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80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情形,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在取得所得的次 年 6 月 30 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 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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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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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5.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 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 税款。

6.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 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7.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 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 交易的、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8.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 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 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 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9.当纳税人既存有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纳税 人可以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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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79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 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 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填报《个 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 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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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7.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 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从两 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 时一并办理。

10.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 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 的税款。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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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7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 年 3 月 31 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及其他相关资 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 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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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 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 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 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 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9.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10.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纳税申报表(B 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 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 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11.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 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 的税款。

12.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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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77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季度终 了后 15 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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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扣缴客户端) 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 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 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 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 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 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 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预缴申报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

10.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且在当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申 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进行税款清算。

11.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 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 的税款。

12.依法享受纳税人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 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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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076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 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 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 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 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 缴申报时扣除。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 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 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 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等。

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 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 税款。

9.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 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 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0.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 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 备查或报送。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 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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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5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 方式的核定

【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 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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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 20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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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6.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按季 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 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纳税人签收。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 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 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纳税人 重新填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受 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查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办税服务厅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 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人在《税 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邮 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 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2.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逐步取消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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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4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 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 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 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 之日起 15 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 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五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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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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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税申报等 事宜。

8.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 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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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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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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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 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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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2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 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 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 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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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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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小型微利企业办理 2018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为小型微 利企业必填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 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 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 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 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 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 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 事项,无需填报。

8.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 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 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抵缴或退税。

10.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 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 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 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实现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

3.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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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1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业务描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 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 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 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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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申报期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 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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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 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A 类,2018 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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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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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须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 继续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25%,中央 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 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50%; 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10.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 入的 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实现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

3.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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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车辆购置税申报—069 车辆购置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 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 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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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和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 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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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 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8.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 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 202

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 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 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9.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10.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 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 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 十。

11.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 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 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3.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 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 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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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消费税申报—068 消费税申报

【事项名称】

消费税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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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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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 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 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 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9.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 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10.自税款所属期 2018 年 3 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 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 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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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申报—067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业务描述】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 25 个工作日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 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___ 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业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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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 40 个工作日内将《___年 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分支机 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情况,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 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或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补缴入库。

9.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 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 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 并补缴入库。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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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申报—066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业务描述】

合作油(气)田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 期限内填报《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原油、 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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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期限可以是1日、 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鉴于每月实际油价一般在次月10日左右才 能确定,因此采用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 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 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 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附加税申报。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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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申报—065 增值税预缴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预缴申报


【业务描述】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 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 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税款的,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 纳税人识别号。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8.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 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 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 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 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

(3)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 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 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 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项目预征率为 3%。

(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 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 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 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 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 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 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各预征项目设置如下预征率:

(1)建筑安装:2%、3%;

(2)销售不动产:3%;

(3)出租不动产:3%、5%;

(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

1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 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 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6.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 报。

4.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5.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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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申报—06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 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 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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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 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 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 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 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 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小微企业免征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 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 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 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 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增值税。

(2)自 2019 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 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 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 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 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享 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1.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减征税 额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反映,该表不包括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1 0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提供移动办税终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服务。

3.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4.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附加税申报。

5.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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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申报—06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 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 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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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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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 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 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 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9.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 业务;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附加税申报。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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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相关服务—062 发票真伪鉴定

【事项名称】

发票真伪鉴定


【业务描述】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 44 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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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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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 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 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接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能够当场鉴别的,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不能当场鉴定的,制作《税 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办理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 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3.反馈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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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相关服务—061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事项名称】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业务描述】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 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 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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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函。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 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 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 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 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5.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 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6.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7个工作日内,向税款入库地 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 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回复发函税 务机关。

3.反馈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 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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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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