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 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申报方式已被认定为简易申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 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
【办理地点】
1.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 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 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 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 按月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调整为按月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货 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销售额不再分别计算,以合计数来确 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 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基本规范】
对于实行简易申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办理其他具备简易申报特点的类似业 务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申报表,根据系统中已有的核定信息完成申报。
【升级规范】
探索对特定规模以下个体工商户实行综合征收率,推动取消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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