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府办[202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55号),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在浦东新区率先对首批31个行业试点“一业一证”改革,建立“一证准营”的行业综合许可制度,配套建立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深化告知承诺制等改革创新,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


  2021年3月底前,推动仅涉及地方事权的25个试点行业落地发证,研究在更大区域范围推广改革试点经验;2021年6月底前,推动涉及国家事权的6个试点行业落地发证;2021年底前,推动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探索智能审批模式等试点任务全面实施,积极争取在浦东新区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行业范围。


  二、主要任务


  (一)对首批31个试点行业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


  1.明确行业管理责任部门。对纳入改革试点的首批31个行业,逐一明确行业管理的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由浦东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推进改革,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业务指导、对上协调、事权下放、系统对接等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推动事权下放承接到位。2021年2月底前,推动改革试点行业涉及的市级事权下放承接到位;2021年6月底前,协调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浦东新区受理、发证的事权承接到位,逐项研究做好业务流程重构、信息系统对接、窗口人员安排等具体落实工作。(牵头单位:市有关部门。配合单位:浦东新区政府)


  3.制定改革实施细则。组织制定各试点行业“一业一证”改革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厘清审前服务、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验等基本程序环节,梳理集成一个行业中各部门要求的行业准入条件、申请信息要素和材料清单,逐行业细化明确“一业一证”审批模式下的审批、监管、服务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制定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明确许可证有效期限。(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4.推进网上申办系统建设。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建设并迭代升级“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公布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清单及各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准确便利的办事导航服务,通过便捷查询、精准匹配、智慧填表等功能,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在线办理。(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市有关部门)


  5.健全综合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2021年6月底前,推动行业综合许可管理制度从新办扩展到变更、延期、注销全流程,并与企业登记注册环节做好衔接。(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理顺监管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协作,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建设行业监管场景。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应用动态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分类监管,逐一建设行业监管场景,实现信息获取维度更全面、治理主体更多元、问题发现更智能。(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3.推行“互联网+监管”。建设智能化的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主动发现、智能预警、自动派单、管理闭环”的智慧监管模式。(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4.深化“六个双”监管机制。持续深化完善“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的综合监管机制,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体系,形成风险防范机制闭环。(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5.用好年报公示制度。2021年3月底前,梳理市场主体需填报的行业经营有关信息,纳入年报公示信息填报范围,将有关市场主体纳入持续监管。(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


  1.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2021年6月底前,梳理形成审批要素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内容,纳入行业集成的告知承诺书中,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有关部门)


  2.探索智能审批模式。2021年9月底前,选择一批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高的事项,梳理形成智能“秒办”事项清单,通过申请材料结构化、业务流程标准化、审查规则指标化、数据比对自动化,打造智能审批模式。(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市有关部门)


  3.实施市场化认证。2021年底前,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逐一梳理需要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许可等事项,选择风险可控的行业,探索豁免办理许可证要求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开展市场化认证。(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4.在更大范围推广改革试点经验。2021年3月底前,总结评估浦东新区前阶段改革试点情况,在仅涉及地方事权的25个试点行业中,选择办事频次高、试点效果好的行业,在更大范围推广“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经验。根据浦东新区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持续扩大推广实施的试点行业范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


  5.扩大改革试点行业范围。2021年底前,选择一批市场主体办事频次高、市场需求强烈、改革受益面广的行业,梳理形成浦东新区进一步改革的行业清单,积极争取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探索改革试点涉及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跨业态自由组合。(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有关部门)


  (四)做好改革实施保障


  1.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梳理政务信息需求清单,包括市场主体的电子证照、年报、许可、处罚、信用等。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共享机制,与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共享有关政务信息。(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对核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和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广泛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为浦东新区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出区经营、上网经营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3.健全完善“好差评”机制。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好差评”制度和管理体系,对行业综合许可的审批服务全面开展“好差评”。让市场主体对行业指引、条件告知、审核程序、服务质量等各方面进行“找茬”,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4.强化法治保障。全面梳理“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举措落地实施、复制推广等涉及的法律法规,对需要暂时调整适用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暂时调整适用。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推动将其上升为制度规定,固化改革成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厅、浦东新区共同牵头,市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市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改革试点工作,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本方案并结合实际推进落实。各单位要做好巩固成果与深化试点、落实改革举措与强化监管之间的衔接,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浦东新区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响应浦东新区改革诉求,帮助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做好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国务院部门事权下放、系统对接等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切实搞好事权下放后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的衔接。


  (三)浦东新区要充分发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主战场作用,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及时调整优化改革措施。要定期总结减时限、减材料、减环节、减跑动等改革成效和创新做法、典型案例,研究提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具体建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附件.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一业一证”改革首批31个试点行业目录


  2.31个试点行业涉及的市级部门事项目录


  3.31个试点行业涉及的国务院部门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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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沪府办[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规[2021]1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1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




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是指市、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市会计人员的个人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登记保存的记录。


  第三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其中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会计人员由南山区财政局负责。


  第四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二)其他被依法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用以登记、保存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会计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在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中,对本单位查处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抄报的本辖区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登记。


  第七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为索引记录,采取逐条记录的方式记录违法违规时间、违法违规事实、登记机构和登记时间,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法律文书依据。


  第八条 会计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查询其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内容包括违法违规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和登记机构,并可以生成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内可以凭报告编码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查询真伪。会计人员也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其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个人信用记录的详细内容。


  第九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应当以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的处罚、处分、处理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十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撤销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撤销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撤销的法律文书依据。原处罚记录和追加撤销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变更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变更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变更的法律文书依据。信用记录变更后,原处罚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被记录人或其他人员发现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该条信用记录的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书面证据。登记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被记录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异议后,登记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事项为信用信息登记错误的,由登记机构重新核实原记录的依据与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确属登记错误的,由登记机构在原记录中直接修改记录内容,原记录内容不再保存,但原书面依据不得替换或删除;


  (二)异议事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异议事项为新增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情况的,经登记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增加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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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深财规[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发[202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且符合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建筑。预制部品部件是指工厂化预制生产的柱、梁、墙、板、屋盖、整体卫生间、整体厨房等建筑构配件、部件。本市重点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结构体系。各区(市)应完善装配式建筑发展激励和约束性政策,新建民用建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3年达到50%。(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二、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在土地划拨、出让及规划建设条件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工务工程和主城区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人才住房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应按装配式建筑建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相关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装配式建筑项目,其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使用按揭贷款购买全装修装配式住宅的,房价款计取基数包含装修费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在资金计划发放时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建立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财政政策资金扶持制度,对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或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1月7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3号),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


  装配式建筑指的是把在工厂加工制作好的装配式构件和部品,包括梁、柱、楼板、内外墙板、门窗、楼梯、连接节点、水暖电设备等运送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装配连接方式建造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文件。2017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文件。2019年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排部署,确保政策连续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发挥更大激活力和增动力,促进装配式建筑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


  二、制定依据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第十三条规定,“加大政策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7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第三条规定,“(一)强化用地保障。(二)加大财税激励。(三)完善金融服务。(四)加强科技支持。(五)减轻企业负担”。2019年1月,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以上法规为《若干政策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11条具体的政策要求和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政策引导。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3年达到50%。要求工务工程和主城区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人才住房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项目,应在项目计划、土地划拨或出让及规划设计要求中予以载明。


  二是对装配式建筑给予建设规费减免。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以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三是对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销售等环节给予政策优惠。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其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可提前办理预售。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当资金计划紧张时可优先排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是对优秀装配式建筑给予财政奖励。对于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政策资金补助。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相关内容解读


  (一)推广装配式建筑有什么好处?


  答: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据测算,通过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施工现场模板用量可减少85%以上,现场脚手架用量减少50%以上,抹灰工程量节约50%,节水40%以上,节电10%以上,耗材节约40%,施工现场垃圾减少80%,施工周期缩短50%以上。


  (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是什么?


  答: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近期发展阶段,大力推广配式混凝土建筑,鼓励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采用围护墙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解决外墙外保温使用年限及开裂漏水防火的相关问题,实现外墙外保温与建筑同寿命,进一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三)《若干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若干政策措施》适用于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应在设计阶段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计算装配率,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或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127-2018)的有关规定。通过预评价的建筑项目,才可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四)办理商品房预售需要哪些条件?


  答: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提供以下资料:1.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2.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说明。3.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4.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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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青政办发[20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东财[2021]12号 东莞市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四批东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税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2018]26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联合审核,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8家非营利组织从2019年度起、东莞市十方缘公益服务中心等28家非营利组织从2020年度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上述非营利组织(具体名单见附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2020年度第四批东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2020年度第四批东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36家)


  一、从2019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8家)


  1.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2.东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


  3.东莞市殡葬协会


  4.东莞市湖北商会


  5.东莞市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会


  6.东莞市江西上饶商会


  7.东莞市虎门冬泳协会


  8.东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


  二、从2020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28家)


  1.东莞市十方缘公益服务中心


  2.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


  3.东莞市资产评估协会


  4.东莞市会计学会


  5.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6.东莞市古梅教育基金会


  7.东莞市石龙慈善会


  8.东莞市东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东莞市妇女儿童福利会


  10.东莞市出租车行业协会


  11.东莞市调解协会


  12.东莞市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3.东莞市广财就业公益服务中心


  14.东莞市新丰商会


  15.东莞市东城教育基金会


  16.东莞市汇益社会服务发展中心


  17.东莞市机器人产业协会


  18.东莞市金色梦公益基金会


  19.东莞市茶山女企业家协会


  20.东莞市风信子公益服务中心


  21.东莞市大埔商会


  22.东莞市医院协会


  23.东莞市投资促进协会


  24.东莞市莞城慈善会


  25.东莞市五华商会


  26.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研究院


  27.东莞市梅州商会


  28.东莞市长安平安建设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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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3
文号:东财[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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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天津市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平稳对接,自2021年1月2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范围


  本通告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单独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一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缴费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通过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渠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费款。每年12月20日至31日,税务机关停止办理日常申报缴费及本年度补缴申报。


  单独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一个年度内均可缴费,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三、缴费基数


  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64元至18969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每季度首月缴费标准为21元/月,其他月份缴费标准为22元/月。


  2021年度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每季度首月缴费标准为21元/月,其他月份缴费标准为22元/月。


  四、缴费渠道


  (一)线上渠道


  征收期限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下载注册“天津税务”手机APP,通过自然人登录方式,自助申报,并选择通过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完成缴费。


  (二)线下渠道


  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持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协议商业银行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持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协议商业银行缴费,也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缴费。


  3.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跨年补缴、退后补足医疗年限、调整基数补征集、退休改在职后补缴费等人员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核定应缴费信息后,持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申报缴费。


  五、其他事项


  (一)首次参保或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及信息变更后,通过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渠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费款。


  (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应于2021年1月15日16时前完成当月申报缴费,缴费凭证上“税款限缴日期”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三)2021年1月10日17时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1年1月15日16时起,税务机关停止办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1年1月21日0时起,税务机关恢复办理所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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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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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惠市住建[2021]11号 惠州市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及惠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一届43次[2013]24号)要求,结合我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实际,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作出调整如下:


  一、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惠城区低于16224元/平方米(含16224元/平方米);仲恺高新区低于14972元/平方米(含14972元/平方米);惠阳区低于17031元/平方米(含17031元/平方米);大亚湾开发区低于16761元/平方米(含16761元/平方米)。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特此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8日



  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不影响购房契税——税务部门:契税优惠政策与面积和家庭住房套数挂钩


  近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公布了惠州市区普通住房的最新标准。记者从市税务局了解到,从2014年起,惠州市普通住房标准每半年调整一次,是例行调整。目前,普通住房标准主要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管,市民购买或销售住房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该住房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并不相关,与普通市民关系不大。


  调整标准与市民购房缴纳契税多少无关


  记者留意到,每逢新一轮普通住房标准调整,都会出现个人购买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提高的传闻。对此,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部委的有关规定,我市从2014年起实行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常态机制,每半年调整公布一次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此次调整也是例行调整,与市民购房缴纳契税多少无关。


  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我省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目前普通住房标准主要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宅及其他(含非普通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目前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为2%,其他(含非普通住宅)为3%。


  面积和家庭套数是个人购房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


  据悉,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也就是说,自2016年2月22日起,普通住房标准不再作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缴交的契税,享受的优惠政策均按该规定执行,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实施后,市民购买或销售住房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与该住房是否属于普通住房不再相关,而是与面积和家庭住房套数挂钩,现在惠州的政策执行口径和2016年2月22日开始执行的政策一致。


  来源:惠州日报  202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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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8
文号:惠市住建[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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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中受理2020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的通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方便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网上申请,进一步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我局自即日起在电子税务局中受理2020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途经


  申请人实名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选择“‘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输入相关信息,系统带出2020年度符合提取“三代”手续费条件的相应税款、提取比例和手续费,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提交申请。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将系统生成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影像提交系统,并将原件一份寄送主管税务分局(所)。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国家预算安排进行拨付。


  (二)审批情况可到“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询。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办法另行通知。


  (四)2020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期限截止2021年3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请申请人抓紧申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不断扩展“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912366;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附件:“三代”手续费申请-操作手册-纳税人端V1.1(20210107).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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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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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穗建规字[2021]1号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1日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合作企业引入优质的产业、教育和医疗等资源,增强城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促进老城市焕发新活力,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我市城中村全面改造合作企业的引入及退出,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


  第三条 各区政府指导村集体开展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工作,具体的工作流程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6号)执行。


  第四条 村集体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下制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对合作企业的开发能力、资金实力、产业导入、城市服务和为本地税收贡献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招商文件应征询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城市更新部门和区政府意见,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城市更新、商务、产业、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给予指导。招商文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五条 各区政府应加强城中村改造中产业引入的前瞻性谋划,注重市、区产业规划衔接,提前做深做实城中村改造的产业规划,引导产业聚集,指导合作企业引入高质量的产业。


  第六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开发能力。合作企业所具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要求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二)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


  (三)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一)企业总资产: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三)企业信誉好,征信记录良好。


  第八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布局或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承诺引入指定系列榜单企业(或机构,下同,见附件2):


  (一)引入企业的产业类型、行业地位、数量要求。


  1.第一、二圈层(附件1):要践行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实现老城市新活力,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新基建、生物医药、专业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商贸、文化创意、金融保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吸引先进制造业的总部或研发平台落户,或者引进具有关键技术和先进工艺,能创新产品和管理模式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引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条件之一:


  (1)引入世界500强投资的企业1家;


  (2)引入全球2000强、央企或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精选层和创新层企业,以及其他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控股公司2家;


  (3)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见附件2《引入产业企业榜单》第四类)企业控股公司4家;


  (4)上述三类榜单企业(母公司)1家整体迁入我市;


  (5)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见附件2《引入产业企业榜单》第五类)20家,其中引进榜单企业地区总部或同级别分支机构不少于5家,境外专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不少于1家。打造业态关联专业服务集聚区或主题楼宇,聚集会计、税务、法律、设计、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创业投资、人力资源、信用评估等专业服务业;


  (6)引入获评为A类的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市级或以上认定;


  (7)引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或者自营,导入文化旅游新业态,集聚一批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高清视频、电竞等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旅装备制造、智慧旅游企业,承诺5年内创建1家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8)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金融、体育等产业部门认可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包括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


  2.第三圈层(附件1):圈层内重点功能区内引入企业的要求参照第一、二圈层要求执行。


  重点功能区以外的区域,重点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发展格局,围绕产业集聚和创新创业,优先打造一批产业集聚区及一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产业载体。引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条件之一:


  (1)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企业控股公司2家以及上下游企业10家;


  (2)引入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市级或以上认定;


  (3)引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创新中心或者技术中心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省级或以上认定;


  (4)引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1家或者自营,导入文化旅游新业态,集聚一批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高清视频、电竞等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旅装备制造、智慧旅游企业,承诺5年内创建1家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5)区政府认可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


  3.跨两个圈层:对于跨圈层界限的村,采用占地相对较多圈层的标准。


  (二)引入企业经济效益要求。


  合作企业引入企业的达产营业收入、税收等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国有储备用地引入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50%。各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引入企业经济效益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引入企业数量和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由区政府组织区城市更新部门、产业主管部门、招商部门综合考虑具体城中村改造地块的产业定位、区域位置、可建建筑面积等因素提出初步方案,征询市商务部门意见后指导村集体纳入招商文件。


  第九条 引入合作企业的发布招标公告日期距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30个自然日。


  第十条 合作企业中标后,应于签订《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1个月内在广州市内设立项目公司;通过合作企业引入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约定的时间内在广州市设立(或从市外迁入)项目公司(或其他运作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市内、区内迁移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按照规划配建的产业空间也可以由各区政府统筹引入产业。


  第十二条 市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城中村改造明确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布点,指导各区政府做好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规划。合作企业应按照以上规划配建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配建的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原则上应于项目首期优先建设,建成后移交政府统筹使用。政府也可以要求合作企业按以下要求引入教育、医疗资源:


  (一)通过引入基础教育国内优质学校、重点大学附属学校,本地优质学校举办分校、委托管理薄弱学校,培育新的优质学校等多种途径扩大基础教育优质资源供给;


  (二)医疗资源需为复旦大学每年公布的《中国医院排行榜》医院、广州地区优质医疗资源或者国内外知名医院。


  第十四条 对于具备突出产业布局或者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但没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可以与具备本指引第五条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中村改造竞投。


  第十五条 由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复建安置资金缴存、复建安置地块建设和移交、融资地块面积分配等改造事宜。


  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与引入的合作企业签订《城中村改造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城中村改造中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求,明确导入产业企业类型、数量和经济效益、达产时间、达产标准等具体要求,约定银行履约保函缴交事宜,并指定相应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合作企业履约。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合作企业引入的指导,完善产业招商政策,鼓励给予引入的高新产业企业一定的优惠。做好产业导入服务,科学开展产业项目招前预测评估和招后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退出


  第十七条 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应明确合作企业违约责任和退出的情形。


  村集体督促合作企业履行合作协议,依法推进项目的实施。对于合作企业违反合作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经村集体依程序决策后,按合作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应加强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敦促合作企业依法履约。对于合作企业违反监管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按监管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第十八条 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退出情形:


  (一)项目签订监管协议后,合作企业未按时、足额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


  (二)合作企业在改造有效期内擅自终止合作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三)合作企业在项目公开引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行业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因人力、物力、资金不到位等合作企业原因,项目拆迁或者施工滞后约定工期2个月以上,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对合作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与拟引入的产业企业签订引入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不按照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引入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或者引进产业竣工投产后,经区产业部门核实产出效益指标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或者引入的教育、医疗等资源经区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核实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追究合作企业的违约责任,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根据协议约定条款和合作企业违约的情况,可启动银行保函索赔程序,将结果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并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规定予以处理。合作企业退出后,改造工作尚未完成的城中村,区政府指导村集体启动新的合作企业遴选工作。退出的合作企业前期投入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本指引施行前已挂网招商或选定合作企业的项目不适用本指引。


  附件: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圈层示意图及引入产业企业榜单.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序实施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通过合作企业引入优质的产业、教育和医疗等资源,增强城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我局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商务、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金融、教育、卫健等部门,形成《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30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ujunyan@gz.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105室,邮编:510000。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序实施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合作企业引入优质的产业、教育和医疗等资源,增强城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促进老城市焕发新活力,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章 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


  第一条 本指引中的城中村改造指整村全面改造。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各区政府指导村集体开展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工作。具体的工作流程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6号)或各区制定的细则办理。


  第三条 村集体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下制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对合作企业的开发能力、资金实力、产业导入、城市服务和为本地贡献税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招商文件应征询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城市更新部门和区政府意见,区政府组织规划、城市更新、商务、产业、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给予指导。文件定稿后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 各区政府应加强城中村改造中产业引入的前瞻性谋划,注重市、区产业规划衔接,提前做深做实城中村改造的产业规划,引导产业聚集,指导合作企业引入高质量的产业。


  第五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开发能力。优先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最近发布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中遴选合作企业。合作企业所具资质和经验要求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资质及以上。


  (二)开发经验:近五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25万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一)企业总资产: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三)企业信誉好,征信记录良好。


  第七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布局或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应承诺引入指定系列榜单企业(或机构,下同,见附件一):


  (一)引入企业的产业类型、行业地位、数量要求。


  第一、二圈层1:要实现老城市新活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新基建、生物医药、专业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商贸、文化创意、金融保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吸引先进制造业的总部或研发平台落户,或者引进具有关键技术和先进工艺,能创新产品和管理模式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引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条件之一:


  引入世界500强投资的企业1家;


  引入全球2000强、央企或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精选层和创新层企业,以及其他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控股公司2家;


  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2企业控股公司4家;


  上述三类榜单企业(母公司)1家整体迁入我市;  引入专业服务机构320家,其中引进榜单企业地区总部或同级别分支机构不少于5家,境外专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不少于1家。打造业态关联专业服务集聚区或主题楼宇,聚集会计、税务、法律、设计、咨询、知识产权、创业投资、人力资源、信用评估等专业服务业。


  引入获评为A类的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市级或以上认定。


  引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或者自营,导入文化旅游新业态,集聚一批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高清视频等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旅装备制造、智慧旅游企业,承诺5年内创建1家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金融等产业部门认可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包括促进本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


  第三圈层4:圈层内重点功能区内引入企业的要求参照第一、二圈层要求执行。


  重点功能区以外的区域,重点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发展格局,围绕产业集聚和创新创业,优先打造一批产业集聚区及一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产业载体。引入企业的行业地位及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条件之一


  (1)引入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企业控股公司2家以及上下游企业10家;


  (2)引入国家级或(广东)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市级或以上认定;


  (3)引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打造创新中心或者技术中心1家,并承诺5年内获得省级或以上认定;


  (4)引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1家或者自营,导入文化旅游新业态,集聚一批动漫游戏、数字音乐影视、高清视频等数字文化创意、文化科技、文旅装备制造、智慧旅游企业,承诺5年内创建1家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5)区政府认可的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


  (二)引入企业经济效益要求。


  合作企业引入企业的达产营业收入、税收等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国有储备用地引入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50%。各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引入企业经济效益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引入企业数量和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由区政府组织区城市更新部门、产业主管部门、招商部门综合考虑具体城中村改造地块的产业定位、区域位置、可建建筑面积等因素提出初步方案,征询市商务部门意见后指导村集体纳入招商文件。


  第八条 合作企业中标后,应于1个月内在广州市内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以上通过合作企业引入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约定的时间内在广州市新注册设立(或从市外迁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金融持牌机构省市一级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市内、区内迁移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并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合作企业按照规划配建的产业空间也可以由各区政府统筹引入产业。


  第十一条 市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城中村改造明确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布点,指导各区政府做好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规划。合作企业应按照以上规划配建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配建的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原则上应于项目首期优先建设,建成后移交政府统筹使用。政府也可以要求合作企业按以下要求引入教育、医疗资源:


  (一)通过引入基础教育国内优质学校、重点大学附属学校,本地优质学校举办分校、委托管理薄弱学校,培育新的优质学校等多种途径扩大基础教育优质资源供给。


  (二)医疗资源需为复旦大学每年公布的《中国医院排行榜》医院,或广州地区优质医疗资源,或国内外知名医院。


  第十三条 对于具备突出产业布局或者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但没有相应房地产资质和开发经验的企业,可以与具备本指引第五条房地产开发能力的企业组成合资公司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十四条 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的国有企业,其参与城中村改造的资格,由市或区政府另行认定。


  第十五条 由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双方签订《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约定复建安置资金缴存、复建安置地块建设和移交、融资地块面积分配等改造事宜。


  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与引入的合作企业签订《城中村改造监管协议》,明确城中村改造中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求,明确导入产业企业类型、数量和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约定银行履约保函缴交事宜,并指定相应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合作企业履约。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合作企业引入的指导,完善产业招商政策,做好产业导入服务,做好科学的产业项目招前预测评估和招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退出


  第十七条 招商文件、改造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应明确企业退出的情形及要求。


  村集体督促合作企业履行合作协议,依法推进项目的实施。对于合作企业违反合作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经村集体依程序决策后,按合作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应加强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敦促村集体、合作企业依法履约。对于合作企业违反监管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按监管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第十八条 招商文件、改造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退出情形:


  (一)项目签订改造监管协议后,合作企业未按时、足额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


  (二)合作企业在改造有效期内擅自终止改造合作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三)合作企业在项目公开引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因合作企业原因,项目拆迁或者施工滞后约定工期2个月以上,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对合作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整改的;


  (五)合作企业不按照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引入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或者引进产业竣工投产后,经区产业部门核实产出效益指标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的,或者引入的教育、医疗等资源经区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核实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的,区政府可启动银行保函索赔程序,将合作企业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将结果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退出后,改造工作尚未完成的城中村,区政府会同村集体启动新的合作企业遴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对于本指引施行前已经选定合作企业的项目不适用。


  附件:


  1《广州市城市更新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操作指引》附图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圈层示意图


  2.引入产业企业榜单


  




  附件2


引入产业企业榜单


  一、世界500强企业


  《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


  二、全球企业2000强、央企及中国企业500强《福布斯》杂志发布的《全球企业2000强》,央企,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三、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新三板精选层和创新层企业,以及其他新三板高新技术产业)


  四、行业榜单及创新型榜单企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电子信息百强企业》。


  (二)数字新基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的“十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中科院主管商业媒体《互联网周刊》和eNet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中国人工智能百强榜》《新基建分类排行榜》;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联合赛迪顾问共同发布的“中国大数据企业50强”“中国大数据企业投资价值百强”;创业家&i黑马联合《证券日报》、新浪财经、财联社旗下科创板日报等多家媒体,携手60家投资机构发布的“新基建产业独角兽TOP100”;2019年中国国际信息通信展览会上揭晓的2018-2019年度中国工业互联网50佳。


  (三)生物医药。


  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发布的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等。


  (四)现代商贸业。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百强、中国超市百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全球第三方物流企业5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


  (五)金融业。


  持牌金融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


  (六)创新型企业及创业投资机构。


  《福布斯》杂志发布的《全球最具创新力企业百强》榜单,《胡润全球独角兽榜》,艾媒咨询发布《中国独角兽榜单TOP100》,美国《快公司》发布中国最佳创新50强,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50强”。


  (七)先进制造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机械行业排行500强,中国制造企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装备制造业100强,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日化百强,中国服装协会发布的服装行业百强企业。


  (八)其他。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00强》,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发布的《推动中国数字化转型TOP100》,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发布的《中国文化企业30强》,《互联网周刊》和eNet研究院发布的“新文创影响力企业50强”,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


  五、专业服务机构


  《亚洲法律杂志》发布的《亚太律所50强》,Vault发布的全球会计师事务所排名前50名和全球咨询公司排名前50名,《人力资本管理》杂志发布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中国商务广告协会认定的中国4A广告公司,美国《工程新闻记录》杂志发布的《全球工程设计企业150强》,美国《室内设计》杂志


  发布的《全球室内设计100强》,《建筑时报》发布的“中国工程设计企业60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工业设计企业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六、科技服务企业


  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七、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信、文旅、金融等产业部门根据需要对以上榜单进行动态调整。


  以上各类榜单包括上述有关机构发布的近三年榜单。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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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1
文号:穗建规字[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财税[2021]5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云南省2020年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云南省磷化工协会获得云南省2020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附件:云南省2020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云南省2020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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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3
文号:云财税[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劳发[2021]1号 北京市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留京过年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全面落实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我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作用,积极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在京过年的服务保障工作,稳定劳动关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心留人,大力开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健康宣教工作


  积极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系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紧密的优势,充分利用媒体、网站和微信等平台,重点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大力开展健康宣传工作,倡导外来务工人员留在务工地过年,将当前国际、国内和我市疫情防控形势、留企留京的必要性重要性等讲明讲透,努力争取外来务工人员的理解和配合。要提升外来务工人员疫情防护、防控意识,引导他们养成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保持社交距离等良好习惯。要引导各用人单位树立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从关心外来务工人员生活的角度,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条件,让人留得安心;从疫情防控的角度,严格落实《北京市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检测工作指南》等相关防疫要求,让人留得放心;从稳生产稳就业的角度,依法落实职工合法权益,让人留得称心。


  二、用岗留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稳就业服务


  发挥就业服务指导员、就业服务专员和企业联络员作用,了解掌握在京过年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开展“春风行动”,为有工作意向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岗位推荐服务。充分发挥“共享用工”平台的作用,引导余缺调剂,帮助节日期间短期用工需求较大的企业,提前对接放假早、富余员工多的企业,促进企业间用工平衡。对接数字平台型企业,扩大灵活就业岗位供给。指导用人单位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在京过节期间的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不得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通过工会组织与外来务工人员协商春节期间工资待遇、灵活用工方式等,稳定就业岗位。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筑牢节日期间保障职业安全底线,做好疫情防控、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管理,落实用工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因春节期间加班生产造成的各类职业伤害隐患。


  三、用薪留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指导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妥善安排好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等职工群众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并依法足额支付工资。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重、需要不间断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坚决守住职业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协商制定职工春节错峰放假、弹性休假、薪酬标准等计划,落实职工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隐患排查和欠薪案件处置,确保春节前欠薪问题“两清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尽可能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及时化解工资纠纷,努力把各类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用情留人,深入开展务工人员人文关怀和帮扶慰问活动


  各级工会要认真落实《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慰问坚守岗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关爱留守过节的外来务工人员、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与工会围绕春节传统风俗习惯和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吃上可口的年夜饭、为他们向远在家乡的亲人们送上一份祝福提供方便,提供适合的、富有节日特色的文化体育、娱乐休闲等服务活动,提供更为便利和周到的人文关怀,用心用爱,让外来务工留京人员感受到在“家”团圆的温暖。春节期间慰问和服务职工活动严格按照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指导鼓励用人单位关心关爱外来务工人员,让外来务工人员在京过一个舒心年。


  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保障,支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确保广大在京务工人员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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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3
文号:京人社劳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评协[2021]4号 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0年度财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0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2021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20]5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报表报送


  2020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完成2020年度财务报表报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网络申报时间:1月13日-3月26日;协会审核时间安排与2021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相同。


  (二)2020年度行业财务报表报送工作将继续通过网络,依托“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财务报表模块”(以下称财务报表模块)完成。用户可登录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的“行业管理平台”模块,在登录页面左下方下载并查看《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使用说明书》。


  (三)机构在“财务报表模块编表说明”中应对本机构本年度财务调整项予以说明,无调整事项则填“无”,并根据要求上传2020年度审计报告或2020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和增值税申报表选其一上传即可),系统支持PDF、JPEG两种格式上传。


  (四)填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五)对已经取得“行业管理平台”机构管理员或“财务报表”经办人员可直接登录填报;对未申请过“行业管理平台”机构管理员的评估机构,需要先申请账号,协会核准后再登录填报,操作视频详见登录页面“使用说明”。


  二、财务报表核查


  (一)对于逾期未上报或报送财务报表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评估机构,我会将暂缓受理该机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


  (二)对虚报、瞒报业务收入的资产评估机构,将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并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福建省2021年资产评估行业会员会费交纳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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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3
文号:闽评协[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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