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20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事项名称】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业务描述】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说明。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 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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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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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 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 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 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 抵减政策。

5.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 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6.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 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7.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 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8.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 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9.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 额停止抵减。

1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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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 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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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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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须 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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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1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事项名称】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业务描述】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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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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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 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 日的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 计算缴纳增值税。

6.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 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7.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 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 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8.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 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9.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 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 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 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0.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 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1.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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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1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业务描述】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 七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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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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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6.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 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 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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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业务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当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 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设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二 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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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6.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 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8.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未 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9.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规定是指: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 准的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 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 39税。

10.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 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11.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12.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3.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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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跨区域涉税事项—015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业务描述】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 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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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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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 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2)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3.反馈办理结束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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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跨区域涉税事项—01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业务描述】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 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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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传递跨区域涉 税事项信息,实时共享。

3.反馈 办理结束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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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跨区域涉税事项—01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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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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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6.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7.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的相 关条款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传递跨区域涉 税事项信息,实时共享。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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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制度信息报告—012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事项名称】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业务描述】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 费、滞纳金和罚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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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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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 (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事项前,须先办理完成“存 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根据《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通过税收征 管系统进行验证。

3.反馈 验证通过的,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验证未通过的,应 告知纳税人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 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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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制度信息报告—01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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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 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8.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9.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 项的办理。

10.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 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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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制度信息报告—01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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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 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 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 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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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信息报告规范—009 税务证件增补发

【事项名称】

税务证件增补发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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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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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 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用簿等。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税务机关制作相应税务证件并发放。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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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信息报告规范—008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业务描述】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 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 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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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 的,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 即时办结。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 的,30 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最多延长 3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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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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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人注意事项】

1.主张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主张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1)按照主张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主张 人更正纠错。 (2)对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 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办理结束后,税务机关向主张人反馈办理结果;对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办理 的,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向主张人告知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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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信息报告规范—007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 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 1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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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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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 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 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 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8.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 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 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 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 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 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 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 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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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信息报告规范—006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事项名称】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业务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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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 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 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7.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 打印纳税人识别号。

8.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 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表》。

9.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 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自然人自主报 告身份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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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信息报告规范—00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910


【业务描述】

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1.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 外企业。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也通过该事项办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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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4.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 11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 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 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 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 务人。

5.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 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 30 日内向其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 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承包 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 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1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 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对应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等税务证件的,税务机关制证并发放。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服务。

2.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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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信息报告规范—004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 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基本规范】

1.办理 (1)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提醒纳税人进行 确认。(3)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不全、不准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补正。

2.反馈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归档 将纳税人确认后的《变更税务登记表》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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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信息报告规范—00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 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 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二章 56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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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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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5.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 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1)纳税人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 人有关材料录入数据。 (2)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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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信息报告规范—00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 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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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 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

4.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 票领用等事项。


【基本规范】

1.办理(1)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依据外部获取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提醒纳税 人进行确认。(3)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未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进行补充确认。

2.反馈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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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信息报告规范—001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 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 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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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5.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 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6.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 记证件。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 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对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税 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基本规范】

1.办理

(1)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制作《“多证合一”信息登记确认表》,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3)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不全、不准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补正。

2.反馈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归档将纳税人确认后的《“多证合一”信息登记确认表》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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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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