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房产交易申报
【业务描述】
房产交易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 填报《房产交易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 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 房交易销售额并扣减已缴税额。
7.房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 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 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信息系统出现提示信息的,及时将相 关信息告知纳税人。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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