5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在全国和东部地区评估结果为C类且全国排名后5位的区域,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要求启动退出程序。(责任单位: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所在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上海海关)


  (六)复制推广经验。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高端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销售服务等领域的创新经验率先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和综合监管方面的措施率先在综合保税区内复制。市有关部门新推出的贸易便利化试点等措施优先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支持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管理模式创新。积极借鉴全国其他综合保税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升本市综合保税区发展水平。对各综合保税区具有自身特色的政策试点和管理创新,及时予以总结推广,带动本市其他综合保税区加快发展,并为国家完善综合保税区管理、推进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积累经验。(责任单位:市相关部门、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


  外高桥保税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相关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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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6
文号:沪府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政办规发[202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灵活就业是指与标准用工相对应的一种就业形式,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补充,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的原则,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地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一)鼓励和支持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各种灵活就业形态发展,允许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采用非全日制、阶段性合同、劳动者个人承揽、服务外包等多渠道灵活用工,完善网约车、外卖送货、网络销售等“互联网+劳务”新就业平台用工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合理设置便民服务摊点,规范农副产品进城营销渠道,解决更多劳动者就业问题。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住所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电(微)商经营,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返乡创业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宁夏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支持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鼓励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力度,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发展壮大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做大做强社会工作者就业平台。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等重点群体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大力推动我区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全力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推动各类技术深度融合。加快提升产业基础共性和通用服务能力,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支持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快递(外卖)服务和网络平台物流货运,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积极引导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灵活就业政策环境


  (五)做好审批管理服务。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建设“一网通办”“证照分离”工作平台,上线运行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探索推进“证照联办”改革,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次性办结”。在农贸市场特定区域、便民服务点、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内从事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及提供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便民劳务活动的,无须办理营业执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整合社区服务功能,加快推进社区“一室八中心”建设,为社区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搭建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七)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新职业的意见建议,动态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依据国家新职业标准,及时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完善统计监测制度,逐步建立月度调查失业率统计公布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开展针对性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有条件的城市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十)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筹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全面落实各项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激励督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发展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强化舆论引导,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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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6
文号:宁政办规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中法[2021]1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处置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区税务局:


  现将市法院与市税务局就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会商后形成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迅速传达学习,并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处置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好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企业破产税收债权申报


  (一)清查核对税收债权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如无法确定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税务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区县级税务机关如非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日内将申报债权通知转至主管税务机关或武汉市税务局。管理人不应重复、多头发出申报债权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依法清查、核实企业在武汉市范围内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税务机关掌握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及罚款。


  (二)依法申报税收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三)登记确认税收债权


  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税款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申报时间、联系方式等事项,对申报的税款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管理人核对后对税收债权仍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如管理人知.悉、掌握债务人企业存在有税务机关不掌握的欠缴税款、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也应告知税务机关。管理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申报无法达成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二、规范企业破产征管服务流程


  (一)信息查询及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税收信息查询、税收政策咨询的服务和便利。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税务机关同时提供税务注销线上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二)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债务人企业账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状态期间的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办理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处理事项。


  (三)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


  (四)发票领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管理人应持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在有关事项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


  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六)税款入库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七)破产清算后的税务注销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三、支持企业破产重整


  (一)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二)纳税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修复后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相关银行推送。


  四、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


  (一)破产清算事项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破产重整及和解事项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破产处置中的其他事项


  (一)税务检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二)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强制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三)管理责任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武中法[201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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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6
文号:武中法[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政办发[2021]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西安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西安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区县、开发区招商引资树立“全市一盘棋”思路,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规范财政利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跨区县迁移是指由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管辖的正常状态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跨区县、开发区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划出区是指纳税人迁移前主管税务局所在区县、开发区;划入区是指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纳税人迁移后主管税务局所在区县、开发区(迁移的纳税人属于共建园区税收划转范围的,划入区为分享收入的所有区县、开发区)。


  第四条 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和税收任务调整事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现行财政体制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第二章 纳税人迁移


  第五条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发生跨区县、开发区变动,同时办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照变更,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县迁移业务。


  第六条 对纳税人依法依规跨区县正常迁移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拒绝纳税人依法提出的迁移申请。对无未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的,划出区税务局应即时办理。


  第七条 划出区税务局在办理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前,应当按规定缴销纳税人发票,结清应纳税费、滞纳金、罚款,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收回相关税务证件。


  第三章 财税利益调整办法


  第八条 财税利益调整标准:


  纳税人迁移前一年度在划出区缴纳的地方口径税收收入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纳入财税利益调整范围。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核定划入区和划出区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包括财税收入基数和财力保障基数。


  财税收入基数按照纳税人迁移前三年缴纳的税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年度平均数核定,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核定。市税务局根据财税收入基数调整划入区和划出区税务机关的收入指标,市财政局根据财税收入基数调整划入区和划出区的财政收入指标。


  根据核定的财税收入基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财力分配办法,分别核定划入区财力上解基数和划出区财力保障基数,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财力保障基数一定五年,从纳税人迁移当年算起,第六年起取消。


  第十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迁移的,当年纳税人迁移前已缴入划出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仍作为划出区当年的财政收入。迁移变更手续办理完结次月起缴入划入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作为划入区当年的财政收入。核定当年财税利益基数时,相应扣除这部分收入。


  第十一条 财税利益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人迁移后,由划出区财政局填制《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同级税务局公章,送市级财税部门审核并分别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二)市级财税部门收到区县上报的《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核定划入、划出区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并分别发文予以明确。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发生跨区县迁移后,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实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外,凡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办理跨区县迁移业务,划出区、划入区对纳税人税务管辖关系有异议的,由划出区财政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核实后做出裁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迁移行为发生前享受中央、省级、市级税收返还政策的,财力保障基数按剔除税收返还后的收入来核定。纳税人迁移行为发生后享受新的中央、省级、市级税收返还政策的,原核定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不再调整。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纳税人办理跨区县迁移,并享受划入区违规制定的与纳税人税收直接挂钩的税收返还、财政扶持或行政审批等政策,但实际住所、经营地点并未发生相应迁移的,均被认定为非正常迁移。市财政局将对划入区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一)按划入区返还给纳税人资金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


  (二)按纳税人在划入区缴纳税收数额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相应补助划出区。


  第十六条 企业总部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点办厂的财税利益调整问题,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纳税人迁移前后税收征管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现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中央、省级、市级重大财税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再做相应调整,原已核定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纳入财政体制调整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纳税人已经迁移但未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按原办法办理了财税利益调整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原《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市政办发[2013]82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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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西安市政办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月7日




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见附件)。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消费税纳税人应在当期《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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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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