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 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 天满 24 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 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扣 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 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 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 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 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 办理纳税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 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 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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