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会便[2021]18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工作线上培训[第二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指导解决当前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财政部会计司将主办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工作线上培训(第二期),邀请证监会会计部和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此次培训视频播放时间段:2021年4月8日上午9:00至4月14日下午18:00。培训视频时长约2小时30分钟。


  二、培训对象


  培训面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历届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员以及各地财政厅(局)会计处等会计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从事会计监督工作人员等会计准则实施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培训内容及方式


  培训将针对准则实施中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准则实施系列应用案例和实施问答,以及银行保险会计准则实施、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与监管等进行讲解培训,提出明确技术要求并指导实务,提升准则执行效果,促进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


  培训采用网络播放的方式,培训人员通过北京、上海、厦门三家国家会计学院网络链接进入免费观看培训(进入方式附后)。


  财政部会计司

  2021年4月2日


  附件下载:【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工作线上培训进入方式.pdf.pdf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2
文号:财会便[20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8号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2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3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予以公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2批).doc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3批).doc


  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doc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doc


  链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3批)车型主要参数.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3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2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1年2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开具无欠税证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纳税人登陆界面、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申报错误更正、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按期申报套餐等9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2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3月8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2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新增“开具无欠税证明”功能


在“证明开具”目录下新增“开具无欠税证明”功能,纳税人因商务合作、出国签注、留学等以无欠税情形为前提的,或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税务机关出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通过此功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


二、新增“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


在“非税收入申报”目录下新增“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可通过此功能办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三、优化纳税人登陆界面


按照《电子税务局规范》(2020年版)要求,对纳税人登录界面进行优化调整,分企业业务、自然人业务、代理业务三类,规范界面标识,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


四、优化“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功能


优化“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功能,在“企业会计制度”表单中新增暂存功能,纳税人暂存填报的信息可在下次填报时自动带出。


五、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


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支持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委托代征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代扣代缴车船税申报”进行更正。


六、优化“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


优化“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功能,纳税人税款缴纳成功后即可开具税收完成证明,勿需等待税款入库销号。


七、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


优化“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纳税人申报完成后,根据纳税人是否存在欠税信息、2017—2019年度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进行分类提示提醒。


八、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功能


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新增以下3项功能: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复核申请:从事涉税服务的机构对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填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用复核申请: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对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填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汇总报送申请:涉税专业服务总机构需要汇总报送分支机构信息的,可通过此功能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总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只能选择一次是否汇总报送,年度内不允许变更汇总方式和被汇总分支机构。


九、优化“按期申报套餐”功能


优化“按期申报套餐”功能,根据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认定信息,在“按期申报套餐”、“待办任务”功能中进行应申报信息提示提醒。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预约规则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预约服务体验,广州市税务局自2021年3月12日起将全市办税服务厅可提前预约天数增加至四天,您可登录“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进行预约办税。调整后,全市办税服务厅统一预约规则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可提前1-4个工作日进行预约。


(二)每月23日下午为全市办税服务厅集中学习时间(逢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全部业务不可预约。


(三)企业办税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预约,个人办税按身份证号预约。


(四)实行按户预约,每个预约号可办理同一户(个)纳税人不同类型的多项业务(只需按其中一项业务预约),所办业务涉及不同窗口的可“一号通办”。同一个工作日的上午或下午,对同一业务号段只可预约一次。


(五)纳税人可于预约时间段提前15分钟到达现场取号。预约成功后无法准时到场取号的,需提前取消预约;未提前取消且未在预约时段内到场取票的,视为失约。


(六)累计失约3次或1个月内累计取消预约5次的预约人将被纳入“黑名单”,自纳入“黑名单”当日起30日内无法预约广州市任何一间办税服务厅(点)业务。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预约服务的理解支持,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更加高效、有序、和谐的办税环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1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7]51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残联关于做好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21]17号)等要求,促进残疾人就业,科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2021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惠政策


(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全省规定1.5%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根据《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20]10号印发),2020年至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为2017年汕头市征收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征收标准的,可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


二、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境外驻汕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应当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保障金。


三、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四、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21年3月8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五、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电子政务系统”(http://wsns.gddpf.org.cn),可参考登录界面左下角“年审用户指南”,按流程操作即可。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纳税所属区县残联办理年审。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经审核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表格下载地址: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http://www.jyzx.gd.cn”→“就业年审”菜单→表格下载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年审所安排的残疾人需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旧证件及过期证件请及时更换新证,否则无法办理年审。


(四)有关劳务派遣用人方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信息(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规定,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内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缓缴、减缴、免缴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

七、其他事项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jyzx.gd.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广东省残疾人咨询服务热线12385


申报缴费咨询:广东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网报注册咨询: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咨询热线12345


八、汕头市年审服务机构、联系电话、地址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事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相关政策于2020年底已到期,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公保险费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参保人社公保险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下的社保业务办理


为应对疫情,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公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在2020年为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面提供了阶段性、应急性特殊措施。


目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平稳向好,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常态化。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社保经办业务已全部恢复正常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将持续加快服务模式转型升级,积极推进“不见面”办理服务,请各参保单位和个人优先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等线上服务渠道,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业务。


二、关于2020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至12月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仍可享受对应的减免政策。对于2020年度纳入欠费管理的参保单位。在2021年3月25日前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的,不会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三、关于享受减免政策资格的复核工作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要求,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t会保险费的资格将于2021年3月起进行复核。


经复核,对于未按规定享受减半或免征政策的参保单位(包括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设参保单位),多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将予以退费;对于不符合享受减半或免征政策资格的参保单位。已减免的单位缴费部分将予以补收。


参保单位在接到需调整减免资格的函告后,应于次月按照函告要求接收退费或补缴差额,参保单位未在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的,自第三个月起纳入正常欠费管理并收取滞纳金。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的补充事项


2021年新参保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自愿申请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


五、其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间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经办通知、通告中内容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北京市社公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1]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地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县域经济,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将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留县(区、市),省级不再参与分享,让利县级。新引进企业实行清单制管理,及时动态更新,由财政、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嘉峪关市以及其他市(州)本级管理的各类开发区比照县级办理。


(二)市(州)本级将其分享所属区(市)清单内企业增值税部分,比照上述政策一并调整,市(州)本级不再参与分享。


(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根据新引进企业清单,及时将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入库级次调整为县(区、市)级50%,全部缴入县级国库,直接增加县级的收入。


二、企业清单认定流程


纳入清单的企业为各县(区、市)自2021年1月1日起通过招商引资新注册设立的企业,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确定,经县级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招商等部门复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及时将企业清单抄告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及时调整清单内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与已出台政策的衔接。兰州新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等区域性税收返还政策,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其中纳入清单的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省财政在核定区域税收返还资金时,将扣除新引进企业直接缴入县级国库增值税15%的部分。


(二)加强申报审核。市县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通过将老企业注册变更为招商引资新设企业等方式套取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适时对照企业清单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扣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调整的省级15%的部分不超过以2020年为基期年计算的省级当年增量总额(省级固定收入除外)。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县要将新增收入,重点用于招商引资、改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19
文号:甘政办发[202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大厅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非居民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提供纸质资料。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可以到申报大厅或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的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非居民)(2019版)。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自2021年4月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统一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企业缴费


(一)缴费时间


1.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2.银行发起批量扣款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补缴业务办理时间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顺畅,每月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1日至25日,其中社保(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时间为1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


(三)注意事项


1.为确保缴费单位批量扣款成功,建议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于每月8日前确保用于缴费(含补缴费额)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2.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批量扣款期间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3.缴费单位应于批量扣款结束后,通过“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确认缴费情况。批量扣款不成功的缴费单位,可在每月25日前采用除“银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4.对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请缴费单位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期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2021年4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18日(以下简称扣款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每月10-17日、19-25日的工作日(以下简称查缴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市各网点均开通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请在当日15:00前办理。每月扣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扣款日顺延而占用查缴日时,当天不能进行银行查询缴费。


如遇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可能对扣款日进行微调,将及时通过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通告,建议每月5日前存足费款。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1年4月份-12月份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2.2021年4月份-12月份北京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聚焦稳企扩岗保就业,聚焦兜底线保民生,聚焦激发活力稳外贸,稳步推进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举措落到实处,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深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坚持“点对点精准推送”和“百分百覆盖”相结合,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解读材料,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推进问需问计于企常态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知晓政策、充分享受红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加强减税降费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构建减税降费可视化分析平台,精准分析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应,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提供“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优惠”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加强增值税留抵退税信息系统建设,交互比对企业信息和申报数据,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智能提醒。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畅通电子化和无纸化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丰富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渠道申报途径。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进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运用,以征管数据、发票数据、出口退税数据、财税库银数据等为基础,预测税源动态、防控征管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将全市符合条件的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提速至7个工作日内。调增外贸企业每月申报次数,加快退税进度。(市商务局、深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七)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填写、合并申报”。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市税务局负责)


  (八)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集中力量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表证单书,提高发票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税后流程,丰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形式。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推进部分税费“一次报”、纳税申报“一键办”、企业开办“一网通”、不动产登记“一网办”、网上更正申报全覆盖。推动我市财税衔接建设。持续丰富多元化缴款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缴款渠道。推进智能大厅管理,实行精准预约、智能填单、智能预审核等服务,打造“进门零等待、时间零耽误、服务零间断”的“安静工程”。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8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督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拓展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宣传推广“ 深税”移动办税平台,实现2021年年底前覆盖90万户纳税人和50万名实名办税人员,丰富拓展特色税收智能应用场景,强化税企沟通,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环境。加强与公安、住建、人社、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个人户籍、房屋网签合同备案、社保和医保登记缴费等信息实时共享,便利办税缴费。严格落实“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等制度措施,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落实《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进一步放宽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税务服务限制,促进深圳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的涉税专业服务贸易。与广东省税务局共同研究推出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流程、推行网上办理、部门联办等措施,梳理发布“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现全省涉税事项办理标准的统一。(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展区块链政务服务场景。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持续拓展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发票、缴费凭证、优惠事项办理、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场景,探索利用区块链、联邦计算等技术解决金融、税务征收、社保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领域的信息共享问题,构建政务、金融、产业多方协同的区块链生态体系,提高服务质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医保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密码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二)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推进增值税发票电子化试点,在2021年年中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根据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进一步推广区块链电子发票,持续增加行业覆盖范围,拓展应用场景,普及区块链电子发票极速版,实现“开业即开票”。(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根据税务总局公开的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协助做好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财政、档案等部门加强宣传、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的审核、报账、记账、核算、归档等工作,公开共享电子发票数据服务接口,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四)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若干措施的要求,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


  (十五)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常态化“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搞大面积、撒网式、全行业风险管理推送和检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健全涉税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加强税务、公安、市场监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对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退税的“假出口”、骗取税收优惠的“假申报”紧盯不放,全力净化税收经济环境。(市税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局、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银税互动”,拓展“银税互动”贷款受惠企业数量和信用等级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助力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动态提醒和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督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七)加强评价考核、健全监管体系。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做好12366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归并工作,完善归并后双方的电话转接、工单派发、知识库更新维护等工作机制。聚焦信访、舆情、12366热线、12345热线等渠道收到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梳理分类和对症下药,从源头破解困扰纳税缴费便利化的制度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持续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密码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1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网上申报审核的通告

为方便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办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工作,按照方便用人单位的服务理念,坚持优化审核流程、精简审核材料的服务标准,定于近期开展2021年网上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规定实施。(政策依据链接地址:http://www.jildpf.org.cn/z1k/zcw.j/jlsfg/201609/ t20160921_2435708.html )


  二、申报单位范围


  2020年度内,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三、网上申报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用人单位未在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照规定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网址


  为减少用人单位跑动次数,提高审核效率,各单位可自主登陆互联网平台进行申报:http://work.jldpf.org.cn:8001/zhuce/html/index.html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五、申报审核流程


  用人单位网上自主申报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网上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吉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六、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网上申报提示信息,逐项填报单位信息和在职残疾人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填报内容与上传资料必须完全一致。用人单位上传资料不准确、不清晰的,或者弄虛作假、不据实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审核工作中予以驳回。


  (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和《吉林省在职残疾人审核工作有关规定》(吉残就服[2020]4号)要求,审核用人单位.上传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比对用人单位填报内容与.上传资料的一致性,并出具审核意见,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联系方式


  全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电话(附后)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全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电话.pdf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促进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实际,就规范全省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和“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做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全面履职。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加快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坚持统筹协同高效。上级机关加强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的协调指导,同级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合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合理解决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层级管辖等执法争议。


  坚持分类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健全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加强对不同性质违法行为的分类查处。严厉打击“四大安全”领域内严重违法行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适应新发展阶段、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


  坚持科学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推动办案流程网上运行管理。提高执法办案的科学技术含量,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科技手段,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二、依法全面履职


  (三)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严守安全底线,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制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行为加强监管。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双罚制”,对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查处。坚决查处、打击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对严重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证照。


  (四)规范处罚裁量权行使。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裁量处罚幅度,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对性质相同、情节相当、危害后果近似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幅度接近。


  (五)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健全落实轻微违法容错清单制度,对容错清单实施动态管理,针对经营活动较为集中、市场主体重点关切的领域及时进行法律法规条文梳理,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纳入容错清单。列入容错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合理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在经核查确认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监管,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省市县三级执法机构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推行运用市场监管执法协同办案系统,实现案件线索登记、立案、审核、决定、公示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做到案件全程网上办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七)规范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取证必须坚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则,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违法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采集的程序规定。


  (八)严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采取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措施即可达到行政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九)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下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十)合理解决部门之间管辖争议。市场监管部门因职能边界不清与其他部门发生管辖争议时,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与相关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严禁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处罚或者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处罚。


  (十一)加强系统内管辖管理。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对市场监管系统内提交的管辖争议,由争议单位的共同上级机关进行管辖协调或者指定管辖;上级机关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两个)以上的下级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跨区域违法行为重复执法时,应当及时协调或指定管辖。对传销等需要立案前备案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十二)强化执法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要通过检查、审核、评议等手段和约谈、下发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等方式,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本级机关对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做到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促进纠正错误、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接受人大代表依法监督、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认真做好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议落实反馈和提案办理回复工作。建立完善市场监管社会督导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督导员作用,加强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指导,认真办理社会督导员收集、反映的问题,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回应舆论关切。


  五、强化执法责任


  (十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清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加强评议考核,切实增强执法人员规矩意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


  (十五)严肃办案纪律。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构和人员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禁止向执法机构下达罚没款指标,坚决防止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重复执法、逐利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发生,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十六)强化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提请行政执法管辖争议协调、擅自执法,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不当、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等情形,按《国家赔偿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执法机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七)加强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执法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局要高度重视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工作,主动查找行政处罚中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加强督促指导,对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或困难要主动听取汇报,将规范行政处罚作为法治建设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统筹布置,同步推进实施。各级执法机构、法规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执法办案、法制审核等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局要按照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明确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有专门机构实施、有专业队伍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意识,提高办案能力水平。


  (二十)加强执法保障。各级局要主动向属地党委、政府汇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当党委政府支持,为依法执法、有效执法、规范执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要按照“执法有保障”的有关要求,保障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以及其他执法经费落实到位。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 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