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闽财税[2020]2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2020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2020年经福建省级财税部门确认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xls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法规沪府办[202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55号),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在浦东新区率先对首批31个行业试点“一业一证”改革,建立“一证准营”的行业综合许可制度,配套建立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深化告知承诺制等改革创新,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
2021年3月底前,推动仅涉及地方事权的25个试点行业落地发证,研究在更大区域范围推广改革试点经验;2021年6月底前,推动涉及国家事权的6个试点行业落地发证;2021年底前,推动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探索智能审批模式等试点任务全面实施,积极争取在浦东新区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行业范围。
二、主要任务
(一)对首批31个试点行业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
1.明确行业管理责任部门。对纳入改革试点的首批31个行业,逐一明确行业管理的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由浦东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推进改革,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业务指导、对上协调、事权下放、系统对接等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推动事权下放承接到位。2021年2月底前,推动改革试点行业涉及的市级事权下放承接到位;2021年6月底前,协调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浦东新区受理、发证的事权承接到位,逐项研究做好业务流程重构、信息系统对接、窗口人员安排等具体落实工作。(牵头单位:市有关部门。配合单位:浦东新区政府)
3.制定改革实施细则。组织制定各试点行业“一业一证”改革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厘清审前服务、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验等基本程序环节,梳理集成一个行业中各部门要求的行业准入条件、申请信息要素和材料清单,逐行业细化明确“一业一证”审批模式下的审批、监管、服务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制定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明确许可证有效期限。(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4.推进网上申办系统建设。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建设并迭代升级“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公布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清单及各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准确便利的办事导航服务,通过便捷查询、精准匹配、智慧填表等功能,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在线办理。(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市有关部门)
5.健全综合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2021年6月底前,推动行业综合许可管理制度从新办扩展到变更、延期、注销全流程,并与企业登记注册环节做好衔接。(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理顺监管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协作,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建设行业监管场景。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应用动态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分类监管,逐一建设行业监管场景,实现信息获取维度更全面、治理主体更多元、问题发现更智能。(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3.推行“互联网+监管”。建设智能化的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主动发现、智能预警、自动派单、管理闭环”的智慧监管模式。(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4.深化“六个双”监管机制。持续深化完善“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的综合监管机制,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体系,形成风险防范机制闭环。(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5.用好年报公示制度。2021年3月底前,梳理市场主体需填报的行业经营有关信息,纳入年报公示信息填报范围,将有关市场主体纳入持续监管。(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
1.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2021年6月底前,梳理形成审批要素告知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内容,纳入行业集成的告知承诺书中,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有关部门)
2.探索智能审批模式。2021年9月底前,选择一批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高的事项,梳理形成智能“秒办”事项清单,通过申请材料结构化、业务流程标准化、审查规则指标化、数据比对自动化,打造智能审批模式。(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市有关部门)
3.实施市场化认证。2021年底前,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逐一梳理需要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许可等事项,选择风险可控的行业,探索豁免办理许可证要求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开展市场化认证。(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部门)
4.在更大范围推广改革试点经验。2021年3月底前,总结评估浦东新区前阶段改革试点情况,在仅涉及地方事权的25个试点行业中,选择办事频次高、试点效果好的行业,在更大范围推广“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经验。根据浦东新区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持续扩大推广实施的试点行业范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
5.扩大改革试点行业范围。2021年底前,选择一批市场主体办事频次高、市场需求强烈、改革受益面广的行业,梳理形成浦东新区进一步改革的行业清单,积极争取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探索改革试点涉及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跨业态自由组合。(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有关部门)
(四)做好改革实施保障
1.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梳理政务信息需求清单,包括市场主体的电子证照、年报、许可、处罚、信用等。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共享机制,与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共享有关政务信息。(牵头单位:浦东新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对核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和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广泛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为浦东新区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出区经营、上网经营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3.健全完善“好差评”机制。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好差评”制度和管理体系,对行业综合许可的审批服务全面开展“好差评”。让市场主体对行业指引、条件告知、审核程序、服务质量等各方面进行“找茬”,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4.强化法治保障。全面梳理“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举措落地实施、复制推广等涉及的法律法规,对需要暂时调整适用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暂时调整适用。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推动将其上升为制度规定,固化改革成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浦东新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厅、浦东新区共同牵头,市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浦东新区、市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改革试点工作,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本方案并结合实际推进落实。各单位要做好巩固成果与深化试点、落实改革举措与强化监管之间的衔接,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浦东新区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响应浦东新区改革诉求,帮助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做好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国务院部门事权下放、系统对接等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切实搞好事权下放后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的衔接。
(三)浦东新区要充分发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主战场作用,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及时调整优化改革措施。要定期总结减时限、减材料、减环节、减跑动等改革成效和创新做法、典型案例,研究提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具体建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附件.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一业一证”改革首批31个试点行业目录
2.31个试点行业涉及的市级部门事项目录
3.31个试点行业涉及的国务院部门事项目录
法规揭医保[2021]4号 揭阳市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空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
为更好推进全民参保,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1日至31日为城乡居民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时间,逾期不再受理补缴手续。
二、居民完成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后,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全年。
三、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医保政策宣传,让尚未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及时完成参保缴费。
四、补缴期间,缴费人需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推送个人基本信息和应征数据后再缴费。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1年1月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中受理2020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的通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方便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网上申请,进一步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我局自即日起在电子税务局中受理2020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途经
申请人实名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选择“‘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输入相关信息,系统带出2020年度符合提取“三代”手续费条件的相应税款、提取比例和手续费,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提交申请。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将系统生成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影像提交系统,并将原件一份寄送主管税务分局(所)。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国家预算安排进行拨付。
(二)审批情况可到“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询。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办法另行通知。
(四)2020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期限截止2021年3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请申请人抓紧申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不断扩展“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912366;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附件:“三代”手续费申请-操作手册-纳税人端V1.1(20210107).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1日
法规深财法[2020]37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深圳市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深圳市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法规沪税发[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等54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等5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2020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1月份征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同意,现将2021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将廊坊市2021年1月份征期由1月20日延长至1月31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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